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751/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BC/3/98

《人類生殖科技條例草案》委員會
第8次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2月9日(星期二)
時 間 :上午8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何秀蘭議員(主席)
何敏嘉議員
陳婉嫻議員
梁智鴻議員
楊耀忠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委員 :

馬逢國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致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衛生福利局副局長1
梁永立先生

衛生福利局助理局長(衛生)6
劉中健先生

衛生署助理署長(衛生行政及策劃)
陳漢儀醫生

衛生署首席醫生(3)
鍾偉雄醫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4
陳最玲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高級主任2(4)
周封美君女士
I. 與政府當局會商

待議事項一覽表
(立法會CB(2)1268/98-99(01)號文件)

第1項 -- 條例對政府的約束力

議員同意,政府應亦同樣受《人類生殖科技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約束。衛生福
利局副局長表示,政府當局會就根據議員的意見,動議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第2(a)項 -- 持牌人及負責人

2.議員表明其立場如下:主席及何敏嘉議員認為持牌人及負責人應為兩名不同人士;梁
智鴻議員表示,在某些情況下,兩者可以是同一人;陳婉嫻議員表示需要多些時間,諮
詢其所屬政黨的意見。

第3(a)項 -- 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下稱"管理局")的正、副主席

3.何敏嘉議員表示,為免出現利益衝突,管理局的正、副主席不應由醫生出任。不過,
此項禁制可藉行政措施執行,無須在法例內訂明。梁智鴻議員認為沒理由不能委任並非
從事生殖科技活動的醫生為管理局的正、副主席。舉例而言,中央政策組首席顧問鄭維
建醫生現已不再執業,他若成為管理局主席或副主席,亦不會有利益衝突。梁議員認為
可透過行政措施,禁止某類別人士出任管理局正、副主席,但無須在法例內作出明文規
定。

第7(b)項 -- 進行夫精人工授精時的性別選擇

4.由於當局容許進行夫精人工授精而不受特定法例監管,梁智鴻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是
否准許在進行夫精人工授精時作出性別選擇。衛生福利局副局長回答說,根據條例草案
第2(1)條對生殖科技程序的定義,藉或擬藉生殖科技程序達成的性別選擇,亦包括為生
殖科技程序,因此受法例管制。梁智鴻議員表示,條例草案的草擬方式,並沒有清楚訂
明進行夫精人工授精時,哪些程序可予進行,哪些則不獲批准。主席建議,為免產生混
亂,應在法例內明文禁止在進行夫精人工授精時作出性別選擇。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在回
應議員時表示,條例草案第2(2)條賦權衛生福利局局長可藉憲報公告,訂明某項程序是
否屬於生殖科技程序。因此,夫精人工授精可以不被列為生殖科技程序。條例草案第2
(3)條訂明,根據條例草案第2(2)條發出的公告屬附屬法例,須提交立法會審核。衛生福
利局局長回應說,會考慮議員的意見,並會與法律草擬專員研究如何令有關條文的釋義
更明確。

第8(b)項 -- 披露捐贈人的身分

5.梁智鴻議員認為,只有當小孩年滿16歲後,才有權查閱資料,以確定他是否經由生
殖科技程序出生。他反對在任何情況下披露捐贈人的身分。陳婉嫻議員表示,其政黨
的議員可能在就此問題上,作出不同的投票決定。何敏嘉議員表示,民主黨認為,倘
捐贈人給予同意,可披露可辨別捐贈人身分的資料。

6.議員及政府當局詢問民主黨的立場及所建議的安排,何敏嘉議員回應時解釋,捐贈
人作出捐贈時,應要求他們表明是否同意日後披露其身分。應設有兩類精子庫,其一
所儲存的精子,捐贈人的身份可予披露,另一則不然。委託夫婦在接受生殖科技程序
前,可決定使用哪類精子。

7. 衛生署首席醫生表示,生殖科技臨時管理局(下稱"臨時管理局")曾商討查閱資料一
事,但沒有討論何敏嘉議員的建議。他表示,條例草案笫31(10)條規定,管理局如信
納為挽救另一人的生命,或將其生命延續相當時間而需披露某些資料,則在獲得捐精
人同意後,可披露該等資料。梁智鴻議員指出,法例所訂的政策若有修訂,實務守則
第V章有關向當事人及捐贈人透露資料的規定,或須予以更改。

8.梁智鴻議員預期,主要基於醫學理由而需披露捐贈人的身分,例如小孩需要移植捐
贈人的骨髓。他表示若容許披露資料,會對委託夫婦構成很大壓力,因為他們可能難
以找到捐贈人;對可能不擬捐贈骨髓作移植用途的捐贈人來說,亦會構成很大壓力;
最後對孩子亦構成壓力。鑑於在作出捐贈後可能發生無法預見的事情,他反對披露捐
贈人的身分。

9.何敏嘉議員表示,鑑於無法預見日來的事情,而經由生殖科技程序出生的孩子在成
年後可能會爭取查閱資料的權利,他認為如捐贈人已給予同意,則沒理由不准許孩子
查閱資料。他表示,雖然願意披露身分的精子捐贈人可能不多,但法例應作出彈性安
排,給予委託夫婦及捐贈人選擇權,並賦予孩子查閱資料的權利。

10.衛生福利局副局長詢問,鑑於捐贈人的價值觀、閱歷及婚姻狀況會隨着時間而改變
,他有權改變初衷,不再同意披露其身分,這情況應如何處理。他指出,對受贈人而
言,情況已無法逆轉,因為他/她已選擇了某個精子庫的精子。由於此問題會引起紛
爭,衛生福利局副局長提出另一方案,建議放寬條例草案第31及32條的規定,只容許
在特殊情況下,才可披露可辨別捐贈人身分的資料。舉例而言,可對上述條文作出修
訂,容許法庭在有需要時取得捐贈人同意。梁智鴻議員反對該項建議。他認為精子捐
贈人應受到保障,因為他們作出捐贈時,法例訂明不得披露他們的身分。當局不應給
予捐贈人壓力,令他們憂慮法庭日後可能基於捐贈器官等原因與他們聯絡。梁智鴻議
員表示不支持條例草案的擬議做法,並會動議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禁止在任
何情況下披露捐贈人的身分。

11.陳婉嫻議員表示,她傾向支持梁智鴻議員的見解。她表示,何敏嘉議員的建議若落
實推行,最初同意披露身份的捐贈人,若在成功進行授精前改變主意,亦不獲准改變
其原先的決定。何敏嘉議員同意此看法,並表示若捐贈人改變主意,其精子便應棄掉
。他認為應先向捐贈人解釋其權利及可能出現的後果,才進行捐精。

12.梁智鴻議員表示,生殖科技中心往往未能知悉接受授精的婦女有否成功受孕,因為
她可能不會返回該中心就診。在此情況下,委託夫婦無從得知捐贈人已改變主意。他
們只會在多年後,當希望追尋捐贈人的下落時,才知悉有關改變。由於中心須核對授
精日期與捐贈人改變主意的日期,程序會很繁複。他指出給予捐贈人及委託夫婦選擇
權,會對委託夫婦及生殖科技中心造成運作上的困難。衛生福利局副局長詢問,應否
在法例內訂明,一旦成功授精,捐贈人便不能更改其當初的決定。何敏嘉議員表示,
梁智鴻議員提出的問題屬運作而非政策事宜。他表示需要更多時間,考慮衛生福利局
副局長提及的問題。

第9(a)項 商業代母懷孕

13. 由於議員意見不一,主席建議議員於日後的會議表明其立場。議員表示同意。

第9(b)項 對代母的保障

14. 陳婉嫻議員表示對此事並無其他問題。

第11項 生殖科技活動的紀錄

15.何敏嘉議員表示,由於生殖科技中心將予披露的資料類別甚為重要,因此應在法例
內而非在實務守則內,就生殖科技活動的紀錄作出規定。

第12項 性別的選擇

16.何敏嘉議員認為,伴性遺傳病的附表,應以附屬法例形式納入條例草案內,而非納
入實務守則內。由於若干伴性遺傳病較為嚴重,他建議在實務守則內訂定實施方面的
指引,以供服務提供者依循。

17.主席表示,政府當局曾於上次會議席上解釋擬備一份詳盡無遺的嚴重伴性遺傳病一
覽表的困難。梁智鴻議員補充說,臨時管理局最初亦認為,如准許基於醫學理由進行
性別選擇,擬備一份嚴重伴性遺傳病一覽表有助防止此類服務被濫用。不過,本港及
海外的遺傳病專家均表示無法擬備此類一覽表。

18.何敏嘉議員表示,一覽表的目的是讓服務提供者知道,為避免出現哪些伴性遺傳病
可進行性別選擇。就此方面,一覽表內沒有列明的伴性遺傳病,便不能因而獲准進行
性別選擇。梁智鴻議員表示,鑑於難以擬定一份詳盡無遺的一覽表,他對此做法有所
保留。何敏嘉議員表示,或需邀請專家解釋為何不能訂定此類一覽表。他表示,若以
附表形式將一覽表納入在法例內,很容易便可加以修訂。他舉例說,當局每當需引進
新的毒藥及危險藥物時,便會修訂《毒藥表規例》,每年可達數次之多,而修訂該份
列表並不困難。主席指示秘書與政府當局作出安排,邀請專家在日後列席會議提供意
見。

19.衛生署首席醫生表示,在上次會議席上,政府當局曾提供一份文件(立法會CB(2)978
/98-99(01)號文件),載述臨時管理局就性別選擇所作的討論。雖然或可擬備一份並非詳
盡無遺的伴性遺傳病一覽表,但很難界定"疾病的嚴重程度"。因此,臨時管理局建議在
實務守則內提供一份非詳盡無遺及不界定疾病嚴重程度的伴性遺傳病一覽表,以供參考
。他亦關注如以附表形式將一覽表納入法例內,在加入或刪除疾病時會出現時間上的延
誤。

第13(a)項 冷藏的政策

20.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在上次會議席上表示,日後或須制定規例或在實務守則內訂定
指引,以監管冷藏服務。

第13(b)項 配子的儲存期限至有關人士年屆55歲

21.衛生福利局副局長及高級助理法律顧問澄清,將癌症病人或其他病人的配子及胚胎
的法定儲存期限定為55歲,並無年齡歧視。

生殖科技及胚胎研究實務守則的擬稿
(立法會CB(2)1268/98-99(02)號文件)

22. 衛生署首席醫生概述上述文件所載、實務守則擬稿涵蓋的各個主要範疇。

23.梁智鴻議員請其他議員留意實務守則各附錄及附件所載的表格。他指出,臨時管理
局的成員曾仔細討論表格應包括的資料。他表示議員可詳加研究該等表格。主席指出
,實務守則提及生殖科技對家庭及孩子可能帶來的影響,此議題在以往的會議席上並
未加以討論,議員或可予以進一步考慮。

24.由於大部分議員仍未詳細審閱實務守則擬稿,主席根據她認為需要進行討論的部分
,帶領議員進行討論。

第1.3段

25.主席提及第1.3段,並詢問梁智鴻議員實務守則與條例草案的關係。梁智鴻議員回答
說,鑑於不同專業均有本身沿用多年以作出制衡的守則,因此第1.3段規定,除須遵守
法例的規定外,"有關的專業人士仍須遵守其個別範疇的專業守則及道德操守"。制定此
項規定的目的,是達致最佳的臨床及科學診治、保障服務使用者的健康及利益,以及
保障藉生殖科技出生的孩子的福利。

第2.12段

26.鑑於第2.12段訂明,醫生、護士、社會工作者及臨床心理學家"可"提供"按不同"情況
的輔導,主席質疑該等人士是否具備足夠訓練,可向服務使用者提供輔導。梁智鴻議
員解釋,採用上述字眼的原因,是並非單由某一方提供輔導服務,而是整個小組均會
參與。何敏嘉議員補充說,組員之間會分工合作,而所提供的輔導在某些方面或會重
叠。他更指出,現時的趨勢是醫生、護士、社工及臨床心理學家不單向服務使用者提
供其專業範疇的輔導,還會向他們解釋生殖科技程序所帶來的社會、倫理道德及心理
後果。梁智鴻議員表示,不使用"必須"兩字是因為某些生殖科技程序,例如捐贈精子,
可能無需由整個小組提供輔導服務。主席表示,她仍對此有所保留,並會在討論第VII
章有關輔導服務的細則時予以考慮。

第4.3(g)段

27.主席表示,法案委員會仍未討論新生嬰兒對家庭內現有孩子的影響。梁智鴻議員表
示,評估當事人、捐贈人及孩子的福利至為重要,因為經由生殖科技出生的孩子無法
作出選擇。不過,他未能確定如何在法例內作出此方面的規定,以確保孩子獲得良好
照顧,以及不會被家庭中現有孩子排擠。主席表示,法案委員會曾討論委託夫婦在孩
子滿16歲後,可自願向他披露資料。小孩如透過代母懷孕安排出生,家庭內的現有孩
子可能會隨時向他透露有關資料。她關注此舉對經由生殖科技出生的孩子的影響,並
提出可能需要規限只許現時沒有孩子的家庭,才能使用生殖科技程序。

28.陳婉嫻議員表示,現時已有孩子的家庭可能基於各種原因,需要另一名孩子,她認
為不宜禁止他們使用生殖科技程序。她建議在此情況下,應向家庭及現有孩子提供輔
導。梁智鴻議員表示同意,並表示一名在產後切除子官的婦人可能會希望另一名孩子
。他表示,第4.3段臚列評估當事人是否適宜接受生殖科技治療的8項考慮因素,當中
包括主席提及的因素。

29.主席關注經由生殖科技程序出生的小孩及現有孩子所受到的心理影響。何敏嘉議員
在回應時表示,生殖科技中心如質疑某家庭能否照顧孩子的需要,應拒絕提供服務。
他表示實務守則已為涉及生殖科技活動的人士提供一套指引,以便他們以最佳方式進
行各項程序。他認為將評估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在實務守則內,而非在條例草案內,
實屬恰當,因為在很大程度上,此類評估屬主觀判斷。衛生福利局副局長表示,將第
4.3(g)段納入法例內會有困難,因為生殖科技中心若作出錯誤評估,便須負上法律責
任。

第4.9及4.10段

30.衛生署首席醫生在回應主席時解釋,上述兩段所訂的年齡限制,是基於醫學理由而
作出。載於第11頁的註1及註2已解釋訂出該等年齡限制的理據。

第4.13段

31.梁智鴻議員在回應主席時澄清,實務守則第4.13段與條例草案的有關條文一致。主
席詢問,為何在代母懷孕及生殖科技程序下,對"付款"有不同定義。衛生福利局副局
長解釋,代母懷孕的"付款"定義較為嚴格,原因是當局的政策是不鼓勵代母懷孕。因
此,第4.13段訂明,因擔任代母而導致收入方面的損失,不能獲得補還。梁智鴻議員
補充說,捐贈精子有別於代母懷孕,涉及商業交易的可能性較低,因為捐贈人不可能
知道誰人會使用所捐贈的精子。主席表示,對於代母懷孕及生殖科技程序採用不同的
"付款"定義,她有所保留。

代母

32.衛生福利局副局長表示,根據條例草案第13(5)條,代母必須屬婚姻的其中一方。因
此,單身女性或丈夫已逝世的女性不能成為代母。他指出法例的規定很嚴格,但實務守
則的規定則較寬鬆。倘議員同意此政策,便須收緊實務守則的規定。梁智鴻議員認為,
代母最可能是委託夫婦的母親。鑑於她可能是寡婦或已離婚,他認為法例應放寬對代母
的規定。何敏嘉議員支持此意見。議員同意於下次會議席上討論此事。

II 下次會議日期

33.下兩次會議將於1999年2月23日及3月3日舉行。議員察悉,業已發信邀請香港大學
、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家庭計劃指導會、養和醫院及香港城市大學,於1999年2月23
日的會議席上陳述其意見。

34. 會議於上午10時27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