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收入條例草案》委員會


委員於1999年6月8日的會議席上提出的關注事項

委員要求政府當局--

延期繳付可予徵收印花稅的住宅物業買賣協議的印花稅

  1. 提供資料,將個人及公司因物業買賣而拖欠的補加印花稅及拖欠的
    利得稅兩者的款額和比率作一比較。委員對當局指有需要規定法人
    團體在申請延期繳付印花稅時必須提供一項銀行承諾書的說法,仍
    然未感信服。

  2. 考慮在《印花稅條例》(第117章)內訂立明訂條文,容許有關人士可
    在合理的情況下提交可予徵收印花稅的文件副本,以便加蓋印花。
    部分委員認為,雖然根據一貫做法,稅務局仍會在未能提供有關文
    書的情況下收取印花稅,但當局應在法例中反映這做法。

  3. 考慮在條例草案內訂立條文,規定稅務局必須在決定通知書內列明拒
    絕延期繳付印花稅的申請的原因。


m948/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