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臨 時 立 法 會 議 事 規 則

由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臨 時 立 法 會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四 月 十 二 日 訂 立 。




I 部
會議規程


44. 主席決定為最終決定

      臨時立法會主席、全體委員會主席或任何常 設或專責委員會主席分別就臨時立法會及委 員會會議遵照會議規程行事負責。主席在會 議規程問題上所作決定為最終決定。



45. 臨時立法會及委員會會議中的秩序

   (1)臨時立法會主席、全體委員會主席或任 何常設或專責委員會主席如發覺有議員在辯 論中不斷提出無關的事宜,或冗贅煩厭地重 提本身或其他議員的論點,於向臨時立法會 或委員會指出該議員的行為後,可指示該議 員不得繼續發言。

   (2)如議員行為極不檢點,臨時立法會主席 、全體委員會主席或任何常設或專責委員會 主席即須命令其立即退席,不得繼續參與臨 時立法會或委員會的該次會議;臨時立法會 秘書須按照主席的命令採取行動,以確保該 命令得以遵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