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會議
供參考之用
臨時立法會
保安事務委員會
移交囚犯


目的

本文件旨在告知議員有關原居地並非香港的囚犯願意返
回原居國服刑的移交安排。

背景

2. 移交被判刑人士返回他們的國家服刑,目的是要透過
囚犯返回一個沒有語言和文化隔閡的環境,使親友可定
期探訪,從而幫助他們改過自新。

3.《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實施
,為移交囚犯的安排提供了法例依據。

移交外籍囚犯

4. 根據《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香港須與有關的司法
管轄區訂立移交安排,才可移交囚犯。有關安排與條例
內容一致,其中必須訂明:

  1. 引致被判刑人士被判服刑的作為,對兩個司法管
    轄區而言均須為刑事罪行;

  2. 移交方、接收方及被判刑人士均須同意移交;以


  3. 如移交方對刑罰作出修改(例如赦免或寬減刑罰)
    ,接收方須予以執行。
5. 上述安排包括規管一般囚犯移交事宜的雙邊協定,以
及就個別囚犯的移交作出的安排。我們的取向是透過雙
邊協定落實移交安排,不過,在雙邊協定的涵蓋範圍未
有充分建立之前,我們仍須就個別囚犯作出移交安排。

6. 到目前為止,香港已簽署兩份雙邊協定,第一份在一
九九七年四月十五日與美國簽訂,第二份則在同年十一
月五日與英國簽訂。當局現正繼續與其他國家進行磋商。

7. 我們已接獲53名外籍囚犯提出要求,希望返回原居國
繼續服刑,預料其中19人可透過已簽署或即將簽署的雙
邊協定進行移交,而其餘34人則會根據移交個別囚犯的
安排處理。

8. 現時,我們的法律只授權我們處理香港特別行政區與
特區以外地方的移交安排,其中並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
國的其他地方。我們須制訂新法例,香港特區與內地之
間才可移交囚犯。就移交囚犯的安排,我們首先會在現
有法律架構內商議。移交被判刑人士屬於司法協助事宜
,若干有關事宜必須與內地商討。我們現正處理比較緊
急的問題,例如移交逃犯的安排。我們希望日後可與內
地商討移交被判刑人士的事宜。

保安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