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529號文件

檔 號:CB2/PS/1/97

臨時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懲教機構過分擠迫事宜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1997年10月9日(星期四)
時間:下午4時30分
地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周梁淑怡議員(主席)
杜葉錫恩議員
程介南議員
劉江華議員

缺席委員:

胡經昌議員*
陳財喜議員*
廖成利議員*

列席秘書: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5
胡錫謙先生
I. 選擧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獲選為小組委員會的主席。

II.職權範圍

(臨立會CB(2)399(01)號文件)

2.議員同意小組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如下:

“研究解決本港懲教機構過分擠迫問題的方法,並在有
需要時向事務委員會提出建議。”

III.跟進懲教機構過分擠迫的問題

(臨立會 CB(2)300(02)號文件 ─ 政府當局於1997年9月15
日發出,供保安事務委員會1997年9月18日會議討論之用
的參考文件)

(臨立會CB(2)409(01)號文件)

3.議員察悉保安事務委員會曾於1997年9月18日會議討論
懲教機構過分擠迫的問題,但現時似乎並無最終的解決
辦法。議員在參閱臨立會 CB(2)409(01) 號文件後認為有
需要向政府當局索取更多資料,以便就此事進行更深入
的討論。

非囚禁式刑罰

4.程介南議員提述臨立會CB(2)409(01)號文件所述的各項
非囚禁式刑罰時表示,政府當局有需要評估此等刑罰的
效果,例如其阻嚇作用及對社會的影響。議員決定要求
政府當局提供有關下述事項的資料:

  1. 法庭判處非囚禁式刑罰的次數及採用此類刑罰的趨
    勢;及

  2. 關於參考文件第 5 段所述,獲海外國家採用的其他
    非囚禁式刑罰的更詳細資料;政府當局決定此等刑
    罰在香港並不適用的理由;以及當局是否經過研究
    後才得出此項決定。
幫助囚犯改過自新的計劃

5.杜葉錫恩議員察悉根據《監獄規則》,囚犯如在獄中
表現勤奮及行為良好,最多可能只須服完三分之二
刑期,便可獲得釋放。她認為此項減刑安排應同時
適用於外籍囚犯。議員決定要求政府當局提供有關
下述事項的資料:

  1. 《監獄規則》所訂的減刑制度是否適用於在本港
    監獄服刑的外籍囚犯,並請當局提供在上述減刑
    制度下獲提早釋放的囚犯數目;

  2.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覆核囚犯刑罰的程序;


  3. 非因暴力罪行入獄的外籍囚犯的數目,以及提供
    其所犯罪行類別的分項數字,例如因使用偽造旅
    行證件而被判刑的外籍囚犯。
檢討從內地非法來港工作的人被判監禁的做法

6.杜葉錫恩議員表示,從內地來港非法工作的非法入境
者可被判監禁的現行政策,並未能達到預期的阻嚇作用
,因為當局時有捕獲重犯的非法入境者。議員決定要求
政府當局告知以下事項:

  1. 因為在港非法工作而被判監禁的600名內地非法入
    境者當中,有多少人曾重犯此罪;

  2. 被發現在本港非法工作的越南籍非法入境者會否
    被判監禁;及

  3. 因觸犯此項罪行而被判監禁的外籍囚犯數目。
把囚犯送返原居地

7. 杜葉錫恩議員指出,她得知有若干外籍囚犯,其中包
括多名哥倫比亞籍及玻利維亞籍囚犯,曾表示願意返回
其原居國家完成餘下的刑期,但有關方面仍未執行把他
們移送回國的工作。議員決定要求政府當局解釋移送程
序的細節,並特別說明此等個案的情況。此外,由於部
分因為在港非法工作而被判刑的內地非法入境者可能有
意返回內地服刑,議員希望政府當局向他們作出簡報,
說明以下事項:當局是否訂有任何安排,可把此類非法
入境者送返內地;如並未訂立有關安排,政府當局現正
採取何種步驟,以便按照《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的規
定磋商有關安排。

預計中的懲教機構收容額日後不足之數

8.議員察悉根據臨立會CB(2)300(02)號文件提供的資料,
現時的重建工程在1999年左右完成時,懲教機構宿位不
足的問題依然存在。議員決定要求政府當局提供更多詳
細資料,列出預計中的不足之數,以及說明加快重建工
程進度的方法。議員亦要求政府當局提供詳細資料,介
紹當局認為可增加懲教機構宿位的各項工程或進行有關
工程的選址,以及解決過分擠迫問題的方法。

紓緩懲教設施承受的壓力的其他措施 9. 議員認為當局應根據個別機構的實際囚犯數目而非計
劃中的收容額,制訂管理懲教機構的人手編制。議員決
定要求政府當局作出匯報,說明其是否有計劃就此作出
檢討。

10.為方便議員商議解決懲教機構過分擠迫問題的方法,
議員亦決定要求政府當局提供資料,簡介海外懲教當局
在解決有關問題方面的經驗。

徵詢意見

11.劉江華議員表示,香港城市大學一位講師或許可提供
意見,闡釋用以取代監禁刑罰的各種方法所帶來的效果
及社會影響。議員同意在有需要時徵詢該位講師的意見。

IV. 下次會議的日期

12.下次會議訂於1997年10月21日(星期二)上午10時45分
擧行。

V. 會議結束

13.會議於下午5時3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0月28日

* 另有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