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1201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2/PL/WS

臨 時 立 法 會
福 利 事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1997年11月26日(星期三)
時 間 :上午8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王紹爾議員(主席)
陳財喜議員(副主席)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梁智鴻議員
莫應帆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婉嫻議員
馮檢基議員
羅叔清議員

缺席委員:

李啟明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江華議員
蔡根培議員
譚耀宗議員
蔡素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第I項

衛生福利局副局長(3)
喬樂平先生

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2)
鄧仲敏小姐

社會福利署署長
梁建邦先生

社會福利署副署長(行政)
黃游倩如女士

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津貼)
黃保華先生

總社會工作主任(服務表現事務組)
周廖鳳儀女士

高級庫務會計師(津貼財務)
呂淑貞女士

議程第II項


社會福利署副署長(行政)
黃游倩如女士

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社會保障)
簡何巧雲女士

總社會保障主任(3)
胡樹榮先生

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1)
趙崇幗女士

資訊科技署助理署長
麥鴻崧先生

應邀出席:

議程第I項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機構財務及行政委員會主席
周倩霞太平紳士

機構財務及行政委員會副主席
吳志榮太平紳士

機構財務及行政委員會委員
盧朱燕群女士

助理總幹事(發展)
古嫣琪太平紳士

香港社會工作人員協會
蔡海偉先生
陳永健先生

關注福利服務前景大聯盟
蔡盛僑先生
彭韶永先生
余子明先生
葉淑儀小組

列席秘書:

總主任(2)4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4
麥麗嫻女士


I.為資助非政府福利機構而制訂的新撥款形式
(臨立會CB(2)647(01)至(03)號文件)

許賢發議員申報利益,表示他是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聯會”)主席。

2.社聯一位代表表示,社聯基於下述理由,認為不能接
受政府為資助非政府福利機構所擬訂的津貼撥款方案 ─

  1. 新的津貼制度主要側重服務表現,與服務質素並
    無直接關係。同樣地,擬議服務質素標準著重程
    序要求,只會導致大量行政工作,對服務質素卻
    毫無保證。職員為應付額外行政工作,無形中減
    少提供直接服務的時間。

  2. 固定津貼撥款方案要求非政府機構以高於中點職
    員薪酬成本的薪酬聘請職員,這樣會導致有關機
    構出現財政困難。據悉,根據新撥款方案,每個
    服務單位所得的津貼撥款額將定為依據認可職員
    編制所得出的中點職員薪酬成本,但會扣減 2 %
    以反映社會福利界正常的流失率/空缺率。另外
    會再加上6.1%作為公積金供款。在這種情況下,
    較高級的職員而薪點高於薪幅中點者,便會成為
    所屬機構一項財務負擔。

  3. 以新津貼撥款方案計算出的資助額,將會令非政
    府機構入不敷支,所謂新津貼制度可讓非政府機
    構更靈活地善用資助額,實在毫無根據。據悉,
    根據擬議津貼制度,部分非政府機構所得的資助
    額將不敷應付開支。有關的非政府機構為削減開
    支,可能須與公務員薪級表脫鈎,縮減職員數目
    或以較低級的職員替代現有的職員。

  4. 非政府機構可以把尚未開銷的撥款累積作為儲備
    ,但累積所得的儲備不得超過該機構全年津貼額
    的兩成。政府不會再有撥款用於薪點遞增所涉及
    的開支,也不會補足因任何原因引致虧損之數。
    這種做法實在有欠公允。

  5. 由於所有新的受資助服務單位均須加入新的固定
    津貼撥款計劃,選擇沿用現行津貼制度的非政府
    機構若就新計劃申請撥款時,便須依循兩套截然
    不同的津貼制度。

  6. 新的津貼制度未能鼓勵非政府機構改善服務。

3.該位代表指出,現行津貼制度亦存在以下的問題 ─

  1. 政府對投入資源的管制太多,令非政府機構不能
    靈活地重新調配各個資助項目和服務單位之間的
    資源;

  2. 應簡化申請程序和付款制度,以減少不必要的行
    政工作;

  3. 中央行政支援不足;及

  4. 現行制度並無鼓勵非政府機構更有效地善用資源。

4.該位代表表示,固定津貼撥款方案應循以下方法加以
改善 ─

  1. 應全數資助職員薪酬。在計算款額時,不應扣減
    2%的資助額。此外,應全數資助公積金的供款。

  2. 應在新訂津貼制度下訂立措施鼓勵有關機構改善
    服務。

  3. 新的服務單位應可選擇加入現行或擬議津貼制度。

5.該位代表表示,現行津貼制度最大的優點,就是非
政府機構保證獲得足夠撥款,可悉數支付職員費用及
其他費用。然而,此制度仍需改善如下 ─

  1. 應取消有條件資助的政策;

  2. 應准許非政府機構更靈活地組合若干職系的職員
    ,用以重新調配人手;及

  3. 應准許非政府機構自由調撥同一機構內其他費用
    項目的撥款,餘額將不被扣回,院舍服務單位食
    物一項的撥款則除外。

6.該位代表表示,對於選擇沿用現行津貼制度的非政
府機構,政府當局應繼續推行各項協議的改善措施,
包括中央行政、人手安排、提升督導人員等等。當局
尤其應該首先推行協議的中央行政費用計算方案。此
外,選擇沿用現行津貼制度的非政府機構就新計劃申
請撥款時,政府當局應以同一準則作出甄選。

7.香港社會工作人員協會一位代表關注擬議津貼制度
對服務質素及社工界人員專業發展的影響。他指出職
員具備的資歷和經驗會直接影響提供的服務。然而,
根據新津貼制度,非政府機構獲得的津貼額,將會依
據認可職員編制的中點職員薪酬成本計算出來,該等
機構並且有權決定對職員資歷的要求。這樣,恐怕非
政府機構為求削減職員費用,會盡量不僱用服務年資
長及/或資歷較高的職員。他認為此擧會嚴重影響服
務質素。

8.該位代表指出,向非政府機構給予足夠資助至為重
要,因為這樣該等機構才可專注改善服務質素。然而
,根據新的津貼制度,非政府機構容易會出現財政困
難,職員要兼顧尋求款項令服務得以持續,最終會導
致服務質素下降。

9.該位代表察悉,政府當局聲稱在過去30年,社會福
利界的資助額未嘗超過中點職員薪酬成本。然而,他
指出時移勢易,在過去30年,社會福利界發展迅速,
許多服務現已進入相對鞏固的階段。在這種情況下,
職員累積了相當經驗,因而職員費用現正接近或高於
中點職員薪酬成本。因此,他質疑以固定津貼撥款方
案計算出的撥款額是否足夠支付職員費用。

10.關注福利服務前景大聯盟一位代表表示,大聯盟同
樣反對新津貼制度,並指出以下各點 ─

  1. 新措施容許非政府機構靈活地自行決定職員編制
    ,此擧可能導致人手縮減及工作量大增,從而影
    響服務質素。

  2. 部分支持新制度的非政府機構並無徹底諮詢其前
    綫職員對此制度的意見。政府當局應強制規定,
    非政府機構必須諮詢轄下職員對新制度的意見。

  3. 應諮詢服務使用者對新制度的意見。

  4. 澳洲曾推行此擬議制度,最後證實失敗。政府當
    局實應引以為鑑。

  5. 社會福利界收集了約 5 000 個簽名,支持擱置擬
    議制度。

11.社會福利署署長應主席所請回應表示,政府當局尚
在諮詢受資助界別對擬議制度的意見。當局會進一步
考慮代表團體的意見及非政府機構作出的回應。他強
調當局尚未決定此事的未來路向,並否認當局打算在
1998年4月1日起推行新制度。

12.社會福利署署長表示,現行制度以發還款項的形式
運作,缺點是未能鼓勵非政府機構更有效地善用資源
。根據舊制度,非政府機構不可保留任何累積儲備,
政府會給予資助並補貼虧損之數。在很大程度上,政
府要負責非政府機構的財政責任,因而須對投入該等
機構的資源施加嚴格的管制。政府當局訂立新津貼制
度,旨在提高其透明度、公平原則和問責性。擧例說
,新的服務表現監察制度將會著重服務表現。

13.社會福利署署長認為,各方對固定津貼撥款方案意
見紛紜。他同意會研究社聯在較早時提出的雙線發展
方案,就是認真檢討擬議撥款方案,同時力求改善現
行撥款制度。

14.關於新津貼制度方面,社會福利署署長特別指出,
非政府機構絕對可隨意加入固定津貼撥款制度。最近
一項調查可支持新撥款制度的可行性。該項調查發現
,有 7 成非政府機構的職員費用低於中點職員薪酬成
本,而且在過去30年,非政府機構的職員費用從未超
過中點職員薪酬成本。社會福利署署長的見解與代表
團體在上文所述的意見相反,他認為社會福利服務在
最近10年才迅速發展。社會福利署署長亦請議員留意
,有關機構加入新制度後,職員費用高於中點職員薪
酬成本的機構,只有在第 6 年,或當其職員費用在第
1年至第5年期間下降至中點職員薪酬成本時,當局才
會按中點職員薪酬成本給予資助。

15.代表團體批評部分非政府機構沒有諮詢職員對新制
度的意見,社會福利署署長在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
始終認為,非政府機構的管理人員應諮詢外勤人員的
意見,因為外勤人員給予的支持對推行新制度極為重
要。他表示政府當局最初向非政府機構提出有關建議
時,已特別強調這一點。

16.社會福利署署長在答覆主席的詢問時表示,津貼方
案工作小組已包括非政府機構管理人員的代表,因為
他們熟識現行制度的運作和問題。社會福利署 (“ 社
署 ”) 現正進行一項諮詢工作,蒐集受資助福利機構
的意見。社會福利署署長認為,有關方面普遍支持根
據一套服務質素標準和《津貼及服務協議》,制訂服
務表現監察制度。然而,該監察制度的實施時間仍有
待商定。至於固定津貼撥款方案,社會福利署署長表
示,鑑於各項反對意見,當局會進一步檢討該建議,
以回應社會福利界的關注事項。

17.許賢發議員指出,津貼方案工作小組內的非政府機
構代表實際上不能參與制訂該撥款建議的細則。在當
局擬訂了建議內的每項細則後,他們才有機會就有關
建議提出意見。他認為在擬訂各項撥款建議的過程中
,受資助福利機構的代表甚少機會可表達意見。社會
福利署署長解釋,要邀請現有的 173 間非政府機構委
派代表共同參與擬訂建議內的細則,存在技術問題。
儘管如此,該固定津貼撥款方案業經津貼方案工作小
組核正。此外,政府當局現正展開一項為期兩個月的
工作,諮詢社會福利界的意見,非政府機構可藉此良
機表達意見及查詢關於新津貼制度的資料。社會福利
署署長在回應主席的意見時,答允考慮擴大新津貼制
度 3 個工作小組的成員組合,以吸納更多非政府機構
的代表。

18.何世柱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加強與社聯的合作,
讓社聯可協助蒐集受資助福利機構的意見。政府當局
應全面考慮該等意見,然後才對各項建議作出定稿。
社會福利署署長指出,津貼方案工作小組的成員已包
括社聯高層管理人員在內。至於為何政府當局在最初
的階段不邀請非政府機構參與工作,單方面訂立該撥
款建議,社會福利署署長解釋,由於社聯曾提出要求
,表示若政府當局希望社聯諮詢社會福利界對新安排
的意見,便應向社聯提供具體建議。

19.許賢發議員澄清,獲委任的社聯職員只是以個人身
份加入津貼方案工作小組,他們並非社聯的代表。他
重申政府當局應徹底諮詢工作小組的意見,然後才訂
立撥款建議的各項細則。

20.出任津貼方案工作小組主席一職的社會福利署副署
長 (行政) 解釋,鑑於社會福利界傾向選擇在1981年推
行的標準成本津貼模式,當局才會制訂固定津貼撥款
方案。她表示,考慮到現時非政府機構的職員費用仍
遠遠未達到中點職員薪酬成本,加上工作小組部分成
員表示支持,工作小組才提出新津貼撥款建議。

21.議員察悉,近期由社署進行的一項調查 ( 回覆率達
7成 ) 顯示,只有不足1至2%的受訪者完全接納政府當
局的建議,有 16.5% 的受訪者表示,若建議得到改善
,他們才會接納建議。其餘受訪者則表示反對建議或
不甚清楚建議的細則。

22.社聯一位代表問及上文所討論的雙線發展方案會否
引致額外費用,以及究竟非政府機構可否應付因推行
新制度而增加的額外行政工作。社會福利署署長在回
應時澄清,政府當局尚未決定會否採納該雙線發展方
案。政府當局認為,新津貼制度既不會引致額外費用
,也不會為政府節省款項。然而,不論採用何種津貼
制度的模式,政府當局會繼續尋求額外資源,以改善
福利服務和配合額外的需求。社會福利署署長表示,
政府當局現正考慮向部分可能出現困難的非政府機構
提供額外資源,以應付由新制度衍生的額外行政工作
量。不過,他相信若新津貼制度得以推行,長遠來說
,可減輕非政府機構的行政工作,因為該制度力求簡
化程序,令非政府機構可更靈活地運用資源。

23.社會福利署署長在回應陳財喜議員的詢問時,解釋
為何在新制度下政府當局不會承擔非政府機構任何虧
損之數。他強調非政府機構可隨意加入固定津貼撥款
制度。因此,非政府機構應該有充分時間研究其財政
狀況及職員流失率,以及諮詢職員的意見,然後才決
定是否加入新制度。他重申,新津貼撥款制度旨在鼓
勵非政府機構引進管理措施,使資源可物盡其用。因
此,若政府向該等機構保證會承擔機構的虧損,便會
違反整個固定津貼撥款額的目的。他補充說,社署會
密切關注選擇加入新資助制度的非政府機構的財政狀
況和運作。政府當局亦會保證,任何福利服務不會因
個別非政府機構的財政問題而受影響。

24.社會福利署署長在回應時認同陳婉嫻議員的意見,
若非政府機構須依循兩個不同的津貼制度運作,將會
出現問題,而且可能與機構的政策不一致。他表示政
府當局會檢討各項安排。

II.推行資訊系統策略第一階段計劃:社會保障電腦
系統

(臨立會CB(2)647(04)號文件)

25.政府當局為社署推行資訊系統策略第一階段計劃提
出撥款建議,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 (社會保障) 特別指
出上述撥款建議的重點。

26.許賢發議員提及在資訊科技署設立一個小組,負責
監督社會保障電腦系統 (“該電腦系統”) 所需的擬議
非經常員工開支時,要求獲悉增設38個職位以支援該
電腦系統的理由。他又質疑,為何政府當局需調配社
會保障主任負責支援該電腦系統。

27.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 (社會保障) 在回應時表示,社
署現時有一個負責監督類似的可行性研究的小組,也
是由一位總社會保障主任掌管。她解釋,社會保障主
任非常適應社會保障付款系統的電腦化進程。他們既
明白資訊科技方面的事宜,又理解社會保障辦事處的
運作,故此比資訊科技職系人員更勝任這項工作。

28.社會福利署副署長(行政)表示,推行該電腦系統可
削減所需人手 ─

  1. 可減省文件工作,令助理文書主任和文書助理的
    工作量分別縮減25%和55%;

  2. 在推行該電腦系統後,社會保障辦事處將不再需
    要打字員;及

  3. 部分社會保障援助申請個案可交由更多較低職級
    的人員負責覆核。

29.總社會保障主任(3)表示,擬增設的38名人員的工作
分配情況將會如下 ─

  1. 21名額外人員負責設立中央個案紀錄儲存庫,並
    把現有紙張形式的個案紀錄移往中央個案紀錄儲
    存庫;

  2. 5名額外人員負責支援使用該電腦系統的職員;及

  3. 兩名額外人員負責提供有關訓練。

30.資訊科技署助理署長補充說,社署擬增設的職位亦
須為該電腦系統的維修及支援事宜提供意見。他強調
社署增設38名人員負責執行的工作,不會與擬增設的
資訊科技人員的工作重疊。

31.陳婉嫻議員要求獲得以下的進一步資料:該電腦系
統可如何改善服務,以及因推行該電腦系統令一般職
系人員出現人手過剩而須重新調配的細節。社會福利
署副署長 (行政) 答稱,新系統可大大縮短受助人的輪
候時間,更快獲得櫃台人員接待和提供服務及處理申
請。此外,新系統亦可縮短交通意外傷亡援助和暴力
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劃個案的款項發放輪候時間。該電
腦系統亦對用以處理申請的手提電腦和打印機提供支
援,社署外勤人員無須返回總辦事處,亦可查核電腦
紀錄和參考以往的紙張形式的個案紀錄。

32.社會福利署副署長(行政)表示,雖然採用該電腦系
統後,將不再需要若干文職人員及打字員,但上述人
員可由社署或其他政府部門吸納。

33.陳財喜議員詢問為何需時3年才設立社會保障電腦
系統,資訊科技署助理署長在回應時解釋,由於涉及
的工作非常繁重,實在不能把預計完成的日期提前。
陳議員表示,在成功推行該電腦系統後,政府當局可
考慮就已改善的服務申請國際標準化組織9000的認可
資格。

34.資訊科技署助理署長在回應莫應帆議員的詢問時同
意,當社署就客戶資訊系統和基本科技系統進行可行
性研究時,政府當局可考慮在系統內增添資訊站服務。

35.資訊科技署助理署長在回應主席的詢問時表示,當
局將會進行資訊系統策略第二階段的可行性研究,惟
尚未擬訂時間表。至於推行該電腦系統對人手構成的
影響,社會福利署副署長 (行政) 表示,推行該系統削
減人手而節省的款項,可用以支付聘用額外人員所需
的款項。

36.會議於上午10時4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