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臨立會CB(2)30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SE/1

臨時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8月21日(星期四)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周梁淑怡議員(主席)
程介南議員(副主席)
杜葉錫恩議員
馬逢國議員
陳財喜議員
楊孝華議員
葉國謙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漢銓議員
簡福飴議員
羅祥國議員

缺席委員:

李鵬飛議員*
許賢發議員*
胡經昌議員*
張漢忠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英豪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保安局副局長1
黃鴻超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A
梁卓文先生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V
陳念德先生

參與議程第VI項的討論

保安局副局長2
方志偉先生

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
陳澄波先生

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
黃達甫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1
陳美卿小姐
I.通過1997年7月22日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2)102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的日期及討論事項

2.議員同意在1997年9月18日擧行的事務委員會下次
會議討論下列事項:

  1. 本港懲教機構內過分擠迫的問題,以及政府當
    局為紓緩此問題而採取/將會採取的措施;

  2. 荔枝角收押所一名囚犯因暴力致死的事件 個
    案詳細資料、和該案有關的事宜的調查結果,
    以及政府當局為防止日後發生同類事故而採取
    /將會採取的措施;及

  3. 跟進越南船民及越南非法入境者的事宜(請參
    閱下文第22及25段)。
III.事務委員會的參觀活動計劃

3.主席表示,懲教署署長邀請臨時立法會(以下簡稱
“臨立會”)全體議員於1997年9月2日參觀赤柱監獄
。秘書處已就此向議員發出通告(於1997年 8月13日
發出的臨立會CB(2)129號文件)。她鼓勵議員參加是
項參觀活動。

4. 關於事務委員會於臨立會會期內參觀有關政府部
門/公共機構的計劃,議員同意就下列擬議進行的
參觀活動與政府當局聯絡:

  1. 往訪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港部隊; 請參閱下文
    第6段

  2. 參觀警務處。此活動宜於1997年年底前進行,
    目的是使議員更深入了解警方在進行調查工作
    如核對指紋時所採用的最新科技。
5.主席表示,事務委員會可能會於1998年年初參觀其
他有關的政府部門,詳細安排容後討論。

IV.政府當局與駐港人民解放軍的溝通渠道
(臨立會CB(2)151(01)號文件)

往訪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港部隊的建議

6.保安局副局長1回應主席時答應和駐港人民解放軍(
以下簡稱“駐軍”)有關當局聯絡,商討可否作出安
排,讓事務委員會委員往訪駐軍部隊。

駐軍與香港特區政府的聯繫

駐軍與香港特區政府的溝通

7.葉國謙議員提述政府當局提交的參考文件第6段時
詢問,由香港特區政府其中一個部門擔當統籌角色
,使駐軍無需逐一與各個部門進行聯繫,會否是較
佳的安排。保安局副局長1表示,在駐軍於 7 月1日
抵港之前,前保安科在中國人民解放軍(以下簡稱“
解放軍”)先遣部隊與香港政府之間,擔當了聯絡人
的角色。自駐軍於7月1日抵港以來,保安局每日均
與駐軍保持聯絡,並在有需要時向駐軍提供協助。
然而,香港特區政府各個部門均可就各種實務事宜
直接與駐軍聯絡。擧例而言,警方曾直接與駐軍聯
絡,以便處理涉及駐軍車輛的交通意外。在此等情
況下,倘警方須透過保安局與駐軍聯絡,便會失去
工作效率。至目前為止,有關方面對此等安排感到
滿意。政府當局會按照《基本法》及《駐軍法》所
訂原則,繼續發展與駐軍的關係。

8.保安局副局長1回應劉漢銓議員時表示,駐軍與香
港特區政府各部門保持雙向的溝通,雙方均可提出
共同關注的事項,以作討論。在進行討論的過程中
,個別部門可就各種實務事宜作出決定,政策事宜
則由有關的決策當局處理。

9.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A回應馬逢國議員的查詢時
表示,由駐軍而非香港特區政府為駐軍人員安排消
閒活動,是較為適當的做法。保安局副局長就此作
出補充,指香港特區政府曾表示願意在有需要時為
駐軍人員擧行簡報會,協助他們了解各政府部門的
運作情況及本地事務。

就軍事用地提供維修保養服務

10.陳財喜議員就政府當局提交的參考文件第5段提
出查詢,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A回應時表示,讓建
築署及機電工程署由7月1日開始為駐軍佔用的所有
軍事用地提供維修保養服務的安排,與該兩個部門
為臨時市政局、臨時區域市政局及醫院管理局轄下
樓宇提供的維修保養服務相若。有關方面已簽訂協
議,以落實上述安排。

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

11.程介南議員察悉,根據《基本法》第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
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他詢問
現時可有任何既定程序,讓香港特區政府在必要時
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此項請求。保安局副局長 1 表
示,香港特區政府各紀律部隊基本上擁有足夠的能
力,處理任何可能危害港人生命及財產的威脅,故
香港特區政府極不可能需要請求駐軍提供協助。然
而,議員認為有需要就援引《基本法》及《駐軍法
》有關條文訂定明確的程序。保安局副局長 1 表示
會在適當時與駐軍商討此事。

駐軍與公眾人士的溝通

12.保安局副局長 1回應部分議員的查詢時表示,至
目前為止,政府當局並無接獲任何有關駐軍的投訴
。駐軍人員相當清楚他們有需要與港人保持良好關
係,並已設立發言人制度,以便就駐軍事務與傳媒
直接溝通。駐軍亦可能會考慮待其人員在港安頓下
來之後擧辦若干社區活動。杜葉錫恩議員認為駐軍
宜盡快與公眾人士建立直接的溝通,從而消除任何
對駐軍的誤解。保安局副局長 1 答允向駐軍傳達此
訊息。

13. 保安局副局長1回應楊孝華議員的查詢時表示,
本地團體如青少年組織可直接與駐軍聯絡,邀請他
們參與地區活動。

本地執法機關的搜查權力

14.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A回應主席的查詢時表示,
在7月1日之前,解放軍先遣人員的法律地位與公眾
人士並無不同。然而,由7月1日開始,已納入《基
本法》附件三的《駐軍法》開始適用於香港特區。
按照《駐軍法》第七條的規定,香港特區的執法人
員無權查核、搜查、檢驗或扣押持有證明文件,證
明其正在執行職務的駐軍人員或車輛。

15.劉江華議員就政府當局提交的參考文件第8及9段
提出查詢,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 A回應時表示,除
了核實由駐軍事先提供,有關進出香港特區的軍事
人員及車輛資料外,入境事務處及海關人員會按照
處理其他出入境的民用車輛及旅客的同一方式,把
相同類別的資料輸入其電腦系統。劉江華議員質疑
單單倚賴此項基於信任的安排,究竟是否足夠。部
分議員擔憂海關可能未有發現有違禁物品被運進或
運出香港。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A表示,除非執法
人員有合理理由懷疑出現不妥當之處,否則他們不
會搜查任何人或車輛。倘他們有合理理由懷疑個別
軍事人員觸犯香港特區法律所訂的罪行,而該名軍
事人員又並非正在執行職務,有關人員便會進行搜
查。可是,如該名軍事人員持有可證明他正在執行
職務的證明文件,有關的執法人員便會與負責該軍
隊的指揮官或解放軍總部聯絡,以便採取適當的行
動。保安局副局長1亦表示,根據 《基本法》及《
駐軍法》,駐軍人員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及香港特區
的法律。駐軍一向非常警覺,務求維持軍紀及確保
軍隊人員遵守有關的法例規定。

16. 保安局副局長1回應馬逢國議員時表示,如有軍
用飛機須進入本港領空,駐軍須事先向民航處提供
有關資料。

V. 跟進遣返越南船民的工作及越南難民移居外地
的事宜

(臨立會CB(2)151(02)號文件)

越南船民

17.議員從政府當局提交的參考文件第5段得悉,在
800名滯港越南船民中,約有400人被越南政府以“
非越南國民”的理由而拒絕接收,另有 100人是此
類船民的家人。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V回應劉漢銓
議員時表示,當局難以核實這群船民的身分,因為
他們並無證明文件,可證明他們一如本身所稱,具
有越南國民的身分。主席感到關注的是,政府當局
有否任何計劃,處理這群可能變成無國籍人士而需
要留在本港的船民。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V表示,
此事已列入政府當局就越南難民、越南船民及越南
非法入境者進行的政策檢討內。政府當局亦會要求
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提供協助,尋求解決此問題的
長遠方法。

越南非法入境者

加快身分核實程序


18.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V回應主席及葉國謙議員時
表示,越南非法入境者是指在1995 年6 月16 日或該
日後抵港的越南人。截至 8月 21日為止,滯港越南
非法入境者約有 990 人。完成個別越南非法入境者
的身分核實程序的所需時間實因人而異。核實一名
越南非法入境者的身分平均需時4至6個月,但亦有
某些個案的身分核實程序需時超過一年方可完成。
政府當局認為此情況並不理想,並會與越南政府商
討加快身分核實程序的方法。

阻截越南非法入境者

19.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V回應主席及羅祥國議員時
表示,根據越南非法入境者提供的最新資料,約有
10%非法入境者循陸路來港,經水路來港的則佔90
%。政府當局已要求大陸當局協助阻截取道中國潛
入本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V
表示,他並不清楚大陸當局和越南政府訂有何種確
切的安排,遣返在中國截獲的越南非法入境者。他
亦不知道兩地政府有否簽訂任何有關遣返越南非法
入境者的正式協議。

20.議員促請政府當局加強阻截越南非法入境者。保
安局首席助理局長 V向議員保證,政府當局會就此
進行檢討。

對越南非法入境者採取即捕即解行動

21. 劉江華議員指出,在 1997 年8月20日臨立會會議
席上進行有關越南難民及越南非法入境者的動議辯
論時,保安局局長曾經表示,只要越南政府表示同
意及條件合理,政府當局願意與之訂立協議,對越
南非法入境者採取即捕即解的行動。劉議員詢問政
府當局認為何種條件才屬合理。保安局首席助理局
長 V 表示,政府當局希望有關協議的條款,和大陸
當局與香港就非法入境者即捕即解安排所訂協議的
條款相若。然而,倘越南政府堅持採取現行做法,
在遣返越南非法入境者前進行身分核實程序,此項
建議便不可行。

22.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V應部分議員的要求,同意
在1997年9月18日擧行的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提供詳
細資料,介紹對中國非法入境者進行即捕即解的現
行安排。

政府當局的政策檢討
政策檢討的範圍


23.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V回應劉江華議員的查詢時
表示,政策檢討的範圍涵蓋所有涉及越南難民、越
南船民及越南非法入境者的問題,例如:

  1. 是否取消第一收容港政策;

  2. 如何處理不獲海外國家收容的越南難民;

  3. 如何處理被越南政府以“非越南國民”為理由
    而拒絕接收的越南船民;

  4. 如何加快越南非法入境者的身分核實及遣返程
    序,以及需否向大陸當局及聯合國難民專員公
    署尋求進一步協助。
24.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V回應陳財喜議員時證實,
政府當局在進行政策檢討時,亦會研究需要作出何
種相應的法例修訂工作。

進行政策檢討的時間表

25.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V回應議員的查詢時表示,
政府當局希望盡快展開檢討工作,但由於檢討工作
性質複雜,需要搜集大量資料,部分資料更須向外
界索取,因此,政府當局仍未制訂該項檢討工作的
時間表。而且,在現階段亦難以預計檢討工作可於
何時完成。議員雖理解箇中困難之處,但他們認為
政府當局最低限度應定出完成檢討工作的目標日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V答允在1997年9月18日擧行
的下次會議,向事務委員會匯報檢討工作的進展。

政策檢討的結果

26.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V回應議員的查詢時表示,
由於政策檢討極可能涉及日後與其他有關方面如越
南政府進行的磋商工作,政府當局不宜公布檢討結
果。然而,政府當局在進行檢討後如有作出任何政
策上的修改,必會向臨立會作出匯報。

VI. 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及其他旅行證件
(臨立會CB(2)151(03)號文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條例》所訂的上訴機制

27.保安局副局長2表示,政府當局仍在研究《香港特
別行政區護照條例 》所訂上訴機制的形式、成員組
合及程序,現時仍未得出最後提案。基本上,政府
當局現正就下列兩個選擇作出比較:設立新的上訴
機制,還是擴大《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及《入
境條例》(第115章)所訂的現有上訴機制。根據《人
事登記條例》,如有人因登記主任拒絕發給永久性
居民身分證,或宣布已發給的永久性居民身分證無
效而感到受屈,人事登記審裁處有司法管轄權聆訊
及裁決該人因該等決定而提出的上訴。根據《入境
條例》,入境事務處處長或入境事務處副處長發出
的遣送離境令所針對的人,可以其個案的事實顯示
他享有香港居留權為理由,就該項遣送離境令向入
境事務審裁處上訴。此類上訴個案可能與根據《香
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條例》提出的上訴有關。因此,
擴大現有上訴機制以涵蓋後者,似乎是較具成本效
益的做法。不過,政府當局需要更多時間研究此做
法是否可行及可取。

28. 保安局副局長2回應廖成利議員的查詢時表示,
政府當局的計劃是在1997年年底前落實上訴機制的
最終建議。議員認為作出決定的時間太遲,因政府
當局已開始處理香港特區護照的申請,上訴個案隨
時均有可能出現。保安局副局長 2 表示,至目前為
止,政府當局已接獲逾228 000份申請,但卻沒有拒
絕受理任何一宗申請,因此並沒有人提出投訴或上
訴。儘管如此,無論有否設立上訴機制,任何人如
因入境事務處處長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條例
》作出的決定而感到受屈,均可:

  1. 就有關決定尋求司法覆核;

  2. 要求較高級官員即保安局局長、政務司司長
    及行政長官覆核入境事務處處長的決定。
29.議員指出,由於所涉及的費用及時間不少,感到
受屈的人將難以尋求司法覆核。主席建議政府當局
應在上訴機制未生效之前,考慮成立由非官方人員
組成的諮詢委員會,以便就有關個案另行提供意見
。保安局副局長 2 重申,即使未有設立上訴機制,
感到受屈的人仍可一如上文第28(b)段所述,要求較
高級官員覆核入境事務處處長的決定。然而,政府
當局會在未來數月監察有關情況,倘不獲受理的個
案數目大幅增加,便會考慮主席的建議。

30.在葉國謙議員的要求下,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同
意在適當時就任何不獲受理的個案,向事務委員會
作出匯報。

本港非華裔人士申請旅行證件的資格

31. 保安局副局長2回應杜葉錫恩議員時表示,《基
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香港特區護照須發給
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的中國公民。在此情況
下,本港非華裔人士一般來說皆不符合申請香港特
區護照的資格,除非他們符合以下兩個條件:擁有
中國國籍及屬於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如不符合此
兩個條件,他們可申請其他種類的旅行證件,例如
簽證身分書。

32.杜葉錫恩議員詢問並無中國血統的人士可否申請
中國國籍。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黃達甫先生表示,
該人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規定提出
申請。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陳澄波先生補充,政府
當局稍後會刊發有關此問題的小冊子。

33.在主席的要求下,保安局副局長2同意在會後提
供有關下列事項的資料:
  1. 本港非華裔人士申請中國國籍的渠道;及

  2. 為身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非華裔人士提供更
    大旅遊便利的方法,例如為他們作出免簽證
    入境的安排。
香港旅行證件持有人的免簽證入境安排

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持有人的免簽證入境安排


34. 保安局副局長2表示,在1997年7月1日之前,共
有80個國家給予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持有人免簽證
入境的安排,此情況並無改變。雖然部分國家對香
港在7月1日主權移交後的情況有若干誤解,但政府
當局已立即採取行動,與有關的國家或總領事館聯
絡。例如,在香港特區政府的要求下,馬來西亞政
府正考慮取消其規定香港特區護照及英國國民 ( 海
外) 護照持有人申請簽證的決定。雖然當局仍在等
候馬來西亞政府給予正式回覆,但據報馬來西亞政
府剛決定取消該項規定。

35. 保安局副局長2回應楊孝華議員的查詢時表示,
政府當局已向印尼有關當局尋求澄清,並證實印尼
會繼續給予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持有人免簽證入境
的安排。然而,有關的逗留期限可能較過往為短,
並會按個別情況作出考慮。

身分證明書持有人的免簽證入境安排

36. 保安局副局長2表示,在1997年7月1日前,新加
坡、南非及南韓已給予身分證明書持有人免簽證入
境的安排,此情況並無改變。由 7月 10日開始,孟
加拉亦容許身分證明書持有人、英國國民 (海外)護
照持有人及香港特區護照持有人免簽證入境。此外
,某些其他國家正考慮作出相同的安排。

簽證身分書持有人的免簽證入境安排

37. 保安局副局長2表示,法國及西班牙在1997年7月
1日後知會政府當局,表示他們需要重新考慮是否給
予簽證身分書持有人免簽證入境的安排。據該兩個
國家的總領事館所述,他們感到關注的是在 1997 年
7月1日之後,可否在有需要時將簽證身分書持有人
遣返香港。政府當局已向他們重新保證,有關情況
在7月1日之後維持不變。政府當局會視乎情況所需
,派遣代表前往法國及西班牙,與有關方面進行直
接對話。

香港特區護照持有人的免簽證入境安排

38. 保安局副局長2提述政府當局提交的參考文件附
件的內容,並表示現時共有40個國家給予香港特區
護照持有人免簽證入境的安排,另有8個國家已宣
布,香港特區護照持有人將獲得和英國國民(海外)
護照持有人相同的待遇。在未來數個月內,政府當
局會集中向歐洲國家進行游說。除了和有關國家的
總領事館保持密切聯絡外,政府當局的代表亦可能
往訪該等國家,向其推廣香港特區護照。行政長官
在1997年10月出訪歐洲期間,亦會向外國推廣香港
特區護照。

39. 楊孝華議員建議,政府當局應集中向已給予英
國國民(海外)護照持有人免簽證入境安排的歐洲國
家,例如意大利、比利時、希臘、荷蘭及盧森堡,
進行特區護照的推廣工作。保安局副局長2表示,
與歐洲聯盟進行磋商的困難之處,在於歐洲共同
體成員在簽證問題上傾向採取相同立場。不過,
除了與歐洲聯盟國家直接進行磋商外,政府當局
亦會透過英國總領事館,與想法和歐洲共同體成
員較為相近的英國政府保持密切聯絡。如有需要
,香港特區政府可要求中國當局提供協助。

40. 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回應楊孝華議員的查詢時
表示,給予香港特區護照持有人免簽證入境安排
的40個國家,其國民均可免簽證進入本港。

V. 會議結束

41.會議於下午4時5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9月8日

* 不在本港
# 另有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