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號:TBCR 3/5591/94(97) Pt.9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公共巴士服務條例》
(第230章)
向九龍巴士(1933)有限公司批出新專營權


引言

在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五日會議上,行政會議建議,而
行政長官指令 ─

  1. 應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條例)第5條,批准
    新專營權條款*,以便授權九巴營辦368條路線的
    公共巴士服務。新專營權為期九年十一個月,由
    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以及

  2. 應根據條例第5(1)條,制訂《1997年路線表(九龍
    巴士公司)(第2號)令》*。這命令訂明新專營權所
    涵蓋的368條路線。
背景
一般背景


2. 九龍巴士(1933)有限公司(九巴)目前的專營權
到一九九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便期滿。九巴已提出申請
,要求獲批為期十年的新專營權。

3.九巴旗下車隊共有3 700部巴士,目前分別在九龍和
新界營辦 308條獨營巴士線,並以非獨營方式營辦 60
條過海隧道線。

服務表現評估

4. 我們根據多個已確立的指標,評估了九巴的服務表
現。九巴過去兩年可供使用的巴士比率,一直保持在
100% 以上,而脫班次數則由一九九五年的 4.9% 減至
一九九六年的3.5%。據交通投訴組表示,九巴在一九
九六年接獲的投訴,平均每百萬乘客人次有1.3宗,在
四間專利巴士公司中是最少的。

5. 九巴亦致力於公開其更多財務和營運資料,並且是
首間發表服務承諾和服務約章的專利巴士公司。在未
來五年,九巴擬開辦40條新路線和進行1183個改善項
目,並會擴大車隊陣容,把巴士數目由目前3700輛增
至4 000輛。此外,對於乘客量不足或人口日減的服務
地區,九巴建議取消12條路線和進行108個改善項目,
以符合服務效益。

6.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上述評估結果,同意向
九巴批出為期約十年的新專營權。新專營權會在二零
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而非八月三十一日期滿,以免新
專營權須在新學年的開課日(即九月一日)才生效。

專營權的磋商工作
(A)取消九巴的利潤管制計劃


7. 九巴目前的專營權受利潤管制計劃的限制。這項計
劃為九巴每年可賺取的「准許收益」設定上限,限額
相等於其固定資產平均淨值的 16%。假如九巴在某年
的盈利超出准許收益,便須把超出的盈利撥入發展基
金。相反,假如盈利低於准許收益,九巴則可從基金
提取款項,彌補利潤的不足,以紓緩加價壓力。

8. 在磋商過程中,我們已向九巴表示,我們擬取消其
利潤管制計劃。我們與九巴商定一個沒有利潤管制計
劃或其他取代計劃的新專營權時遇到困難,所以磋商
工作需要較預期為長的時間才可完成。

9. 九巴強烈反對政府撤銷其利潤管制計劃。該公司認
為,在任何釐定車費的過程中,最重要的是能適當地
平衡乘客與投資者的利益。為了能保持這種平衡,九
巴擬議了多個可取代利潤管制計劃的方案,以納入新
專營權內。但我們認為無法推薦當中任何建議。由於
其他專營權目前都沒有利潤管制計劃,並沒有理由為
九巴作出例外的安排。

10.經過長時間的磋商,九巴表示願意接受新專營權沒
有利潤管制計劃的安排,但要求政府考慮四點。首先
,在新專營權內增訂一項條文,訂明行政會議在釐定
九巴的車費時,必須顧及九巴需要獲得合理投資回報
。第二,如未能達到合理的回報率,九巴應有權要求
仲裁。第三,九巴新專營權內的巴士路線,應可繼續
以獨營方式營辦。第四,九巴希望反映在其巴士業務
方面,巴士公司以往運用股東資金在公開市場上購得
六幅永久的車廠用地的市值。

(B)在釐定車費時考慮的因素

11.關於九巴提出的第一點,我們一向認為專營公司必
須提供令人滿意的服務,同時也需要獲得合理的投資
回報,任何新的巴士專營權都應在這兩者之間取得平
衡。因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同意把一項新條文
納入新專營權內,訂明當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釐定
九巴的車費時,可考慮若干因素,其中包括需要使九
巴獲得合理回報。

(C)專利巴士公司的仲裁權

12.至於九巴要求取得仲裁權的建議,我們注意到,條
例在一九七五年制定之前,專營公司與行政局在有關
法例所訂明的情況下,可通過協議調整巴士的收費,
如未能達成協議,則可通過仲裁來解決。條例在一九
七五年制定後,刪除了上述的仲裁條文,行政局自此
成為釐定巴士收費的唯一批核當局。同時,中巴和九
巴的專營權受到利潤管制計劃的限制,這項計劃規定
了專營公司可賺取的利潤,為每年的固定資產平均淨
值某個指定的百分率,被認為在某程上保證了專營公
司可獲得合理的投資回報。

13.目前,海底隧道、大老山隧道和東區海底隧道的營
辦商均不受任何利潤管制計劃的規管,其有關法例,
也訂有仲裁條文。我們已通知九巴,我們會研究應否
在《公共巴士服務條例》中訂定仲裁權,以及可賦予
的權利範圍。

(D)九巴巴士路線的獨營權

14.我們已向九巴解釋,目前,所有其他巴士專營公司
都是以非獨營方式營辦巴士路線。為了公平起見,也
為了準備日後開放巴士服務的市場,並沒有理由保留
九巴巴士路線的獨營權。經進一步商討後,九巴現已
接納,在新專營權內訂明所營辦的路線,不會享有獨
營權,這項安排與其他專利巴士公司相若。

(E)九巴把車廠用地市值反映於其巴士業務

15.目前,巴士車廠用地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專營公司
運用股東資金在公開市場購置的永久用地;第二類是
通過私人條約獲得的永久用地;而第三類則是以短期
租約方式租用的用地。現時九巴經營巴士業務的用地
有六幅屬於第一類(有關用地),兩幅屬於第二類,
八幅屬於第三類。

16.根據利潤管制計劃和九巴現有的專營權的限制,有
關用地的價值凍結在成本價或一九五九年七月的估值
,以計算准許收益。我們將會在臨時立法會提出決議
,使利潤管制計劃不適用於九巴的新專營權。九巴希
望在巴士業務方面反映有關用地的市值。

17.我們難以接納九巴上文所述的建議。由於所有的有
關用地對九巴的經營十分重要,容納了九巴40%的維
修和停泊巴士的設施,反映有關用地的市值可能會增
加九巴的經營成本和引致較高車費。

18.經進一步磋商後,九巴現已答應放棄有關建議,但
希望獲准轉讓其荔枝角車廠用地的業權。

(F)轉讓荔枝角車廠用地的業權

19.荔枝角車廠在一九六五年興建,用作停放車身 9 米
長的巴士。時至今日,這個車廠已不能容納車身長達
12米的九巴現代化車隊,而車廠的設計,不論在行車
通道、泊車位間隔和作業地區,以及內部設施和設備
方面,都已不合時宜。此外,車廠位於美孚新邨附近
,該處居民經常投訴這個車廠造成環境滋擾。這幅用
地已在一九九三年根據《城市規劃條例》重新劃定為
「綜合發展區」。

20.九巴建議當新專營權生效後,把荔枝角車廠用地的
業權轉讓給九巴的全資附屬公司,然後由附屬公司以
象徵式租金把荔枝角用地租回九巴使用,以便營辦專
營巴士服務,直至運輸署署長(署長)認為於西九龍填
海區興建的、可配合九巴現代化車隊需要的新車廠可
運作為止。轉讓業權和興建新車廠所需的一切費用均
由九巴的股東負責,九巴不會在申請加價時,把這些
費用轉嫁乘客。此外,九巴目前位於蝴蝶谷和月輪街
兩座臨時車廠的設施也會遷往新車廠。新車廠建成後
,可提供約 400 個車位供泊車和維修用途。待新車廠
建成和遷移荔枝角車廠後,茘枝角的用地無須再用作
營運九巴的專營巴士服務,屆時,這幅土地便可由九
巴重新發展或轉售。

21.我們認為這項安排可以接受,理由如下 ─
  1. 這幅用地已重新劃定為「綜合發展區」,而遷移
    荔枝角車廠,可大大改善該車廠長期以來對附近
    地區居民造成的環境滋擾;

  2. 九巴在遷移車廠前須遵守有關條件 - 即負責興建
    一間新的現代化車廠,但不會使乘客有任何額外
    負擔;以及

  3. 在可行的情況下把車廠設施遷離人口稠密的地區
    ,是可取的做法,以便更善用土地。
22.根據條例,署長有權確保專營公司維持適當的車廠
設施,以用作巴士營運。因此,我們已把一項條文納
入新專營權內,訂明九巴須事先獲得署長的書面批准
,才可轉讓或轉售車廠設施 (包括荔枝角用地)的業權
。根據新專營權的條款,署長在給予批准時,還可訂
下合理的條件。署長在批准轉讓荔枝角用地業權的建
議時,會根據以下原則,訂立條件 ─
  1. 為作出對政府有利的安排,九巴的附屬公司須簽
    定具法律約束力的承諾書,以便可訂明:

    1. 在轉讓業權後,荔枝角的車廠會租回九巴
      ,用作營辦巴士服務,附屬公司只可收取
      象徵式租金,數額不得超過車廠目前的折
      舊額,這項安排直至署長認為西九龍填海
      區的新車廠可運作為止;

    2. 附屬公司不得終止或沒收,或導致或准許
      終止或沒收荔枝角車廠的租用權,直至署
      長認為西九龍填海區的新車廠可供運作為
      止;以及

    3. 附屬公司不得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放棄荔枝
      角車廠在法律上的業權或實益業權,直至
      署長認為新車廠可運作為止。


  2. 為對政府作出有利的安排,九巴須簽定具約束力
    的承諾書,訂明不會放棄、或導致或准許終止、
    沒收或放棄該公司在租用荔枝角車廠方面的權利
    和權益,直至署長認為新車廠可運作為止。

  3. 因轉讓業權、興建和使用新車廠引致的一切費用
    全部由九巴的股東承擔,九巴不得藉着提高車費
    ,把這筆開支轉嫁乘客。
23.政府打算把西九龍填海區的用地以短期租約方式,
並以市值租金租給九巴,最初為期七年。租約到期時
,如九巴根據條例仍是專營公司,我們會考慮延長租
約。

(G)新專營權

24.九巴已表明會接納新專營權。這項專營權與過去兩
年批給其他巴士公司的專營權相若。現把專營權各項
主要條款的重點載於附件,供各位議員參閱。

25. 我們會根據條例第5(3)條,在臨時立法會提出決議
,使利潤管制計劃不再適用於九巴的新專營權。我們
已分別在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和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
六日,就城巴有限公司和新大嶼山巴士 (1973) 有限公
司的新專營權,作出相同的安排。

26.我們稍後會採取措施,撒銷條例中與規管利潤管制
計劃的運作有關的條文。

新的巴士路線表令

27.九巴目前的《巴士路線表令》在一九九五年五月三
十一日由前行政局通過。九巴的新專營權內所訂明的
新路線網,會包括新命令所指定的368條巴士路線,以
及由目前至一九九七年八月三十一日開辦的所有臨時
路線。

對財政和人手的影響

28.有關建議對政府的財政和人手沒有影響。

公眾諮詢

29.上一屆立法局已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通過一
項議案,促請政府在九巴目前的專營權期滿後,取消
九巴的利潤管制計劃。在辯論中發言的議員表示支持
向九巴批出不設利潤管制計劃的新專營權。

宣傳

30.政府會發出新聞稿,並安排發言人答覆傳媒的查詢。

查詢

31.如對本資料摘要有任何查詢,請與下述人員聯絡 ─

運輸署助理署長黃振亞女士
電話:2829 5210。


政府總部
運輸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




附件
九巴新專營權的主要條款摘要

第I部(第1至5條)


《巴士路線表令》沒有把九巴日後營辦的任何路線訂為
獨營路線。換言之,根據第 3 條,九巴營辦新專營權指
定的路線,不會享有獨營權。

第 5 條保留有關規定,即九巴過半數董事須通常居於香
港,但不再規定他們須同時是英聯邦公民。

第II部(第6至16條)

第 6 條規定,如財政司司長提出要求,九巴的股份須在
聯合交易所上市。

根據第 9 條,署長可指示九巴與其他專營公司共用旗下
設施,或把設施的擁有權轉讓給其他專營公司,或接受
由其他專營公司轉讓的設施。有關共用和轉讓設施的條
款細節,會由專營公司通過誠意協商達成協議,如雙方
不能達成協議,則由署長訂定有關細節。

第 15條規定九巴須成立乘客聯絡小組,並授權署長就小
組的成員組合和舉行會議等事宜給予指示和批准有關規
則,以及要求九巴就需要跟進的事項提交報告。

根據第16條,署長在諮詢九巴的意見後,可指示九巴使
用指定的處所製造、維修、保養和停泊巴士,以及九巴
就新專營權而使用的其他車輛。

第III部(第17至22條)

第18條訂明九巴固定資產的折舊率。這樣可方便審核調
整車費的申請。九巴不得把地價的攤銷計入調整收費的
審核內,目前所有專利巴士公司也受到同樣的限制。

建築物的折舊率以40年作為計算基礎,九巴認為這樣更能適當反映實際的使用年期。我們沒有異議,因為這個折舊率與政府樓宇和其他某些公用事業目前採用的折舊率是一致的。 第19(1)條規定九巴須以附表形式披露,當新專營權開始
生效時,為營運專營巴士服務而使用或保存的資產。第
19(2)和(3)條訂明,九巴必須事先獲得署長或財政司司長
的批准,才可轉售或發展附表指明的任何土地或建築物。

根據第20(1)條,九巴的應急基金和退休基金必須由精算
師審核,並詳細訂明獲委任的精算師須具備的資歷。當
新專營權期滿後,如財政司司長給予指示,應急基金的
結餘應由信託人或受託人託管,直至新專營權期滿後10
年為止,以便在這10年間清償因第三者向九巴索償而引
致的款項。在專營權期間,九巴可根據精算師的核數結
果,向財政司司長申請批准,把應急基金中經精算師證
明多出的款項撥回損益表內。行政會議在釐訂九巴的收
費額時,除其他事項外,也可考慮按上述情況撥回的款
額。

第21條訂明,九巴現有的專營權在一九九七年八月期滿
後,在批出新專營權後第一次申請加價時,發展基金的
貸方結餘須用以抵銷加價的壓力。

行政會議行使條例第 13條所賦予的權力,決定九巴的收
費時,可考慮多項因素,第22條列出其中某些因素。由
於九巴提出要求,我們已在這些因素當中加入須使九巴
投資公共巴士服務獲得合理的回報一項。

第IV部(第23至26條)

第 23條規定九巴須披露營運和財務的資料,以增加九巴
在運作方面的透明度。

根據第 26條,署長和財政司司長可在新專營權生效第四
年後進行「中期」檢討,以評估九巴的表現。行政會議
可根據檢討結果,在獲得九巴的同意後,修訂九巴的專
營權。

專營權附表1

這附表列出九巴宣布由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起,為營運
專利巴士服務而使用或保存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