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資料文件
紓緩公共屋邨擠迫的居住環境


目的

本文件旨在告知議員有關紓緩公共屋邨住戶擠迫居住
環境的政策。

擠迫居住環境的定義

2.倘若一個家庭的居住密度低於現行的最低居住面積
編配標準,即可視為“居住環境擠迫”。造成居住環
境擠迫的成因之一是家庭人數轉變,但更重要的成因
是因為提高了居住面積標準。由於我們不時提高編配
標準,以前不屬“居住環境擠迫”的住戶,可能隨著
編配標準提高而成為擠迫戶。在一九七三年,最低編
配標準為每人3.25平方米 (按室內樓面面積計算) 。過
去多年來,這個標準已修訂了多次。一九八七年這個
標準已進一步放寬至每人5.50平方米(按室內樓面面積
計算 ) 。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以來,我們已釐訂兩套
最低居住面積編配標準,按室內樓面面積計算分別為
每人5.5平方米和7平方米,以編配給租金與入息比例
中位數為15%和18.5%的住戶。

紓緩擠迫居住環境的安排

3.紓緩擠迫居住環境的主要方法,是讓有關住戶遷往
較寬敞的單位。住戶可自行決定申請調遷 ( 稱為“邨
內調遷 ”)。每年房屋署會預留3 000個單位,以應付
公屋住戶基於不同理由提出調遷單位的要求,而其中
一個理由是為了要有更大的居住面積。此外,擠迫戶
亦可通過在公屋輪候冊上申請輪候,以紓緩擠迫情況。

4.由於資源匱乏,我們在紓緩擠迫居住環境的工作方
面,主要集中處理那些居住環境較擠迫的家庭,即每
人居住密度不足 4.5 平方米的家庭。這些家庭不接納
的單位會編配給那些居住密度較高,但每人仍不足5.5
平方米的住戶,以紓緩他們的擠迫情況。

擠迫情況

5.過去十年,每人居住密度為5.5平方米的擠迫戶數目
載於附件。截至一九九八年二月,共有8 675個家庭的
每人居住密度低於4.50平方米(按室內樓面面積計算),
以及20 603個家庭的每人居住密度介乎 4.50 平方米和
5.50平方米(按室內樓面面積計算)之間。由一九九七年
四月至一九九八年二月,有8 750宗擠迫戶個案得到解
決。在這些住戶當中,有1 745個透過紓緩擠迫居住環
境安排,獲編配較大的單位,而其他住戶亦透過自置
居所、整體重建計劃或取消部分家庭成員戶籍,改善
居住環境。

6.在一九九五年的政策大綱內,我們承諾在未來三年
安置至少24 000個擠迫戶。我們有信心會在今年九月
達致這個目標。

7.家庭成員數目因家庭團聚而增加,對擠迫情況亦有
影響。過去一年,共有7 207名新抵港人士加入5 131
個住戶的戶籍內,導致約34%(1 756個住戶)的住戶出
現擠迫情況。

8.由於擠迫戶對獲編配單位的拒絕率高,影響到紓緩
擠迫居住環境的程序。由一九九七年四月至一九九八
年二月,根據已修訂的紓緩擠迫居住環境安排的編配
房屋次數為1 138次,其中578個住戶拒絕有關編配,
拒絕率為51%,而去年的拒絕率則為62%。最常見的
理由主要是對樓宇面積、層數和方向不滿。截至一九
九八年二月,共有 168 個住戶在缺乏合理的理由下,
三次拒絕紓緩擠迫居住環境的編配安排,他們在紓緩
擠迫居住環境安排方面的資格將會被凍結一年。

整體評估

9.在一定程度上,高拒絕率和家庭成員數目因家庭團
聚而增加,均已抵消紓緩擠迫居住環境計劃的成效。
不過,房屋署在房屋需求殷切的限制下,仍會繼續竭
盡所能,應付擠迫居住環境的問題。



房屋署
一九九八年三月



附件


居住密度不足5.5平方米的擠迫戶數目


截至住戶總數擠迫戶數目%
不足4.5
平方米
4.5至5.49
平方米
小計
1989年
3月31日
512 252 40 467 * 40 467 7.9%
1990年
3月31日
532 157 34 058 * 34 058 6.4%
1991年
3月31日
547 665 27 930 * 27 930 5.1%
1992年
3月31日
569 984 22 229 58 708 80 937 14.2%
1993年
3月31日
576 153 25 926 43 787 69 713 12.1%
1994年
3月31日
587 505 21 068 38 110 59 178 10.1%
1995年
3月31日
603 822 17 235 33 520 50 755 8.4%
1996年
3月31日
613 954 13 073 29 054 42 127 6.9%
1997年
3月31日
619 847 10 497 24 358 34 855 5.6%
1998年
2月28日
616 270 8 675 20 603 29 278 4.75%
(截至97年12月)




*在一九九二年一月前,每人居住密度介乎4.5至5.49平
方米(以室內樓面面積計算)的住戶,都不當作擠迫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