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315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IP

臨時立法會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8月22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8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蔡素玉議員(主席)
王紹爾議員
何鍾泰議員
馬逢國議員
曾鈺成議員
廖成利議員

缺席委員:

朱幼麟議員
楊 釗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討論第II項議程

政府當局

署理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吳漢華先生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田卓賢先生

參與討論第III項議程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
劉嘉敏先生

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
麥敬時先生

法律顧問
潘光沛先生

政府當局

署理民政事務局副局長
吳漢華先生
列席秘書:

署理總主任(2)2
徐偉誠先生
列席職員:

助理秘書長2
林鄭寶玲女士

總主任(2)2(候任)
李蔡若蓮女士

高級主任(2)7
馬健雄先生
主席歡迎何鍾泰議員加入事務委員會成為新委員。事
務委員會現時有 8 名委員,但會議的法定人數連主席
在內仍然是3人。

I. 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臨立會CB(2)120號文件)

2.1997年7月22日的會議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政府當局關於資訊政策問題的簡報
(臨立會CB(2)145(01)號文件,該文件由民政事務局提供)

3.民政事務局的代表應主席邀請,闡述有關政府資訊政
策的文件。這方面的政策旨在:

  1. 公開政府資料方便市民查閱;

  2. 使政府成為一個公開和問責性的政府;

  3. 保障和促進新聞自由;及

  4. 保障個人資料私隱。
4.以下各段扼述議員與民政事務局的代表的討論內容。

傳布政府資訊

5. 一位議員認為,除了藉着其他傳媒進行公眾諮詢外
,政府應透過互聯網收集市民對立法會條例草案的意
見。民政事務局的代表表示,政制事務局(即負責該
法案有關工作的決策局)的網頁仍在籌備中。該位議
員的建議將會轉交政制事務局考慮。

6. 一位議員提出有關香港電台參與傳布政府資訊的問
題。民政事務局表示,香港電台享有編輯自主權,願
意協助各決策局/部門傳布政府資訊。

7. 一位議員詢問政府會否如現時規定商業電視持牌人
需播放政府宣傳短片及文告一樣,規定收費電視持牌
人亦需播放有關短片及文告,以協助向市民傳布政府
資訊。民政事務局指出,此事並非該局的工作範圍。

公開資料

8. 一位議員希望當局澄清其在公開資料方面的指引,
他表示曾致電某部門,詢問負責某事的人員的姓名,
但被接聽電話的部門人員拒絕,理由是該項要求違反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私隱條例”)。該位議
員質疑該名人員此擧是否符合私隱條例或《公開資料
守則》(下稱“該守則”) 的規定。民政事務局指出,
無論該守則如何規定,決策局/部門均有責任就與其
工作有關的來電作出回應。有關人員如未能確定查詢
者所提及的事項應轉交何人處理,則應記下查詢者的
口信,並在確定有關事項應由何人處理後,回覆查詢
者。有關此事,該位議員建議當局應為負責接聽來電
的人員提供更多有關電話應對的訓練。

9. 民政事務局在回應一位議員時表示,已向各決策局
/部門的人員解釋有關該守則的規定。任何人如認為
某決策局/部門違反該守則的規定,可要求該局/部
門檢討有關情況。此外,他們亦可向申訴專員提出申
訴。民政事務局要求參與實施該守則的機構提供有關
索取資料的統計數字,這些數字有助監察該守則的實
施情況。該局亦會考慮定期向參與的機構發出通函,
提醒他們注意該守則的各項原則。

10.有關可供市民查閱的政府資料所佔的比例,民政事
務局指出,政府並無這方面的統計資料,因為很難決
定採用何種數量單位 (例如頁數或文件數目)來計算該
比例。然而,民政事務局收集了有關要求查閱資料及
對這些要求作出回應的統計數字。截至1997年8月16日
,在大約3 000項查閱資料的要求中,當局曾拒絕其中
75項。參與機構可拒絕披露資料的理由載於該守則的
第 2 部。在該75宗拒絕要求的個案中,主要的理由包
括所要求查閱的資料屬於個人私隱、第三者資料、政
府及資助機構的管理及運作等。迄今, 5 宗有關的申
訴已轉交申訴專員處理。關於主席要求當局就部分被
拒的個案提供更具體的資料一事,民政事務局答允就
該 5 宗已轉介申訴專員處理的個案提供資料。至於查
閱政府轄下各委員會會議紀要的事宜,民政事務局指
出,規管查閱這些紀要的原則與規管查閱政府其他資
料的原則相同,均載於該守則內。

(會後補註:民政事務局就已轉交申訴專員處理的5宗
個案提供的進一步資料,已隨臨立會CB(2)200號文件
送交議員。)

11.一位議員詢問有關查閱由政府或其他機構保存的個
人資料的事宜。民政事務局表示,有關部門或機構在
接獲此方面的要求後,需答覆申請人其部門或機構有
否保存有關申請人的資料。有關部門或機構若有保存
該等資料,則除非在私隱條例下獲得豁免,否則應向
申請人提供一份其所保存的該等資料。倘申請人的要
求被拒,亦應獲得通知被拒的理由。申請人若認為有
關部門或機構違反私隱條例的規定,可向私隱專員提
出申訴。

12.有關查閱涉及截取通訊的資料,民政事務局表示,
該守則亦適用於披露該等資料的情況。各決策局/部
門可根據該守則所訂明的理由,拒絕披露該等資料。

新聞自由

13.一位議員提出有關香港新聞自由的事宜,並建議日
後邀請新聞界各團體的代表出席會議,參與討論此事
項。他亦要求民政事務局在定期進行的民意調查中,
亦提問關於新聞自由的問題,例如回歸後新聞自由有
否受到限制。另一位議員認為由新聞界來回答此等問
題會較為恰當。民政事務局在回應時表示,政府致力
在香港維持一個環境,以便新聞界可在最少的規管,
並且享有表達自由及編輯自主的環境下自由而活躍地
運作。由於有關新聞自由及執法人員的法例在回歸後
維持不變,新聞自由不應受影響。民政事務局認為,
新聞界對新聞自由的意見固然重要,但市民對此事的
看法亦同樣重要,該局會考慮在其民意調查中包括有
關新聞自由的問題。該局指出若市民誤會新聞自由受
到妨礙,政府會採取行動加以澄清。

14.一位議員認為,市民對新聞自由的看法,可視作監
測新聞自由的“指數”或“指標”。因此,他建議進
行研究,以確定這方面是否存在既定/公認的“指數”
或“指標”。議員同意進行該項調查,以便他們考慮
如何可以最適當地跟進此事。

(會後補註:臨立會秘書處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會
於下次會議擧行前,將一份有關新聞自由指數/指標
的資料文件送交議員。如有任何有關的文獻/摘錄,
亦會送交議員。)

III.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關於其公署工作的簡報
(臨立會CB(2)145(02)號文件)

15.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下稱“私隱專員”)簡報個人資
料私隱專員公署(下稱“私隱專員公署”)的工作。以
下各段載述議員與私隱專員的討論內容。

處理查詢/申訴方面的工作量

16.有關私隱專員公署處理查詢/申訴方面的工作量繁
重的事宜,私隱專員表示已重新調派人員協助清理部
分積壓的工作。私隱專員公署將於1998至99年度申請
增加人力資源,以應付現有及預期會增加的工作量。

向第三者提供資料

17.私隱專員在回應一位議員時指出,收集個人資料的
人員在收集有關資料時或之前,應知會對方其個人資
料會用於何種用途,以及資料可能轉交給何類人士。
除非獲得該人同意將資料作其他用途,否則其個人資
料只應作收集資料時所述的用途或直接有關的用途。
例如信貸提供者向收賬公司提供的個人資料只應作收
賬或內部參考用途。

私隱條例下的豁免情況

18.該位議員詢問新聞界披露公眾人物的個人資料的行
為,是否違反私隱條例的規定。私隱專員回應謂,若
有關披露是為新聞活動的目的,則該項披露或可在有
關使用個人資料作這種目的的豁免條文下獲准進行。
倘有關公眾人物認為是項披露濫用了該項豁免權,他
們可向私隱專員提出申訴。資料使用者若受到質疑,
便需提出充分理據,說明其享有所聲稱的豁免權。在
處理該等申訴個案時,私隱專員會考慮該個案的特別
情況及應用私隱條例的規定來作出他的決定。

19.該位議員亦詢問廉政公署進行的調查是否免受私隱
條例所規管。私隱專員指出,倘廉政公署在進行調查
工作時,遵守私隱條例內關於用途限制及查閱當事人
資料兩方面的規定,結果會導致相當可能損害到進行
防止及偵查罪案的工作,則在此情況下,廉政公署可
一如任何其他執法機關,豁免受私隱條例有關條文的
規管。

私隱專員的調查權力

20.有關私隱專員的調查權力,民政事務局指出,私隱
專員有廣泛的法定調查權力。然而,私隱條例第57 條
規定,凡個人資料是為保障關於香港的保安、防禦或
國際關係的目的而由政府或代表政府所持有,則行政
長官或政務司司長可指示私隱專員不得進行檢查或調
查。

就私隱專員的決定提出上訴

21.私隱專員在回應一位議員時表示,投訴人可向行政
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反對以下由私隱專員作出的決
定 (a)不就某項投訴進行調查;或(b)不就有關事項送
達執行通知書。

IV. 下次會議的討論事項

22.議員同意於1997年9月26日上午8時30分在立法會大
樓會議室B擧行的下次會議席上,討論以下事項:

  1. 資訊超級公路及互聯網在香港的發展。

  2.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關於《個人身分標識符實務
    守則》草擬本的簡報。
23.一位議員關注到有時在獅子山隧道等若干地點使用
流動通訊設備會遇到困難。有些地點是無法使用流動
通訊設備的。主席要求秘書就此事搜集一些初步資料
,然後才決定跟進此事的最佳做法。

(會後補註:秘書已要求電訊管理局就此事提供資料,
正等待該局答覆。)

24.關於一位議員建議討論“在香港播放中央電視台的
節目”的事宜,事務委員會認為該項目並不屬於其職
權範圍。文康廣播事務委員會副主席馬逢國議員表示
,會考慮將此項目轉介該事務委員會考慮。

25.會議於上午11時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