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2)1716/98-99(04)號文件

(立法會秘書處譯本,只供參考用)

(香港工程師學會來函)

(譯文)


香港工程師學會就《1999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提出的意見

1. 總體意見

1.1 香港工程師學會(下稱"學會")對條例草案表示歡迎及支持。學會的安全專家小組與勞工處及其他安全組織定期舉行會議,並非常了解有關的問題。

1.2 在訓練事宜方面,學會認為合資格的訓練員及訓練課程必須為處長所認可,並可隨時提供服務,以便當局有效實施有關規例。

1.3 由於需要接受初步訓練的工人人數眾多,以致在時間及資源方面有眾多限制,學會建議當局亦應為隨後的系統運作(例如證書續期)作出考慮。

1.4 條例草案現時屬勞工處的管轄範圍,但亦適用於建築地盤,以致與工務局屬下的部門之間會有分歧及衝突。

屋宇署轄下有"地盤安全監督工作守則擬本"。當局有需要調整兩份文件之間的關係。

1.5 《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把符合規例的責任主要置於僱主身上。僱主及工人之間的責任應作出更公平的分擔。在很大部分的情況下,僱主受到懲罰是由於他們較容易入罪,這對促進實施安全措施並無幫助。

我們需要透過條例草案,推廣為工人實施較佳的安全程序。若發現工人違反條例草案的規定,僱主可要求工人繳付罰款或扣減其工資;此舉或會有助阻嚇工人作出慣性的違規行為。

2. 具體方面

2.1 對"有關工業經營"的意見

據學會較早前與勞工處討論時的理解,"強制性的安全訓練"只適用於那些需要進入及留在建築地盤的人士。不過,根據條例草案,在"附表4"中,"建築工程"一詞用作指"指明工業經營"。學會認為,

當局有需要澄清"建築工程"的定義,說明在建築地盤以外地方進行的該等活動是否亦包括在內。若當局擬把該等活動亦包括在內,新規定對建造業業內人士的影響和作用會更大和更廣泛,並且可能需要就此作出更多的討論和咨詢。

2.2 對"有關人士"及"有關安全訓練課程"的意見

根據條例草案的定義,"有關人士"可以是不同組別的人士,包括工人、管工、專業人士等。同樣,"有關安全訓練課程"不一定限於指某一種形式的訓練(例如曾提及的"強制性安全訓練")。在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後,勞工處可能須規定不同組別的人士透過不同種類的安全訓練課程(例如為工人而設的一般安全課程,為地盤管工而設的督導安全管理訓練,為工程師而設的工程設計安全訓練等),取得不同類型的證書。若當局有此意圖,對該行業會有更深遠的影響和作用,並且可能需要與業內人士進行更詳細的討論及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