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782/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BC/3/98

《人類生殖科技條例草案》委員會
第10次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3月3日(星期三)
時 間 :上午8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何秀蘭議員(主席)
何敏嘉議員
陳婉嫻議員
梁智鴻議員
鄧兆棠議員
羅致光議員

缺席委員 :

馬逢國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漢銓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衛生福利局副局長1
梁永立先生

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衛生)3
潘太平先生

衛生福利局助理局長(衛生)6
劉中健先生

衛生署首席醫生(3)
鍾偉雄醫生

政府律師
許行嘉小姐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4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高級主任2(4)
周封美君女士
I. 內部討論
(立法會CB(2)1391/98-99(01)號文件)

主席詢問議員對訂定審議《人類生殖科技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時間表的意見。
梁智鴻議員表示,當局須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早對生殖科技的應用作出規管,因
為若干生殖科技程序(如性別選擇)現已落實施行。主席建議以在1999年6月復恢條例草
案二讀辯論為工作目標,議員表示同意。主席促請議員於下次會議,對待議事項一覽
表各項目表明其立場。

2.梁智鴻議員提及實務守則,表示由於日後設立的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下稱"管理局")
如認為若干程序須予改善,可隨時修訂實務守則,因此無須逐一研究各項規定。反之,
議員應提出實務守則內哪些事項須予關注,由法案委員會進行討論。議員同意此建議。

II. 與政府當局會商

只限向不育夫婦提供生殖科技服務
(立法會CB(2)1409/98-99(01)號文件)

3.議員察悉該文件的內容,載述政府當局對在條例草案內加入一項明文規定,限制只可
向不育夫婦提供生殖科技服務的看法。

4.梁智鴻議員表示,據其記憶所及,科學協助人類生殖研究委員會(下稱"研究委員會")
曾討論生殖科技的應用,同意當已婚夫婦經醫學證明為不育時,才應採用生殖科技以
替代自然受孕。由於條例草案並沒有包括該項重要原則,因而有需要加入一項條文。
他贊同政府當局的意見,應在條例草案內明確界定"不育"一詞的定義。

5.衛生福利局副局長表示政府當局支持該項原則。他主要關注的問題,是醫療專業人士
是否對不育的定義有一致意見。他指出在某些情況下,如心理性陽萎及精子數量少,可
被視為"不育",亦可以不是,因此或須由醫生進行檢驗,以證實某人是否不育。總而言
之,如推行上述原則,便須由醫生證實某人是否不育。

6.梁智鴻議員表示,他相信"不育"可用醫學用語界定。他建議政府當局諮詢本地和外國
專家及醫療機構的意見。不過,他指出醫療專業人士所作的定義,不知是否為公眾接
受。

7.首席醫生表示,雖然不育的定義可由醫療專業人士界定,但最重要的是該定義必須切
實可行及被公眾接受。何敏嘉議員同意此點,並表示議員會研究該詞的醫學定義,在有
需要時予以修訂。陳婉嫻議員對修訂醫學定義的做法有所保留。她表示,任何其他定義
若與醫療專業人士所提供的具權威性定義有所差異,或會備受質疑,因為不同人士的看
法不盡相同。她憂慮若不育的定義過寬,或會導致濫用。

8.主席詢問,應否只限向那些因接受癌症等疾病治療而引致不育的人,才提供冷藏服務
。衛生福利局副局長提及過往會議曾討論的個案,並表示不同意基於個人之便而採用冷
藏技術。然而,那些因接受藥物治療、放射治療或手術以致可能不育的癌症病人或其他
病人,可獲提供冷藏服務。經討論後,議員察悉問題的癥結在於冷藏技術應否被視為生
殖科技程序。首席醫生解釋,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規管生殖科技程序及"有關活動"。根據
條例草案的條文,處理、儲存或棄置在或擬在與生殖科技程序或胚胎研究有關連的情況
下使用的配子或胚胎,均被視為"有關活動"。如認為只應基於醫學理由才獲准提供冷藏
服務,便須訂定規例或在實務守則內提供指引。

9. 就香港中文大學Haines教授所提及澳洲認為只為已婚夫婦提供生殖科技服務屬歧視行
為的個案,主席提及《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第56B條,並表示高級助理法律顧問曾
表示,根據該條文,只向已婚夫婦提供生殖科技服務不會構成違法的歧視行為。高級助
理法律顧問補充,當局應對上述條例第 56B(2)條的"生育科技程序"的定義作出技術修訂
,使該條文的定義與條例草案的定義一致。政府當局察悉該等意見。

10.梁智鴻議員詢問不育"夫婦"的定義,並問及同居夫婦會否獲准接受生殖科技程序。陳
婉嫻議員表示,她個人認為為着經生殖科技程序出生的兒童的福祉,以及維持良好的社
會秩序,向不育夫婦提供的生殖科技服務應建基於婚姻關係。主席回應時表示,各人有
不同的意見,而身為立法人員,必須十分審慎,不要將個人的價值觀加諸於法律,因而
罔顧其他人選擇其生活方式的權利。主席指出最重要的是要在兩者間取得平衡。陳議員
回應說,她的意見代表社會上許多婦女的心聲,但她尊重其他人的不同見解。

11. 梁智鴻議員表示,研究委員會的成員包括社會工作者及平等機會委員會的現任主席
,他們均認為,為着兒童的福祉,應只限向已婚夫婦提供生殖科技服務。在回應梁議
員時,議員一致贊同該原則。議員亦同意應在條例草案內訂明該原則。對於文件第 4
段建議加入一項賦權條文,使衛生福利局局長可以藉附屬法例,訂定提供生殖科技服
務的規範性準則,議員認為此舉並不恰當。衛生福利局副局長表示,他會視乎"不育"
的定義,考慮應訂立何種程序,以證實某對夫婦為不育,並就此對條例草案作出修訂
。衛生福利局副局長在回應議員時澄清,已婚夫婦是指為香港法例所承認的婚姻,而
非只局限於已進行婚姻註冊的夫婦。

伴性遺傳病一覽表
(立法會CB(2)1390/98-99(01)號文件)

12.首席醫生向議員簡介各專業機構對擬備伴性遺傳病一覽表的意見,以及將該一覽表
納入條例草案內預期會遇到的困難,有關詳情載於上述文件。衛生福利局副局長補充
,如將一覽表納入附屬法例而非實務守則內,日後若要更新資料,所需的時間便會較
長。他擔心此舉會損害醫生的自主權,因為應否為避免某種疾病而進行性別選擇,已
由法例所規限,而非按醫生的專業判斷而決定。

13.梁智鴻議員同意衛生福利局副局長的見解,並不贊成將一覽表納入法例內,因為伴
性遺傳病的嚴重程度難以界定,同時一覽表內所列疾病亦非詳盡無遺。如將一覽表納
入附屬法例內,若干並不嚴重的伴性遺傳病 (如色盲等),便會輕易被利用為進行性別
選擇的藉口。梁議員認為該項安排會被濫用。鄧兆棠議員支持梁議員的看法。

14.何敏嘉議員贊成將一覽表納入附屬法例的附表。對於醫生的自主權受到影響的問題
,何議員表示,雖然一覽表可以保證醫生按附表規定行事,但疾病的嚴重程度須視乎
臨床診查的結果而定。如醫生認為某項疾病並不嚴重,他絕對有權提出。他同意一覽
表並非詳盡無遺,但要更新資料並不困難,情況與更新《毒藥表規例》所載的毒藥及
危險藥物相若。羅致光議員支持何議員的見解,並指出將一覽表納入附表的程序是公
開及恰當的做法。對於有醫生認為,若有人要求就一覽表所列的疾病進行性別選擇,
他們難以拒絕,他相信若將一覽表納入實務守則內,亦會出現同樣問題。就此而言,
將一覽表納入實務守則或納入附屬法例內的分別並不大。至於能否界定疾病的嚴重程
度,他認為並不重要,重要的是確立一套有效的監察機制,以評定某種伴性遺傳病是
否嚴重。

15.衛生福利局副局長表示應規管性別選擇,以免擾亂人口男女比例的自然平衡。如將
一覽表納入附表內,有關夫婦或會認為,既然所涉及的疾病已列於表內,他們便有法
定權利選擇下一代的性別。由於醫生須遵守法例的規定,或會對他們構成心理壓力。
若根據何敏嘉議員的建議,一覽表的作用僅是限制該類疾病的範疇,至於能否進行性
別選擇,仍須待醫生核證該疾病的嚴重程度,則法例便應清楚訂明,以免夫婦誤以為
醫生只負責核證是否有伴性遺傳疾病。

16.梁智鴻議員表示,如將一覽表納入附屬法例內,夫婦及醫生仍可串謀及濫用法例。
他不同意衛生福利局副局長的看法,即由於某種疾病已列入一覽表內,醫生會被迫為
病人進行性別選擇,因為醫生若與病人意見分歧,可行使酌情權拒絕進行若干工作。
若將一覽表納入實務守則內,並訂明須由兩名醫生核證疾病的嚴重程度,則違反該項
規定的醫生會被醫療界處罰。若將一覽表納入附表內,儘管醫療專業人士認為所涉及
的疾病並不嚴重,醫生仍可辯稱他為病人進行性別選擇只是依一覽表行事。

17.何敏嘉議員表示,如有人決意濫用法律,不論是實務守則或附屬法例,亦不能加以
阻止。醫生須按其專業操守行事。羅致光議員指出,不論一覽表是納入實務則還是附
屬法例內,醫生均須就疾病的嚴重程度作出專業判斷,並向管理局申請批准進行性別
選擇。與此同時,夫婦應有權知道在何種情況下可申請進行性別選擇。梁智鴻議員指
出,管理局負責發牌予生殖科技中心,而非批核進行性別選擇的申請。衛生福利局副
局長回應議員時澄清,文件英文本第9段提及的 "application",是指"生殖科技技術的應
用",而非"提交申請以待批准"。他證實無須經管理局批准才能進行性別選擇。

18.主席表示,由於議員不大可能達致共識,他們或可討論何敏嘉議員及羅致光議員的
建議,以期堵塞或會出現的漏洞。議員表示同意。梁智鴻議員詢問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法律上可否使用 "嚴重"一詞。他表示在實務守則內可使用該詞,指醫療專業界同僚
間對某種疾病的評估。羅致光議員表示,不會在某種疾病前加上 "嚴重"一詞。若要在
法例內表達此意思,可加入一項條文,訂明醫生可依循何種程序,以評估附表所列的
疾病的嚴重程度。是否獲准進行性別選擇,將視乎評估的結果而決定。他詢問高級助
理法律顧問可否在法例內加入該項條文。何敏嘉議員建議另一方案,即在法例訂定可
獲考慮進行性別選擇的伴性遺傳疾病一覽表,並訂明須根據管理局於實務守則內所訂
的指引,由醫療專業人士審定該疾病屬嚴重疾病,才獲准進行性別選擇。

19.高級助理法律顧問指出,疾病是否"嚴重",屬程度上的問題,難以明確界定。如在
法例內採用該詞,法庭在執行有關條文時,會以當時醫學的水準、行內醫生的專長人
士所接納的準則作為判斷。然而,由於該詞的含意並不明確,若草擬法例時予以使用
,或會出現釋義方面的困難及引致爭議。

20.衛生福利局副局長在回應羅致光議員時澄清,建議納入實務守則內的一覽表僅作參
考用途,並沒有界定疾病的嚴重程度。沒被列入一覽表內的疾病,仍可作性別選擇的
考慮,但須經兩名註冊醫生核證確需進行性別選擇,以避免下一代患上嚴重的伴性遺
傳疾病。他認為將一覽表納入實務守則內,可容許醫生行使更大的自主權,亦可提高
他們的問責性。如將一覽表納入附屬法例內,便須在條例草案內加入條文,訂明醫生
的責任,並清楚解釋一覽表所列的伴性遺傳疾病,其嚴重程度須由兩名醫生決定。

21.羅致光議員認為,由兩名醫生核證的規定過於寬鬆,或會被濫用。議員察悉,違法
的醫生會觸犯刑事罪行及被判罰款,最終更可被撤銷註冊。對於沒有遵照實務守則規
定行事的醫生,他們或許不會被處罰,但會被撤銷註冊。梁智鴻議員在回應羅議員時
表示,他知悉若干須經兩名醫生核證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亦有被濫用的情況。然而
,透過實務守則,同僚可以監察有關醫生的行為。如將一覽表納入法例內,即使法例
有漏洞,同僚間亦不能作出判斷。何敏嘉議員並不同意梁議員的最後一項意見。

22. 主席將上述討論總結如下

  1. 議員同意伴性遺傳疾病一覽表並非詳盡無遺。如將一覽表納入附屬法
    例內,增刪一覽表所載疾病的程序,會較修訂實務守則所需的時間為
    長;

  2. 難以界定伴性遺傳疾病的嚴重程度,及將之納入法例。疾病的嚴重程
    度只能由醫生根據其專業判斷審定;及

  3. 將一覽表納入實務守則還是附屬法例內的問題,在於對性別選擇的管
    制,應彈性處理還是嚴格執行。
23.主席要求政府當局草擬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採納何敏嘉議員及羅致光議員的
建議,供議員審議。梁智鴻議員表示,他主要關注的問題,是將一覽表納入附屬法例
內會引致法律漏洞。如在草擬方面能有效堵塞該等漏洞,他並不反對將一覽表納入附
屬法例內。

III. 下次會議日期

24. 下次會議將於1999年3月19日下午4時舉行。

25. 會議於上午10時24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