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81/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2/BC/1/98

《1998年假期(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7月16日(星期四)
時 間:上午10時45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鄭家富議員(主席)
何世柱議員
何俊仁議員
梁耀忠議員
楊孝華議員
劉千石議員
司徒華議員

缺席委員:

馬逢國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議程項目II的討論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一)
張建宗先生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五)
李樂善先生

教育統籌局助理局長(五)
何詠詩女士

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
廖穎雯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2)2
李蔡若蓮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2
何瑩珠小姐

高級主任(2)6
馬健雄先生
I. 選舉主席

鄭家富議員獲選為主持選舉的議員,負責主持選舉法案委員會主席的程序。

2.鄭家富議員獲劉千石議員提名擔任法案委員會主席,此項提名獲楊孝華議員和
議。鄭家富議員本人亦接受提名。由於沒有其他提名,鄭家富議員當選為法案委
員會主席。

II. 與政府當局會商
(立法會LS2/98-99號文件)

3.教育統籌局副局長(一)應主席邀請,在席上向委員簡介當局就該法案發出的臨
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檔號:EMB/CR1/876/80 IX)的要點。他表示,行政長官
會同行政會議根據行政會議的建議,於1998年6月23日命令,由1999年起,以勞動
節(5月1日)和佛誕(農曆四月八日)取代1997年及1998年奉行的其中兩天現有公眾
假期,即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8月第三個星期一)及10月2日(國慶日翌日)。政府
當局因此於1998年7月8日向立法會提交《1998年假期(修訂)條例草案》。由於有
迫切需要確定1999年假期的安排,政府當局昐望委員能從速研究該法案,並支持
盡早予以通過。為此,政府當局打算在1998年7月29日恢復二讀辯論該法案。

4.教育統籌局副局長(一)告知委員,當局曾於1997年12月進行一次有目標的諮詢
,就應取消哪兩天現有公眾假期以容納新定的兩天公眾假期一事,徵詢主要的僱
主和僱員團體以及金融界的意見。結果顯示,大部分意見均認為,可取消抗日戰
爭勝利紀念日及10月2日這兩天公眾假期。教育統籌局副局長(一) 亦提醒委員參
閱 1998年6月26日發出並在席上提交的政府新聞公告。當局在新聞公告中指出,
雖然由1999年起,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不再屬公眾假期,但該日將繼續稱為 "抗
日戰爭勝利紀念日",藉以向那些曾參與抗戰的人士表達敬意。教育統籌局副局
長(一)強調說,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絕不會忘記本身的歷史。政府
對於維持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精神的重視和尊重,正好反映了這點。他補充說,
當局亦將由1998年起,在每年的重陽節舉行紀念儀式,悼念那些為保衛香港而捐
軀的人士。

有目標諮詢所涵蓋的範圍

5.部分委員指出,政府當局只諮詢了金融界、主要僱主團體及部分僱員組織。他
們對於當局未就取消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作為公眾假期的建議諮詢曾參與大戰的
退伍軍人所組成的團體、教師團體、教育機構及關注此事的其他團體表示失望。
此項安排令人覺得,當局在進行諮詢期間,已就應取消哪兩天公眾假期一事訂有
腹稿或取態。

6.教育統籌局副局長(一)向委員保證,當局就此事並無預先構思的方案。他指出
,在現有的公眾假期當中,只有6天因不屬法定假期而可供考慮予以取消。由於
公眾假期影響廣泛的經濟活動,因此,政府當局曾徵詢主要的僱主和僱員團體以
及金融界的意見,以便就應取消哪兩天現有公眾假期一事了解他們的意願。除了
獲得諮詢的34個團體外,當局亦接獲來自另外兩個團體的意見書,所表達的意見
與獲得諮詢的團體的意見相近。

把公眾假期的上限定為每年17天的理由

7.部分委員質疑政府當局把公眾假期的上限定為每年17天的理由。劉千石議員指
出,議員在把勞動節增訂為《僱傭條例》所規定的法定假期時,並無打算取消《
假期條例》所訂定的其中一天現行公眾假期。

8.教育統籌局副局長(一)回應說,當局是在廣泛諮詢公眾後,由行政會議於1997
年決定把公眾假期的上限定為每年17天。他指出,香港已較鄰近經濟體系享有更
多日數的公眾假期。他強調說,每增加一天假期,僱主在整體工資方面的支出便
會增加0.2%,或約6億元的經濟成本。此外,當局由1999年起把勞動節增訂為法定
假期後,已令本港的法定假期數目由11天增至12天。關於應否把勞動節亦納入《
假期條例》所訂定的公眾假期的問題,教育統籌局副局長(一)表示,臨時立法會
曾詳細討論此事。為免對例如銀行等機構造成混亂,令它們無法確定在勞動節當
天應否開門營業,各方最終同意把勞動節亦訂定為公眾假期。教育統籌局副局長
(一)指出,鑑於行政會議已決定把公眾假期的上限定為每年17天,因此,若增訂
任何假期,必須取消現有的公眾假期以便抵銷。

決定公眾假期附表的準則

9.梁耀忠議員質疑,倘若爭取增加假期會導致削減現有假期,那麼爭取增加假期
的努力有何意義。他雖然支持把勞動節和佛誕納入公眾假期附表內,但對於取消
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作為公眾假期的建議表示失望。他認為,此項安排違背特區
政府所申明的政策,即加強公民教育和加深市民認識祖國歷史。他就此詢問政府
當局以何準則訂定公眾假期附表。

10.教育統籌局副局長(一)回應說,當局是根據在本港獲普遍認同的傳統節日和
宗教假期,並參考本港主要貿易伙伴的假期,訂定公眾假期附表。他指出,勞
動節在許多國家均屬假期,而臨時立法會及其轄下的人力事務委員會亦曾建議
,應把該個節日訂定為法定假期及公眾假期。至於佛誕,香港特區政府是因應
本港佛教團體的不斷要求,同意把一個具亞洲特色的重要宗教節日訂定為香港
特區的公眾假期。當局在作出有關決定時所考慮的因素包括,本港有超過80萬
名佛教信徒,以及佛誕在許多亞洲國家亦屬假期。

11.教育統籌局副局長(一)強調,由於公眾假期的上限已定為每年 17天,當局
在決定應取消哪兩天現有公眾假期以抵銷新增的兩天公眾假期時,確實應覺困
難。因此,當局於1997年11月進行一次有目標的諮詢工作,藉以了解關注此事
的團體的意願。在34個回應者當中,大多數傾向取消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及10
月2日的公眾假期。

12.關於其他國家有否慶祝世界大戰勝利的假期一事,教育統籌局副局長(一)
表示,部分國家訂定了慶祝第一次或第二次世界大戰主要戰役勝利的假期。

13.楊孝華議員指出,代表不同利益的團體對於公眾假期一覽表的訂定會各有
不同的意願。鑑於只能從現有6天不屬法定假期的公眾假期中作出取捨,他支
持大多數人的意見,同意應取消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及10月2日的公眾假期,
以容納新增的兩天假期。不過,他認為,政府應舉行紀念活動,悼念那些曾
參與抗戰的人士。

14. 何世柱議員亦表明他對此事的立場。他贊同把公眾假期的上限維持於每年
17天。而他個人則傾向取消其中一天現有宗教假期,例如耶穌受難節或復活節
星期一,以便與新增的佛誕公眾假期互相抵銷。不過,他已被說服追隨當局在
諮詢期間接獲的大多數意見,同意取消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的公眾假期。他亦
支持取消10月2日的公眾假期。

紀念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的活動

15.何俊仁議員指出,取消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的公眾假期可能會向社會人士傳遞
錯誤的訊息,令人覺得香港政區政府不再承認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以及曾參與抗
戰人士的貢獻。他的意見得到司徒華議員及劉千石議員的認同。他們三位均認為
,政府必須作出一些具體安排,以顯示其重視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以及尊重該日
子的精神。假若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不再屬公眾假期,政府應舉辦官式紀念活動
,悼念那些為保衛香港而捐軀的人士,而行政長官及其他高級官員應出席該等紀
念活動。

16.教育統籌局副局長(一)回應說,正如當局在新聞公告中指出,雖然由1999年起
,每年8月第三個星期一不再是公眾假期,但該日仍會稱作 "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
。政府將於重陽節當日在大會堂紀念龕舉行儀式,出席者將包括行政長官、政府高
級官員、立法會議員及社會賢達。當局亦會邀請退伍軍人團體及關注團體的代表出
席儀式。此外,香港退伍軍人協會及其他社區團體將繼續於陣亡將士紀念日( 最接
近11月11日的星期日)當日,在中區和平紀念碑前舉行紀念活動。

17.何俊仁議員和司徒華議員對於在重陽節當日舉行紀念儀式有保留。他們建議,政
府當局可考慮在另一個合適的日子舉行儀式,以方便立法會議員及其他社會賢達參
與。此外,為加強公民教育及加深青少年對祖國的歸屬感,何俊仁議員和司徒華議
員建議,各學校亦應在該日舉辦紀念活動。他們就此提出,7月7日是學校舉辦活動
的合適日子,原因是多數學校在7月已完成正常的教學課程及考試。司徒華議員建議
把該日稱為 "民族歷史教育日"。此項建議獲得主席及所有出席會議的法案委員會委
員支持。委員強調,長期而言,當局應率先舉辦紀念活動,並作出適當安排,方便
市民參與該等活動。

18.對於委員所提的建議,教育統籌局副局長(一)答允與政府有關部門及教育署進行
商討,並會在恢復二讀辯論該法案前,盡快提供書面答覆。

逐一研究條例草案的各項條文

19.法案委員會其後逐一研究該條例草案的個別條文。委員普遍認為,除了某些地方
需予澄清外,該條例草案在技術方面並無問題。

20.主席就條例草案第3條要求政府當局澄清擬議新訂第6(3)條在法律方面的影響。
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在回應時指出,新訂第6(2)條及第6(3)條應一併參閱。該兩項
條文將取代現行第6(2)條。有關建議旨在解決兩天公眾假期適逢在同一日的情況。
根據擬議第(2)款,倘若出現兩天公眾假期適逢同一日的情況,則該日之後第一個
並非公眾假期的日子即屬增補的公眾假期。為便於靈活處理起見,擬議第(3)款授
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指定任何一日,以取代本屬擬議第(2)款現定為增補公眾
假期的另一日。這詮釋獲得助理法律顧問2認同。

梁耀忠議員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21.經主席同意,梁耀忠議員在席上提交其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擬稿(見附錄)。
該項修正案旨在由2000年起,把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重新訂定為公眾假期附表所載
列的公眾假期。梁議員認為,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是意義重大的民族歷史事件,而
且現時亦屬假期,因此,應在公眾假期附表內予以保留。不過,他亦明白到,假若
更改1999年的擬議公眾假期方案,可能對年曆表的印製工作以及其他商業活動造成
延誤和帶來實際困難。他因此建議,應由2000年(而非1999年)起把該日重新訂定為
公眾假期。

22.教育統籌局副局長(一)在回應何俊仁議員時指出,擬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
案必定產生《立法會議事規則》第57(6)條所載述的"由公帑負擔"的效力。原因是
假若由2000年起,把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重新訂定為公眾假期,便會令公眾假期的
總數由每年17天增加至18天。由於每增加一天假期,僱主在工資方面的總支出便會
增加0.2%,這將令僱主(包括政府在內)需負擔用於員工方面的額外支出。教育統籌
局副局長(一)並指出,擬議修正案違背把公眾假期的上限定為每年17天的既定政策
。他表示,政府當局基於上述原因,不能支持該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不過,
對於第17段所述委員就如何加強有關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的公民教育舉辦紀念活動
事宜提出的其他建議,他同意予以考慮。

23.委員經商討後同意,應要求政府當局盡快就第17段所述法案委員會的建議提供
書面答覆,以便委員進一步商議此事。

24.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一)在回應主席時表示,研究此項條例草案的時間表異常緊
迫,在制定過程中若有任何延誤,將會影響1999年年曆表的印製工作以及銀行/商
界的事務安排。這將損害香港作為主要金融及服務中心的國際形象。因此,他促請
委員支持恢復二讀辯論並及早通過此條例草案。他答允盡快對第17段所述委員提出
的建議提供答覆。

25.主席多謝政府當局的代表出席會議。

商討日後的工作路向

26.委員其後商討是否支持梁耀忠議員提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部分委員認
為,鑑於《立法會議事規則》第57(6)條的規限以及政府當局的反對,若要該項委
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在立法會獲得通過,將會非常困難。他們建議梁耀忠議員可以
個人名義提出該修正案。委員察悉,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最後期限為1998
年7月20日。

27.委員經商討後同意,法案委員會將不會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而主席將
於1998年7月17日向內務委員會作口頭匯報,然後再於1998年7月24日就法案委員會
的商議工作情況提交詳細報告。委員同意,該份報告將載述法案委員會內就取消抗
日戰爭勝利紀念日作為公眾假期建議所持的不同意見,以及對於指定某個學校日作
為"民族歷史教育日"建議的共識。

28. 由於法案委員會已詳細討論此項條例草案及相關事宜,委員同意,除非主席另
有指示,否則法案委員會將不再舉行會議。秘書將在約一星期後把政府當局的答覆
送交各委員閱覽。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的答覆已於1998年7月23日隨立法會CB(2)96/98-99號文件送
交法案委員會各委員。)

29. 會議於下午12時2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