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1381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SE/1

臨時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2月19日(星期四)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周梁淑怡議員(主席)
程介南議員(副主席)
李鵬飛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胡經昌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漢忠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孝華議員
葉國謙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漢銓議員
簡福飴議員
羅祥國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李啟明議員

缺席委員:

許賢發議員*
陳財喜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保安局副局長1
黃鴻超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A
邱霜梅女士

香港警務處邊界區指揮官
謝燦輝先生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保安局副局長1
黃鴻超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
陳鈞儀先生

香港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
馮兆元先生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保安局副局長1
黃鴻超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
陳鈞儀先生

香港警務處助理處長(服務質素)
韓立先生

參與議程第VI項的討論

保安局副局長1
黃鴻超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
陳鈞儀先生

香港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
馮兆元先生

香港警務處總電訊工程師
招鎰昇先生

參與議程第VII項的討論

保安局副局長3
黃碧兒女士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C
范偉明先生

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
黃達甫先生

參與議程第VIII項的討論

保安局副局長3
黃碧兒女士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C
范偉明先生

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
黃達甫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1
馬淑霞小姐


I. 通過1997年12月18日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2)976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的日期及討論事項
(臨立會CB(2)1017(01)號文件)

2.議員同意在1998年3月19日擧行的下次會議討論下列
事項:

  1. 按照《議事規則》第77(14)條的規定,在臨時立
    法會1998年4月8日會議上提交的保安事務委員會
    報告;

  2. 家庭暴力事件;

  3. 保護證人;

  4. 跟進越南難民、船民及非法入境者的事宜;及

  5. 跟進1997年12月發生的山埃傾瀉事件 -- 改善危
    險品管制的措施。

3.主席表示,鑑於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是本年度會期
的最後一次會議,歡迎議員向秘書提出其建議於下次
會議討論的事項。

III. 有關邊界禁區及禁區許可證的政策
(臨立會CB(2)1017(02)號文件)

4.主席表示,參與事務委員會1998年2月12日的參觀禁
區活動的議員,已對政府當局的禁區政策和發出禁區
許可證的安排取得一般的認識。保安局副局長 1 繼而
向議員簡介政府當局提交的參考文件的內容。他指出
現時的禁區界線是根據禁區的地勢、道路和基礎建設
網絡,以及警方支援設施的服務範圍劃定的。政府當
局一直有不時覆檢設置禁區的需要及其覆蓋範圍。最
近由保安局、警方、香港海關及入境事務處聯合進行
的覆檢顯示,當局仍有需要保留禁區,禁區的覆蓋範
圍亦屬恰當。此外,政府當局認為,任何把禁區範圍
縮小的建議均會傳達一項錯誤的信息,令人以為本港
的出入境政策在回歸後已有所改變。此項信息可能會
被蛇頭利用,引致大批非法入境者由內地湧入本港。
在禁區許可證的政策方面,保安局副局長 1 告知議員
,警方現正檢討禁區許可證制度,以期提高該制度的
透明度、改善與申請人溝通的情況,以及設立覆核機
制處理申請被拒的個案。

5.劉江華議員詢問自主權移交以來,警方有否收緊其
禁區許可證政策。邊界區指揮官回答時表示,當局的
禁區許可證政策並無改變。警方會視乎申請人的需要
發出禁區許可證。符合資格準則的申請人會獲發居民
許可證( 對象是禁區居民及原居民 )或訪客許可證。他
進一步表示,在1997年接獲的逾48 000宗申請中,只
有 159 宗被拒絕受理。警方僅接獲稍多於10宗有關延
誤發出禁區許可證的投訴。他解釋,警方可能需要較
長時間核實部分申請人的資料。

6.劉江華議員就禁區許可證的有效期進一步提出查詢
,邊界區指揮官回應時表示,發給禁區居民的居民許
可證的有效期最長可達 5 年。不過,新搬進禁區居住
的人士最初會獲發有效期最長只得 6 個月的許可證。
該等人士日後如能證明他們確實在禁區居住,警方便
會檢討並延長其許可證的有效期。至於已遷出禁區的
居民,警方會在考慮其探訪親屬的需要及前往禁區探
親的頻密程度後,向他們發出有效期由1年至3年不等
的訪客許可證。警方會按照個別情況,發出有效期較
長的訪客許可證。

7.邊界區指揮官回應張漢忠議員時表示,警方是以申
請人的需要作為發出禁區許可證的準則。只要申請人
能夠提供充分的理由支持其申請,便可獲發禁區許可
證。他進一步表示,警方現正考慮把居民許可證的有
效期由最長5年延至最長10年。

8.張漢忠議員批評警方在批准禁區原居民及居民前往
中英街方面的政策不一。邊界區指揮官表示,根據現
行政策,禁區居民不得持居民許可證前往中英街。然
而,他表示警方現正進行檢討,在徵詢內地執法機關
的意見及考慮兩地人手和資源的供應情況後,研究是
否可以容許禁區原居民及居民持居民許可證前往中英
街。

9.黃宏發議員詢問警方可否訂定完成上述檢討的時間
表,保安局副局長1回應時答應以書面作覆。

10.楊孝華議員表示,他完全理解警方在中英街執行管
制出入禁區的職務時所面對的困難,並會支持當局提
出撥款建議,就管制出入禁區實施多項改善措施,例
如沿禁區界線豎立圍欄。他接著詢問政府當局會否考
慮在改善禁區出入管制的工作完成後,容許旅遊協會
擧辦的旅遊團前往中英街參觀,藉以刺激本港的旅遊
業。保安局副局長 1 回應時表示,警方在決定於何處
豎立圍欄時須同時考慮禁區的地勢,並須檢討圍欄的
效用。因此,他認為在現階段研究有關建議實屬言之
過早。邊界區指揮官補充,由於此擧會導致在禁區內
出現另一禁區,警方須就此事諮詢禁區的原居民及居
民。

11.邊界區指揮官回應主席進一步提出的問題時表示,
警方與內地有關當局就保安管制安排進行的討論結束
後,便可決定可否放寬中英街的出入管制。他指出在
管理線進行有效的管制,實有賴警方與內地執法機關
進行頻密的巡邏。

12.保安局副局長1回應張漢忠議員時表示,除禁區政
策外,政府當局亦訂有其他打擊非法入境活動的措施
,例如使用技術輔助器材,以及由警方派員進行頻密
的巡邏。為加強打擊非法入境活動,政府當局較早前
向財務委員會提交撥款建議,以便購買替換的感應電
纜及裝置在邊界沿線地區。至於撤銷禁區以解決土地
供應量不足的問題,保安局副局長 1 表示,禁區內適
宜作發展用途的土地不多,僅佔北區總面積約 10% 及
元朗總面積的2%。區內人口稀疏,加上缺乏交通基礎
設施,因此,政府當局認為撤銷禁區在解決本港土地
供應問題方面,未必是符合經濟效益的方法。保安局
副局長 1 補充,現時禁區的分界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據
禁區的地勢及警方在行動上所佔地利來劃定。因此,
當局認為把禁區南面界線北移,會令警方失去現時享
有的保安優勢。政府當局認為保留禁區是重要的一環
,因為此擧可提供一個緩衝地帶,讓保安部隊採取有
效的行動打擊非法入境活動。因此,當局並無計劃縮
小禁區的覆蓋範圍。儘管如此,政府當局會繼續監察
禁區的成效,並會不時因應情況上的改變檢討是否需
要保留禁區及禁區的覆蓋範圍。

13.主席總結上述討論時把議員的意見撮述如下,以供
當局考慮:

  1. 進一步研究發出禁區許可證的安排,以確保該制
    度連貫統一。讓個別人員擁有太多酌情決定權,
    可能會出現有欠一致的情況。當局應盡快設立覆
    核機制處理申請被拒的個案。

  2. 消除禁區原居民與禁區居民在前往中英街方面所
    受到的不同待遇。

  3. 重新研究禁區的覆蓋範圍,以期達到有效運用土
    地資源的目的。政府當局可加強採取其他措施,
    以打擊非法入境活動。

IV.實施跨部門工作小組就法律改革委員會《拘捕問
題研究報告書》所提建議的進度報告

(臨立會CB(2)1017(03)號文件)

14.保安局副局長1向議員簡介上述臨立會參考文件(下
稱"參考文件")的內容,該文件就當局實施跨部門工作
小組(下稱"工作小組")對法律改革委員會(下稱"法改會")
《拘捕問題研究報告書》提出的建議,列述實施工作
進度的最新情況。他告知議員,政府當局已決定在未
來 3 年分期實施工作小組的建議。將會實施的改善措
施載列於參考文件第5及6段。

15.杜葉錫恩議員從參考文件第6(e)段得悉,當局已為
被捕的兒童和青少年提供額外保障,她詢問當局會否
同時為被捕的弱智人士及"有色人種"人士提供額外保
障。警務處助理處長( 刑事 )回答時表示,為16歲以下
的弱智人士提供的協助,與16歲以下的兒童和青少年
獲得的協助一致。如出現語言方面的問題,當局會在
進行查問及錄取口供期間提供傳譯員服務。

16.黃英豪議員表示,工作小組提出的其中一項主要建
議,是制定法例以明確訂明拘留期的長短,並設立問
責機制,覆核是否需要作較長時間的拘留。他就草擬
有關法例的籌備時間提出質疑,並促請政府當局加快
進行這方面的工作。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 E 回答時表
示,政府當局採取分期方式實施工作小組的建議。經
審慎研究該等建議後,政府當局認為訂立向疑犯抽取
體內樣本及非體內樣本的法例,在對付嚴重罪行方面
至為重要,因此,當局會優先制定有關法例。他指出
委任"監管人員"和" 覆核人員 "的建議,是工作小組提
出的另一項主要改善措施,該項建議將於1998年實施
。他同意拘留期的長短亦同樣重要,並答允檢討可否
加快草擬有關的法例。警務處助理處長( 刑事 )補充,
有關拘留期長短的擬議法例雖不會在1998年提出,但
警方現時採取的做法是通常不會把某人拘留超過48小
時。被拘留的人在被捕後48小時內會被提堂或准予保
釋。

17.保安局副局長 1 回應主席的詢問時表示,當局在
1998年年底把警隊錄影會見室的數目增至共60間後,
每間主要的分區警署最少會設有一間錄影會見室。政
府當局決定可否在每間警署設置一間錄影會見室時,
須考慮每間警署有否設置錄影會見室的適當地點,以
及是否有可用的資源。警務處助理處長( 刑事 )補充,
根據警隊的內部指引,錄影會見室將由警署內不同部
門共同使用,或在有需要時由數間警署共同使用。

V. 警務人員揑造證據的問題
(臨立會CB(2)1017(04)號文件)

18.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向議員簡介下述為防止市民
被警務人員誣告而訂立的機制 --

  1. 透過審慎的招聘工作提高警務人員的質素;使
    警隊奉行"正直誠實"的守則;高度重視警務人
    員誣告市民的問題,並由警隊高層管理人員向
    有關的警務人員採取刑事檢控/紀律處分行動;

  2. 由律政司審核所有證據,然後才呈交法院作公
    平及獨立的審訊;

  3. 由獨立於警隊其他單位的投訴警察課調查所有
    關於"揑造證據"的投訴個案。投訴警察課進行
    的所有調查的結果均須經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
    員會(下稱"警監會")嚴格覆核,然後才會獲得通
    過;

  4. 就法庭在審訊時對警務人員錄取或所作的口供
    作出批評的案件採取跟進行動;及

  5. 香港是一個開放的社會,設有多種渠道讓市民
    提出投訴,因此,任何不滿均可得到適當的處
    理。

19.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回答程介南議員時告知議員
,警方接獲關於警務人員誣告市民的投訴個案數目如
後:在1995年有 272 宗,是該年受理的投訴個案總數
的5.9%;在1996年有 363 宗,是該年受理的投訴個案
總數的7.2%;以及在1997年有 327 宗,是該年受理的
投訴個案總數的7.3%。可是,他表示隨後作出的調查
顯示,該等個案未必屬實。

20.黃宏發議員關注到在主權移交後,警方接獲關於襲
擊行為的虛假指控的投訴個案數目有否顯著增加,並
要求當局提供有關的統計資料。警務處助理處長 ( 服
務質素 ) 表示,警方沒有按主權移交之前及之後分開
備存有關的統計資料。為供議員參考,他指出與1997
年1月的數字比較之下,警方在1998年1月接獲的投訴
個案總數減少了23%。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 E 補充,
警方於1995、1996及1997年,分別接獲1780、1600及
1189宗與襲擊行為有關的投訴個案,該等個案的調查
工作均已完成,調查結果並已獲警監會通過。

21.警務處助理處長(服務質素)回應黃宏發議員進一步
提出的問題時向議員保證,投訴警察制度是一個具備
制衡措施的制度。警監會負責監察及覆檢投訴警察課
就投訴警務人員個案進行的調查工作。投訴警察課會
就其對投訴個案進行的調查工作向警監會提交詳細的
報告,有關的調查結果必須經警監會通過。他特別提
到1996年的兩宗獨立個案,在該兩宗個案中,投訴警
察課進行的調查令人懷疑警方的調查工作是否恰當,
或對調查工作中的矛盾之處產生疑問,涉案警務人員
因而被刑事檢控。保安局副局長 1 表示,警隊管理當
局決心透過擧辦訓練課程及講座,提高警務人員的專
業操守及價值觀。警隊絕不會姑息以非法手段打擊罪
行的警務人員。他促請在調查過程中受到不公平及不
合法對待的市民提出投訴。

22.杜葉錫恩議員對警方處理有關"揑造證據"的投訴個
案的方法表示深切關注,尤其是該等已被法庭裁定罪
名成立的案件。警務處助理處長( 服務質素 )表示,警
方會對每宗關於" 揑造證據 "的投訴個案進行調查。然
而,倘法庭正在審理有關個案,調查工作便會暫時停
止,因為有關事件巳成為尚在審理中的案件。無論該
宗法庭個案得出甚麼結果,警方其後均會繼續進行調
查。他指出,投訴人獲法庭裁定無罪後往往會撤銷投
訴,但對於被裁定罪名成立的個案,警監會則較難推
翻法庭的裁決,因為法庭有機會聽取控辯雙方提交的
證據。儘管如此,他向議員保證,負責有關個案的人
員為支持每宗控罪而擬備的證據,均須經過詳細的覆
檢並信納為充分的證據,才會把個案提交法庭審理。
若發現當中有"揑造證據"的成分,當局會委派獨立的
調查員進行詳細調查,以便在個案提交法院審理前找
出警務人員的任何不當行為。事實上,許多經警監會
處理的" 揑造證據 "投訴個案均並無其事。保安局副局
長 1 補充,提交區域法院或以上法院審理的案件,其
證據均會由政府律師或以上職級的人員審核。在進行
法庭程序期間,辯方律師可質疑有關證據是揑造出來
的。聲稱被警務人員誣告的被告人可將其指控提交法
院聆訊。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 E 指出,控方亦會研究
被告人提出的投訴。

23.警務處助理處長(服務質素)回應杜葉錫恩議員進一
步提出的問題時表示,警方在1997年實施一套新的程
序,規定一名警務人員如暗中通知另一警務人員關於
某警務人員被投訴的資料,即屬違紀行為。至於被視
為輕微及瑣碎的投訴個案,例如投訴警務人員無禮的
事件,均會轉交有關警務人員所屬單位作進一步調查
。至於" 揑造證據 "的個案,所有投訴均會由投訴警察
課進行調查。被投訴警務人員所屬的單位則會接獲通
知,以便得知當局接獲有關投訴及正在進行調查。若
案情嚴重,警方會考慮免除涉案警務人員擔任正在接
受調查的職務。

24.議員關注到現行機制是否足以防止發生警務人員
"揑造證據"的事件,以及對作出該違紀行為的人員施
加的懲罰是否具有足夠的阻嚇作用。保安局副局長1
表示,根據現行機制,警務人員在處理證據時須受到
所屬上司的密切監督。加強投訴制度亦可收阻嚇之效
。警隊認為防止警務人員"揑造證據"的最好方法,是
透過審慎的招聘工作和訓練,以便從長遠方面著手提
高警務人員的專業操守和價值觀,以之作為警隊的守
則。他又表示,當局會對證實涉及" 揑造證據 "行為的
警務人員提起刑事法律程序,他們最高可被判處入獄
7 年。相對於其他刑事罪行,此項刑罰已較為嚴峻。
如因證據不足而未能採取刑事檢控行動,警方會考慮
採取紀律處分。

25.簡福飴議員對警方用以決定是否提出檢控的程序表
示關注。警務處助理處長( 服務質素 )回應時表示,警
署的值日官會決定輕微罪行的控罪。至於其他所有案
件,主管刑事調查小組的督察會決定有關的控罪。若
對證據是否足夠存有任何疑問或缺乏獨立的證據,便
會徵詢律政司的意見。此外,法庭檢控主任會審核是
否有足夠證據,然後才進行檢控程序。簡福飴議員詢
問現時是否訂有任何機制,檢討當局有否輕率提出檢
控。警務處助理處長( 服務質素 )表示,警方會研究每
宗被判無罪的案件,以便找出檢控失敗的原因。此外
,法庭如認為警方以不當方式就有關個案提出訴訟,
會判令警方支付訟費。

26.由於議員對處理關於"揑造證據"的投訴個案的機制
仍深感關注,在主席的建議下,議員同意擧行特別會
議,以便更深入研究有關事宜。為方便進行討論,主
席要求政府當局提供以下資料:

  1. 警方及警監會在過去3年接獲的有關"揑造證據"
    的投訴個案數目;警方如何處理該等個案、查
    明屬實的投訴個案數目、提出刑事檢控/作出
    紀律處分的個案數目,以及對有關警務人員施
    加的懲罰;

  2. 處理尚在審理中而有關"揑造證據"的投訴個案的
    詳情,以及在過去3年,此類尚在審理中的個案
    的數目及結果;

  3. 警方如何處理獲法庭裁定無罪/罪名成立的"揑
    造證據"個案;及

  4. 對涉及不同市民互指對方不是的個案,警方會
    以甚麼準則決定誰人可獲釋放,其他人則須被
    檢控?

(會後補註:事務委員會將於1998年3月12日上午10時
45分擧行特別會議。)

VI. 香港警務處的新通訊系統
(臨立會CB(2)1017(05)號文件)

27.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向議員簡介參考文件的內容
。他指出,警務處刑事情報科及毒品調查科現時共用
一套通訊系統,作為運作上的支援。該套系統在1980
年開始使用,現已日漸老化及經常失靈。此外,由於
該套系統已經過時,警隊在採購零件作維修用途方面
亦日見困難。為了提高刑事情報科及毒品調查科的工
作效率及成效,以達到其運作上的需要,警隊建議動
用 1 億9,800萬元購置一套新的通訊系統。如獲得財務
委員會批准撥款,新通訊系統將於2000年9月啟用。

28.警務處總電訊工程師回答李啟明議員的提問時表示
,警隊內不同科部現時使用的通訊系統約有10套。至
於招標程序,他表示當局會邀請有興趣的團體及人士
進行公開投標。警隊會在眾多投標申請中挑選最適當
的賣家。

29.主席及簡福飴議員就建議中的通訊系統的經常性開
支提出查詢,警務處總電訊工程師回應時解釋,有關
當局須向電訊管理局支付電訊牌照費用,因為該局現
以營運基金的方式運作。關於通訊系統平均保養及配
件費用的經常性開支,是參考警隊現時使用的通訊系
統的維修保養合約款額估計得出。根據所得的統計資
料,通訊系統的保養及配件費用通常是該系統非經常
性開支的3至5%,相類通訊系統的平均壽命是12年。

30.主席提述參考文件第2(丙)段,並對現有通訊系統有
否足夠的防御設施,防止任何人未經許可擅自進入該
系統一事表示關注。警務處助理處長( 刑事 )表示,鑑
於現時科技先進,加上現有通訊系統已使用了18年,
刑事情報科及毒品調查科正面對現有通訊系統的防御
設施不足的限制,以致未能防止任何人未經許可擅自
進入該系統。為解決此問題,刑事情報科及毒品調查
科的警務人員在透過通訊系統進行通訊時,均會使用
密碼。

31. 議員對該項建議表示支持。

VII.根據《基本法》擁有居留權的內地兒童申請在
香港定居的事宜

(臨立會CB(2)1017(06)號文件)

32.保安局副局長3向議員簡介臨立會參考文件的內容
,該文件列述在批准內地合資格兒童來港定居方面的
最新情況。她告知議員,在每天 150 個單程通行證配
額中,指定預留予合資格兒童的分額數目已由45個增
至60個,此外,另有10名合資格兒童可藉著未經指定
簽發對象的分額獲准來港。以這個數目計算,這批尚
未成年的合資格兒童可全數於兩年半內來港。在1997
年7月1日至1998年 1 月底期間,共有10 388名兒童根
據居留權證明書計劃來港。保安局副局長 3 表示,鑑
於最近數宗由法院審理有關應否批准內地合資格兒童
來港定居的個案所帶來的嚴重影響,政府當局已就有
關判決提出上訴。她指出,其中一項判決對居留權證
明書計劃是否合法、《1997年入境(修訂)(第3號)條例》
的追溯效力,以及非婚生地位的問題均造成影響。政
府當局已就上述判決中有關非婚生地位的部分提出上
訴,上訴法院將於1998年 3 月初就此進行聆訊。她補
充,另一項判決把居留權的適用範圍延伸至在香港以
外地方出生而不論年齡的中國公民,只要他們的父親
或母親在他們出生後的任何時間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他們便可擁有香港居留權。政府當局亦已就此項判
決提出上訴。上訴法院的判決可能會導致大量在內地
居住的此類兒童有資格來港定居,但政府當局並沒有
和受到該項判決影響人士有關的統計資料。她向議員
保證,當局會藉著居留權證明書計劃,以及單程通行
證配額制度下每天60個的分額,確保以有秩序的方式
批准合資格兒童來港。

33.部分議員對於和發給居留權證明書有關的若干事宜
表示懷疑,政府當局回應時作出以下澄清:

  1. 根據居留權證明書計劃,所有來港定居的申請均
    須於內地提交。當局是和內地有關當局進行討論
    後實施該計劃,以便合資格兒童可以有秩序的方
    式獲准來港。為了簡化有關程序,雙方同意單程
    通行證申請將同時被視作居留權證明書申請。內
    地有關當局接獲上述申請後,會要求入境事務處
    處長核實合資格兒童及其父母在港的地位,以確
    保他們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
    項規定擁有香港居留權。當局會經由內地有關當
    局,向申請獲得批准的人士發出居留權證明書。
    申請人須把證明書貼在其有效的單程通行證上。

  2. 在正常情況下,在香港以外地方(內地以外地區)
    出生的中國籍人士如聲稱已獲得香港居留權,均
    可申領身份證。至於議員查詢在此類人士中,是
    否有任何人在香港提交要求發給居留權證明書的
    申請,政府當局答允以書面提供更詳細資料。

  3. 女性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如暫時離開香港,並在離
    港期間誕下子女,入境事務處處長在該名母親提
    交入境許可證申請後,或會容許該名新生嬰兒隨
    母親一同入境。作出此項安排的原因是該名母親
    是本港的合法居民,她本可在港誕下其子女,在
    此情況下,該名兒童將自動享有在港居留的權利
    。在內地居住的母親並非香港的合法居民,其子
    女亦通常不可在港出生。因此,實不宜把上述兩
    種個案相提並論。

34.關於批准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
項規定擁有居留權的內地合資格成年子女來港的現行
安排,部分議員提出以下各點:

  1. 持雙程通行證來港及逾期逗留的成年子女可否
    以在逾期逗留期間,已根據《基本法》第二十
    四條第二款第 (三) 項規定取得居留權為理由,
    申請在港永久居留。

  2. 如上文(a)段所述的成年子女須被遣返,他們可
    否在內地申請單程通行證;內地有關當局會否
    在他們被遣返後向他們施以任何懲罰,例如禁
    止他們申請單程通行證。

  3. 政府當局是否備有任何關於此等成年子女在內
    地申請單程通行證的輪候制度的資料。

35. 政府當局回應議員所提各項事宜時提出以下各點:

  1. 政府當局並不鼓勵人們逾期逗留,因此,所有逾
    期逗留的人士均須返回內地,並在內地提交單程
    通行證及居留權證明書的申請。

  2. 以政府當局所知,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
    二款第(三)項規定擁有香港居留權而被遣返的人
    士,可輪候指定預留予合資格兒童的分額。

  3. 為免來港定居的合資格兒童數目大幅增加,政府
    當局會繼續與內地有關當局保持密切聯絡,以確
    保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
    定擁有香港居留權的合資格兒童以有秩序的方式
    來港。實施計分制度,從而提高審批單程通行證
    申請所採取的準則的透明度,正是當局透過與內
    地有關當局擧行會議而取得的其中一項重大改進。
36.保安局副局長3回應廖成利議員的查詢時表示,在
每天 150 個單程通行證配額中,當局已指定每天預留
60個分額,以供分配予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
二款第(三)項規定擁有香港居留權的所有兒童。她擧
例指出,在1998年 1 月,在獲准來港的50名合資格兒
童中,有4名屬年逾20歲的成年子女。

37.葉國謙議員提述臨立會參考文件第7段時表示,法
院在審理上訴個案時倘作出對該類兒童有利的判決,
他對有關事故所帶來的影響感到關注。保安局副局長
3 表示,由於上訴個案尚在審理中,政府當局不宜就
該宗個案發表任何意見。她強調無論如何,政府當局
預期不會出現有大量此類兒童湧入香港的情況,因為
他們在來港定居方面,仍須受制於居留權證明書計劃
,以及單程通行證配額制度下指定預留予合資格兒童
的分額。然而,議員提醒政府當局不要低估此類合資
格兒童的數目,並促請當局在等候法院作出判決之餘
,考慮採取各項應變措施。

38.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回應楊孝華議員的查詢時表示
,等候法院就其居留問題作出裁決的成年子女已獲得
保釋。在法律程序完成後,他們將會被遣離香港。在
此情況下,他們不得在港受僱工作。

39.黃宏發議員詢問當局根據何種準則,決定對逾期逗
留的人士作出遣送離境令。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表示
,原則上所有逾期逗留的人士均會被遣離香港。不過
。入境事務處會仔細研究每宗個案,然後才作出遣送
離境令。根據《入境條例》,入境事務處處長獲賦權
行使其酌情決定權,以值得同情的理由容許此等人士
在香港逗留。有關方面會根據個別的個案,給予此種
只會在例外情況下作出的許可。任何人如因入境事務
處處長所作決定而感到受屈,均可向入境事務審裁處
提出上訴。

40.程介南議員提述本地報章報道的一宗個案,並詢問
在何種情況下,持工作簽證來港的華籍居民可獲得永
久居留權。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表示,根據《入境條
例》的規定,非法在港逗留的人並無慣常在港居留的
權利,被施加逗留條件的人通常亦不符合申請在港永
久居留的資格。持工作簽證來港的人士須申領身份證
。假如他們連續 7 年在港逗留,便可享有根據法律獲
發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資格。由於議員提及一宗獨立
個案,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同意研究該宗個案的詳細
情況,並以書面向議員進一步作出澄清。

41.主席要求政府當局制訂具體計劃,協助根據《基本
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擁有香港居留權
的合資格兒童,特別是年逾20歲的成年子女盡快來港
定居。保安局副局長 3 向議員保證,政府當局會繼續
與內地有關當局保持密切聯繫,並向其反映本地人士
對此事的意見。當局會繼續密切監察有關情況,並不
時進行檢討,以確保合資格兒童盡快以有秩序的方式
來港。

VIII. 台灣旅客及外地旅客的入境簽證
(臨立會CB(2)1017(07)號文件)

42.由於時間所限,此事將押後至1998年3月12日擧行
的特別會議討論。

IX. 會議結束

43. 會議於下午5時2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3月20日


*..另有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