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CB(1)189/99-00(02)號文件

(立法會秘書處法律事務部用箋)

ITBB/IT 107/4/1(99)VIII
LS/B/123/98-99
2869 9216
2877 5029

傳真急件(2511 1458)

香港中區
花園道
美利大廈2樓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
首席助理局長
蕭如彬先生

蕭先生:

《電子交易條例草案》

本人現正研究上述條例草案,以便就此條例草案向立法會議員提供意見。謹請閣下澄清下述事項:

擬議第3條

據悉,擬議第5(1)條就資訊須是書面形式的法律規則作出規定。謹請閣下闡釋,既然擬議第3條曾提述第5條,何以並沒有將這項規定也包括在擬議的第3條之內?

擬議第5條

如法律規則並無指明資訊是否須是書面形式,有關資訊可否以電子紀錄形式存在或出現?若然,既然該條第(1)款已提述"資訊須是書面形式",該條第(2)款是否也應有此項提述?

擬議第22(4)條

資訊科技署署長是否須於所發出的撤銷認可通知內述明理由,以便有關核證機關向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提出上訴?若然,政府當局會否考慮在此項條文列明此項規定?

擬議第23條

資訊科技署署長在暫時吊銷認可前,會否向有關核證機關發出通知,表明他擬暫時吊銷認可的意圖,並邀請有關核證機關提交陳述?鑑於在撤銷認可方面已訂定這些條文,政府當局會否考慮在暫時吊銷認可方面也訂定相同的條文?

擬議第38條

認可核證機關在發出核證作業準則後,須否公布周知?若然,有關核證作業準則會於何處公布及如何公布?

附表1

  1. 鑑於第3條的條文,附表1的標題是否亦應提述第16條?

  2. 政府當局是否有意把就不動產達成浮動押記的文件納入附表1的適用範圍內?

附表2

除附表2所載的法律程序外,各法定審裁機構(包括根據不同條例設立的紀律審裁小組)均會進行司法及類似司法的法律程序或聆訊,其中包括由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第24章)設立的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委員會委出的各個審裁小組、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就評稅設立的稅務上訴委員會,以及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設立的入境事務審裁處等。政府當局是否有意將在此等法定審裁機構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納入附表2的範圍內?

公眾諮詢

據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所載,香港律師會曾就條例草案各項原則提出若干技術問題。謹請閣下確覆,政府當局在草擬條例草案時,有否採納這些意見?

懇請閣下盡早以中英文賜覆,以便本人向議員滙報。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小姐)

副本致:律政司(經辦人: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狄靳詩雅女士)
法律顧問


1999年9月1日

M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