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臨 時 立 法 會 議 事 規 則

由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臨 時 立 法 會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四 月 十 二 日 訂 立 。




L 部
財政程序


68. 撥款法案的提交及二讀

   (1)載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本財政年度或 下一財政年度全部服務開支的財政需求預算 的法案,稱為撥款法案。載有上述財政需求 詳情的預算案,須在該法案列於臨時立法會 議程以進行首讀的會議開始之前,提交臨時 立法會。

   (2)撥款法案二讀議案的待議議題提出後, 有關辯論即告中止待續,不得早於其後第七 天恢復辯論。恢復辯論時,辯論範圍須限於 香港的財政及經濟狀況,以及法案及預算案 內所顯示政府政策及行政的一般原則。

   (3)除本議事規則第72(10)條(財務委員 會)另有規定外,預算案一經提交臨時立法 會,即告交付全體委員會,而撥款法案一經 二讀,亦即告付委予該委員會。



69. 全體委員會處理撥款法案的程序

   (1)全體委員會審議撥款法案時,該法案的 條文須押後至審議附表或各附表後始予審議。

   (2)在審議附表時,每一開支總目均須與有 關的預算一併考慮;本議事規則提述的“分 目”或“子目”,指當時正進行討論的預算 總目的分目或子目。

   (3)在審議附表時,全體委員會主席須提出 “下述各總目的款額納入本附表”的待議議 題,並指示臨時立法會秘書讀出該等總目的 編號。任何總目或一組總目的編號一經讀出 ,將該總目或該組總目的款額納入該附表的 待議議題,即當作已提出。除非有議員根據 下一條規則動議作出修正,否則可就該議題 進行辯論。辯論的範圍只限於需要撥款服務 的政策,而非任何子目或分目的詳情,但可 提述該項服務所涉及的收入或款項的詳情。

   (4)附表內所有總目獲得處理後,全體委員 會主席須隨即提出“該附表(或該經修正的 附表)納入本法案”的待決議題,付諸表決 ,該議題不容修正,不容辯論。

   (5)每一附表獲得處理後,全體委員會主席 須提出“下述各條文納入本法案”的待議議 題,並指示臨時立法會秘書讀出各條文的編 號。任何條文編號一經讀出,將該條文納入 該法案的待議議題,即當作已提出。如某條 文經作修正,則該經修正條文的編號須由臨 時立法會秘書再次讀出,而將該經修正條文 納入該法案的待議議題,亦當作已提出。

   (6)除因附表的撥款總額改變而須相應修正 者外,不得動議對任何條文作出修正。此等 相應修正,只限由獲委派官員動議,且可無 經預告,而有關議題須立即付諸表決,不容 修正,不容辯論。當修正最後一條條文的議 題表決後,全體委員會主席須隨即提出“經 修正條文納入本法案”的待決議題,付諸表 決,該議題不容修正,不容辯論。

   (7)就法案各條文提出的議題均已表決後, 全體委員會須回復為臨時立法會,並由一名 議員就該經修正或無經修正的法案(視屬何 情況而定),向臨時立法會作出報告。



70. 全體委員會處理撥款法案預算總目的修正案

   (1)如全體委員會主席認為某項修正案會 令任何開支總目所獲分配款額增加,不論 增加的部分為子目、分目或總目本身,則 該修正案只可由獲委派官員動議。

   (2)增加總目款額的修正案,不論所涉者 為子目、分目或總目本身,須較削減同一 子目、分目或總目本身款額的修正案獲優 先處理;如增加款額的修正案獲得通過, 則不得動議就同一子目、分目或總目本身 削減總目款額的修正案。

   (3)任何議員均可動議藉削減開支總目內 子目的款額以削減該總目所獲分配款額的 修正案,動議格式如下: “為削減(或刪除)分目 子目 而將總目 削減 元”。

   (4)如分目已分列為子目,則為削減或刪 除分目而削減某一總目款額的修正案,即 不合乎規程。

   (5)如總目已分列為分目,則只削減總目 而不削減該總目的某一分目的修正案,即 不合乎規程。

   (6)刪除某一總目的修正案,即不合乎規 程,不得列入臨時立法會議程內。

   (7)每一總目的子目或分目的修正案,均 須列入臨時立法會議程內,並按照各該子 目及分目在預算案總目內的先後次序,逐 一加以審議。

   (8)如有多於一項就削減同一子目、分目 或總目款額修正案的預告,該等修正案須 按照建議削減款額的大小依次列入臨時立 法會議程內,以建議削減款額最大者居先。

   (9)就每項修正案所進行的辯論,範圍只 限於該項修正案有關的子目、分目或總目 ;某一子目或分目的修正案獲得處理後, 不得修正或辯論任何前列的子目或分目。

   (10)當所有列於臨時立法會議程內而與 某一開支總目有關的修正案獲得處理後, 全體委員會主席須再次提出“總目的款額 納入本附表”的待議議題,或提出“總目 (經增加或削減)的款額納入本附表”的經 修正待議議題,視乎情況所需。有關該等 議題的辯論,須同樣受到本議事規則 第69(3)條(全體委員會處理撥款法案的程 序)適用於辯論的限制所規限。 (於1997年9月10日修正)



71. 撥款法案的三讀

      撥款法案三讀議案不容修正或辯論而付諸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