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研究本港懲教機構過於擠迫事宜小組委員會

委員於一九九七年十月九日會議上要求的資料

回應一: 法庭依據確立的判刑原則來作出判刑
的決定。一般來說,法庭不會判16歲
或以上及21歲以下的人士入獄,除非
法庭認為沒有其他適用於該人士的判
決方法。一些非囚禁式判決方案的數
字載於附件A。

回應二: 我們已考慮其他國家施行的非囚禁式
方案。詳情請看附件B

回應三: 《監獄規則》訂明的減刑安排是適用
於所有犯人,無論他們是什麼國藉。
以下是過去五年內依據《監獄規則》
有關減刑的條款而獲釋的外國犯人(不
包括從內地來的犯人)的每年數字:

年份 人數
1992 1 451
1993 1 263
1994 1 890
1995 2 197
1996 2 017

回應四:

覆核的程序載於附件C

回應五: 我們沒有來自內地非法入境者在港重
犯非法工作的數字。越南非法入境者
在港非法工作又同時犯了其他罪行便
會被撿控。在一九九七年首九個月內
,超過400名外藉人仕(不包括來自內
地的非法入境者),被撿控當非法勞
工,其中超過160人被判監禁刑罰。

回應六: " 非暴力的外國藉囚犯 " 意思不太清析
。我們假設 " 非暴力罪行 " 是指那些不
是單靠警方撿控的罪行。犯了違返逗
留條件的外國藉囚犯數目(於一九九
七年十月十日)共108人。

回應七: 《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為移交被判
刑人士從香港送回他們自己的國家服
完刑期的安排提供了一個本地法律的
基礎。除此之外,我們仍需要和接受
國家制定所需的移交安排。

回應八: 香港目前沒有和內地移交被判刑人士
的安排。我們尚未和中央人民政府商
談這事情。

回應九: 跟據我們目前的監獄人口增長預測,
當現在的改建工程在轉入下一世紀時
完竣時,不足的宿位數目可達3000個
。我們正密切留意改建工程的進展,
以確保工程不會延誤。

回應十: 研究顯示陰澳是適合建新監獄的選址
。我們仍探索其他適合的地方,希望
可擴大監獄設施的容量。

回應十一: 據了解,一些國家(如澳洲、美國、馬
來西亞及印尼)的懲教當局都集中注意
力在策劃或興建新監獄設施作為長遠
性紓緩監獄擠迫的方法。採用代替監
禁的方法在其他國家似乎只是選擇性
地推行,並且是局限於某類別的罪犯
,例如在澳洲一些地方,沒有交罰款
的人士須要做社區服務;在美國一些
州,被裁定醉酒駕駛的男士須要在電
子監察下接受家中拘留。

回應十二: 目前以懲教機構認可收容額作提供人
力資源基礎的做法是和其他紀律部隊
的做法一致的。舉例說,警局和消防
局的人力資源的提供是基於它們的設
計數字。以實際囚犯人口來決定人力
資源的分配是不可行的,因為囚犯的
數目每天都不同。此外,監獄職員的
多少和囚犯人口改變的關係不一定是
成正比的。舉例說,囚犯進行日間活
動時(通常是在獄中公開地方進行的)
會接受集體式監管,而並非單對單的
監管。因此,假設十個懲教職員看管
二百名囚犯,跟十個職員監管二百一
十名囚犯分別不大。實際上,懲教署
是彈性地調配人手,包括在個別懲教
機構內和懲教機構之間,視乎每個機
構的需要,務求保持一個安全和妥善
管理的監獄環境。當局密切留意懲教
機構的人手需要,並已在近年提供了
額外的人力資源,包括新的芝蔴灣戒
毒所的139個新職位,及新的羅湖懲教
所的149個新職位。

保安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



附件B

海外非囚禁式方案

本附件列出一些在其他國家實施的非囚禁式方案(
還有其他的方案,未能盡錄):

  1. 家中拘留,宵禁令及電子監察;

  2. 收養家庭;

  3. 獨立生活計劃;

  4. 入獄一天計劃;及

  5. 週末拘留。

家中拘留,宵禁令及電子監察

2. 家中拘留限制或禁止罪犯的行動自由,方法是把
罪犯拘留家中,除非他需要外出工作或作有限度的
活動,例如約見醫生。

3. 與家中拘留相類似的是宵禁令。一個典型的例子
便是引用英國Criminal Justice Act 1991所作出的宵禁
令,這宵禁令可規定一名十六歲或以上的罪犯每天
必須在指定時間內留在指定的地方,指定的時間可
介乎每天二至十二小時。時間的長短可每天不同,
地點也可以不同,視乎個人情況。

4. 在執行這些非囚禁式刑罰方案時,必須有方法去
監查罪犯是否遵從方案的規定,例如透過個別探訪
,電話聯絡。隨着現代科技的發展,一些國家如美
國、澳洲及新加坡已使用電子儀器監察罪犯的位置
及行踪。其中一種電子監察方法是需要罪犯戴上會
發出電波訊息的小型發報器,罪犯身處地方的電話
則裝上接收器去接收訊息。在宵禁期間,監察中心
內的電腦會自動在不定時間內聯繫罪犯身處地方的
電話去確定電話內的接收器是否收到罪犯身上發報
器所發出的訊息。假若確定收到訊息,電腦便會記
錄罪犯是在家中或在指定地方。否則電腦便會記錄
罪犯可能沒有遵守規限。

5. 電子器材未必是完全可靠,可能出現的問題包括
電子儀器被改動,儀器或聯絡出現毛病,其他電器
產生的電磁場所造成的干擾。此外,成立監察中心
會涉及大量資源,因為需要添置儀器,提供維修保
養,及安排額外人手去處理違規的個案。再者,在
香港擠迫的居住情況下,限制罪犯留在家中,可能
會引致更多家庭衝突的發生。更嚴重的是,受電子
監察的罪犯仍可以接觸到不良份子,毒品及其他惡
行。假若這些措施不能妥善地操作,便可能對社會
安全構成威脅。

收養家庭

6. 當年青罪犯的家庭狀況不適合他回到家中,法庭
可以判他入住一個收養家庭。收養家庭可以是集體
形式或個別形式。前者是同時照顧幾名年青犯。提
供收養的父母必須乎合指定的條件及檢查標準。身
為 " 受顧 " 的父母,他們可獲津貼用作為他們收養的
年青犯提供食物、住宿、衣服及其他費用。

7. 最理想的收養家庭應該能夠為年青犯提供一個支
持性、像自己家庭的環境,並能給于他個別的照顧
、關懷和愛心,使他不用被送入其他機構。不過,
據悉只有小數收養家庭可足以充份取代真正自己的
家庭,而年青犯普遍對入住收養家庭有反感。年青
犯和收養父母編配會偶爾出現不協調。收養家庭未
必是適合香港擠迫居住環境的方案。此外,這方案
的對象是年青犯,並不能紓緩香港成人監獄的嚴重
擠迫的問題。

獨立生活計劃

8. 這計劃為那些過於獨立而不能接受收養家庭父母
管教的年青犯而設。這些年青犯一般較為成熟,足
以獨立生活,但又未能維持生計而且需要指導及支
持。這計劃下的年青犯可以住在大廈單位、青年會
宿舍或其他集體宿舍。提供監管的機構會負責他們
部份或全部的膳宿費和其他費用,而年青犯須要上
學接受教育、職業訓練及/或當兼職工作,他們亦會
接受輔導,有助他們邁向自立階段期間達到他們的
個人目標。這計劃也是為年青犯而設,不能紓緩香
港成人監獄的擠迫問題。

入獄一天計劃

9. 這計劃透過讓年青犯在監獄渡過一天的親身體驗
強調入獄的真正感受。年青犯亦會接受正式的入獄
前評估和輔導,及出獄後的積極跟進。

10. 計劃的對象包括以往有犯案的年青犯,及那些可
能會再犯可被判入獄罪行的年青犯。這計劃主要為
年青犯而設,不能紓緩香港成人監獄的擠迫問題。

週末拘留

11. 這是一種法庭的命令,規定罪犯於週末在監獄服
刑,而其餘時間則獲自由回到社會。假若犯人沒有
遵從命令而使它因而被取消,犯人必須入獄服完其
餘的刑期。與家中拘留相類似,週末拘留不用完全
奪去犯人的正常生活而可以達到懲罰性及阻嚇性的
目的。嚴格來說,這是服刑的另一種方式,而不是
取代服刑的一種方式。

12. 在荷蘭,週末拘留只會用於被判兩星期或以下刑
期的罪犯,他們多數是因醉酒駕駛而被判刑的。在
比利時,週末拘留可用於有工作而獲判兩個月或以
下刑期的犯人。在德國,法庭可命令14至20歲的年
青犯接受週末拘留達一至四個週末。在新西蘭,適
合接受週末拘留的罪犯必須是因犯了可入獄的罪行
而被定罪,之前未被判入覊留中心或感化院,或沒
有入獄服刑超過一個月。這計劃不適用於殘疾、弱
能、情緒不穩定及多次犯事的犯人。

13. 雖然週末拘留在一些國家或地區獲一定程度的採
用,但昆士蘭政府發現這方案有以下的問題,這些
間題導致他們停止了週末拘留的措施:

  1. 犯人回到監獄時是飲醉酒,繼而在獄中
    生事;

  2. 從幫助犯人改過自新的角度看,監獄在
    週末都不能提供十足的資源,包括提供
    適合的活動和專業人士的參與;

  3. 違禁品被傳到其他犯人;

  4. 只有那些星期一至五朝九晚五上班的或
    失業的犯人才能接受週末拘留;輪班制
    的便會被週末拘留妨礙工作;

  5. 維持獄中紀律成為一個真正問題。對週
    末拘留的犯人不能施以懲罰,因為他們
    到星期日便會獲釋,這點可引致他們作
    出擾亂性的行為。職員投訴遇到這些弊
    端和控制上的問題;

  6. 假若囚犯不到監獄報到,他們便會作逃
    犯處理。逮捕他們使用了額外的警力資
    源;及

  7. 週末拘留不值得繼續下去,因為需要額
    外費用(住宿、維修、衣物的供應、膳食
    及監獄職員的超時人工)。

保安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



附件C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

覆核刑罰程序

引言

於一九九七年六月制定的《長期監刑罰覆核條例》
(以下簡稱「該條例」),設立法定的長期監禁刑
罰覆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取代了以
前非法定的長期囚禁覆檢委員會。委員會須根據該
條例的條文,在指定的時間覆核合資格囚犯的刑罰
如下:

囚犯類別 覆核次數
在定罪時年滿21歲或
以上,被判強制性終
身監禁刑罰或刑期在
10年或以上

在服刑滿5年後首次覆核,
其後每隔兩年覆核一次
被判酌情性終身監禁
刑罰或等候行政酌情
決定
有關在該條例開始實施後
被判刑的囚犯,在服刑滿
5年後或在服滿最低刑期
前6個月(以較早者為準)首
次覆核;至於那些在該條
例開始實施前被判刑的囚
犯,在訂定了最低刑期時
由委員會首次覆核;其後
每隔兩年覆核一次

在定罪時未滿21歲,
被判確定限期刑罰

在服刑滿1年後首次覆核
,其後每年覆核一次直至
21歲,由21歲起,每隔兩
年覆檢一次

委員會的選擇

2. 委員會可向行政長官建議是否須更改某囚犯的刑
罰。行政長官可據《基本法》48(12)條行使赦免權
,更改囚犯的刑罰。

3. 委員會亦可對現正服無限期刑罰的合資格囚犯給
與須接受監管的有條件釋放,以及對那些已由無限
期刑罰改為確定限期刑罰的合資格囚犯給與在接受
監管下提早釋放。

考慮因素

4. 委員會在制訂向行政長官提供的意見時,會適當
地考慮下列因素:

  1. 罪行的性質;
  2. 犯罪歷史;
  3. 主審法官的意見;
  4. 值得減刑的情況;
  5. 悔意;
  6. 對輔導的反應;
  7. 囚犯犯案時的年齡;
  8. 改過自新的可能性;
  9. 與其他個案的比較;
  10. 公眾利益;
  11. 心理狀況;
  12. 精神狀況;
  13. 服刑時的行為;
  14. 健康狀況;
  15. 囚犯現時的年齡;
  16. 已服刑期;
  17. 體恤理由;
  18. 最低刑期(若適用的話);
  19. 向執法機構提供的協助;及
  20. 任何其他有關因素。

委員會的運作

  1. 採取季度的循環
  2. 5. 委員會以季度循環的形式運作,一年
    召開四次會議覆核有關個案。按季召開
    會議是恰當的安排,由於有關方面須有
    充分時間擬備所須的文件,以及供委員
    會的成員在開會前詳細審議每個個案。

  3. 文件
  4. 6. 每一個季度的循環運作,通常是先由
    委員會秘書處列出所有在季度內合符期
    限覆核的個案。然後各有關部門擬備有
    關的報告書,這需時大概一個月。懲教
    署所提供的報告內容包括囚犯的表現、
    健康狀況,及如有需要的話,連同心理
    狀況報告。警方報告的內容包括囚犯在
    刑事方面的紀錄。社會福利署報告的內
    容包括囚犯的家庭狀況、改過自新機會
    和就業機會。有關的法庭紀錄也要提供
    。當秘書處接到全部所須的資料後,便
    會將資料成為個別囚犯的個案檔案,並
    安排該等個案檔案分成兩冊討論文件印
    行,一冊是刊載無限期刑罰的個案,而
    另一冊是刊載確定限期刑的個案。囚犯
    所提供的任何資料,例如申訴書,亦會
    歸入有關文件。內。有關這些文件的處
    理需要大概兩個月才能夠完成。

    7. 在第三個月初,便會將討論文件送交
    委員會成員,他們有3至4個星期時間審
    閱這些文件。同時,秘書處就個案進行
    背景資料研究,並且將囚犯的背景、刑
    事紀錄、所犯罪行的詳情、監獄的表現
    、改過自新的進度和委員會就先前類似
    個案而對刑期作出建議等資料撮錄成概
    要的形式。有關概要副本於會議前大概
    兩個星期分發給各成員參考。

  5. 會議
  6. 8. 委員會的季度會議每次為時一個下午
    。每次會議將覆核大概150宗個案。無
    限期刑罰的個案佔大概15%,而確定限
    期刑罰的個案則佔85%。一般來說,後
    者的個案較為直接,毋須長時間審議。
    委員會可能花較多時間討論無限期刑罰
    的個案。在每次會議前,成員會已經仔
    細研究有關個案。成員都是來自不同行
    業的專業人士,包括:心理病學、精神
    病學、社工、法律、教育和商界等。他
    們慣於處理大量文件。此外,有些成員
    ,包括主席,是以前非法定覆檢委員會
    的成員,他們一直跟進有關個案,熟識
    大多數個案的歷史。

  7. 申訴書及請願書
  8. 9. 委員會一接到申訴書和請願書,或從
    不同的來源,例如保安局,收到申訴書
    和請願書的副本,便會盡快收錄在交給
    成員考慮的討論文件內。在開會前不久
    才收到的申訴書和請願書便會在會上提
    交,並由成員在會議中考慮。

保安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