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臨 時 立 法 會 議 事 規 則

由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臨 時 立 法 會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四 月 十 二 日 訂 立 。




J 部
表決


46. 就議題作出決定

   (1)除了基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二)條、 第七十三(九)條、第七十九(六)、(七)條及第 一百五十九條另有規定外,所有提交臨時立法會 或全體委員會表決的議題,均須以出席會議而又 參與表決的議員贊成者及反對者的過半數決定。

   (2)如贊成者及反對者數目相等,臨時立法會主 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除原有表決權外,另有權作 決定性表決。



47. 答聲的聽取

   (1)臨時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將待決議 題交由臨時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表決時,須先請 贊成該議題的議員說“贊成”,繼而請反對該議 題的議員說“反對”。

   (2)臨時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聽畢議員 “贊成”及“反對”的答聲後,該議題即經完全 表決,其他議員不得就該議題發言。

   (3)臨時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繼而可根 據其所判斷贊成者及反對者的數目,說出其以為 贊成者佔多或其以為反對者佔多(視屬何情況而 定)。如無議員按照下一款規定質疑臨時立法會 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的判斷,則該主席須宣布 該議題就此決定。

   (4)如有議員要求進行點名表決,以質疑臨時立 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以為贊成者或反對者 佔多的判斷,則臨時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 席須命令臨時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進行點名表決 。除本議事規則第49(3)至(6)條(點名表決)另 有規定外,點名表決須在點名表決鐘聲響起3分鐘 後立即進行。



48. 電子表決系統的使用

      除臨時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另有指 示外,凡臨時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會場內設 有電子表決系統以供點名表決之用,出席而 又參與表決的議員在進行點名表決時,須按 照該電子系統操作的規定使用該系統進行表 決,而臨時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須 據此宣布點名表決的結果。



49. 點名表決

   (1)除本議事規則第48條(電子表決系統的使用) 另有規定外,在有命令進行點名表決時,贊成者 及反對者數目須由臨時立法會秘書記錄。主席須 先請贊成該議題的議員舉手,由臨時立法會秘書 在座位表上記錄,然後交由主席讀出有關議員的 名字及數目。主席繼而請反對該議題的議員舉手 ,由臨時立法會秘書在座位表上記錄,然後交由 主席讀出有關議員的名字及數目。主席再而請就 該議題放棄表決的議員舉手,由臨時立法會秘書 在座位表上記錄,然後交由主席讀出有關議員的 名字及數目。如無議員提出質疑,則主席須宣布 點名表決的結果。

   (2)議員如表示其表決有誤或其表決遭錯誤計算 ,可要求修改,但必須在臨時立法會主席或全體 委員會主席宣布點名表決的結果之前提出。

   (3)在緊接臨時立法會主席宣布議案修正案的點 名表決結果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宣布法案修正案的 點名表決結果後,議員可無經預告而立即動議於 其後就該議案或該議案的任何修正案,或就法案 的修正案進行點名表決時,臨時立法會或全體委 員會須在點名表決鐘聲響起一分鐘後立即進行各 該點名表決。屆時臨時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 主席須就該議案提出待議議題。

   (4)如第(3)款的議案獲得通過,臨時立法會主 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須就其後進行的每項有關的 點名表決(如有的話)作出相應的命令。

   (5)如有多於一項有關臨時立法會議程所列附屬 法例的議案(本議事規則第29(3)條(議案及修正 案的預告)提述的議案除外),則在臨時立法會主 席宣布該議案或該議案的任何修正案的點名表決 結果後,議員可無經預告而立即動議於其後就附 屬法例提出的議案或該議案的任何修正案進行點 名表決時,臨時立法會須在點名表決鐘聲響起一 分鐘後立即進行各該點名表決。屆時臨時立法會 主席須就該議案提出待議議題。

   (6)如第(5)款的議案獲得通過,臨時立法會主 席須就其後進行的每項有關的點名表決(如有的 話)作出相應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