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2)2131/98-99(01)號文件

(立法會秘書處譯本,只供參考用)

(香港核准安全稽核師公會有限公司用箋)

(譯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
《1999年工廠及工業經營
(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
夏佳理議員

主席先生:

《1999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

多謝閣下轉交政府當局就各團體所提交意見書作出的回應,但政府當局對受影響行業的反應無動於衷的態度,令本會感到失望。有關的回應並無提出任何支持的理由,或就有關團體(包括本會)的意見提出反面的論據。

為此,本會認為有必要就擬議法例可能有誤解的地方,重覆及重申我們的意見,供法案委員會研究:

第23段 ── 註冊為安全審核員的資格

在規例實施的首6個月准許安全審核員以較低的資格要求註冊,只會導致出現一批(甚至大批)不符資歷的安全審核員。理工大學及城市大學已培訓至少200名符合註冊資格的學員,在規例施行的初期,本會認為不會有人手短缺的情況。當局延遲實施法例,總比倉卒推行低於標準的制度為佳。

第29段 ── 安全委員會的組成等

本會雖不反對"工人"出席安全委員會,但人數應由東主決定,而並非由法例硬性定出比率。

第30段 ── 委任註冊安全審核員進行安全審核──

本會和數個意見團體均強烈反對的是,當局竟容許身為有關東主僱員的審核員進行安全審核,由於存在僱傭關係,僱員與公司利益攸關,因此不可能有效地進行安全審核。若其報告日後可在法庭上用作證供,以顯示其僱主的失誤,他必須,或至少傾向於提出有偏見的看法。

第31段 ── 提交安全審核報告
第21段 ── 就安全審核報告作出的行動


若政府當局堅持已見,本會並無進一步的反對意見,但仍想指出,這些報告有所重疊,并且浪費資源。

第33段 ── 註冊安全審核員須就擬作出的安全審核通知處長

進行安全審核是東主的責任,他須每6個月一次聘用安全審核員進行安全審核,以履行他的法律責任。他當然會告知處長他巳履行責任。安全審核的時間和安排應由他決定,而非由審核員決定。

第34段 ── 安全查核員須符合的規定

本會不同意當局的說法,認為若把安全評核員的要求(如以下的句子所示)列入規例,會令規例變得過于複雜。當局若在工作守則中訂明有關要求,是剝奪立法會及普羅大眾審批該項要求的機會。這個做法亦會令要求的合法權限較低,並在執行方面帶來困難,本會強烈要求當局把安全查核員的資格列入規例。

安全查核員應為已接受安全審核員同樣訓練的註冊安全主任,並在擔任安全主任方面至少有兩年經驗。

本會再次多謝閣下讓我們提出意見和建議。

香港核准安全稽核師公會
有限公司會長

(Y Y WONG)


199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