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譯本)

有關公眾流動無線電通訊服務經營者在他們牌照下在新香港隧道、大欖隧道、大老山隧道及西區海底隧道("私營隧道")提供服務的責任

1. 背景

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於1999年9月6日召開會議,審議1999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在會議上,路衛德鄰律師事務所代表新香港隧道公司、三號幹線(郊野公園段)有限公司、大老山隧道有限公司及西區海底隧道有限公司(「私營隧道營辦商」),提述公眾流動無線電通訊牌照持有人在私營隧道內提供流動通訊服務的持牌義務。本文列述我們對此等義務所函蓋的範圍的意見。

2. 個人通訊服務(PCS)牌照

2.1 牌照條文-服務里程碑

在1996年9月30日,共簽發了六個個人通訊服務牌照(「PCS牌照」)。根據特別條件3,每個PCS牌照持有人須就達到某些牌照內的「服務里程碑」,向電訊管理局提出履約擔保。此等里程碑包括在行車隧道內提供服務的若干承諾。

2.2 大欖隧道

在大欖隧道提供有關服務並未列為服務里程碑,因此PCS牌照持有人在法律上並沒有責任在大欖隧道內提供服務。

2.3 其他私營隧道

就其他私營隧道(新香港隧道、大老山隧道及西區海底隧道)而言,達至有關服務里程碑的時限為「自有關當局或機構提供必要場址及附帶設施之日起的〔指定時期〕內」,而指定時期由2個月至9個月不等(但此項規定並不適用於匯亞通訊有限公司)。

2.4 「必要場址及附帶設施」是指與隧道有關的場址及附帶設施,例如為提供牌照所指流動通訊服務而必需的無線電通訊設備。「有關當局或機構」包括運輸署署長、電訊管理局及其他提供必要場址及附帶設施的機構,如隧道公司及流動電話經營者。

2.5 根據各項隧道條例的規定,安裝流動通訊設施必須取得運輸署署長的同意。但場址及必要設施則須由隧道公司及流動電話經營者提供。因此,在未就於私營隧道內安裝及操作無線電通訊設備一事達成任何協議之時,有關提供服務的里程碑就並無有效時限可言。

2.6 匯亞通訊有限公司的PCS牌照

除大欖隧道(如前述,並沒有時限)外,匯亞通訊有限公司須達至有關里程碑的時限與其他PCS牌照持有人相若,但整體的時限不得超過36個月,自服務啟用起計。事實上,匯亞通訊有限公司早已在該36個月期限屆滿之前很久與各隧道公司達成協議。

3. 非PCS牌照

3.1 公眾流動通訊牌照

我們了解到公眾流動通訊牌照並沒有附帶任何條件,規定牌照持有人須在私營隧道內提供服務。但由於在1980年代簽發的牌照並不是公眾文件,所以有關情況尚待澄清。

3.2 其他非PCS牌照

在1990年代共簽發了五個非PCS牌照,而此等牌照亦非公眾文件,但我們了解到此五個牌照並沒有規定持牌人須在私營隧道內提供服務,或須在有效時限內在私營隧道內提供服務。



路衛德鄰律師事務所
199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