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
1998年立法会選举:
選举开支限额
目的
本文件载述政府对在1998年举行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
届立法会選举和選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選举,有关選举开
支限额的初步建议。我們欢迎各委员就载于附件A的政
府初步建议,发表意见。
背景
2.在香港,规定選举经费的方法,是就候選人的竞選活
动开支,订立限额。《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香港法
例第288章)第 13(1) 条,赋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权
力,就每一名参加選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選举或参選角逐
立法会议席的候選人可作出或可由他人代其作出的選举
开支,订立限额。
3. 订立選举开支限额,是为了使各名候選人可以在同一
基础上竞爭。这个限额并沒有规限候選人进行竞選活动
的方式,而只要候選人的开支维持在指定限额內,便可
自由決定实际开支数额。1995年立法局選举所订的選举
开支限额载于附件B。
初步建议
I.地方選区選举
4.我們需要考虑,在立法会地方選区選举採用名单投票
制的情况下,应怎樣施行選举开支限额的规定。过去,
所订限额是适用于个别候選人。不过,在名单投票制下
,会由不同的候選人名单(而不是个人候選人)在選举
中角逐。同樣,竞選活动亦会以名单(而不是个人候選
人)的基础进行。因此,应为每一组候選人名单的总選
举开支,设定限额。
5. 在1995年的立法局選举,单议席地方選区的選举开支
限额为200,000元。为参加1998年立法会地方選区選举的
候選人名单订立選举开支限额时,我們需要考虑到在
1998年时,每个地方選区所涵盖的人口数目和地区面积
均远较以往为大。地方選区所涵盖的人口数目和地区面
积大大增加,表示候選人须调配更多资源,以有效地进
行竞選活动。同樣,由于選举制度有所改变,应容许候
選人增加开支,以便进行更多元化的竞選活动。此外,
去届立法局選举至今的通胀亦应考虑在內。有一点亦应
注意,就是政府已展开大规模的選民登記活动,协助所
有合资格人士登記为選民。我們会进行全面的家访计划
,逐戶探访全港各个家庭。我們的目標,是使更多合资
格人士登記,令選民人数得以大幅增加。換言之,候選
人须接触的選民数目,将远较以往为大。经考虑各个因
素后,我們认为每组候選人名单的選举开支限额应订于
下述水平 -
- 3议席選区 - 1,500,000元;
- 4议席選区 - 2,000,000元;及
- 5议席選区 - 2,500,000元。
6. 我們亦研究过,有不同数目候選人的候選人名单应否
有不同的总選举开支限额。就这方面来說,有一点应注
意,就是同一選区的每组候選人名单,不论名单有多少
候選人,所面对的選民数目和選民的地区分布情况,亦
是一樣。为使各组候選人名单可在同一基础上竞爭,应
容许他們使用同樣数额的選举开支,进行竞選活动。因
此,我們建议,同一選区內各候選人名单的選举开支限
额应该相同。
7. 根据《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的规定,我們亦须为个
别候選人订立選举开支限额。在名单投票制下,候選人
名单上的每名候選人,其選举开支限额将与适用于该名
单的限额相同,但同一名单上所有候選人的总選举开支
不得超过适用于该名单的限额。
附件C扼述有关个别候
選人選举开支限额的安排。
II. 功能界别選举
8.1995年採用了一種4级的選举开支限额制度,而有关的
選举开支限额是根据各个功能界别的登記選民数目来厘
定。我們建议,1998年的選举亦採用类似制度,但各级
别的選民人数则会作出一些调整。在厘订每个级别的限
额时,我們须反映選民人数的差异,和考虑到应让候選
人可以进行更多元化的竞選活动,亦顾及到通胀的情况
。我們建议,1998 年立法会功能界别選举的4个级别的
選举开支限额分别为:第一级 - 100,000元;第二级 -
160,000元;第三级 - 320,000元,以及第四级 - 480,000
元(有关功能界别選举开支限额的4个级别,请参阅附
件A)。
9.在1998年新增的各个功能界别当中,其中3个(渔农
界、保险界和航运交通界)的合资格選民人数少于300
人。我們建议,把这3个新功能界别归入包括「指定」
功能界别(即市政局、区域市政局和乡议局功能界别)
的第一级。至于其余5个新功能界别,则按界别內的登
記選民数目,纳入其他各级。
III. 選举委员会選举
10.1995年的選举委员会由283名区议员组成,而選举开
支限额则与纳入第一级的「指定」功能界别相同。但
考虑到1998年的選举委员会的選民数目会有所增加 -
会由800名来自不同界别的人士组成,我們建议1998年
選举委员会選举的選举开支限额应订于功能界别第二
级的水平,即160,000元。
IV. 選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選举
11.大部分選举委员会界别分组是以功能界别为基础。
由于選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選举的候選人所面对的選民
,与相应的功能界别選举的候選人相同,所以,他們
进行竞選活动所需的资源,应沒有不同。因此,我們
建议,選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選举应採用与功能界别選
举相同的4级選举开支限额制度。
12.在沒有相应功能界别的選举委员会界别分组当中,
有部分的合资格選民少于300名。这些界别分组分别是
:酒店界、全國政协、市区临时区议会和新界临时区
议会。我們建议,应把这些界别分组纳入第一级(即
100,000元)。其他界别分组则按其登記選民数目,纳
入其他各级。
时间表
13.由于選举时间表紧凑,并且需要尽早公布明年選举
的详细规则,我們拟于1997年年底前就有关事宜,作
出決定。
政制事务局
1997年11月22日
附件A
1998年立法会選举和選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選举
選举开支限额的初步建议
| 選举界别 | 建议(元)
|
|---|
| 地方選区
|
| (i) 3议席選区 | 1,500,000
|
| (ii) 4议席選区 | 2,000,000
|
| (iii) 5议席選区 | 2,500,000
|
| 功能界别
|
| (i)「指定」功能界别 * | 100,000
|
| (ii) 不超过5 000名登記選民(不包括 (i)) | 160,000
|
| (iii) 5 001至10 000名登記選民 | 320,000
|
| (iv) 超过10 000名登記選民 | 480,000
|
| 選举委员会 | 160,000
|
| 選举委员会界别分组
|
| (i)「指定」界别分组 # | 100,000
|
| (ii) 不超过5 000名登記投票人(不包括 (i)) | 160,000
|
| (iii) 5 001至10 000名登記投票人 | 320,000
|
| (iv) 超过10 000名登記投票人 | 480,000
|
*包括市政局、区域市政局、乡议局(即乡事界)、渔
农界、保险界和航运交通界等功能界别。
# 包括渔农界、保险界、航运交通界、酒店界、全國政
协、乡议局、市区临时区议会和新界临时区议会等界别
分组。
附件B
1995年立法局選举選举开支限额
| 選举组别 | 1995年
|
|---|
| 地方選区 | 200,000元 (单议席)
|
| 功能界别 *
|
| (i)「指定」功能界别 # | 50,000元
|
| (ii) 不超过5 000名登記選民(不包括 (i)) | 80,000元
|
| (iii) 5 001至15 000名登記選民 | 90,000元
|
| (iv) 超过15 000名登記選民 | 100,000元
|
| 選举委员会 | 50,000元
|
*指在1995年立法局選举已设立而在1998年立法会選举
中获保留的功能界别。
#包括市政局、区域市政局和乡事界等功能界别。
附件C
名单投票制:个别候選人的選举开支限额
根据《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選举开支包括候選人或
其代表为了该選举或为帮助或促成候選人当選的目的,
而支付的任何费用。在名单投票制下,候選人名单上任
何一名候選人的選举开支,均为名单上所有候選人的選
举开支。因此,名单上每名候選人的限额,亦相等于整
份候選人名单的限额。
2. 根据《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候選人不可使用超过
法定限额的選举开支。同时,其他人若未经候選人书面
授权,不得作出任何選举开支,而获授权人士亦不可使
用超过他获授权支出的数额。倘若支出超逾法定的選举
开支限额或获授权作出的开支数额(视乎属何者而定)
,会被视作《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內的一项非法行为。
3. 基于上文第1和第2段所述的有关法例规定,当候選人
名单组成后,名单上的任何候選人或其代理人在作出任
何選举开支前,必须事先获得该名单內所有其他候選人
所作出的书面授权。这方面的授权须根据選举管理委员
会(下称選管会)所制定的规例而作出。此外,候選人
代理人的委任和行为亦受選管会所制定的规例和指引规
管(见附注)。
4.我們的初步构想,是由選管会制订一份适用于候選人
名单的书面授权表格,该表格须包括一些基本资料,并
由名单上所有候選人签署。举例来說,一组参加 4议席
地方選区選举的4人名单,便应在授权书列出下述资料 -
候選人资料 (第1栏) | 组成名单前所作出 的選举开支数额
(第3栏)
|
|---|
| A候選人 | $AA
|
| B候選人 | $BB
|
| C候選人 | $CC
|
| D候選人 | $DD
|
获授权作出選举开支 人士的资料
(这些人士可以是候選
人本人及/或其代理人) (第2栏) | 获授权作出的开
支数额(第4栏)
|
| 候選人
|
| A候選人 | $AA
|
| B候選人 | $BB
|
| C候選人 | $CC
|
| D候選人 | $DD
|
候選人的代理人
|
E代理人(属A候選人)| $EE
| | F代理人(属A候選人) | $FF
|
| G代理人(属B候選人) | $GG
|
| H代理人(属B候選人) | $HH
|
| I代理人(属C候選人) | $II
|
| J代理人(属D候選人) | $JJ
|
第3和第4栏的款额总和,不得超过有关的選举开支限
额。建议中的4议席地方選区選举开支限额为2百万元。
5. 候選人须在選举后呈交一份详细的選举开支申报表
。个别候選人有责任保存一份妥当的帐目。根据《舞
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候選人罔顾后果或蓄意作出或
授权他人作出超逾有关限额的選举开支,即属违法。
(附注:候選人在组成名单前所作出的選举开支,会
计入其本人的選举开支內。)
199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