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901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SE/1

臨時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11月20日(星期四)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周梁淑怡議員(主席)
程介南議員(副主席)
李鵬飛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胡經昌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漢忠議員
陳財喜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英豪議員
葉國謙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漢銓議員
簡福飴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李啟明議員
陳婉嫻議員

缺席委員:

許賢發議員*
楊孝華議員*
羅祥國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禁毒專員
盧古嘉利女士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禁毒)
朱曼鈴小姐

高級政府律師
單蘭德女士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保安局副局長2
方志偉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
郭譚佩儀女士

懲教署助理署長
彭詢元先生

署理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
黃慶康先生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秘書
吳康年先生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保安局副局長2
方志偉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
郭譚佩儀女士

懲教署助理署長
彭詢元先生

副首席政府律師
韓達忠先生

參與議程第VI項的討論

保安局副局長2
方志偉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
郭譚佩儀女士

消防處
署理救護總長
陳光楨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1
陳美卿小姐
I.通過1997年10月16日政策簡報會及事務委員會會議
的紀要

(臨立會CB(2)612及CB(2)632號文件)

1997年10月16日政策簡報會及事務委員會會議的紀要獲
得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的日期及討論事項
(臨立會CB(2)618(01)號文件)

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的討論事項

2.議員同意在1997年12月18日擧行的事務委員會下次會
議討論下列事項:

  1. 警隊高層管理架構;

  2. 警務人員欠債問題;

  3. 位於赤鱲角的新機場

    - 保安安排、禁區的非緊急救護車服務及緊急行
    動演習;及

  4. 有關越南船民/難民/非法入境者問題的政策檢
    討進度報告。
事務委員會日後會議的討論事項

3. 主席表示,於當日早上與政府當局就簽發禁區紙及有
關事宜擧行的個案會議上,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檢討其
有關邊境禁區的整體政策,以及應把此事交由保安事務
委員會跟進。

4. 簡福飴議員認為應把政府當局以邊境禁區作為打擊非
法入境的緩衝地帶的政策納入檢討範圍,特別是研究以
其他方法取代現行政策是否可取,例如取消邊境禁區,
俾能騰出有關土地供發展之用,並向擁有在邊境禁區範
圍內的私人土地的村民作出賠償。黃宏發議員認為,政
府當局進行的檢討可同時包括在邊境禁區實施宵禁的事
宜。主席表示會把議員提出的關注事項轉告政府當局。

事務委員會的參觀活動計劃

5. 議員同意在事務委員會討論有關邊境禁區的事宜前,
前往該處進行實地參觀。秘書將會與政府當局跟進此事。

(會後補註:是次參觀活動訂於1998年2月12日上午擧行。)

6. 議員曾於以往會議席上建議往訪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港
部隊,主席表示保安局已向駐軍提出上述要求。秘書將
會跟進此事的進展。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表示現正等候駐軍的回覆。)

1998年1月15日的事務委員會例會改期擧行

7.主席指出,原定於1998年1月15日擧行的事務委員會例
會與同日下午擧行的行政長官答問大會撞期。議員同意
把事務委員會該次例會押後至1998年1月22日下午2時30
分擧行。

III. 分攤從充公毒販財產所得的資產的政策及安排
(臨立會CB(2)618(02)號文件)

由政府當局作出簡介

8.禁毒專員向議員簡介政府當局所提交參考文件的內容。
她指出藉著充公毒販的資產,政府當局希望可以阻止毒
販透過洗黑錢,利用有關資產繼續進行販毒或其他犯罪
活動。從充公毒販資產所得的財政收益,只不過是額外
的利益。

討論過程

分攤資產政策


9. 禁毒專員回應杜葉錫恩議員的詢問時表示,法例並無
規定政府當局必須與海外司法管轄區分攤充公所得的毒
販資產。然而,《1988年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
和精神藥物公約》(以下簡稱"聯合國公約")第5條第5段規
定,締約國可以按照本國法律、行政程序或有關的雙邊
或多邊協定,以固定或按個別情況而定的方式,與其他
締約國分攤充公販毒得益所得的資產。為符合此項規定
,政府當局會按個別情況考慮海外司法管轄區提出的分
攤資產要求,並會同時考慮每宗個案的情況,以及提出
要求的司法管轄區所提供協助的多寡。然而,倘充公所
得資產總值在1,000萬港元或以下,政府當局將不會接受
此類要求。政府當局已於1993年4月徵詢行政局對上述分
攤資產政策的意見,並獲得該局支持。

分攤資產下限

10.禁毒專員回應胡經昌議員時表示,把分攤資產下限定
於1,000萬港元的水平是合理的做法,因為充公資產過程
需時,而且在處理法院命令及其他充公程序方面,亦涉
及大量行政工作。政府當局認為現時並無需要檢討分攤
資產的下限。然而,日後如有此需要,當局必會加以檢
討。

11.禁毒專員回應胡經昌議員的跟進問題時表示,部分海
外司法管轄區亦有就分攤資產設定下限。她答應提供有
關國家的資料及其訂定的下限水平。

分攤資產準則

12.禁毒專員回應劉江華議員時表示,分攤資產的準則如
下:

  1. 提出要求的一方必須是已和香港訂立刑事事宜相
    互法律協助協定,或曾訂立打擊販毒活動雙邊協
    定的政府;及

  2. 當局是因為提出要求的司法管轄區在調查工作或
    司法程序方面,或同時在此兩方面作出重大貢獻
    ,才得以充公有關的資產。例如,當局是根據提
    出要求的司法管轄區發出的外地沒收令充公有關
    資產。
13.禁毒專員表示,本港與美國曾合力搗破15宗毒品案件
,因此成功在港凍結或充公約達 3億 6,000萬港元的販毒
得益。在該15宗案件中,有5宗個案各自涉及總值逾1,000
萬港元的資產。其中只有兩宗個案涉及外地沒收令,美
國政府只要求分攤該兩宗案件的所涉資產。政府當局亦
已向美國政府提出兩項要求,分攤由美國充公所得,總
值為1億180萬美元的販毒得益。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其後表示,在上述5宗個案中,有
3宗而非兩宗涉及外地沒收令。)

14.禁毒專員回應劉江華議員的跟進問題時表示,政府當
局自1993年以來,曾先後接獲包括美國、加拿大及澳洲
等海外司法管轄區提出的協助請求,這些要求主要涉及
凍結而非充公販毒資產。

15.禁毒專員回應葉國謙議員的詢問時表示,某些國家如
美國在處理海外司法管轄區就充公資產事宜提出的協助
請求時,將會優先處理願意分攤充公資產的地方所提出
的請求。

分攤資產比例

16.禁毒專員回應程介南議員時表示,資產的分攤比例會
按照個別情況加以考慮。一般而言,政府當局會先從充
公資產總值中扣除兩成作為行政成本,並把最少 6 成資
產留給香港政府。因此,提出要求的司法管轄區分得的
資產,會由資產總值的零至最多 4 成不等,視乎其所作
貢獻的多寡而定。

17. 劉漢銓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澄清,何以毒販資產分配委
員會一如當局於1997年10月17日提交財務委員會的文件
所述,接納美國政府就陳正維一案提出的分攤充公資產
5 成的要求。禁毒專員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從充公資
產總值中扣除兩成作為行政成本,以及與提出要求的司
法管轄區分攤不多於 4 成資產的做法,只是一般處理方
式而非既定的政策。就陳正維一案而言,由於香港政府
支付的行政成本較少,加上如沒有美國政府發出的外地
沒收令,當局根本不可能充公有關資產,因此,政府當
局建議不從充公資產總值扣除兩成作為行政成本,並接
納美國政府分攤 5 成資產的要求。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
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依循一般的行事方式,就上述個案
採取和一般做法有異的處理方法,似無充分理由支持。
禁毒專員察悉議員的意見,並答應與有關的政府部門商
討,以便再次評核該宗個案。當局日後將會向財務委員
會提交經過修訂的建議,請其支持有關的撥款申請。

18.禁毒專員回應廖成利議員時表示,每個國家均有其分
攤資產比例的政策。據她所知,美國政府並無訂定分攤
數額的上限,並曾在若干情況下,與提出要求的司法管
轄區分攤多達三分之二的充公資產。在最近一宗案件中
,政府當局要求美國政府分攤充公資產總值的 6 成,並
正等候對方的回覆。

19.部分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實行一套釐定分攤資產比例
的準則。簡福飴議員建議政府當局與上文第12(a)段所述
的每一司法管轄區討論有關的準則,以確保對同一國家
的不同案件採取一致的處理方法,並可獲得對等待遇。
擧例而言,倘某一地區的政府只會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分
攤不多於一成的充公資產,香港便沒有理由與之分攤最
多 4 成的充公資產。禁毒專員指出,分攤資產涉及海外
司法管轄區隨時有變的內部政策。現時,香港已先後與
美國、法國及澳洲簽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並
與瑞士、新西蘭及菲律賓草擬有關的協定。迄今為止,
政府當局只曾收到美國提出的分攤資產要求。因此,現
階段似無必要就釐定分攤資產比例的準則與上述每一國
家進行商討。簡福飴議員認為陳正維一案已顯示,釐定
該等準則是有必要及可取的做法。禁毒專員答應研究他
的建議。

IV.《長期監禁刑罰覆核規例》
(臨立會CB(2)618(03)號文件)

由政府當局作出簡介

20. 保安局副局長2向議員簡介政府當局所提交參考文件
的內容。他表示,政府當局打算在1997年12月向臨時立
法會提交《長期監禁刑罰覆核規例》(以下簡稱"該規例")。

討論過程

21.杜葉錫恩議員及黃宏發議員關注到該等在多年前被判
拘留以等候女皇發落,但現時仍就無限期刑罰服刑的囚
犯,其前途依然未卜。保安局副局長 2 表示,當局已根
據《歐洲人權公約》的法律原則,在1997年6月制定成為
法例的《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訂
定下列條文:

  1. 對於在該條例生效時正在就酌情性終身監禁刑罰
    服刑,或因行政酌情決定而被拘留的囚犯,首席
    大法官必須在該條例開始生效後6個月內,向行政
    長官建議適當的懲罰性必須服刑期,即有關囚犯
    應服的最低刑期;

  2. 至於新的個案,主審法官在判處酌情性終身監禁
    刑罰時,須在庭上指定囚犯的必須服刑期;

  3.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覆核委員會")
    會考慮被判酌情性終身監禁刑罰的囚犯,在必須
    服刑期屆滿時應否獲得釋放。
22.署理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回應黃宏發議員的詢問時
表示,該條例亦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作出
修訂,加入新訂的第67B及67C條。新訂的第67C條(載於
附件1)作出規定,訂明為現正就酌情性終身監禁刑罰服
刑或因行政酌情決定而被拘留的囚犯訂定最低刑期時,
所須依循的有關程序。

23.杜葉錫恩議員及黃宏發議員批評覆核委員會欠缺透明
度。保安局副局長2就他們的質疑作出回應時表示,為了
根據該條例的規定覆核囚犯的刑期,覆核委員會將會考
慮多項事宜,而此等事宜均會納入即將提交臨時立法會
的規例中。此擧將有助提高覆核委員會的透明度。

(會後補註:該規例中詳列覆核委員會可考慮的18項事宜
的附表1現載於附件2,供議員參閱。)

24.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秘書回答黃宏發議員的問題
時表示,現時仍有14宗等候女皇發落的案件有待解決。
保安局副局長2應黃宏發議員所請,答應提供有關該等案
件現時情況的資料。

V.把外籍囚犯移送回原居國家的安排
(臨立會CB(2)618(04)號文件)

由政府當局作出簡介

25. 保安局副局長2向議員簡介政府當局所提交參考文件
的內容,並指出在1997年7月1日前,香港與下列國家已
訂有移交囚犯的安排:

  1. 英國;

  2. 23個國家根據《歐洲議會移送被判刑人士公約》
    所訂,由英國延伸適用於香港的規定;及

  3. 泰國 根據《英國政府與泰國政府就移送犯人和
    合作執行刑罰事宜所訂協議》的規定,由英國
    延伸適用於香港的安排。

26. 保安局副局長2表示,由於上述安排已於1997年7月1
日失效,政府當局遂制定了《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
為實施移交外籍囚犯的新安排提供法律上的依據。此外
,此等安排亦是根據《基本法》第九十六條作出的。該
條文規定," 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下,香港特別
行政區政府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

27. 保安局副局長2指出,現行法例並未涵蓋香港特別行
政區 (以下簡稱"香港特區") 與內地的移交囚犯安排。然
而,《基本法》 第九十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
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
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由於當局現時需要就多項司法
協助事宜與內地進行磋商,政府當局會優先處理如引渡
安排等較為緊急的事項,並會於較後階段才與內地商討
移交囚犯的事宜。

討論過程

把內地囚犯送返內地


28.陳財喜議員認為除引渡問題外,政府當局亦應優先處
理和內地訂立移交囚犯安排的事宜,以期在一定程度上
紓緩香港監獄過分擠迫的問題。他亦要求政府當局提交
與內地作出有關安排的時間表。保安局副局長 2 重申,
政府當局的當前任務是處理較為緊急的事項。況且,當
局預期須與內地進行長時間的磋商,方可訂立有關的安
排。政府當局將會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處理此事,因此
在現階段未能訂定該項工作的時間表。由於在落實有關
安排方面需要較長的籌備時間,故移交囚犯並非紓緩監
獄過分擠迫問題的現成解決方法。

29.杜葉錫恩議員認為並無充分理由支持優先處理內地囚
犯的個案,因為與外籍囚犯相比之下,內地囚犯無須面
對語言及文化隔閡的問題。懲教署助理署長回應廖成利
議員的詢問時表示,根據現有資料,在本港服刑的內地
囚犯並無提出返回內地服刑的要求。

移交外籍囚犯

30. 胡經昌議員從政府當局提交的參考文件第4(c)段得悉
,在作出移交外籍囚犯的安排時必須規定,如移交囚犯
的一方對囚犯的刑罰作出任何修改(例如作出赦免、縮短
刑期),接收囚犯的一方須予以執行。副首席政府律師回
應胡議員的查詢時解釋,此項規定是用以處理囚犯被移
送回原居國家,亦即接收囚犯的一方之後的修改刑期安
排。擧例而言,假如某一囚犯由泰國移送回香港之後獲
泰國國王赦免,香港特區政府便須在接獲泰國政府的正
式通知後,執行赦免該名囚犯的安排。

31. 保安局副局長 2回應程介南議員的詢問時表示,本港
現時共有985名外籍囚犯。杜葉錫恩議員從政府當局提交
的參考文件第7段得悉,有53名在港服刑的外籍囚犯已提
出要求,希望返回其原居國家繼續服刑,其中 19 人料可
根據已簽訂或即將簽訂的雙邊協定,在不久的將來獲移
送回原居國家。她希望知道該等個案涉及哪些國家。保
安局副局長2答應以書面提供有關的資料。

32.對於來自尼日利亞、哥倫比亞、巴基斯坦及菲律賓的
囚犯提出的移送回國要求,杜葉錫恩議員表示關注。保
安局副局長2就她提出的詢問作出回應時澄清,當局在處
理這些囚犯提出的移送回國要求方面並無任何延誤。他
指出,根據《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本港必須與有關
的司法管轄區訂立安排,才可移交囚犯。由於該條例在
1997年6月才開始實施,政府當局需要一些時間制訂移交
安排的運作細則。當局現仍未落實上述細則,但會聯絡
有關的領事館,以便按照雙邊協定作出移交安排,或在
未有訂立雙邊協定下就個別囚犯的情況作出安排。至目
前為止,政府當局只簽訂了兩份雙邊協定,有關的締約
方分別為美國及英國。當局會繼續與其他國家進行磋商
。杜葉錫恩議員促請政府當局加快作出移交安排。

VI.緊急救護車服務
(臨立會CB(2)618(05)號文件)

(1997年10月發表的審計署署長第29號報告書第6章第I部
分)

由政府當局作出簡介

33.保安局副局長2向議員簡介政府當局所提交參考文件
的內容。他強調消防處已致力達到現時在92.5%的緊急
召喚中,救護車在10分鐘行車時間內扺達現場的目標,
並希望最終能在95%的召喚中達到該目標。為此,當局
已取得所需資源,在兩年內分期增設 222 個職位及添置
救護車,有關的詳情如下:

1997年9月招聘人員擔任75個新設職位
1998年3月招聘人員擔任79個新設職位及添置22部
救護車
1998年9月招聘人員擔任57個新設職位

34.保安局副局長2指出,當局在1997年9月招聘人員擔任
75個新設職位後,消防處已能在 91.6% 的緊急召喚中,
達到救護車在10分鐘行車時間內扺達現場的目標。當局
預期在1998年獲批撥更多資源後,將可進一步改善緊急
救護車服務的表現。

討論過程

緊急救護車服務的表現


35.議員對緊急救護車服務近年的表現大不如前表示關注
。在1994年,緊急救護車能在91.7%的緊急召喚中於10分
鐘行車時間內扺達現場,但是在1996年卻只能在89.7%的
召喚中達到該目標。保安局副局長2回應議員提出的質疑
時表示,消防處已對未能達到 10 分鐘行車時間目標的個
案進行分析,並確定所涉及的各種原因,例如路途遙遠
及交通擠塞等。主席認為基於路途遙遠而未能達到目標
一事,突顯了在調配救護車處理緊急召喚方面的不足之
處。她建議當局進行更深入的分析,以確定在調配救護
車方面所涉及的問題。署理救護總長指出,1995年的顧
問研究已曾探討此事。目前,消防通訊中心是滅火及救
護行動的調動及控制中心。通訊中心裝備了一個電腦輔
助調配系統,該系統連接所有消防局、救護站、消防車
輛及救護車。發生意外時,通訊中心的人員會利用電腦
輔助調配系統,調動最接近現場並可立即出動的救護車
前往處理。消防處會密切監察救護車的調配情況,確保
維持有效的緊急救護車服務。

36.李啟明議員關注到當局何時才能達到服務表現目標。
保安局副局長2向議員保證,政府當局現正積極實施1995
年顧問研究中的各項建議,藉以達到有關的服務表現目
標。

37. 保安局副局長2回應胡經昌議員的詢問時表示,政府
當局已按照1995年顧問研究中所提建議,將救護電單車
的出動情況納入緊急救護車服務表現的計算工作中。目
前,可供調配的救護電單車共有13部,政府當局計劃添
置11部救護電單車,以擴充車隊的規模。署理救護總長
回應主席時表示,救護電單車通常會被調派處理急需施
以援手的緊急個案,以便在救護車抵達前,於最短時間
內為有關病人提供治療,使其情況保持穩定。

根據反應時間而非行車時間衡量服務表現

38.議員指出市民最感關注的是反應時間。事實上,1995
年的顧問研究已提出,反應時間是衡量本港緊急救護車
服務表現的最適當標準。有關各方於1996年討論此事時
,消防處員工及部分前立法局議員均支持採用反應時間
作為衡量服務表現的標準。議員質疑政府當局何以仍然
以行車時間作為緊急救護車的服務表現目標。署理救護
總長表示,事實上,1995年的顧問研究所提出的建議如
下:

  1. 10分鐘行車時間的目標應予保留,直至全面達到該
    目標為止;

  2. 應訂定一項計劃,以便採納反應時間作為緊急救護
    車的服務表現目標。
39.署理救護總長補充,消防處現正積極研究改用反應時
間作為服務表現目標是否可行。消防處已於1997年9月展
開一項試驗計劃,利用全新的集束無線電系統記錄反應
時間,並會利用搜集所得的資料,評估是否適宜使用反
應時間衡量緊急救護車的服務表現。部分議員質疑政府
當局何以不在較早時實施該項試驗計劃。署理救護總長
表示在計算反應時間方面,當局需要收集數種資料,包
括抵達現場的時間。至於能否準確獲知救護車抵達現場
的時間,則視乎個別救護車可否成功透過無線電系統把
抵達現場代號傳送至消防通訊中心的電腦。然而,由於
現有的無線電系統受到干擾,訊息傳送並不穩定。為解
決此問題,消防處遂把現有的無線電系統更換為集束無
線電系統。議員促請政府當局密切監察試驗計劃的進度
,並作出努力以便及早採納反應時間作為服務表現目標
。他們建議讓消防處員工知悉此事的最新情況,以釋除
他們的憂慮。署理救護總長回應主席時表示,每名救護
員每日平均須處理約 6 宗個案,此工作量應不會對有關
員工造成太大的工作壓力。員工方面亦得知政府當局已
取得額外資源,而有關安排將會減輕他們的工作量。

在現場照料病人的時間及由現場前往醫院的行車時間

40.署理救護總長回應馬逢國議員時表示,1995年的顧問
研究已提供統計資料,顯示救護員通常會在現場逗留約
10分鐘以照料病人,然後在不超過30分鐘的行車時間內
把病人送往醫院,但實際所需時間須視乎所涉及的地區
而定。過往把病人由新界東送往醫院所需的時間會較長
,但位於大埔的那打素醫院落成後,有關情況已獲得改
善。馬逢國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提供有關各區資源分配情
況的資料。

在救護車上提供必需的醫療設備

41.署理救護總長回應主席時表示,所有救護車均裝置必
需的醫療設備。有關方面會經常檢討各項醫療設備的供
應情況,並已作出各種改善。擧例而言,目前只有 124
部救護車備有心臟去纖震器,但消防處計劃在1998年為
所有救護車裝置此儀器。此外,消防處已於 1997 年4月
聘請一名醫生擔任其醫學顧問,就輔助醫療訓練計劃及
所需設備提供意見和協助。現時由急救醫療助理駐守的
救護車共有33部,這些人員均具備提供輔助醫療服務的
資格。根據急救醫療助理 II 的訓練計劃,獲選的救護車
主管會接受有關靜脈輸液法、自動體外心臟去纖震法等
輔助醫療訓練。在訓練完結前,他們須在醫院駐守,並
須成功施行靜脈液體輸注,以顯示他們已經掌握靜脈輸
液的技術。如日後有更多合資格的急救醫療助理,消防
處會擴大輔助醫療救護車服務。

在調派由急救醫療助理駐守的救護車方面出現救護車
與緊急事故類別嚴重錯配的情況

42.按審計署署長報告書所述,在調派由急救醫療助理駐
守的救護車方面,出現救護車與緊急事故類別嚴重錯配
的情況,程介南議員對此表示關注。他要求當局澄清出
現錯配情況的原因。署理救護總長回應時表示,提供緊
急救護車服務的主要目的,是盡快及在盡量安全的情況
下料理病人及把他們送往醫院。因此,假如由急救醫療
助理駐守的救護車是當時最接近現場及可以立即出動的
救護車,有關方面便可能會調派該救護車前往處理非急
救醫療助理服務召喚。此擧確有可能導致在接獲急救醫
療助理服務召喚時,出現沒有由急救醫療助理駐守的救
護車可供調配的情況。然而,所有救護車已裝置必需的
醫療設備,應足可應付一般的緊急個案。

其他事項

43.在主席的要求下,保安局副局長2同意提供政府當局
就此事向政府帳目委員會提交的文件,供議員參考。

VII. 會議結束

44.會議於下午4時5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月14日

*. .另有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