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
對香港律師會所提交意見書的回應


  1. 因獲豁免送檢的定畫影片上映而感到憤懣的人士可採取的補救途徑

    電影檢查條例已有條文賦予公眾人士就電影檢查監督(下文簡稱「監督」)或檢
    查員所作決定提出投訴及/或上訴,而這權利並不會受擬設的第8A條所影響。
    任何人基於道德、宗教、教育或其他理由,對某定畫影片的上映感到憤懣,不
    論該定畫影片是否獲豁免送檢或分類,可以書面方式向監督提出投訴。監督會
    就有關投訴進行調查,並視乎情況引用新訂立的第8A(3)條,要求有關人士根據
    電影檢查條例(下文簡稱「該條例」)第8條呈交有關影片以作分類。在審查有關
    定畫影片後,監督可批准該定畫影片上映並豁免將影片分級,亦可批准該定畫
    影片按指定級別(即第I、IIA、IIB或III級影片)上映。如任何人基於道德、宗教、
    教育或其他理由,對該定畫影片的分級感到憤懣,則可根據該條例第19條要求
    審核委員會審核監督或檢查員所作出的決定。

  2. 為市民提供服務的時限

    擬議的修訂旨在授權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下文簡稱「局長」)以規例形式制
    訂當局為市民提供各類服務的法定時限,避免經常需要修訂電影檢查條例。因
    此,在第9(1)、10(5)、15(B)(4)(a)及15K(5)條內列明的時限已被第9(3)、10(5)、
    15(B)(4)(b)及15K(5)條的「訂明期間」所取代;而新增的第29(1)(p)條則授權局
    長根據電影檢查條例以規則形式訂明有關期間。1998年電影檢查(修訂)規例下
    新增的附表5亦列明根據第9(3)、10(5)、15(B)(4)(b)及15K(5)條所訂明的期間,
    而該修訂規例將於1998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制定當日訂立。

    電影檢查監督 (即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 會不時公布有關影片分級工作
    的服務承諾,以反映其為改善服務所採取措施的成效。在每年送呈立法會審
    議的管制人員報告內,亦有報道關於履行服務承諾的情況。

  3. 條例草案的中文版

    負責擬備條例草案中文版本的法律草擬人員的意見載於附件


fm64



附件


對香港律師會就條例草案中文本所作建議的意見


第8A(3)條

1. 中文本與英文本具有同等意義,無需修改。尤其注意 -

(a)監督可藉書面通知而規定某人送呈定畫影片,並非藉向該人送達書面通知而規定;

(b)"憑藉第(2)款上映或擬憑藉第(2)款上映"是正確的因為"憑藉第(2)款上映"應同時修
飾"擬"。

第19(2A)條

2. (a)第(2A)款的英文本藉參照"subsection(2)"而先列明"decision"是甚麼,然後說明
"request"乃"to which the decision relates"者。第(2A)款的中文本卻須在不參照"第(2)款"
的情況下,先列明"決定"是甚麼,故直接翻譯"the request to which the decision relates"
一句並不適合。在條例草案中,(2A)款表明"提出審核某決定的要求",這詞比"就
有關決定的要求"更清楚。


(b)着眼點是"要求"本身(而非"要求的作出方式")是否"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


第19(2B)條

3. (a)"要求"一詞在(2B)款出現了兩次,而對該詞的說明,應在該詞第一次出現時較
具體。


(b)"說明他為何信納 ... 的陳述"是恰當的,並與英文本具有同等意義,並不需將
之改為 "說明他信納 ... 的原因的陳述"。


(c)關於"就有關決定的要求"及"要求是以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的方式作出"的意見
,請參閱第2段。


第15B(4)(b)(iii)條

4. (a)現有版本("在已有規定根據(a)段作出的情況下")是恰當的。在該版本中,"規定"
是主語,"根據(a)段作出"是對該主語的描述。重點在於"規定",而"規定"是"根據
(a)段作出"的。


(b)在所建議的版本("在已[有]根據(a)段作出規定的情況下")中,"作出"這一動詞是
沒有主語的。重點在於有人"根據(a)段作出規定"。



(a:/lawsoc(chinese).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