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到建屋目標
引言

行政長官經已為政府訂下長遠目標,就是每年興建不
少於85,000個房屋單位。由財政司司長擔任主席的房
屋用地供應督導委員會負責監察有關工作,確保達到
這個目標建屋量,以期將來每年能夠平均地供應足夠
的樓宇單位。

2.房屋用地供應督導委員會經已編製十三年的建屋計
劃。此項計劃會每年向前推展,並分作以下三個階段:

  1. 首三年(由1997-98年度起計):完成劃撥土地的
    工作,建屋工程經已開始進行;

  2. 其後五年:備妥作房屋發展用途的土地,以供
    進行批地或賣地之用;以及

  3. 最後五年:必須物色到足夠可供房屋發展的新
    地方,以確保達到每年的建屋目標。

3.房屋用地供應督導委員會已編製了計劃首兩階段所
有房屋發展項目的目錄。督導委員會並已就每年各類
房屋的建屋量制定「監察清單」,作為監察建屋計劃
的主要工具。

問責機制

4.為加快房屋供應,房屋用地供應督導委員會已訂立
新的問責機制,用以監察建屋情況。此外,督導委員
會並設立完整的機制,以便在中央及地區層面迅速解
決影響建屋計劃的問題。

5.政府三個主要部門,包括房屋署、地政總署及拓展
署,會負責推行監察清單內的建屋計劃。這三個部門
負責監察各項建屋工程計劃,由物色用地至房屋單位
建成為止各個階段的進度,並協調其他部門負責的工
作。

6.對於新市鎮、策略性發展區和主要發展區的房屋計
劃,拓展署負責把房屋地盤準備好後,才移交地政總
署,以便批出供興建私營房屋,或批予房屋署興建公
營房屋。然後,地政總署及房屋署會負責有關的建屋
計劃,直至單位建成為止。至於其他地區的建屋計劃
,房屋署及地政總署會分別全面負責公營及私營房屋
計劃所有階段的發展進度,直至單位建成為止。

7.三個負責監察房屋計劃的主要部門的職責撮述如下:

在新市鎮、策略性
發展區和主要發展
地區進行的房屋計劃
在其他地區進行的
房屋計劃
公營房屋私營房屋公營房屋私營房屋
平整地盤 拓展署 拓展署 房屋署 地政總署
完成建屋 房屋署 地政總署 房屋署 地政總署

8.有關的主要部門的首長級人員或「工程監督」,均
須監察在建屋計劃內每一項房屋工程的進度,確保工
程能夠準時完成。

解決平整土地及建屋問題的程序

9.工程監督須透過部門首長,向房屋局局長,以至財
政司司長負責。他們須嚴格遵行監察清單所載的建屋
時間表,並透過適當的地區機制解決影響地盤平整及
建屋的問題。假如有關問題未能在地區層面解決,工
程監督須將問題提交部門首長,並於有需要時提交由
房屋局局長擔任主席的房屋工程行動小組 ( 如涉及個
別建屋計劃 ) 或由房屋局局長及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
領導的委員會迅速解決。對於任何仍然未能解決的建
屋問題,則由房屋用地供應督導委員會作最後決定。
附件載有解決建屋問題的架構圖。

監察建屋量

10.工程監督須每月向房屋局滙報他們負責的所有建屋
計劃的進度。房屋局則扮演中央角色,監察整體建屋
情況。有關的監察清單會定期予以修訂及更新,而任
何可能影響既定的每年預計建屋量的問題,均會優先
加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