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822號文件

檔 號:CB2/PS/1/97

臨時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懲教機構過分擠迫事宜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11月13日(星期四)
時 間:上午10時45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周梁淑怡議員(主席)
胡經昌議員
程介南議員
廖成利議員

缺席委員:

杜葉錫恩議員*
陳財喜議員*
劉江華議員*

列席秘書: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5
胡錫謙先生
I. 就懲教機構過分擠迫問題進行內部討論
(臨立會CB(2)300(02)、CB(2)409(01)、CB(2)462(01)及
CB(2)528(01)號文件;

香港城市大學擬備的《評估青少年罪犯自新計劃成效研
究撮要報告》)

主席表示進行是次內部討論的目的,是讓小組委員會委
員根據以往為紓緩懲教機構過分擠迫問題與政府當局進
行的討論,就解決此問題的可行方法達成共識。政府當
局承諾在 1997年12月10日之前提供資料,闡述當局為處
理此問題而進一步提出的建議,小組委員會在研究該等
建議前應着手制訂初步建議,供政府當局研究。

非囚禁式刑罰

社會服務令


2.議員察悉香港城市大學擬備的《評估青少年罪犯自新
計劃成效研究撮要報告》(下稱"該報告")第109段建議,
社會服務令的適用範圍應擴展至地方法院,以便向青少
年罪犯提供改過自新的機會。議員同意把社會服務令的
適用範圍擴展至地方法院,並涵蓋該等由成人觸犯而可
被判監禁的罪行,將可在一定程度上有助紓緩對懲教機
構宿位需求的壓力。另一方面,議員知道不應向司法機
構傳達一項訊息,使之以為把社會服務令的適用範圍擴
展至地方法院的目的,僅在於解決懲教機構過分擠迫的
問題。相反,有關方面應強調,該項建議的優點是為判
刑工作提供另一選擇,既可達到懲處的目的,亦可為罪
犯提供更佳的自新機會。至於應否就個別個案判處社會
服務令,將仍須由法庭作出裁決。

為女性青少年罪犯提供特別自新計劃

3.主席請議員留意,該報告第114段建議,當局應考慮為
該等被認為並非面對道德危險的女性青少年罪犯提供短
期的院舍計劃。她表示大欖女懲教所部分囚犯可能是該
建議的適當目標,因此,如該建議獲得採納,大欖女懲
教所的過分擠迫情況將可得到紓緩。主席認為應就該項
建議徵詢政府當局的意見。

警司警誡計劃

4. 議員同意政府當局的意見,認為不宜把該計劃擴展至
涵蓋18歲以上的成年罪犯。由於警方近年已大幅增加使
用該計劃,議員決定現階段無須進一步擴大其範圍及涵
蓋程度。

檢討海外國家採用的非囚禁式刑罰

5. 議員同意海外國家採用的部分非囚禁式判刑,例如入
獄一天計劃及周末拘留,不但不適用於本港,而且對於
紓緩懲教機構過分擠迫情況只有極輕微的成效。然而,
議員並不信納政府當局已就所有此類方案進行充足的研
究。議員議決要求政府當局進行更全面的檢討,研究把
海外國家採用的部分非囚禁式刑罰引入香港是否可行。

監禁來港非法工作的非法入境者

6. 議員察悉杜葉錫恩議員在以往會議上曾表示,來港非
法工作的非法入境者並非刑事罪犯,因此不應被判監禁
。然而,議員認同此事涉及和杜絕本港非法入境者有關
的政策。議員感到關注的是,放寬非法入境勞工須接受
的監禁刑罰,將會向打算偷渡來港非法工作的人傳達一
項錯誤的訊息,從而令更多人循非法途徑來港。任何此
類建議均會在達致政策目標方面被視為倒退的一步,且
不會獲社會人士接納。此外,議員認為向非法入境勞工
判處較輕的監禁刑罰,事實上會令懲教機構過分擠迫情
況更形惡化,因為此擧會吸引更多非法入境勞工再次來
港,導致有更多人因重犯有關罪行而被定罪。

7.議員議決不應提出建議,把在本港非法工作的非法入
境者的監禁刑期縮短。

把囚犯移送回原居國家

8. 議員認為並非以香港為原居地而願意返回其原居國家
服刑的囚犯,應盡量在達到所需規定之下獲得回國服刑
的機會。就此,議員同意應促請政府當局加快與其他司
法管轄區包括中國中央人民政府進行磋商,以便就移交
被判刑人士的安排訂立雙邊協議。

管理懲教機構所需的人手

9. 對於政府當局根據既定的懲教機構收容額釐定管理懲
教機構所需人手的立場,議員不表贊同。議員認為為確
保能有效管理及監控懲教機構,該等機構的人手需求應
與實際囚犯數目直接掛鉤。由於若干懲教機構收容的囚
犯數目已遠遠超過"可容忍的 "超額收容水平,政府當局
應制訂檢討機制,以確保在任何時間,尤其是在過分擠
迫問題長期存在的情況下,懲教機構內必須有足夠人手
維持秩序。主席表示此點雖屬懲教機構過分擠迫事宜的
附帶事項,但亦應載入小組委員會報告內。

II. 徵詢政府當局的意見

10.議員議決就小組委員會為紓緩懲教機構過分擠迫情況
而提出的下列初步建議,徵詢政府當局的意見:

  1. 把社會服務令的適用範圍擴展至地方法院。此擧
    可為地方法院法官提供額外的判刑工具。政府當
    局應提供所需資源,加強社會服務令計劃;

  2. 採納《評估青少年罪犯自新計劃成效研究報告》
    內所載建議(該報告第114段),考慮為該等被認為
    並非面對道德危險的女性青少年罪犯提供短期的
    院舍計劃。此擧將有助紓減大欖女懲教所承受的
    壓力;

  3. 進行更深入的研究,探討把海外國家現時採用的
    非囚禁式刑罰引入香港是否可行;及

  4. 加快把並非以香港為原居地而願意返回其原居國
    家服刑的囚犯移送回國,即香港以外的地方。
III. 日後會議的日期

11.小組委員會下兩次會議的詳細安排如下:

  1. 1997年12月1日(星期一)下午2時30分

      - 討論政府當局就上文第10段所載建議作出
      的回應;及

  2. 1997年12月11日(星期四)上午10時45分

      - 討論政府當局為紓緩懲教機構過分擠迫情
      況而提出的建議,並整理小組委員會就此事
      提出的建議,以便提交保安事務委員會研究。
IV. 會議結束

12.會議於下午12時1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2月5日


*.. 另有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