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臨 時 立 法 會 議 事 規 則

由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臨 時 立 法 會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四 月 十 二 日 訂 立 。




N 部
其他事宜


82. 議員以專業身分受聘

      議員不得以專業身分代表某一方,或以其可 藉以收取費用或報酬的身分,列席臨時立法 會或任何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會議。 (於1997年9月10日修正)



83. 個人利益的登記

   (1)除按第(2)款的規定就個人利益作登記的 目的外,每名議員不得遲於臨時立法會議決通 過所指定的日期,以臨時立法會主席批准的格 式,向臨時立法會秘書提供其須予登記的個人 利益詳情。

   (2)每名新任臨時立法會議員,須在其為填補 臨時立法會議員空缺而成為臨時立法會議員的 日期起計14天內,以臨時立法會主席批准的格 式,向臨時立法會秘書提供其須予登記的個人 利益詳情。

   (3)每名議員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如有變更,該 議員須在變更後14天內,以臨時立法會主席批 准的格式,向臨時立法會秘書提供變更詳情。

   (4)臨時立法會秘書須安排將該等詳情登錄於議 員個人利益登記冊內,而該登記冊可供任何人士 在辦公時間內查閱。

   (5)在本條中,“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指 **

         (a)公共或私營公司的受薪董事職位;

         (b)接受薪酬的僱傭關係、職位、行業 、專業或職業;

         (c)客戶的姓名或名稱,如以上所提述的 個人利益包括議員向客戶提供的個人服務 ,而該等個人服務是由於其臨時立法會議 員身分所引致或以任何方式與該身分有關 者;

         (d)作為臨時立法會議員時,來自任何人 士或組織的財政贊助,而提供詳情時須說 明該項贊助是否包括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付 予該議員或其配偶的款項,或給予該議員 或其配偶的實惠或實利;

         (e)議員或其配偶由於與其臨時立法會議 員身分有關或由該身分引致的海外訪問, 而該次訪問的費用並非全數由該議員或公 費支付;

         (f)議員或其配偶因其議員身分從

           (i)香港以外的政府或組織;或

           (ii)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之人士

         所收受或代表上述政府、組織或人士所 收受的款項、實惠或實利;

         (g)土地及物業;

         (h)公司或其他團體的名稱,如據議員 所知,其本人,或連同其配偶或未成年 子女,或代表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持有 該公司或團體的股份的實益權益,而該 等股份的面值超過該公司或團體已發行 股本的百分之一者。



84. 個人金錢利益的披露

   (1)議員在臨時立法會或任何委員 會或小組委員會會議上,不得就其 有直接金錢利益的任何議題表決。

   (2)議員在臨時立法會或任何委員 會或小組委員會會議上,如沒有披 露有關的個人金錢利益的性質,不 得對直接或間接與該利益有關的事 宜動議任何議案或修正案,亦不得 就該事宜發言。

   (3)在臨時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或 小組委員會的任何辯論或議事程序 中,議員如在席,必須聲明任何與 所議事宜有關的直接金錢利益。

   (4)以某議員有第(1)款所述的直 接金錢利益為理由將其表決作廢的 議案,可無經預告由任何議員於進 行點名表決時,在臨時立法會主席 、全體委員會主席、委員會主席或 小組委員會主席說出贊成者及反對 者的數目後,立即動議,否則不得 動議。

   (5)臨時立法會主席、全體委員會 主席、委員會主席或小組委員會主 席有權酌情決定是否就該議案提出 待議議題;運用該酌情權時,須考 慮所表決事宜的性質,以及其表決 受質疑的議員在該事宜上的利益是 否屬於直接的金錢利益,而非屬香 港其他居民同樣享有的利益,並須 考慮該議員表決的事宜是否政府政 策。

   (6)將某議員的表決作廢的待議議 題提出後,該議員可在臨時立法會 、全體委員會、委員會或小組委員 會會議上在其原位發言解釋,但隨 後須於辯論該議題及就該議題進行 表決時退席。

   (7)將某議員的表決作廢的議案如 獲通過,臨時立法會主席、全體委 員會主席、委員會主席或小組委員 會主席須指示臨時立法會秘書、委 員會秘書或小組委員會秘書據此將 原來的點名表決贊成者及反對者數 目更改。



85. 與個人利益有關的處分

      任何議員如不遵從本議事規則第83 條(個人利益的登記)或第84(1)、 (2)或(3)條(個人金錢利益的披露) ,可由臨時立法會藉訓誡或譴責,或 暫停職務或權利的議案加以處分。



86. 准許新聞界及公眾人士進入會場

      在符合臨時立法會主席不時訂定的規 則下,新聞界及公眾人士得准進入臨 時立法會旁聽臨時立法會的會議,而 臨時立法會秘書須確保該等規則得以 遵從。



87. 行為不檢

      臨時立法會主席、全體委員會主席、 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主席可命令將任 何行為不檢或看來相當可能有不檢行 為的新聞界或公眾人士驅離會場。



88. 外人離場

   (1)在臨時立法會、全體委員會、委 員會或小組委員會會議上,議員可隨 時無經預告而起立動議外人離場,並 指明外人離場適用於當天會議的餘下 程序,抑或只於審議某些事項的一段 時間。議案一經動議,臨時立法會主 席、全體委員會主席、委員會或小組 委員會主席隨即須提出該待議議題, 而臨時立法會、全體委員會、委員會 或小組委員會須先行處理該議題,然 後繼續處理該議案動議時臨時立法會 、全體委員會、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 當前的事項。

   (2)臨時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 席可隨時命令外人離場,並命令將會 議廳各門關閉。

   (3)當臨時立法會、全體委員會、委 員會或小組委員會,或臨時立法會主 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命令外人離場時 ,新聞界及公眾人士須立即離開會議 廳或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正舉行會議 的委員會會議室,而臨時立法會秘書 或委員會秘書須確保此項命令得以遵 從。



89. 議事規則的暫停執行

      具有暫停執行某條議事規則的目 的或效力的議案,除非事前已作預告, 或經臨時立法會主席同意 ,否則不得動議。



90. 議事規則未有規定的程序

      對於本議事規則內未有作出規定的事宜, 臨時立法會所須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臨時 立法會主席決定;如臨時立法會主席認為 適合,可參照其他立法機關的慣例及程序 處理。



91. 釋義

      在本議事規則內,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a)《基本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整天”一詞不包括作出預告當天 、舉行有關會議當天及有關期間內的公 眾假期;

         (c)*政府*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成立前,凡 提述*政府*,即為提述*香港特別行 政區行政長官*,而凡提述*官員*, 即為提述*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 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人員*;及

         (d)印載”的提述,包括所有藉機 械、電力、電子及攝影將文字複製 的方法的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