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委員會1997年11月28日會議紀要的摘錄

項目6 FCR(97-98)69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總目701 ─ 土地徵用
新分目 ─ 「批出收回新界土地工作的試驗計劃」

22.一位議員反對委聘顧問進行新界的收地工作此項建議
。他指出負責收地工作的人員需具備專業知識及認識本
地情況,並質疑顧問有否能力及經驗處理如搬遷墳墓及
有關“風水”之類的複雜事宜。顧問除須具備法律、規
劃及測量方面的專業知識外,亦有需要要求私有土地業
權人就土地權益提出證明,而此擧會侵犯土地業權人的
私隱。由公務員負責此等職務應較為合適。由於該試驗
計劃只會在2000年5月完成,而屆時政府當局會進行評估
,因此該位議員亦質疑該計劃能否有效紓緩地政總署預
計須收回4 000公頃土地的工作量。

23. 該位議員提及已成立逾10年的規劃地政局局長與新
界鄉議局聯絡會議收地工作小組(下稱“工作小組”)。
工作小組提供渠道,讓有關方面可就新界的收地事宜進
行諮詢。當局現建議將收地權轉授予私營機構,顯示有
關政策有重大改變,但當局事前竟不將此事提交工作小
組討論,該位議員對此感到意外。

24.地政總署總產業測量師回應時解釋,當局有鑑於收地
工作耗時才提出該項建議,而目的在於將性質並非敏感
的項目批予外界承辦。顧問只會提供意見,而當局只會
將現時由地政總署負責的某些籌備工作批予外界承辦。
他澄清,由區域市政總署人員負責的搬遷墳墓職務,以
及路政署及漁農處負責的與收地過程有關的職務將不會
批予外界承辦。此外,如有關補償事宜一類敏感性質的
文件,會繼續由各區地政處的人員簽署。

25.有關諮詢工作小組的事宜,地政總署總產業測量師表
示,工作小組的職權範圍涵蓋收地政策及補償率。由於
該項建議涉及將有限數目的收地工作在地政總署的直接
監察下批予外界機構承辦,而此擧並無更改政策,故此
當局並無進行諮詢。

26. 該位議員提及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曾於1997
年5月20日的會議討論此事,並就有關顧問可能遭投訴
的關注事項,詢問事務委員會委員討論的結果。規劃
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事務委員會委員當時
所關注主要事項是政府、受影響的土地業權人及顧問
三者之間的關係。政府當局在討論文件第5段已證實,
政府與受影響土地業權人之間的關係會維持不變,而
顧問的權力及責任亦已清楚訂明。

27. 部分議員對該項建議均表示有所保留。他們不同意
有需要將一直由政府負責的收地工作批予外界承辦。
他們認為建議的原則及有關的工作過程應由工作小組
和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討論。庫務局副局長同
意撤回此項建議,並安排在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
會討論後重新提交。她亦請議員注意,由有關的政策
局就涉及重大改變或財政影響的撥款建議諮詢適當的
事務委員會,是當局的一貫做法。她向議員保證,當
局雖押後這樣做和提早了提交討論文件,但政府當局
並無意忽視此項規定。

28.政府當局撤回此項目。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