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370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1/PL/PLW

臨時立法會
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7年9月26日(星期五)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何承天議員(主席)
簡福飴議員(副主席)
何世柱議員
何鍾泰議員
梁振英議員
程介南議員
葉國謙議員
霍震霆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

夏佳理議員
袁 武議員
楊 釗議員
劉皇發議員
蔡根培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議程第IV項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地政)
李忠善先生

署理屋宇署署長
鄭偉達先生

屋宇署助理屋宇署署長(管制)
梁兆康先生

議程第V項

工務局首席助理局長(政策及發展)
劉國材先生

署理渠務署署長
鍾國樑先生

渠務署助理署長(營運基金)
劉彥良先生

署理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廢物及水質)
駱基賢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2
鄧曾藹琪女士


I.通過會議紀要
(臨立會CB(1)101及241號文件)

1997年7月22日及8月29日會議的兩份會議紀要獲得
確認通過。

II.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議員商定在1997年10月24日擧行的下次事務委員
會會議將討論下列事項:

  1. 1998/99年基本工程儲備基金--整體撥款;

  2. 清理環境專責組。

3.鑑於最近有地政主任在執行與審批丁屋申請有關
的職務時遇襲,一名議員要求政府當局加快檢討丁
屋政策。事務委員會秘書將與政府當局聯絡,跟進
有關事宜。

(會後補註:傳達該名議員的要求的函件已於1997年
9月29日送交政府當局。)

III.自上次會議以來發出的參考文件

4.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以來並無發出任何參考文件

IV. 樓宇安全檢驗計劃
(臨立會CB(1)256(01)號文件)

5.應主席的邀請,署理屋宇署署長簡要地解釋有需
要推行樓宇安全檢驗計劃(驗樓計劃)的原因。本港
老化樓宇的保養水準未如理想,而不少業主又不願
意自行檢驗其物業是否安全,令政府有需要執行強
制驗樓計劃。如未能及早採取防範行動,找出樓宇
欠妥之處,並加以修葺,則更多老化樓宇會有可能
成為具潛在危險的樓宇。當局已就驗樓計劃的有關
技術細節諮詢建築專業團體的意見。驗樓計劃的公
眾諮詢期將於1997年10月31日屆滿,現將截至目前
為止所收到市民的反應撮錄如下:

  1. 市民大致上支持推行驗樓計劃的精神;

  2. 政府應設立一個基金,以協助在進行修
    葺工程方面有經濟困難的業主;

  3. 應要求業主立案法團協助推行驗樓計劃

  4. 政府應向驗樓計劃內規定需接受檢驗的
    樓宇進行一般評估,如被認定有需要,
    業主須負責進行詳細勘測;

  5. 應設立一個機制,以監察由建築界專業
    人士就進行驗樓所收取的費用;及

  6. 有關在檢驗過程中,政府應否清拆違例
    建築工程的問題,當局收到不少分歧的
    意見。

檢驗的層次

6.署理屋宇署署長回答主席就檢驗需達致何等程度
的問題時解釋,檢驗將分兩個層次進行,即一般評
估及詳細勘測。一般評估將集中檢驗外牆飾面的完
整性、結構的穩定性,及走火通道是否足夠。詳細
勘測則可能只限在樓宇的若干部分進行,亦只會在
認可人士作出建議而又獲屋宇署贊同才須進行。

7.對於一些內嵌或隱藏的結構因素(例如被假天花板
所遮蓋),主席關注到只憑視覺檢驗進行一般評估是
否可靠。署理屋宇署署長在回應時解釋,在評估樓
宇的安全時,認可人士會根據屋宇署提供的技術指
引檢驗樓宇的有關部分。雖然一些結構因素可能被
隱藏起來,但該幢樓宇的所有有關部分均被遮蓋因
而無法進行視覺檢驗的可能性不大。

違例構築物

8.有議員問及清拆違例建築工程會否成為驗樓計劃
一部分,署理屋宇署署長在回應時解釋,當局收到
各方提出不同的意見。部分市民贊成把清拆違例建
築工程列為驗樓計劃的一部分,但部分市民則認為
應保留現時清拆行動所訂定的優先次序制度。根據
現行政策,對樓宇的結構安全構成危險的違例建築
工程將會予以即時清拆。現時本港約有800 000至
1 000 000項違例建築工程,清拆計劃以每年清拆
15 000至20 000項違例建築工程的速度進行。建議
中的驗樓計劃的目的,並非旨在清拆被視為樓宇
的一部分的違例建築工程。不過,推行驗樓計劃
將肯定有助查明違例建築工程是否安全。在進行
一般評估時,認可人士將研究有問題的違例建築
工程的結構安全,然後決定是否有需要進行清拆
,以及訂定清拆的優先次序。當局會首先考慮諮
詢的最終結果,然後才就此問題訂定立場。

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的供應

9.議員對進行驗樓工作的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
師的供應,及他們會否願意承擔驗樓計劃所訂定的
法定責任表示關注。署理屋宇署署長表示,該署的
技術指引將會就該計劃提供明確的規定。當局認為
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的招聘應該不成問題。
現時本港約有1 200名認可人士及400名註冊結構工程
師,政府當局並正就他們是否願意參與驗樓計劃進
行一項調查。當局將分析調查的結果,以確定人力
資源供應情況。他向議員保證,倘建築專業人士在
執行驗樓計劃的規定時遭遇困難(特別是與清拆違例
建築工程有關的安置事宜),當局將向他們提供所需
協助。當局在提交有關法案前,會就人力資源供應
情況向事務委員會提供進一步資料。一名議員對認
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以個人身分承擔評估樓宇
安全此一繁重職責表示關注,當局摘記該名議員的
關注,並答應會考慮由公司承擔法律責任的另一可
能性。

10.就樓齡達20年的樓宇日增所帶來的累積效應,議
員關注到政府當局是否有足夠資源推行驗樓計劃。
署理屋宇署署長回應時估計齡達20年的樓宇每年約
增加600幢。此等樓宇的定期評估周期分別為5年、7
年及10年,視乎其用途而定。當局會分階段推行驗
樓計劃。計劃的第1年會包括約1 000幢樓宇,而在計
劃推行期間,會逐步增加至每年3 000幢樓宇。預計
此項計劃日後將需要增加額外的人手配合,政府當
局亦正設法解決各種資源的需求問題。當局相信,
經過在計劃初期所進行的評估工作及所需的補救工
程後,計劃的大部分基礎工作已告建立,並已留有
紀錄,其後的評估工作因而可能需要較少資源。視
乎計劃實施的進度而定,當局屆時將會檢討資源情
況。

設立政府基金

11.一名議員認為,居住在老化及破舊樓宇的人士可
能無法負擔驗樓計劃帶來的經濟重擔,並建議當局
應進行樓宇的一般評估,從而減少需要進行修葺工
程的樓宇數目。另一名議員則建議設立一個基金,
以支付老化樓宇的保養工程費用。

12.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地政)強調業主有
責任為其物業進行保養及修葺工程。當局了解區議
會及普羅大眾關注到部分業主在支付驗樓計劃所引
起的評估、勘測及修葺費用時可能有困難,並正考
慮如何解決此一問題。主席認為當局不但應解決業
主沒有能力支付工程費用的問題,更應解決業主不
願意支付此等費用的問題。

13.有關設立一個政府基金以支付老化樓宇的保養及
修葺費用的建議,署理屋宇署署長證實當局正考慮
設立一個環境美化基金。設立該基金的其中一個目
的,是協助老化樓宇的業主支付修葺費用。

保養的責任

14.一名議員關注到有需要制訂法例,以識別租戶與
業主之間有關保養及修葺的責任,因為此一責任往
往沒有明確的界定。署理屋宇署署長在回應時表示
,就修葺令而言,所針對的是業主而非租戶。在回
應議員提出的建議時,當局答應考慮在有關法案中
,明確地界定業主須承擔保養及修葺其物業的責任

驗樓計劃的適用範圍

15.議員雖認為有需要推行驗樓計劃,但對劃定界線
,規定樓齡達20年的樓宇需接受驗樓表示有所保留
。署理屋宇署署長在回應時提供下列資料,以支持
擬議需接受驗樓的樓齡:

  1. 有關樓宇安全的投訴,大多數均針對樓
    齡達20年或以上的樓宇;

  2. 根據統計數字顯示,屋宇署所發出的修
    葺通知書均涉及樓齡達20年或以上的樓
    宇;及

  3. 隨著當局制訂較嚴格的建築規定,自70
    年代中期建成的樓宇的水準均已有所改
    善。

16.在提及當局所提供的資料(指諮詢文件的第9段)時
,一名議員關注到驗樓計劃費用高昂。根據諮詢文
件估計,以一幢樓高25層,共有200個單位的典型住
宅樓宇為例,假如須進行兩個層次的檢驗,則每戶
於7年內所須承擔的費用約為11,000元。即使未計修
葺的費用,業主單是檢驗樓宇已須支付為數約達2
百20萬元的費用。假如樓齡達20年或以上的樓宇共
有約300 000個單位,檢驗樓宇的總費用將超過30億
元。在理論上,是否需要進行修葺應與樓齡成正比
。為了提高驗樓計劃的成本效益,該名議員認為驗
樓計劃的適用範圍應收窄至較舊樓宇,例如樓齡達
30年的樓宇。另一名議員贊同其意見,並補充謂,
進一步限制適用範圍,將會大大減少需接受驗樓的
樓宇數目,從而節省不少人手與資源。他又建議,
不論所劃定需接受驗樓的樓齡為何,政府當局應保
留權力,可指令當局認為有需要驗樓的任何樓宇進
行一般評估及/或詳細勘測。

17.署理屋宇署署長感謝議員提供寶貴意見,並答應
重新考慮驗樓計劃的適用範圍。他又補充,本港的
樓宇中,約有50%的樓齡逾20年,而樓齡逾30年的
樓宇則低於30%。

18.議員察悉,一本名為《樓宇安全檢驗計劃簡介》
的小冊子載有驗樓計劃的額外資料,並要求當局為
議員提供此一小冊子。

(會後補註:該小冊子已隨臨立會CB(1)302號文件分
發予議員)

V.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階段:隧道工程
(臨立會CB(1)256(02)號文件)

19.在一個觀察儀的協助下,署理渠務署署長向議員
簡介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階段的工作進度,並著
重指出該份參考文件的要點。

20.主席詢問當局當日挑選首名承建商進行6條隧道
工程時採用的準則為何。工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回答
時表示,當局當時是按照一般投標程序挑選承建商
。署理渠務署署長補充,當局揀選法國與日本商人
聯營的Campenon Bernard Maeda公司為該項工程的
承建商,是基於該公司在隧道工程方面的往績十分
良好。該法國公司曾參與英法隧道的隧道工程,而
且所提供的合約條件非常優厚,此乃該聯營公司在
1994年成功取得該兩份隧道工程合約的原因。不過
事後當局汲取教訓,把6條隧道的工程重新編訂成
為3個完成工程合約,以便重新招標,並訂定規例
,限制同一名承建商不可獲批超過兩份合約。

21.鑑於該合約事件,主席認為有需要檢討投標程序
,要求參與投標的公司提交詳細的資料,確保招標
的工程可按照合約所訂定的期限及預計的成本完成
。在批出合約時,投標價格不應是考慮的唯一因素
,因為不少競投公司為取得合約,不惜提交非常低
但不切實際的投標價格。此外,競投公司須證明所
報價格合理,而其公司又可按報價完成工程。

22.署理渠務署署長在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在重
新招標承辦餘下的隧道工程時曾下過一番功夫。在
1997年7月批出合約前,當局邀請競投公司解釋他們
計劃如何進行工程。當局對工程可如期及按預算完
成感到滿意。

23.對興建6條地下污水隧道的成本預算從13億元大幅
增加至33億元,議員表示深切關注。他們要求當局
就此作出詳細全面的解釋。

24.工務局首席助理局長解釋,增加的預算成本中,
45%是因為合約價格有所提高及通脹所致;25%是由
於需要重新調配資源及提供鑽挖隧道的機器;而20%
則因另外聘請其他承建商,為現有隧道工程地盤提
供維修及保安服務,以及支付律師及顧問服務費。
當局在回應議員的提問時,答應在要求財務委員會
申請撥款時,會在提交的文件中就修訂預算成本提
供詳細的分項數字。

25.至於該項工程的可行性,工務局首席助理局長表
示,政府當局在1996年12月收回地盤前,曾就工程
的可行性向法律專家及土力工程專家諮詢意見。他
們的結論為該項工程是可行的,而當局亦已在1997
年7月批出1份完成兩條隧道工程的合約。署理渠務
署署長指出,根據過往的紀錄顯示,本計劃下更複
雜的隧道工程亦可如期完成。

26.一名議員建議向承建商索取保證金或按金,以防
範同類事件再次發生。工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在回應
時表示,此擧並非政府的慣常做法,並會在財務方
面帶來影響。雖然如此,他答應考慮此一建議。署
理渠務署署長並證實,為推行工程的財務管制,當
局會在工程各階段的主要部分完成後,分期向承建
商發放合約所訂定的款額。

27.至於索償的問題,工務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當
局計劃就收回兩項隧道工程合約所引致的損失,向
有關承建商提出索償要求,其中包括完成隧道工程
所需的額外開支。在計算出完成隧道工程涉及的額
外開支後,當局便會提出索償的要求。

28.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12時4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