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供參考之用
臨時立法會
保安事務委員會
《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規例》


目的

本文件告知議員,我們建議為一九九七年七月制定的《
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條例 》(下稱「條例」)訂立附屬法
例。

背景

2. 條例第10(1)條規定,任何人如因入境事務處處長就特
區護照的發出、有效期、修訂和撤銷的決定感到受屈,
可針對該項決定提出上訴;此外,保安局局長可就該上
訴機制的成立和運作訂立規例。(條例第10條的副本見附
件。) 議員上次是於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保安事務委
員會會議席上商討此事,並曾促請當局盡快設立上訴機
制。

建議

3.建議的規例規定 -

  1. 成立上訴委員會;

  2. 所有上訴必須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進行聆訊
    和判決;
  3. 由保安局局長委任上訴委員會的合適人選;

  4. 每個上訴委員會包括 -

    1. 主席一名,由有資格獲任為地方法院法官的
      人中委任;以及

    2. 成員兩名,根據上述(c)項委任的成員名單中
      選出;

  5. 如有關事實的意見出現分歧,須以大多數意見為準
    ,而法律問題則以主席的解釋為依歸;

  6. 准許當事人聘用法律代表;

  7. 上訴委員會的工作程序細則由主席決定;以及

  8. 上訴委員會可處理有關在其成立前作出的決定而提
    出的上訴。

  9. 規例的草擬進度
4. 規例的草擬工作已接近完成。我們應可於短期內向臨
時立法會提交有關附屬法例。我們希望規例能在本立法
會期內制定。

5. 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來,當局拒絕的申請數目很
少(截至一九九八年一月十日,在超過400,000份已處理的
申請中,只佔30份);加上我們計劃在本立法會期內制定
有關規例,而上訴委員會可根據建議的權力,處理有關
在其成立前作出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因此我們認為無
須成立臨時上訴委員會。

保安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