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1136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IP

臨時立法會
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1月23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8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蔡素玉議員(主席)
朱幼麟議員
何鍾泰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 釗議員
廖成利議員

缺席委員:

王紹爾議員
馬逢國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討論第IV項議程

經濟局副局長
關永華先生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
胡瀚德先生

經濟局助理局長
李若愚先生

文康廣播局首席助理局長(廣播)
李美美女士

庫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詹永明先生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
蔡曉芬女士

工商局

電子數據聯通事務統籌專員
鍾文傑先生

電訊管理局助理總監(執行)
黃國樹先生

資訊科技署助理署長(基本建設)
狄啟善先生

教育署助理署長
伍國全先生

參與討論第V項議程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溫頌安先生

政府新聞處署理處長
胡寶珠女士

應邀出席者:

參與討論第IV項議程

香港電腦學會

副會長(外務)
賴錫璋先生

香港電訊有限公司

企業事務總監
龍漢標先生

香港工程師學會資訊科技部

主席
徐炳晃先生

電機暨電子工程學會

主席
梁秉雄博士

副主席
吳其彥博士

英國電腦學會(香港分會)

副會長
劉熾堯先生

香港遠距醫療學會

副主席
謝詩賢先生

香港資訊科技協會

主席
區煒洪先生

衛星電視有限公司

公司事務經理
潘麗琼女士

有線電視有限公司

Wharf Interactive Network Ltd

Project Director
歐威廉先生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
劉嘉敏先生

香港浸會大學

電算及電訊服務中心主任
梁建榮先生

香港中文大學

電子工程學系教授兼工程學院院長
程伯中教授

香港教育學院

發展及研究中心高級講師
張永明博士

香港理工大學

高級電算主任
周英偉先生

香港科技大學

計算機科學系主任
錢大康教授

香港公開大學

副校長(學術)
黃錫楠教授

職業訓練局

首席電腦系統經理
區銘輝先生

香港電腦教育學會

主席
葉賜添先生

香港浸會大學前電算及電訊服務中心主任
戴傑隆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2
李蔡若蓮女士

列席職員:

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主管
劉騏嘉女士

高級主任(2)2
徐偉誠先生


I. 通過會議紀要
(臨立會CB(2)788及789號文件)

1997年11月28日及12月2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的討論事項

2.主席告知議員,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將於1998年2月
9日下午2時30分與經濟事務委員會擧行聯席會議,討
論提早終止香港電訊專營權牌照事宜。

3.主席邀請議員就訂於1998年 2 月27日擧行的下次定
期會議,建議討論事項。

(會後補註:事務委員會其後同意於1998年2月27日的
會議上,討論在互聯網上的個人資料私隱,以及成立
資訊科技廣播局及有關的人員編制建議的事宜。)

III.衡量新聞自由(由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主管
作出匯報)


(IN4/PLC號文件及IN5/PLC號文件)

4.應主席邀請,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主管就資料
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擬備的文件,向議員作出匯報。

衡量新聞自由:東南亞(IN4/PLC)

5.應議員於1997年9月26日會議席上提出的要求,資料
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已向新加坡、泰國、菲律賓、印
尼及馬來西亞政府查詢,以確定這些國家的政府或立
法機關在過去數年,有否資助任何衡量國內新聞自由
的獨立研究。除馬來西亞政府未有回覆外,其他 4 個
國家已作出答覆,表示其政府或立法機關沒有資助關
於新聞自由的研究。

衡量香港新聞自由(IN5/PLC)

6.應議員於1997年10月20日會議席上提出的要求,資
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進一步向商業調查機構、學者
及香港記者協會(下稱"記協")查詢就衡量香港新聞自由
而進行獨立研究的可行性。所收集的資料包括有關研
究的形式、時間、頻密程度及所需費用。資料研究及
圖書館服務部主管表示,被訪者普遍認為,有需要定
期進行研究以確立趨勢。記協亦表示,對於由政府或
立法機關進行新聞自由研究持保留意見。

7.一位議員認同新聞自由對監察政府的工作的重要性
,但亦贊同記協所持的保留意見,認為政府或立法機
關不適宜進行新聞自由的研究,而應由學者或獨立研
究人員進行這方面的研究工作。因此,他建議向各高
等教育院校分發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的報告,鼓
勵有關院校進行這方面的研究。他亦同意 IN5/PLC 號
文件第 8.1 段所述,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最少一
年後才進行這類研究。事務委員會在考慮資料研究及
圖書館服務部的研究結果及議員的意見後,決定不進
行關於新聞自由的研究。

IV. 資訊科技的發展(與政府當局及各團體會晤)
(臨立會CB(2)876(01)號文件)

8.主席歡迎政府當局及團體的代表出席會議。她表示
是次會議旨在讓政府當局回應議員及團體代表於1997
年11月28日及12月 2 日的會議席上,就資訊科技的發
展所表達的意見。

9.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利用預先準備的材料,特別指
出政府當局的資料文件中所述的要點。

統籌資訊科技發展的決策局局長

10.經濟局副局長表示,政府仍未決定關於委任決策局
局長率領及統籌資訊科技發展的事宜。他澄清謂,政
府不擬增設決策局以負責與資訊科技有關的工作。政
務司司長辦公室現正檢討現時各決策局所負責的職務
,以期對各決策局的職務作出調整。有關此事,一些
議員重申他們的關注事項,即負責資訊科技事宜的局
長應只專責處理與資訊科技有關的職務,以便能快捷
及有效地對資訊科技的迅速轉變作出反應。

11.劉嘉敏先生及張永明博士均關注到,延遲委任資訊
科技局局長會阻礙當局實施在施政報告中定下的計劃
。經濟局副局長在回應時表示,有關的決策局及部門
仍在制訂現時在其職責範圍內的資訊科技計劃,而
1998至99年度的預算草案已包括在各有關政策範疇下
所需的資源。一位議員認為應在財政預算案發表前委
任該局長,而新任的局長應向事務委員會簡報其工作
計劃。

成立高層委員會以策導資訊科技發展

12.經濟局副局長表示,現時的資訊基建諮詢委員會目
前專注為資訊科技的發展提供有形基建。至於成立高
層委員會以策導本港的資訊科技發展的事宜,負責資
訊科技職務的新任局長將會考慮業界、學術界、商界
及市民應以何種形式參與制訂資訊科技政策及策略。
經濟局副局長在回應謝詩賢先生時表示,與其他諮詢
委員會一樣,將成立的諮詢委員會會向政府提供專業
意見,而不存在該委員會隸屬任何決策局或部門的問
題。

資訊科技教育

13.何鍾泰議員表明其為職業訓練局的委員。有關政府
當局為額外30 000名教師提供資訊科技技能培訓的目
標,他詢問會否為不同需要的教師提供不同程度的培
訓。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謂,當局仍在考慮
有關培訓的詳情,可能為教師提供 3 種水平的資訊科
技培訓。基本培訓將由電腦供應商提供,而更高級程
度的課程,將由高等教育及其他教育機構提供予需要
深入資訊科技培訓的教師。學校將負責挑選教師參加
有關課程。

14.戴傑隆先生察悉政府的目標,是在未來 5 年內,利
用資訊科技輔助教授至少25%的學校課程;他詢問政
府現時的各項教師培訓及課程發展計劃能否達到此目
標。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謂,為達到該項25%
的目標,當局將為教師提供更多關於資訊科技的培訓
,而課程發展議會正檢討學校課程,以期改善其內容
及建議教師在教學方面盡量使用資訊科技的教學法。

15.至於有否足夠從事教育工作的資訊科技專家的問題
,周英偉先生建議 "輸入" 資訊科技專家協助教學。教
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指出," 輸入 "的資訊科技專家
未必能有效地在本港的學校教學,因為他們不熟悉本
港的教學環境及學校課程。由學校培訓本身的教師雖
然需時,但較能符合學校的長遠利益。她察悉周先生
提出由政府資助發展本港教育軟件的建議。她表示亦
會培訓一些熟悉資訊科技的教師,以發展切合學生需
要的軟件。

16.葉賜添先生向與會者反映一些學校就物色放置電腦
設施的地方及管理硬件和軟件的專才方面所遇到的困
難。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謂,政府亦察悉這
些關注事項,而教育署一直就有關事項與學校聯絡。
政府亦會考慮會否在教育方面應用資訊科技的 5 年策
略的範疇下提供駐校的技術支援,該 5 年策略包括為
學生訂定資訊科技的學習目標。

公平競爭

17.一些議員及團體代表表示,資訊科技服務的提供、
資訊科技培訓及政府對應用研究的資助三方面,應保
持公平競爭。政府當局對此表示察悉。

工業署委託顧問進行的研究

18.一位議員引述政府當局的資料文件第17段,要求當
局就工業署委託顧問就本港資訊科技應用的現況的研
究,提供中期報告。電子數據聯通事務統籌專員回應
謂,可向顧問要求提供該份報告。他答允將此項要求
轉達工業署。

19.一位議員認為,政府並不完全掌握資訊科技瞬息萬
變的性質,而只專注於硬件的提供,忽略了軟件的應
用。他表示,政府應致力於提倡在學校,以及家中及
社會上利用資訊科技。他促請政府應與國際資訊科技
發展同步,並提倡在社會上使用資訊科技的知識及技
能。

20.主席在總結以上討論時表示,事務委員會對當局委
任負責資訊科技職責的局長及成立諮詢機構的工作進
度緩慢,表示失望。她希望新的局長獲委任後,即向
事務委員會簡報有關資訊科技發展的具體工作計劃。

V. 政府新聞處的重組事宜
(臨立會CB(2)876(02)號文件)

21.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向議員簡述有關重組政府
新聞處(下稱"新聞處")的文件,以及載於該文件附件D
的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討論文件草擬本所述的人員編
制建議。

22.一位議員引述政府當局文件附件A第4段,詢問有關
撤回現時派調到財政自主的機構,例如兩個臨時市政
局及房屋委員會 (下稱"房委會") 的政府新聞主任的建
議,會否影響宣傳工作的統籌。政府新聞處署理處長
回應謂,房委會已以其本身的職員取代政府新聞主任
,而此擧並無影響新聞處與房委會協調宣傳房委會的
工作。在現階段當局並無計劃在兩個市政局實施該建
議。新聞處會繼續檢討有關情況。

23.關於主席詢問在新聞處的建議組織圖中,駐部門新
聞及公共關係小組為何設於政府總部新聞組之下,政
府新聞處署理處長表示,此擧目的是方便統籌政府政
策及行動的宣傳工作。該項架構安排並不表示政府各
部門的宣傳小組隸屬於政府總部新聞組之下。

24.至於新聞處的工作量及職務,在主權移交後有否改
變,以致有理由將政府新聞處處長的職位升格的問題
,政府新聞處署理處長表示,於1994年進行的政府新
聞資訊架構檢討已建議將該職位升格,而新聞處自此
亦已實施若干計劃,以加強政府公共關係策略在執行
上的一致性。她補充謂,新聞處已負責更多職務,例
如移交典禮及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會議。由
於新聞處一直忙於處理其他緊急工作,故當局至今才
能提交升格建議。

25.政府新聞處署理處長在回應一位議員時表示,一個
由 7 位新聞主任組成的小組,為各工務部門的公共關
係組提供支援。

26.主席多謝政府當局的代表作出匯報。會議於上午10
時5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