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會議
供參考之用
臨時立法會
保安事務委員會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規例》


目的

本文件旨在告知議員,我們建議為一九九七年六月制定
的《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下稱條例)制定附屬法例。

背景

2. 上述條例的其中一個目的,是為成立一個兼備有更完
善和合時宜的程序的法定覆核委員會,而訂定條文,使
我們的監禁刑罰覆核和減刑制度更具透明度、更有效率
及公正不阿。委員會可建議行政長官更改某些囚犯的刑
罰,亦可批准合適的無限期刑罰囚犯在監管下獲有條件
釋放,或在獲釋後接受監管。

3. 條例第43(1)條(副本載於附件)規定當局可就有關事宜
訂立規例。重要的是,我們必須在一九九八年年初向立
法機關提交《長期監禁刑罰覆核規例》(下稱規例),使
委員會能按照一套詳細而有法規基礎的程序運作。

建議

4.建議的規例旨在訂定條文,這些條文涉及:

  1. 委員會所考慮現有的有關資料,例如罪行性質、
    刑事罪行紀錄、主審法官的意見和減輕罪行的情
    況等。這些考慮因素與原先的非法定委員會考慮
    的因素大致相同。這項規例是根據條例第43(1)(b)
    條及43(1)(i)條制定,那些條文訂明當局可就委員
    會為或獲准為根據條例作出命令而考慮的事宜,
    及為更有效地貫徹條例的宗旨而必須作出的事宜
    ,訂立規例;

  2. 根據條例作出的命令由主席簽署(《監管釋囚條例》
    也有類似條文),及監管令訂明的條件所涉及的事
    項與適用於囚犯 ( 監管下釋放)計劃的事項相似,
    例如報到規定、就業情況及居住地方等。這項規
    例是根據條例第43(1)(c)條制定,該條文訂明當局
    可就委員會有權根據條例作出的命令而必須包括
    其中的事宜,訂立規例;

  3. 根據條例作出的命令符合由懲教署署長指明的格
    式(《監管釋囚規例》和《囚犯(監管下釋放)規例
    》也有類似條文)。這項規例是根據條例第 43 (1)
    (d)條制定,該條文訂明當局可就懲教署署長在條
    例實施方面的職能及職責,訂立規例;

  4. 委員會委員就覆核囚犯個案一事會見有關囚犯(
    《監管釋囚規例》和《囚犯(監管下釋放)規例》
    也有類似條文)。這項規例是根據條例43(1)(e)條
    制定,該條文訂明當局可就囚犯出席委員會為其
    覆核刑罰而進行的議事程序的權利的範圍(如有
    的話),訂立規例;以及

  5. 保安局局長指明進行議事程序的地方,而該等
    議事程序是指倘若委員會議事程序所關乎的囚
    犯親自出席的議事程序(不論他是根據條例出席
    聆訊或是在委員會同意下出席)。這項規例是根
    據條例第43(1)(f)條制定,該條文訂明若委員會
    議事程序所關乎的囚犯親自出席議事程序,保
    安局局長有權指明進行該等議事程序的地方。
保安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