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089/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BC/3/98

《人類生殖科技條例草案》委員會
第9次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2月23日(星期二)
時 間 :上午8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何秀蘭議員(主席)
何敏嘉議員
陳婉嫻議員
梁智鴻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致光議員

缺席委員 :

馬逢國議員
楊耀忠議員
鄧兆棠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衛生福利局副局長1
梁永立先生

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衛生)3
潘太平先生

衛生福利局助理局長(衛生)6
劉中健先生

衛生署助理署長(衛生行政及策劃)
陳漢儀醫生

衛生署首席醫生(3)
鍾偉雄醫生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霍思先生

政府律師
許行嘉小姐
出席代表 :
香港中文大學
Christopher J HAINES教授

香港家庭計劃指導會
范瑩孫醫生

香港城市大學
陳浩文教授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4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高級主任(2)4
周封美君女士
I. 與代表團會商

主席歡迎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家庭計劃指導會及香港城市大學的代表出席是次會議。

香港中文大學(下稱"中大")
(立法會CB(2)1322/98-99(01)號文件)

2.中大婦產科學系Christopher Haines教授陳述意見,內容大綱載於附錄(只備英文本)。

3.Haines教授憂慮禁止持牌人出任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下稱"管理局")的成員,會削弱
管理局的決定。梁智鴻議員表示,《人類生殖科技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第3(2)
(c)條訂明,"4名從事教授以下項目或在以下項目方面執業的人-(i)婦科及產科;或(ii)任
何有關活動",可被委任為管理局的成員,因此仍會有專科醫生向管理局提供專業意見
,雖然他們或許不是持牌人。他進而表示,生殖科技臨時管理局(下稱"臨時管理局")轄
下設有一個負責草擬實務守則的小組委員會,其成員亦包括專科醫生。雖然他們並非
臨時管理局的成員,但亦曾就實務守則事宜提供專家意見。他詢問 Haines 教授認為此
項安排可否接受,因為既可避免出現利益衝突,同時亦可安排專科醫生向臨時管理局
及將來的管理局提供寶貴意見。

4.Haines教授回答說,他並非強烈反對現行安排。不過,他認為准許具備從事生殖科技
程序經驗的持牌人為管理局成員,會帶來裨益而非造成阻礙。鑑於管理局的成員代表
性似乎很廣泛,可防止持牌人在管理局有過大影響力。

5. 至於只限向已婚夫婦提供生殖科技程序,梁智鴻議員認為,經由生殖科技程序出生
的兒童若在雙親家庭成長,可得到較佳保障和更多福利。他表示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已
確定,此政策並不牴觸本港的反歧視法例。Haines教授表示,他提出此問題的原因,
是澳洲曾發生一宗個案,一名單身女子因尋求治療被拒因而透過新南威爾斯省反歧視
局提出反對。他表示並非強烈反對現行建議。主席要求Haines 教授提供該宗新南威爾
斯法庭個案的詳細資料,以便議員進行討論。

(會後補註:有關資料已隨1999年3月29日發出的立法會CB(2)1601/98-99(01)及(02)號
文件送交議員。)

6.何敏嘉議員詢問澳洲生殖科技評審委員會(下稱"評審委員會")的職能。Haines教授解
釋,評審委員會於八十年代成立,根據所公布的指引對生殖科技單位進行自我規管。
評審委員會最初並無獲法例賦予任何權力,成立初期的工作是為生殖科技單位草擬實
務守則,以及視察此類單位,確保會遵守守則的規定。評審委員會的工作其後獲政府
承認,被納入法例內。評審委員會的職能與本港的管理局相似,但其成員亦包括專科
醫生。他不肯定評審委員會是否曾就該等生殖科技單位的服務水平發表任何報告,但
據他所知,其中一個生殖科技單位因為移殖超過管制數目的胚胎而被吊銷牌照。

香港家庭計劃指導會(下稱"家計會")
(立法會CB(2)503/98-99號文件)

7.家計會執行總監范瑩孫醫生解釋說,家計會自七十年代起進行生殖科技活動,但只
限於提供精子庫服務,即家計會將捐贈人的精子,為那些丈夫精子數目不足的婦女授
精。她表示家計會的意見已闡述於其意見書內。

持牌人及負責人

8.梁智鴻議員申報利益,表明他是家計會的理事。他詢問范醫生,家計會是否希望法
例容許持牌人及負責人為同一人,以及若規定負責人須為持有專科學位的醫生,對家
計會有何影響。范醫生回答說,家計會現有的醫務人員是註冊醫生,但不具備專科資
歷。即使執行總監一職亦無須一定要由專科醫生出任。若規定負責人必須具備若干醫
學資歷,而持牌人及負責人不能為同一人,會對家計會構成困難。最終的問題在於管
理局會否規定負責人須具備較高資歷,才准許生殖科技中心進行生殖科技活動。若然
,家計會可能無法繼續進行此類活動。

9.何敏嘉議員詢問范醫生對於實務守則第2.8段的規定有何意見。該條文訂明," 生殖
科技程序的整體臨床診治責任必須由曾接受有關訓練及富相關經驗,並獲得香港婦產
科學院或香港外科醫學院承認其深造資格的人士負責,有關人士亦必須是根據香港醫
務委員會的專科醫生名冊制度獲認可的專科醫生"。范醫生回答說,該項規定意味家計
會須關閉其精子庫。她本人並非香港醫務委員會專科醫生名冊內獲認可的專科醫生。
梁智鴻議員表示,家計會主席是實務守則小組委員會的成員,他亦贊同此項規定。何
敏嘉議員認為,對生殖科技活動的管制應因應其複雜程度而有所不同,不應訂定劃一
的規定。他憂慮有關規定會令營辦精子庫逾20年的家計會須停止運作。他建議在日後
的會議席上討論此事。

條例草案的生效日期

10.范醫生關注條例草案的追溯效力。梁智鴻議員在回應時確定,條例草案並無追溯效
力。高級助理法律顧問補充說,條例草案第1條規定,條例草案的實施日期會由衛生福
利局局長決定,條例的各項規定亦會於同日生效。

披露捐贈人的身分

11.梁智鴻議員詢問范醫生,對於在徵得捐贈人同意,或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在需要移
植骨髓)可披露捐贈人身分的建議,有何意見。

12.范醫生解釋說,家計會採取的程序,是將所捐出的精子列為家計會的資產。捐贈人
在捐出精子後,便無權提出任何要求,家計會全權決定如何處置精子。與此同時,家
計會保證不會披露捐贈人的身分。倘第三者要求披露此類資料,家計會不會諮詢捐贈
人便直接作覆,表示不能披露資料。她認為鑑於現時游說市民捐精已很困難,上述建
議只會進一步令人對捐精卻步。她進而表示,容許披露捐贈人身分,會為家計會造成
行政問題,因為該會難以確定多次捐精者的捐贈日期,以實施新的規定。對於未能成
功授精而須再次嘗試的個案而言,困難尤其嚴重。

13.何敏嘉議員表示,法案委員會曾討論外國的慣例,即經捐贈人同意,其身分可予以
披露。他詢問范醫生對於設立兩類精子庫的意見,即一個精子庫所儲存的精子,捐贈
人的身分可予披露,另一個則不然。范醫生回答說,鑑於精子庫的精子存量有限,進
一步將精子庫一分為二,會更難為受贈人找到互合適的捐贈人。

14.范醫生在回答議員的問題時表示,家計會並無儲存進口的精子,亦不會協助受助人
從外國取得精子。每年有20至30人捐贈精子。至於現存的精子樣本,范醫生指出,捐
贈人數目與精子樣本的數目並非成正比,因為一名捐贈人可捐精超過一次,而一些捐
出的精子可能不適宜作授精用途。受贈人輪候的時間為2至3年,而輪候名單上的人數
以百計。現存的其中一些樣本早於七十年代捐出,這些樣本有時會用作測試。

香港城市大學(下稱"城大")
(立法會CB(2)1185/98-99號文件)

15.城大人文及社會科學系副教授陳浩文博士提出下列意見:

  1. 他認為立法程序應更為民主,並促請立法會改善與公眾的溝通,因為
    立法會議員經由選舉產生,市民對立法會的期望很高。他認為除由政
    府當局進行諮詢外,立法會亦應採取主動,就具爭議的事情進行公眾
    諮詢。他強調他並非質疑政府當局進行諮詢的能力或懷疑政府當局的
    誠信,但認為兩個機關可從不同角度考慮問題。他指出,城大曾於
    1993年就條例草案向科學協助人類生殖研究委員會(下稱"研究委員會")
    及於1996年向臨時管理局表達意見,但這些意見並未轉達予立法會。
    他建議日後所有意見書均應公開,除非提交意見書的人士/團體表明
    反對。他促請政府當局日後應將所有諮詢文件送交立法會;

  2. 政府當局表示對生殖科技持開放及中立的立場,既不提倡,亦不禁止
    科學協助人類生殖。事實上,政府的立場根本並不中立及開放。衛生
    福利局及臨時管理局曾在多個場合表示,社會各界已達成共識,認為
    不應支持或禁止代母安排。他質疑政府當局聲稱對代母安排已達成共
    識的依據;

  3. 城大認為本港應禁止作出代母安排,因為此類安排會破壞家長與小孩
    在血緣、妊娠和養育上的關係。他指出,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第
    429章),"任何正在或曾經懷有子女的女子,若是因胚胎或精子和卵子
    被放置其體內而懷孕的,則除她以外,別無其他女子被視為該子女的
    母親"。代母安排因此會破壞母子關係。此外,由於代母安排在法律上
    不可強制執行,因此對有關各方毫無保障。委託夫婦或會與代母爭奪
    小孩或放棄小孩,對小孩毫無保障。政府當局曾解釋,為着小孩的福
    祉,單身人士不准接受生殖科技程序。根據此原則,本港應禁止代母
    安排;

  4. 他不同意管理局的成員組合應男女人數各佔一半。鑑於代母安排對女
    性的影響較男性大,他建議應參照英國的做法,規定管理局過半數成
    員應為女性;

  5. 在英國,3類人士不能出任發牌機關的主席及副主席,但可出任成員。
    該3類人士為醫生、涉及使用或儲存配子及胚胎的人,以及曾協助或資
    助使用配子及胚胎的人。他認為香港應考慮採納英國的慣例;及

  6. 鑑於條例草案諮詢工作早於1987年便已開始,立法工作過於緩慢。他
    促請政府當局及立法會加快立法程序,以便早日管制本港的生殖科技。
16.陳婉嫻議員表示,代母可能是一些不育夫婦生育孩子的唯一方法。她詢問如禁止代
母安排,可如何滿足他們的需要。陳博士回答說,除滿足不育夫婦的需要外,亦需顧
及代母安排所涉及的風險,例如如何保障母子關係及處理其中一方對安排有爭議的情
況。鑑於懷孕會培養出深厚的情感和建立生理關係,令母親對嬰孩產生愛意,若將小
孩交給委託夫婦,或會對代母造成很大打擊。另一方面,代母如違反合約,與小孩有
血親關係的委託夫婦便無法達成養育孩子的心願。陳博士在回答陳婉嫻議員進一步的
質詢時解釋,在美國新澤西州的嬰兒M案例中,代母違反合約,結果法庭裁定該項涉
及商業交易的安排不能強制執行。法庭根據小孩的最佳利益作出裁決。在考慮委託夫
婦的社會及經濟背景後,法庭將小孩交給委託夫婦撫養,但代母仍有權探訪小孩。他
指出這項安排等同於讓第三者介入一段婚姻關係。鑑於代母安排對有關各方均無保障
,他認為本港應予以禁止。

17.梁智鴻議員申報利益,表明他是1988至89年度研究委員會的主席。他澄清研究委員
會的立場與政府當局的立場相近,即既不提倡亦不全面禁止作出代母安排,並認為應
採取嚴格的法定措施,以確保有關各方在充分認識的情況下,安全地作出代母安排。
研究委員會曾考慮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包括嬰兒M一案的影響。他和陳博士同樣關
注到代母安排無法強制執行及對有關各方缺乏保障,但他詢問陳博士,本港如禁止作
出代母安排,法庭應如何處理涉及此類安排的糾紛。舉例而言,涉及生殖科技程序的
代母安排可在海外進行,但代母安排的結果,即分娩及其後委託夫婦與代母因糾紛而
進行的法律訴訟,則在本港發生。

18.陳博士回應說,法庭應考慮每宗案件的情況,並以小孩的最佳利益後作出判決。他
表示政府當局以中立為藉口,沒有為生殖科技程序制訂貫徹一致的法律及道德架構。
若為滿足不育夫婦的需要而容許代母懷孕,法例應一視同仁,亦容許其他伴侶如同性
戀者接受生殖科技程序。條例草案必須具有其道德上的立場,而在制訂政策前,應評
估潛在的風險及問題。

19.何敏嘉議員回應說,在訂定法案的政策前,必須先作出道德判斷。他認為禁止在本
港作出代母安排,只是迴避問題,並非解決問題,因為在本港境外安排代母懷孕,實
屬輕而易舉。陳博士回答說,禁止在本港作出代母安排,與在本港以外地方作出代母
安排,是兩回事。若認為代母懷孕對有關各方構成的風險過大,便應堅持原則,禁止
在本港作出代母安排。陳博士在回應梁智鴻議員時表示,他察悉《父母與子女條例》
已為小孩提供保障,因為現時並無所謂非婚生子女。不過,他所關注的並非小孩的婚
生地位。他重申城大的立場,認為本港應禁止代母安排。

II. 與政府當局會商

20.衛生福利局副局長及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對Haines教授在意見書及附錄所提出的
問題回答如下:

  1. 梁智鴻議員已解答應否准許委任持牌人為管理局成員的問題;

  2. 政府當局會要求臨時管理委員會及管理局注意,個別單位所提供有關生
    殖科技活動的統計數字及概要,不可讓他人能辦別這些單位,亦不可公
    開;

  3. 法案委員會曾在以往的會議席上討論只限向已婚夫婦提供生殖科技程序
    的理據;及

  4. "婚姻"一詞是指根據《婚姻條例》(第181章)的定義,獲香港法律承認
    的婚姻。
21. 衛生福利局副局長就范醫生在意見書所提出的關注事項時,指出下列各點:
  1. 法案委員會曾多次討論持牌人及負責人應由同一人或由不同人士擔任的
    問題。由於兩種情況均有其利弊,法案委員會仍未能達成共識;

  2. 政府當局會就條例草案第30條規定甲登記冊應載列的資料類別,諮詢有
    關團體;

  3. 條例草案第30(3)(b)條規定應向索取資料的成年人提供輔導,但並無提
    及負責提供輔導的人選。當局會考慮由管理局安排輔導;及

  4. 條例草案並無追溯效力。
22.對於陳博士表達的意見,衛生福利局副局長的意見如下:
  1. 政府當局亦支持立法程序應更為民主。他察悉立法會曾在報章刊登廣告
    ,邀請公眾就條例草案表達意見。由於生殖科技在社會、道德、倫理及
    法律方面均有深遠影響,政府當局曾進行 3次諮詢工作,以聽取多個團
    對各方面的意見。鑑於代母安排極具爭議,他記不起政府當局曾表示社
    會人士已就此問題達成共識;

  2. 雖然政府當局不提倡代母安排,但認為有需要作出規管,以防濫用及使
    涉及安排的有關各方明暸其風險及後果;

  3. 日後成立的管理局的成員組合會透過行政方式作出安排。雖然管理局的
    成員應具代表性,但須確保不存在利益衝突。政府當局會考慮陳博士的
    建議;及

  4. 由於生殖科技問題繁複,以致立法過程延續一段長時間。有關各方須不
    斷進行討論,而此類討論有時相當費時。事實上條例草案早於1996年已
    提交前立法局,但由於當時有其他須優先處理的立法項目,因此並無時
    間審議條例草案。
23.關於陳博士對立法會諮詢角色的意見,主席表示,公眾人士如向另一機構提交意見
書,但並無表明可將副本送交立法會,立法會並無法可得到副本。至於立法會應主動
進行公眾諮詢的建議,主席回應說,立法會並無資源進行此項工作。

24.陳博士表示,他就生殖科技提交的意見書,是送交政府當局或進行諮詢的有關團體
,因此立法會未能獲得任何副本。他希望日後送交政府當局的意見書可儲存於資料庫
內,以便立法會可查閱此類資料。鑑於立法會是代表市民的機構,因此在收集意見方
面應擔當更積極角色。如受資源所限,應要求財政司司長撥款。他強調政府當局應繼
續進行本身的諮詢工作,以便訂定條例草案的政策。主席回應說,根據《基本法》,
立法會不得提出具有由公帑負擔的效力的議員條例草案。陳婉嫻議員表示,她支持陳
博士的意見,認為應將公眾意見儲存在資料庫內,供公眾參考。

25. 主席多謝各代表出席會議。

III. 下次會議日期

26.下次會議會將於1999年3月3日上午8時30分舉行。梁智鴻議員指出,條例草案遺漏
了一項關乎生殖科技政策的主要原則,即當已婚夫婦經醫學證明不育時,才應採用生
殖科技程序,以代替自然成孕。他建議政府當局應考慮在條例草案內加入一項明確的
條文。政府當局同意加以考慮。議員同意在下次會議席上考慮此事。

27.何敏嘉議員堅持應以附屬法例形式,將伴性遺傳病一覽表納入法例內。他要求政府
當局提供本地及海外專科醫生的意見,說明為何不能擬備一份嚴重伴性遺傳病一覽表
,以及將一覽表納入實務守則而非附屬法例內的原因。議員同意在下次會議席上討論
此事。

26. 會議於上午10時37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