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1) 594/98-99(01)


《1998年商業登記(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議員在1998年11月24日的會議席上提出的各點關注


  1. 稅務局局長(下稱"局長")在何種情況下,會根據擬議第6(4B)條行使權力,從登
    記冊中刪除某業務或某業務分行,並在憲報刊登刪除記項的公告?

  2. 有否存在因當局疏忽而出現某項業務或業務分行獲得登記的個案?若有,請提
    供該等個案的詳情。有否考慮其他須由局長根據擬議第6(4B)條行使權力的個
    案?

  3. 根據現行第6(4)(a)條,倘若某項業務或分行屬非法,局長無須將該項業務或分
    行登記。請解釋何謂"非法"及誰人有權決定某項業務或分行是否屬非法?

  4. 請考慮從登記冊中刪除某業務或某業務分行的記項前,讓經營該業務或業務分
    行的人士有機會作出陳情或提出申辯,藉以抗辯局長的決定。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