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强积金制度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强积金制度与职业退休计划的衔接安排 -
注册职业退休计划的豁免准则
目的
本文件旨在阐述按照职业退休计划条例注册的职业退休
计划(“注册职业退休计划”)所需符合的建议规定,
以便该计划的成员及其有关雇主获得豁免而不受强积金
规定所管限 -
- 过渡日期: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见下文第8
段);
- 受托人的基本标准(见下文第10至第11段);
- 豁免现有职业退休计划的成员(见下文第12段);
- 新成员必须受保存及可调动性条文所管限(见
下文第13至第15段);及
- 现有成员及新成员均享有一次选择权以选择参
加职业退休计划或强积金计划(见下文第16至
第18段)。
背景职业退休计划的状况
2. 职业退休计划是雇主为雇员提供退休及离职保障而自
愿成立的退休计划。它们须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条例(香
港法例第 426 章)(“该条例”)注册或须获该条例豁
免注册并受该条例的条文所约束。本港目前约有 18,000
个自愿成立的职业退休计划,受保障的雇员超过850,000
名,约占本港劳动人口的28%。
强积金计划与职业退休计划的分别
3. 由于职业退休计划的成立是属于自愿性质,该条例有
许多规定是较强积金计划条例的规定为宽松。比较于职
业退休计划条例,强积金计划条例在计算供款、计划安
排、计划本籍、受托人的核准等方面均有特定的要求。
此外,强积金计划条例要求供款须全部及即时归属予雇
员,累算权益须保留至65岁及在转职时才可调动。
4. 以下表格列出强积金计划条例及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的
主要特点比较:
| 主要特点 | 强积金计划条例 | 职业退休计划条例
|
|---|
| 性质 | 强制性 | 自愿性
|
| 形式 | 信托形式 | 信托或保险形式
|
| 计划本籍 | 香港 | 香港或海外国家
|
| 受托人的核准 | 需要 | 不需要
|
保存及可调动 性规定 | 有 | 沒有
|
| 归属 | 全部及即时 | 归属比例
|
| 供款率 | 根据全部现金 收入计算 | 通常根据基本底薪计算
|
5.在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生效前,此等退休计划大多属于
非正式的安排。 随著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的实施,雇主
需要花费为数不少的专业费用去妥善的设立有关计划。
6. 即使雇主已设立了「妥善」的退休计划,他们亦需花
费不少金钱去修改有关的信托契据及投资委托书等,以
符合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的规定。 许多雇主亦藉此机会
把他们的个别计划合并,以减少他们将来根据职业退休
计划条例的规定所需作出的报告,但此举费用却相当昂
贵。
7.因此政府就职业退休计划与强积金制度的衔接安排所
作出的建议是为了达到以下的目标而厘定:
- 不会破坏雇主与其现有雇员的雇佣契约关系;
- 为所有雇员提供公平均等的待遇;
- 保障雇员的权利及利益;
- 对现有的计划安排尽量作出最少的干预;及
- 所有雇员最终可透过职业退休计划或强积金计划
保存部分权益,留待退休后享用。
建议
过渡日期 ─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
8.现建议豁免安排只给予符合以下规定的注册职业退休
计划:
- 在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或之前成立,此日是所
有职业退休计划提交注册申请的截止日期;及
- 在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在一九九五年十月十
五日成立的新计划必须在三个月內提交注册申请
的截止日期)或之前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条例提交
豁免或注册申请。
9.在该日之后成立的新计划将不获豁免。
受托人的基本标准
10.我们建议获豁免于强积金制度的注册职业退休计划必
须符合“受托人的基本标准”一 文就有关受托人的资格
所列出的规定。政府是根据职业退休计划的现有良好运
作方法来厘定此等最低规定,而这些规定亦不如强积金
制度施加的规定那样严格。
11.现时的受托人安排将可继续延用。但任何新获委聘的
受托人必须符合“受托人的基本标准”一文所列出的规
定。
豁免现有职业退休计划的成员
12. 现建议所有注册职业退休计划如能符合衔接安排所
规定的要求,该计划的现有成员将可获得豁免。(此
等符合豁免资格的计划称为「获豁免于强积金制度的
注册职业退休计划」)。換言之,他们目前甚至日后
在这计划中所累积的累算权益将获豁免不受所有强积
金规定所管限,直至到离开计划为止。
新成员必须受保存及可调动性条文所管限
13.我们建议所有合资格的新雇员可获准加入获豁免于强
积金制度的注册职业退休计划。他们在计划中的累算权
益将不受完全及即时归属的条文所管限,但他们须受保
存及可调动性条文所管限,惟此等规定只适用于计算至
相等于强积金法定的基本供款额所累积的累算权益款项
(“强积金基本权益”)。
14.“强积金基本权益”之计算方法如下:
1.2 x 最后12 个月的每月有关入息总额(20,000港元为最
高限额)x 服务年期
15. 当计划的新成员有权在获豁免于强积金计划条例的注
册职业退休计划下领取所得权益时,其“强积金基本权
益”必须转入一个由雇主营办或参与的强积金注册计划
或自行选择的集成信托计划。
一次选择权
16.我们建议现有成员及合资格的新雇员均有一次选择权
去选择参与职业退休计划或强积金计划。
17.现建议雇员的一次选择权只适用于:
- 强积金制度实施时;
- 转职时;及
- 缩减成员的将来权益时。
18.若任何成员或合资格的新雇员选择参加强积金计划,
有关雇主需要安排成立一项雇主营办计划或参与一项集
成信托计划以符合条例所订的要求。
论据过渡日期 -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
19.鉴于现有计划的雇主刚在职业退休计划条例下完成繁
复的注册手续,而强积金制度的颁布与职业退休计划条
例的实施时间十分相近,豁免安排的最主要目的是减少
强积金制度对那些在强积金制度颁布前已存在的现有职
业退休计划造成的即时影响。
20.至于为决定豁免资格而决定何日是最适当日期,我们
曾考虑过两个日期。其中一个是一九九五年八月三日,
即强积金计划条例制定之日,而另一个则是一九九五年
十月十五日,即所有现有计划必须在职业退休计划条例
下申请注册的截止日期。由于大部分现有的计划是在八
月三日至十月十五日期间申请注册,故我们认为以一九
九五年十月十五日作过渡日期会较为公平,而执行上亦
会较为容易。
受托人及投资的基本标准
21.本文第10至第11段的建议旨在透过提高受托人标准以
给予获豁免于强积金制度的成员更多的保障。
豁免现有职业退休计划的成员
22. 衔接安排其中一项主要的政策目标是希望不会破坏
现有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合约关系。本文第12段的建议可
确保获豁免于强积金制度的职业退休计划的现有雇员将
不受任何影响。
新成员必须受保存及可调动性条文所管限
23.为了达到政策的目的,即给予雇员同等的待遇及透过
职业退休计划或强积金计划所需保存的权益为将来退休
时给予雇员一个保障,我们认为要求获豁免于强积金制
度的注册计划的新成员必须接受保存及可调动性条文所
管限是合理和公平的。
一次选择权
24.我们建议给与雇员一次选择权去选择参加职业退休计
划或强积金计划而不订明法定最低供款/权益水平及归属
规定的原因是:
- 假若在法定最低供款/权益水平上施加完全及即时
归属规定将会带来下列影响:
- 基于备存纪录工作复杂,行政费用将会增加
。每名计划成员的帐戶将需要分为两个,一
个用作保存强积金计划实施前的权益,而另
一个则用作保存强积金计划实施后的权益。
后者还需要再一分为二,一个用作确定基本
强积金供款款额(这笔款额可完全及即时归
属予成员),而另一个则用作确定超逾强制
性基本供款款额的非强制供款款额。
- 完全及即时归属规定会令提供款项的负担增
加,因为将不会有任何未归属于成员的权益
拨归雇主去减低或抵销将来的供款额。
- 不须成员供款的计划亦难以切合规定的最低
供款要求。
- 倘若此等规定只施加在新雇员,则会产生两
「类」雇员,并会令劳资关系变得紧张。
- 由于给予雇员选择权,雇员将因应其个人情况(例
如服务年资,继续为雇主服务或离职的意向)及计
划权益的特色(例如供款率、计划的权益水平及归
属比例)以决定选择那一个计划会带来更多得益。
- 估计那些服务年资短而又打算在不久将来离
职的雇员大部分会选择强积金计划,因为其
有关权益可完全及即时归属予他们。
- 但倘若职业退休计划能提供较强积金丰厚的
权益,而雇员又可在短期內就可累积比强积
金规定的最低水平还要高的权益,则雇员大
有可能选择参加职业退休计划(但所需承受
的风险是若他留任服务现时雇主的打算供款
最低水平)。
25.如何就可能收到低于强积金最低水平的权益之风险作
出评估,完全视乎个别雇员的决定。在其累算权益低于
强积金的最低水平时,雇员可自行决定是否辞职。假如
雇主终止雇用雇员,则基于归属比例,许多职业退休计
划提供予雇员的权益,会较强积金计划所提供的权益为
少。但该等符合雇佣条例所载有关长期服务金及/或遣散
费的准则之雇员,仍可领取此等款项,而在许多情况之
下,此等款额水平均可与强积金计划之雇主供款的权益
水平相比。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财经事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