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88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BCS, CB2/PL/SE

臨時立法會
文康廣播事務委員會
及保安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11月7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10時45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臨時立法會文康廣播事務委員會

* 馬逢國議員(副主席)
朱幼麟議員
* 胡經昌議員
*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 劉漢銓議員
霍震霆議員
顏錦全議員

臨時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周梁淑怡議員(會議主席)
程介南議員(副主席)
黃宏發議員
葉國謙議員

缺席委員:

臨時立法會文康廣播事務委員會

莫應帆議員(主席)
吳清輝議員
* 陳財喜議員

臨時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李鵬飛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張漢忠議員
許賢發議員
黃英豪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簡福飴議員
羅祥國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
郭譚佩儀女士

市政總署助理署長(環境衞生)
蒲沛亮先生

市政總署高級參事(公共衞生)
鄭德榮先生

屋宇署助理署長/專業事務
劉耀華先生

消防處消防總長(防火總區)
許競平先生

消防處副消防總長(防火總區)
朱文駿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總主任(2)2
李蔡若蓮女士

高級主任(2)2
徐偉誠先生
I. 推選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當選為聯席會議的主席。

II.卡拉OK場所的發牌事宜
(臨立會CB(2)521(01)號文件)

2.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應主席所請,向議員簡介政府當
局就卡拉 OK場所發牌事宜而提交的文件的內容。討論
重點載於下文各段。

擬議發牌計劃的規管範圍

3. 市政總署助理署長(環境衞生)回應胡經昌議員時表示
,凡經營卡拉OK而並無同時領有菜館牌照的場所,均
須領取指定的牌照。至於提供卡拉OK服務的已領牌菜
館的經營者,則只須申請在其菜館牌照上加批書面許可。

消防安全規定

4. 消防總長(防火總區)回應主席時表示,政府當局提交
的文件第8段所載的各項消防安全規定,是用以解決燈
光昏暗及設有多個小房間的卡拉OK場所的消防安全問
題,而並非針對已領牌的菜館。

樓宇安全規定

5.屋宇署助理署長/專業事務回應議員時表示,小房間
與內部走廊之間的抗火分隔裝置 (政府當局提交的文件
第9(e)段),是指根據《建築物條例》的規定,任何可抗
火最少半小時的構築物。

6.議員關注到在達到當局提交的文件第9段所載的擬議樓
宇安全規定方面會有實際困難,特別是每個小房間均須
裝設緊急逃生門的規定。雖然酒店與卡拉 OK 場所一樣
,每層均設有不少房間,但當局並未對前者作出此項規
定。因此,較適當的做法是就內部走廊的闊度訂定最低
標準,而非規定裝置緊急逃生門。屋宇署助理署長/專
業事務回應時表示,屋宇署正進一步研究該等樓宇安全
規定。該署亦正在研究日本為卡拉 OK及同類場所訂定
的消防安全守則,以便為卡拉 OK制訂一套切實可行的
樓宇安全規定。屋宇署助理署長/專業事務應議員所請
,答允在制訂樓宇安全規定時,考慮台灣在此方面的經
驗。

公眾安全規定

7.關於卡拉OK的公眾安全規定,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指
出,倘領有牌照的菜館已獲發酒牌,便無需就公眾安全
規定徵詢警方的意見。

8. 主席指出,卡拉OK場所存在濫用軟性毒品的問題。她
詢問可否在發牌過程中採取可行措施,以解決此問題。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答應與警方商討此事。

執法行動

9. 關於現有卡拉OK場所享有的豁免期,保安局首席助
理局長表示,此擧的目的是使卡拉OK的經營者可在為
期12個月的建議豁免期內,完成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
改善工程,以及申領所需牌照或書面許可。政府當局
仍在研究如何在規定現有卡拉 OK 場所達到有關安全
標準方面作出彈性的處理,例如應否採取分期實施的
方法。

10. 由於消防處處長、屋宇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及民政
事務總署署長均非有關卡拉OK場所的新法例下的發牌
當局,議員詢問是否需要給予他們法定權力,以便進
入該等處所巡查及執行有關法例的規定。保安局首席
助理局長回應時表示,發牌當局 (即兩個臨時市政局)
將須就卡拉 OK場所是否符合新法例所訂的消防安全
、樓宇安全及公眾安全等規定,徵詢消防處處長、屋
宇署署長及警務處處長的專家意見。民政事務總署署
長作為《會社(房產安全)條例》下的會所牌照發牌當
局,將須負責在根據該條例註冊的會所的經營者所獲
發給的合格證明書上加批書面許可。因此,該等部門
的人員在提供意見或給予書面許可前,或須進入有關
處所巡查。政府當局會考慮採納准許發牌當局轉授其
進入處所的權力的建議,而不會在新法例中直接賦予
部門主管此方面的權力。

發牌當局處理卡拉OK發牌工作的機制

11. 黃宏發議員詢問當局會否在兩個臨時市政局成立類
似酒牌局的發牌委員會,專責處理卡拉OK牌照的申請
。市政總署助理署長(環境衞生)表示處理發牌工作的機
制將由兩個臨時市政局訂定,他相信兩個臨時市政局必
會考慮現時的發牌架構。

12. 主席詢問當局將會如何處理就發牌當局所作決定提
出的上訴。市政總署助理署長(環境衞生)表示,根據初
步建議,有關卡拉OK牌照申請的上訴機制將與菜館牌
照申請的上訴機制相似。在有關菜館牌照的現行上訴
機制下,任何人對發牌當局所作的任何決定如有不滿
,均可向臨時市政局覆檢委員會申請覆核。倘覆核後
仍須就發牌當局的決定提出上訴,有關個案便會轉交
由一名高等法院法官擔任主席的文康市政上訴委員會
處理。

自動豁免遵守卡拉OK發牌規定

13. 對於政府當局建議規定現時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
條例》領有牌照並設有卡拉OK設施的菜館,就提供卡
拉OK服務申請在其菜館牌照上加批書面許可,以獲得
當局進一步的批准一事,議員表示關注。此項建議會
對該類菜館的經營者造成不必要的滋擾。市政總署助
理署長(環境衞生)表示,規定加批書面許可的目的,
是讓該等已符合有關消防安全、樓宇安全、公眾安全
及衞生標準等嚴格規定的已領牌菜館,無須就提供卡
拉 OK 服務重新辦理在發牌規定下取得批准的手續。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為加快處理卡拉 OK牌照
或書面許可的申請,各有關部門將會同時處理該兩類
申請。市政總署助理署長(環境衞生)補充,當局預計
在正常情況下,已領牌菜館的經營者無需經過一段長
時間,便可獲得當局在其菜館牌照上加批書面許可。

14.議員指出,許多菜館僅以附帶服務的方式提供卡拉
OK設施,而並非以經營卡拉OK為主要業務。由於經
營者已遵守有關菜館的嚴格發牌規定,他們實無必要
按照經營卡拉 OK 業務的發牌規定取得上述批准。他
們一致促請當局讓該等菜館自動豁免遵守卡拉 OK的
發牌規定,以簡化有關程序。為免自動豁免領牌的規
定遭到濫用,議員建議以卡拉 OK 設施對菜館實用樓
面面積的比例,作為獲得豁免的準則。保安局首席助
理局長同意在落實有關建議前考慮議員的意見。

制定有關擬議發牌制度的新法例的時間表

15. 關於就擬議發牌制度制定新法例的時間表,保安局
首席助理局長表示,為期3個月的諮詢工作將於短期內
展開。政府當局在制定有關擬議發牌制度的法案時,
會把收集所得的意見納入考慮範圍。政府當局打算在
下一屆會期向立法會提交該法案。

16.會議於上午11時4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月8日

( * 亦為臨時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

(# 亦為臨時立法會文康廣播事務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