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961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HS

臨時立法會衛生事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12月17日(星期三)
時 間:上午8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鄧兆棠議員(主 席)
王紹爾議員
胡經昌議員
楊孝華議員

缺席委員:

梁智鴻議員(副主席)
張漢忠議員
莫應帆議員
陳婉嫻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啟明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陳榮燦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保安局副局長
方志偉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
郭譚佩儀女士

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
黃慕玲小姐

消防處副處長
曾廣豫先生

消防處防火總區消防總長
許競平先生

環境保護署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黃偉康先生

政府化驗所
高級化驗師
徐樹棋先生

漁農處
高級郊野公園主任
黎清惠先生

衛生署
首席醫生
梁禮文先生

水務署
總水務化驗師
張梓樑先生

運輸署
助理署長/管理及牌照
陸汝均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7
馬健雄先生

高級主任(2)5
胡錫謙先生
本會議原先由臨時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衛生事務委
員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及環境事務委員會召開,共同討
論 1997年12月4日下午 1時26分,在大埔道近金山郊野公
園處發生的山埃傾瀉事件,以及運載危險品及有毒化學
品的補救管制措施。根據《內務守則》第22(n)條,最少
需要13名議員出席才達致會議法定人數。由於在上午 8
時45分出席聯席會議的人數尚未達致法定人數,出席議
員遂同意以衛生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的形式進行會議。
會議由衛生事務委員會主席鄧兆棠議員主持。

I.政府當局簡述最近發生的傾瀉山埃事故及對運載危
險物品和有毒化學物品的管制


2.保安局副局長應主席要求,向議員簡述最近發生的傾
瀉山埃事故及對運載危險物品和有毒化學物品的管制。
他特別指出,緊急應變部門在 1997 年12月4日接獲傾瀉
山埃的消息後,已迅速作出回應,並於同日採取有效行
動,清除及防止傾瀉物品擴散。他證實,負責部門在事
發地點鄰近地方搜集的空氣、土壤及水質樣本的化驗結
果顯示,山埃含量符合安全標準,而事發地點鄰近四周
均未受污染。就議員主要關注三項問題,即事件對環境
及公眾健康的影響、當局對事件的緊急應變管理是否足
夠,以及預防日後再度發生同類事件的跟進措施,保安
局副局長要求有關部門的代表闡述所採取的行動。

事件對環境及公眾健康的影響

3.水務署總水務化驗師特別指出,該署在1997年12月4日
至12日期間,從九龍水塘多個不同地點抽取52個水質樣
本進行化驗,結果顯示每公升的山埃含量不足 0.01毫克
,亦即與事發前例行檢查錄得的紀錄大致相若,顯示水
塘水質未受污染。他補充,據世界衛生組織表示,對一
般人而言,在有生的70年內,每日飲用兩公升山埃含量
為每公升0.07毫克的食水,並不會對其健康構成嚴重影
響。他估計,可能發生的最壞情況(而事實上未有發生)
是,4個鐵桶內共200千克的山埃全部溶入九龍水塘的存
水,令每公升存水的山埃濃度達0.07毫克,相等於世界
衛生組織規定人體一生可吸收的水平。他亦指出,香港
現時用以處理食水的設備,可在輸水往住宅用戶前,在
處理過程中除去該含量的山埃。

4. 至於空氣質素方面,政府化驗所高級化驗師表示,政
府化驗所派駐負責職員留守事發現場至 1997 年12月5日
上午4時,以實地監察鄰近地區的空氣質素。其間在鄰
近地區抽取共50個空氣樣本進行分析。結果顯示所有樣
本的山埃氣含量均低於百萬分之一,遠低於美國政府工
業衛生專家協會所同意的標準,即就每日連續工作 8 小
時、每星期工作 5 日的人士而言,其工作環境的山埃含
量不得超出百萬分之十。他補充,另外26個空氣質素樣
本,是在1997年12月5日至9日期間抽取,測試結果所得
的結論,是鄰近地區山埃氣的比例維持穩定及符合安全
標準。

5. 漁農處高級郊野公園主任表示,漁農處一直密切監察
事發現場鄰近環境的改變。他證實迄今該處仍未錄得野
生動物的生態及植物的生長有明顯的改變。事發現場鄰
近的環境在未來數年相信仍會保持完好不變。

6. 衛生署首席醫生指出,山埃可透過口服和呼吸途徑被
人體吸收。就口服來說,服食200 至250毫克便足以致命
。而吸入含百萬分之150至200山埃氣的空氣,便足以致
命。

7. 環境保護署首席環境保護主任表示,該署曾協助安排
處理化學廢物的車輛,收集四散的山埃。消防處亦協助
清除及處理瀉出的山埃粒,並用漂白劑把留在現場的微
粒中和,再用大量清水沖走,亦掘去懷疑受污染的植物
和土壤。他強調經過淨化工作後,已回復事發現場四周
環境的原先情況。

緊急應變管理

8.消防處副處長表示,該處在1997年12月4日接獲有關傾
瀉危險物品的資料後,已即時採取行動,封鎖受影響範
圍,並統籌各有關部門清除瀉出的物質及防止物質擴散
。他感謝渠務署提出意見,指示該處利用鄰近適當的排
水系統沖走已中和的山埃剩餘物。他亦強調,消防處完
成測試所有在現場鄰近地方收集得的空氣、水質及土壤
樣本,並證實均符合安全標準後,才在1997年12月7日終
止淨化行動。

危險物品的法律管制

9.保安局副局長向議員簡述,當局目前透過兩條條例,
對危險物品實施法律管制。《危險品條例》(第295章)
(下稱“該條例”)的附屬法例,即《危險品(適用及豁
免)規例》及《危險品(一般)規例》所載條文,已就製
造、運送、貯存、包裝及使用指定類別的危險品作出
規定。而《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章G)亦載
有規管車輛安全運載貨物的一般條文。政府當局不斷
檢討該等規例,以期確保本港對危險品的法律管制,
能符合國際認可的標準。當局已就此作出35項修訂,
以更新該等規例在新增貯存規定及爆炸品方面的條文
。他補充,該項檢討於1988年展開,並證實聯合國制
度(United Nations System)及國際海運危險貨物守則這
兩項國際標準之間存有差別。1995年,危險物品常務
委員會(下稱“常務委員會”)對該條例展開全面檢討
,並計劃在1998年中完成檢討。在回應主席的跟進詢
問時,消防處副處長補充,常務委員會現正更新及改
進該條例的條文,以涵蓋已被外國列作危險品而本港
未有規管的物品。關於各類危險品的標籤、包裝、運
送、貯存、豁免量等事宜,當局會視乎本港的環境,
考慮上述兩項國際標準所採用的慣例及程序。

防止發生同類事件的跟進措施

10.保安局副局長承認,在發生山埃傾瀉事件後,市民
十分關注處理及在道路上運送危險品的安全問題。他
指出,《危險品條例》及《危險品 (一般) 規例》規管
第1類(爆炸品)、第2類(壓縮氣體)及第5類(發出易着火
蒸氣的物質)危險品的運送及運輸事宜。根據現行的條
例,運送及運輸第4類危險品(有毒物質,包括山埃)的
車輛無需領有牌照。然而,《道路交通 (交通管制) 規
例》(第 374 章G)設有條文,規管車輛負載及裝運貨物
的一般安全規定。保安局副局長闡釋多項可以考慮採
用的方案,以加強在道路上安全處理及運送有毒物質
的措施,他強調政府當局現正研究是否需要收緊對運
送危險品(包括有毒物質) 的管制,並會顧及國際間現
行的慣例。為了及時完成檢討工作,消防處正考慮是
否需要聘用一名獨立的業內專家顧問,進行全面檢討
。基於優先次序的問題,獲委任的顧問須於1998年中
提交中期報告,提出有關管制運送第4類危險品的建
議。

II. 議員就跟進措施提出的詢問及建議

11.葉國謙議員對於是否需要委任一名顧問負責全面檢
討工作,持保留意見,並質疑現行規例對運送及運輸
第4類危險品的規管是否足夠。提到一名大學教授於
1997年12月5日在現場發現殘餘山埃一事,以及肇事司
機無視事件的嚴重性,葉議員詢問當局正考慮採取何
等跟進措施,以便在日後發生同類事件時,可保障在
現場鄰近的無辜第三者。保安局副局長同意,除了一
套全面的法定規例外,有關司機對安全負載及裝運危
險品的態度,對預防日後再度發生同類事件亦十分重
要。就此而言,他重申有必要對該條例進行全面檢討
,檢討範圍遍及所有影響公眾安全的問題。運輸署助
理署長/管理及牌照補充,從事運輸業的公司及司機
,必須遵照《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章G)的
規定為車輛裝卸貨物。運輸署根據該等規例,印製一
份工作守則,載述為車輛裝卸貨物的詳細指引及指示
,另備有一份摘要單張,方便司機參閱。此外,運輸
署亦安排每季與運貨司機擧行會議,討論有關安全處
理及運送危險品的一般事宜。葉國謙議員進而提問,
當局會否考慮規定駕駛運載第4類危險品車輛的司機
,須持有合資格的牌照,消防處副處長回答時指出,
負責駕駛運載第2類及第5類危險品的持牌危險品車輛
的司機,必須參加由消防處安排的技能及知識訓練。
他認為,當局或可考慮為運送第4類危險品的司機,
安排該等訓練。關於葉議員質疑在淨化行動後,現場
何以會發現殘餘山埃,保安局副局長闡述當局在解封
現場前所採取的連串行動,並向議員保證,政府當局
在檢討是次事件時,會重新審議備受關注事宜的有關
程序。周梁淑怡議員表示,議員會於稍後跟進政府當
局的檢討結果及建議。

12.周議員反對聘請外間顧問進行全面檢討的建議。她
認為政府當局應有足夠的合資格人員進行該項工作。
她問及肇事車輛的車主及司機,有否違反“與有毒物
質的包裝、運送及貯存有關的一般條文(《危險品 (一
般)規例 》第92條)”的任何規定,以及當局如何執行
該等法定規定。消防處副處長澄清,消防處負責執行
《危險品(一般)規例》中有關第2類至第10類危險品的
條文。他表示,肇事的4桶山埃並未根據法定規定加上
標籤,因此該名司機會被檢控。消防處副處長在回應
主席的跟進詢問時表示,對於第2類及第5類危險品,
消防處偶爾會對道路上領有牌照的危險品車輛進行突
擊檢查,如發現有違反牌照規定的情況,便會對車輛
持牌人採取法律行動。對於第3類、第4類及第6至10類
危險品,規例並無授權消防處對在道路上運送該等物
品的車輛進行突擊檢查。在回應周梁淑怡議員進一步
的詢問時,消防處副處長解釋,當局強制規定第 2 類
及第 5 類危險品須由領有牌照的車輛運送,原因是上
述危險品會發出易燃度極高的氣體,電池產生的火花
或靜電,甚或是普通車輛排氣管排出的熱氣,均可令
氣體着火。鑑於公眾廣泛關注同類事件會對環境及公
眾健康產生的潛在損害,他贊同當局應檢討是否需要
立法規管第4類危險品的運送,例如對運送該等危險品
的車輛訂下牌照條件。因應周梁淑怡議員的要求,消
防處答應提供有關管理及執行該條例條文的統計數字。

13.曹王敏賢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在1997年12月5日解封現
場前,未在事發現場鄰近張貼警告。她因而認為,此
擧反映政府當局在危機管理方面經驗不足。儘管當局
現正對該條例進行整體檢討,她促請當局制訂臨時措
施,防止同類事件再度發生。保安局副局長答稱,消
防處已於事發後與常務委員會商討此事,並聯同運輸
署向有關公司及運輸協會的代表提出建議,請代表跟
進一些為司機而設的臨時措施。他補充,由於臨時措
施屬建議性質,並無法律效力,長遠的解決辦法或許
是對現行法例作出適當的修訂,對危險品車輛公司及
駕駛運送危險品車輛的司機施加額外規定。消防處副
處長補充,該處會與有關公司及司機協會定期擧行會
議,藉此請他們協助向其僱員及成員傳達信息,指出
遵照安全指引及措施以處理及運送危險品的重要性。
此外,消防處會考慮製備一份指引核對表,方便司機
參照。

14.何鍾泰議員質疑,既然知道在道路運送有毒物質時
,若發生交通意外,會嚴重損害環境及公眾健康,政
府當局何以未有嘗試在該條例加入條文,以確保在道
路運送有毒物質的安全。他認為,經過多年的檢討,
當局應已深入考慮有關管制措施,如規定有毒物質須
由領有牌照的車輛運送,駕駛該等車輛的司機須持有
特定牌照,並定期參加教授處理危險品付基本知識及
駕駛技術的進修課程。消防處副處長回應時表示,規
定所有司機均須持有運載有毒物質的牌照,是一項複
雜的問題,必須審慎研究。他補充,現行法例對豁免
數量、包裝、標籤及運送有毒物質的管制,均符合國
際標準。保安局副局長補充,由於當前的主要目的是
預防同類事件再度發生,政府當局會考慮所有可行的
方案,包括規定由領有牌照並設有特別裝置的車輛運
送有毒物質,以策安全。由於本港多個工業採用的有
毒物質種類繁多,各項建議方案的經濟影響,以及受
影響行業的回應均應予以考慮。何議員並不信服政府
當局的回應,並促請政府當局從速跟進有關的預防措
施。

15.朱幼麟議員表示,他認為有關部門的危機應變管理
令人滿意,惟政府當局似乎低估同類事件可能造成的
慘劇。他指出,倘事發於另一地點,或事發時刮大風
及下雨,又或鄰近地點擠滿人群,則後果堪虞。他補
充,儘管當局正在採取法律行動,但肇事司機仍可繼
續在路上駕駛運載有毒物質的車輛。他建議政府當局
發出緊急行政指引,實施一些補救措施,預防同類事
件再度發生。保安局副局長重申,鑑於是次事件,政
府當局會檢討是否需要加強對運載有毒物品的法律管
制,以期提出既符合成本效益,又為有關行業接納的
長遠補救措施。短期措施方面,政府當局會繼續提醒
有關行業遵守法例規定及工作守則,並強調會對未有
遵守法例規定者採取法律行動。在回應主席的跟進詢
問時,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補充,《道路交通(交通管
制)規例》(第374章G)第VIII部訂明有關車輛負載的條
文。警方有權檢控違反規例的車輛的司機。警方亦會
特別注意貨車行走的主要道路,被懷疑負載貨物不穩
固的車輛,會被帶往警方的檢查站檢查,並向任何違
反法例的人士發出定額罰款告票或傳票。如屬首次被
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3個月,如屬第二
次被定罪或隨後再被定罪,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
6個月。朱幼麟議員認為,上述條文屬規管負載物穩
固程度的一般條文,並非為有效管制及監察道路上
運載有毒物質的車輛而特別制定的條文。他建議政
府當局考慮規定該等車輛張貼當眼的適當標誌,以
方便警方進行檢查,並提醒靠近該等車輛的人士及
司機提高警覺。

16.劉江華議員認為,政府當局似乎低估市民對道路上
運載山埃及類似物質的潛在威脅的關注。他亦促請政
府當局對有關的法例規例提出適當修訂,以盡早實施
補救措施。保安局副局長重申,政府當局正優先考慮
此事,並會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盡早建議補救措施。
他強調,有關運載有毒物質的擬議補救措施,必須全
面、具成本效益,亦為受影響人士易於遵守。

17. 據水務署總水務化驗師的假設,即使200千克山埃
溶入九龍水塘的存水,未經處理的存水仍可供安全飲
用。胡經昌議員指出,200千克山埃完全溶入7億公升
存水的過程歷時甚長,在此期間已對鄰近的生態環境
造成嚴重影響。他補充,倘事發時間或地點不同,而
當時的天氣有利傾瀉的山埃擴散,便會對環境及公眾
健康造成極其嚴重的影響。在提到一些報章報道時,
他問及各部門在運送漂白劑往現場方面的統籌工作,
並要求政府當局提供進一步詳情,載述淨化行動的程
序表。水務署總水務化驗師重申,截至目前,在事發
後抽取的所有水質樣本均顯示每公升所含的山埃不足
1毫克,即水塘存水未受污染。此外,他補充,由於九
龍水塘已於 1997 年10月初關閉,在任何情況下,當局
均可將該水塘的存水隔絕。而整件事件亦從未對食水
供應構成影響。消防處副處長補充,有關運送用作中
和山埃傾瀉現場遺下的微粒的漂白劑,該處可提供一
份是次事件的電腦紀錄,列述有關各部門統籌運送漂
白劑的工作時序。

18.劉健儀議員雖然贊同應給予政府當局充裕的時間修
訂有關法例,但建議運輸署應先行就運載危險品的指
引及指示修訂司機的工作守則,並與有關行業合作,
確保司機可在每次獲派往運載危險品前,收到最新的
資料單張或核對表。她亦問及各類危險品標籤應有的
用字及符號。消防處副處長在回應時講述及展示張貼
在有毒物質包裝上的標籤用字及符號。他補充,該處
正在修改各類危險品條文及列表的格式,以令索引工
作更加快捷簡便。

19.在回應劉江華議員的跟進詢問時,保安局副局長重
申,該項檢討如委聘外間顧問負責,便可望於 1998年
中完成,否則便需較長的時間。他向議員保證,當局
會在實施長期措施以前,先行採取不涉及法例修訂的
短期措施,如修訂司機的工作守則等。

20.劉漢銓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是否有一套全面的應急
程序,以應付道路上運載危險品意外所導致的各種情
況。保安局副局長確實表示,當局訂有規模不一的應
急程序,以應付各種緊急情況。消防處副處長補充,
除保安局提供的指引外,該處亦備有應付多種緊急情
況的程序。該等程序貯存於電腦系統,遇有緊急情況
,消防處通訊中心的當值職員可隨時在電腦系統檢索
有關程序,再按照程序與有關部門的在場負責職員協
調,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保安局副局長補充,除不
斷檢討及更新應急程序外,政府當局亦定期進行模擬
演習,讓有關部門共同實習在各種情況下須採取的應
急回應及行動。

21.消防處副處長在回應主席的詢問時表示,消防處已
對事件作出回應,並動用足夠人手,進行淨化行動所
需的程序。他解釋,在決定解封現場前,消防處已徹
底檢查現場,並經有關部門確定事發鄰近地點的所有
水質、空氣及土壤樣本的測試結果均合符安全規限。

22.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改善其危機應變管理。保安局
副局長多謝議員的寶貴意見,並答應檢討緊急應變管
理,研究改善方法。

23.會議在上午10時3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