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臨立會CB(2)742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2/PL/SE/1

臨時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11月17日(星期一)
時 間:下午4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周梁淑怡議員(主席)
程介南議員(副主席)
馬逢國議員
葉國謙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漢銓議員
簡福飴議員
羅祥國議員

缺席委員:

李鵬飛議員*
許賢發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孝華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胡經昌議員#
張漢忠議員#
陳財喜議員#
黃宏發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保安局副司長1
黃鴻超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
陳鈞儀先生

香港警務處人事及訓練處處長
麥健年先生

香港警務處港島總區指揮官
梁豐順先生

香港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
馮兆元先生

香港警務處警察高級臨床心理學家
李錦華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1
陳美卿小姐
I. 警方對待精神有問題的警務人員及處理相關事宜
的政策

(臨立會CB(2)607(01)號文件)

主席的序言

主席表示擧行是次特別會議的目的,是就最近一名當值
警務人員在香港仔警署開槍擊斃一名正在接受調查的巿
民的事件,討論有關的政策事宜。她提醒議員集中討論
政策方面的事宜。由於有關的警務人員已被控謀殺,對
該宗個案進行討論可能會影響有關的法律程序。

由政府當局作出簡介

2.保安局副局長1及警務處人事及訓練處處長表示,該宗
開槍事件令人深感遺憾。對於死者、死者家人及涉案警
務人員而言,這實在是一宗悲劇。政府當局對死者家人
致以最深切的同情及慰問。

3. 警務處人事及訓練處處長表示,警隊管理階層非常重
視該次事件對公眾及警隊成員帶來的影響,並會致力採
取各種措施,確保不會再次發生同類事件。警務處處長
已下令全面檢討對遇上心理問題的警務人員的管理方法
,目的是確定現行程序和向警務人員提供的心理輔導服
務是否足夠,進而找出可作出改善之處。是次檢討將由
警務處助理處長(人事)主持,他會邀請衛生署及醫院管
理局的資深醫療專業人士提供意見。

4. 警務處人事及訓練處處長同時向議員簡介政府當局提
交的參考文件的內容。該文件說明警方對處理疑犯的程
序及保障,對面對壓力或心理有問題的警務人員的處理
方式,以及為他們提供的輔導服務。他指出制訂該等程
序的目的,除了確保警隊所有成員在體格及心理方面均
能勝任其職責外,亦為了照顧有關人員的福利。有嚴重
心理問題的警務人員為數甚少,當局會將此等人員轉介
醫院管理局的醫療專業人士治理,如有需要,更會在其
後由醫事委員會評估其病情。

對疑犯的處理方式
查問疑犯


5. 警務處港島總區指揮官回應劉江華議員時表示,被帶
返警署的疑犯通常會由截停及拘捕他的同一名警務人員
查問。假如該警務人員掌握充分證據,證明其有合理理
由懷疑該人已干犯罪行,他便會把個案轉交警署的值日
官處理。值日官必須研究該項拘捕行動是否合法,以及
是否有足夠證據落案起訴該人。

6. 警務處港島總區指揮官回應葉國謙議員時表示,每名
疑犯通常均會由一名警務人員查問,至於是否調派更多
警務人員協助進行查問,則須視乎個別個案的情況而定。

7. 劉江華議員質疑是否有必要及適宜讓警務人員在查問
疑犯時佩槍。此外,他認為在疑犯比警務人員健碩的情
況下,此做法可能會對有關的警務人員構成危險。警務
處人事及訓練處處長及港島總區指揮官指出,佩帶槍械
實有別於使用槍械。警隊訂有十分嚴格的命令及程序,
對佩帶及使用槍械作出規管。對於警務人員使用甚至拔
出佩槍,當局均施以十分嚴格的管制,甚至會進行調查
。有關的總區指揮官會確保警務人員拔出佩槍的行為符
合內部命令及程序。

疑犯聯絡律師及/或家人的權利

8. 議員從政府當局提交的參考文件第 3(g)段得悉,有關
處理及查問疑犯的其中一項原則,是任何人在調查期間
,只要不會對調查過程或執法工作造成不合理的延誤或
阻礙,均可獨自與律師聯絡及徵詢其意見。保安局首席
助理局長 E回應葉國謙議員時表示,何謂造成“不合理
的延誤或阻礙”,將須視乎個別個案的情況而定。然而
,警務人員必須遵守“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
示”(政府當局提交的參考文件的附件)中第8(b)項指示的
規定,否則有關的檢控工作可能會受到法庭質疑。

9. 保安局副局長1補充,政府當局已於1997年6月宣布,
將會在未來3年逐步實施共51項由研究法律改革委員會
《拘捕問題研究報告書》的跨部門工作小組提出的改善
措施。其中一項改善措施是公布警方在截停、搜查、拘
捕及拘留方面的權力和程序,使巿民充分明瞭他們的權
利和義務。巿民如對警方的行動感到不滿,可向投訴警
察課提出投訴。

10.主席認為警務人員在行使其權力時必須相當審慎,以
免利用“對調查過程造成不合理的延誤或阻礙”為借口
,禁止疑犯與律師及/或家人聯絡。對於警方可能擔心
疑犯會藉此機會與其同黨而非律師及/或家人聯絡,主
席雖表理解,但卻認為警方大可採取若干措施,例如查
核有關的電話號碼,以作防範。葉國謙議員建議把疑犯
在被扣留期間打出的電話的有關詳情記錄下來。

改善警方對疑犯的處理程序
攝錄向疑犯問話的過程


11. 保安局副局長1回應部分議員的查詢時表示,政府當
局會撥款增加錄影設施,用以把向疑犯問話的過程攝錄
下來。當局已著手在1997至98財政年度,把警方附有錄
影設備的面見室數目由11間增至20間,並已預留款項,
在1998至99財政年度增設20間此類面見室。政府當局打
算盡快在每間警署闢設一間附有錄影設備的面見室,並
且正在研究是否可以批撥額外款項,讓警方提早實施此
項計劃。議員強烈要求當局及早完成此項計劃。

對面對壓力或心理有問題的警務人員的管理方法
警察心理服務課的編制


12.議員察悉警察心理服務課由一名警察高級臨床心理學
家及兩名警察臨床心理學家組成,其中一個警察臨床心
理學家職位自1997年8月開始懸空。議員質疑以警察心理
服務課如此小規模的人手編制而言,該課能否向警務人
員提供足夠的服務。警務處人事及訓練處處長表示,警
方會在檢討工作中研究此事。警察高級臨床心理學家表
示,警察心理服務課所得的資源雖然有限,但該課一直
竭盡所能,為警務人員提供處理壓力的適當訓練,並為
有需要者提供輔導服務。

13.保安局副局長1補充,警隊共有28 000名警務人員,但
並非所有警務人員均需要心理輔導服務。除警察心理服
務課外,每個總區均有1名福利主任及3名助理福利主任
,可為警務人員提供輔導服務。每區亦駐有屬總督察級
的職員關係主任,他們亦曾接受基本的輔導及會面技巧
訓練。此外,警察心理服務課會把有嚴重精神健康問題
,需要精神病醫生提供協助的警務人員轉介醫院管理局
的專業人員,或因應要求把他們轉介合資格的私人執業
醫生治理。

提供輔導服務

14.警察高級臨床心理學家回應劉江華議員時表示,進行
一次輔導所需要的時間,視乎個別個案的複雜程度及有
關警務人員的精神狀況而定。警察心理服務課通常會預
留一小時的時間,向屬於*舊症*的受助人提供輔導服務
,至於新的受助人,則會視乎其個案的性質,預留適當
的時間進行輔導。然而,該課會在有需要時作出彈性安
排,以便處理緊急個案。

15.警察高級臨床心理學家回應劉江華議員時表示,警察
心理服務課採取了由多類專業人員一同負責的手法處理
有關個案。擧例而言,如有關人員的遺孀及子女在居住
方面出現問題,便需要福利主任提供協助。有關警務人
員如需要精神病醫生的協助,警察心理服務課會在徵得
其同意後,把他們轉介醫院管理局的專業人員治理。然
而,此等個案未必一定屬嚴重個案,例如某一警務人員
因為不能接受其近親/好友突然去世的事實,因而可能
需要精神病醫生的協助。在此情況下,雖然該警務人員
的情況不算嚴重,但警察心理服務課仍會在徵得其同意
後,把他轉介醫院管理局治理。

主動尋求協助的警務人員數目

16.警察高級臨床心理學家回應部分議員的查詢時澄清,
在 1996年共有166名警務人員向警察心理服務課求助,
其中53%警務人員主動與該課聯絡,其餘47%個案則由
有關警務人員的上司、福利主任或職員關係主任轉介該
課處理。53%之數在一定程度上顯示警務人員願意向警
察心理服務課求助。

17.警察高級臨床心理學家回應馬逢國議員的查詢時表示
,在該 53%個案中,大部分涉及與工作有關的問題、健
康問題或個人問題。過去 4年來,大部分由警察心理服
務課處理的個案皆不算十分嚴重,而且只有15.03%個案
所涉及的問題,達到需要臨床治療的標準。

18. 馬逢國議員指出,166名警務人員的53%僅相等於約
87人,與警隊的規模及本港整體人口數目相比,這只是
小數。據政府當局所述,精神有問題的警務人員的資料
會記入警察總部的健康欠佳人員中央索引內,此等人員
會在所屬單位的地區層面上受到密切的監察。程介南議
員及馬逢國議員感到關注的是,部分警務人員可能因為
害怕會影響本身的晉升機會,因而不願主動接觸警察心
理服務課。警察高級臨床心理學家表示,近年由警察心
理服務課處理的新個案數目雖無大幅增加,但進行輔導
的節數卻穩步上升,有關情況如下:

年份輔導節數
1994840
1995925
19961023
1997(1至10月)899


19.警務處人事及訓練處處長補充,檢討工作的部分目
的,是建議制訂若干程序,以便明確鑑定屬高風險類
別的警務人員,同時設立鼓勵有問題的警務人員主動
求助的制度。

20.主席對程介南議員及馬逢國議員表達的關注事項亦
有同感。為釋除警務人員的憂慮,主席詢問警察心理
服務課會否鼓勵他們向合資格的私人執業醫生求助。
警察高級臨床心理學家表示,警察心理服務課會按照
個別人員提出的要求,鼓勵他們向私家醫生求助。

為屬於高風險類別的警務人員提供專業服務

21. 葉國謙議員建議政府當局集中資源,為屬於高風險
類別的警務人員提供專業服務。保安局副局長1表示,
曾涉及*開槍*事件的警務人員,均須強制性接受輔導
。曾經歷有創傷性影響的重大災難或參與此類行動如
1996年嘉利大廈火警的警務人員,當局亦會向他們提
供輔導服務。警察高級臨床心理學家補充,集中資源
處理屬高風險類別的個案並非可取之擧,因為輕微的
精神困擾個案可能會逐漸演變成嚴重個案,因此,有
關方面必須進行長期的觀察。

讓心理有問題的警務人員佩槍的政策

22.議員對心理有問題的警務人員是否適宜佩槍表示關
注。廖成利議員建議曾被轉介醫院管理局接受精神病
醫生治理的警務人員,均須暫停佩槍,除非其所屬指
揮官根據警察心理服務課的建議,認為其適宜佩槍。
保安局副局長 1 指出,並非所有轉介醫院管理局的個
案均屬嚴重個案。擧例而言,某些輕微個案例如失眠
會轉介醫院管理局,以便得到適當的配藥,因為警察
心理服務課的心理學家並非醫生,因而不能開出藥方
。警察高級臨床心理學家補充,警察心理服務課會評
估每名受助人是否適宜佩槍,而不僅留意被轉介醫院
管理局的警務人員。如該課對某一警務人員是否適宜
佩槍存有疑問,便會即時向其所屬指揮官提出建議。
警察高級臨床心理學家回應主席的查詢時表示,由警
察心理服務課提出此類建議並非罕見之擧。

23.劉江華議員表示,待檢討工作得出結果前,政府當
局應考慮採取若干短期措施,處理除輕微個案如失眠
以外,其他轉介醫院管理局的個案。其中一項可行措
施是調派有關的警務人員執行非前線職務。保安局副
局長 1 察悉其意見,並表示政府當局會在檢討工作完
成後研究日後的路向。

通知有關人士的家人

24.主席察悉在最近發生的開槍事件中,死者家人對警
方未有將出事的消息迅速知會他們感到憤憤不平。警
務處港島總區指揮官回應時表示,警方需要時間核實
事件中所涉人士的身份,以及查證誰是其家人。警方
事實上已在可行範圍內盡快通知其家人。主席指出類
似投訴時有所聞。警方處理是次事件的方式,令市民
覺得警方可能想隱瞞真相,這會對警隊的形象及誠信
帶來負面的影響。主席要求政府當局研究此方面的事
宜,以及找出改善的方法。警務處人事及訓練處處長
同意,但他指出此項研究將不會列入全面檢討的範圍
之內。

II. 會議結束

25.會議於下午6時1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1月28日

* 不在本港
# .另有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