茵怡花園面積測量錯誤的跟進工作
回應馮檢基議員的問題


(一)及
(二)
較早時,一些茵怡花園買家向房協查證有
關買合約中所列的實用面積(saleable area)
,故此,為保障買家的利益,房協隨即要
求建築工程顧問翻查有關資料,重新計算
並核實各單位的實用面積。

在核實有關資料後,建築工程顧問通知房
協,因單位的實用面積是包括外牆厚度,
而茵怡花園在設計上比較複雜,不同層數
的結構牆厚薄不同,原先計算的實用面積
未有充份反映設計上的複雜情況,故此部
分單位的實用面積須略作調整。

事實上,房協在委托建築顧問計算實用面
積時,乃採用行業內普遍採用的實用面積
指引,有關指引乃由香港測量師學會及消
費者委員會聯合制定,並在全港獲不同房
屋發展機構及發展商廣泛採用。

茵怡花園的單位面積調整事件,乃由於該
屋苑的建築設計較傳統樓宇複雜,外牆拾
級而上收窄,有別於一般樓宇所採用的內
牆收窄方法,而建築顧問在計算面積時,
採用傳統樓宇設計的計算方式,未有顧及
設計上的特殊性,以致在計算實用面積時
出現人為誤差。

房協在接獲建築工程顧問的通知後,已立
即諮詢消費者委員會,並委聘獨立測量師
核實建築工程顧問所提交的實用面積資料
,以及去信各業主及買家,提供最新資料
並告知有關安排,包括免收或退回業主及
買家的樓價差額,並補償其他有關費用,
例如利息、律師費及釐印費等。

為確保業主及買家的居住問題能夠獲得解
決,執行委員會已經在十一月十日舉行特
別會議,決定提供一可租可買的方案以協
助業主或買家。按照此方案,房協會因應
實際情況,決定讓退回單位或取消買賣的
業主及買家,在遇上居住問題時以出租形
式逗留在單位內居住,租約為期三年,租
金約為每平方呎十港元,另加差餉及管理
費。有關執行細節,房協正與房屋署及地
政署等政府部門進行商討。

單位面積調整一事對茵怡花園的樓宇可用
面積及質素並無任何影響。對於建築顧問
在計算實用面積時所涉及的人為錯誤,房
協亦感到十分遺憾,並已盡力採取適當方
法解決業主及買家的困難。

目前,房協並無任何興建或策劃中的發展
項目屬此一類型設計。日後,當遇上在設
計上較為複雜的樓宇時,房協將會委聘獨
立測量師核實有關資料,以保障買家利益。

(三)及
(四)
房協的管理模式可分為決策和執行政策兩
個層面。制定政策的工作,主要是由執行
委員會及五個不同性質的小組委員會負責
,包括物業發展小組委員會、建築及招標
小組委員會、物業管理小組委員會、財務
小組委員會及行政小組委員會。目前,執
委會及各小組委員會的成員層面非常廣泛
,包括政府高級官員(房屋局局長、規劃
署署長、地政署署長及建築署署長)、不
同行業的專業人士、基層代表及住戶代表
等。這些社會人士在制定及推行房協的各
項政策時,均會就其專業知識及服務社會
的經驗提供意見,以配合房協及社會發展
,以及房協各項房屋計劃目標對象的需要。

為增加機構的透明度及問責性,房協亦致
力與外界溝通,包括發行機構刊物、成立
居民及業主聯絡小組、與三級議會成員會
面、接納申訴專員公署的監察,以及透過
展覽向公眾推介房協工作等。凡此種種,
均顯示房協積極面對群眾,設有多樣化的
溝通渠道廣納意見。

房屋協會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茵怡花園
賠償金額計算基準


一般情況

個案賠償計算方法
買家/業主所購入單位的
實用面積不受影響
毋須作出賠償
買家/業主所購入單位的
實用面積需調高
買家/業主毋須繳付調
整後應計的樓價差額
買家/業主所購入單位的
實用面積調低
樓價差額+因樓價差
額而產生的有關開支
(例如應計利息、釐
印費及律師費)


其他情況

個案賠償計算方法
買家/業主因調
低實用面積而
行使權利取消
買賣
第一及二座 業主已繳付樓價
+有關費用
(例如應計利息
、釐印費、律師
費及管理費)
第三至六座 買家已繳付訂金
+有關費用
(例如應計利息
、釐印費及律師
費)


期限第一至二座第三至六座
一九九七年十一
月五日至一九九
七年十二月十六
‧倘若業主要求房協
購回單位,便可獲退
回樓價、利息、律師
費、釐印費及管理費
等,並酌情補償裝修
費用等其他開支

‧房協已聯絡房屋署
保留公屋單位的可行


‧退回單位的業主如
遇上居住問題,可獲
安排租住其所退回的
茵怡花園單位,租約
為期三年

‧倘若買家決定取消
買賣,便可獲退回訂
金、律師費及釐印費

‧買家尚未入伙,故
不涉及保留公屋單位
的問題

‧取消買賣的買家如
遇上居住問題,可向
房協提出租住其所放
棄購買的單位,租約
為期三年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
十七日至一九九八
年五月四日

‧即使業主決定取消
買賣,只會獲房協以
原價購回單位,將不
獲退回其他費用或開
支,包括利息、律師
費、釐印費、管理費
及裝修費用等

‧退回單位的業主如
遇上居住問題,可獲
安排租住其所退回的
單位,租約為期三年

‧不適用



註一:(一)及(二)項合共為期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