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對14個團體就《1999年工廠及工業經營
(修訂)條例草案》提交的意見書所作的回應


引言

共有14個團體(見附件)應立法會《1999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的
邀請,就本條例草案和擬議的《工廠及工業經營( 安全管理 )規例》提交書面意見。
部分團體亦已在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日的法案委員會會議上發表意見。有關的意見
書普遍支持本條例草案和規例,政府對此感到高興。以下是政府對這些意見書的回
應。回應內容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涉及本條例草案,第二部分則涉及擬議的規例
。政府不擬就個別意見書給予答覆,但我們已將各團體提出相近的意見歸納起來,
一併作出回應。

I. 《1999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

A. 涵蓋範圍

[香港工業總會 - 第CB(2)1742/98-99(03)號文件第2段;
香港貨櫃儲存及維修商會有限公司 - 第CB(2)1716/98-99(02)號文件第5點;]

政府認同不論其運作程序和意外發生率,安全對每個行業來說都是十分重要的。在
擬備《1999年工廠及工業經營( 修訂 )條例草案》前,我們已廣泛諮詢很多有關的組
織,包括香港貨櫃儲存及維修商會有限公司。由於建造業和貨櫃搬運業的意外發生
率較高,所以被選為首批推行強制性安全訓練的行業。

[香港貨櫃儲存及維修商會有限公司 - 第CB(2)1716/98-99(02)號文件第1及3點;
香港工程師學會 - 第CB(2)1716/98-99(04)號文件第2.1段]

2.擬議法例內兩種行業的定義,是參照現有法例界定,意思清晰。例如,“貨櫃處
理作業”是採用現行《工廠及工業經營(貨物及貨櫃搬運)規例》的定義,而“建築
工程”和“建築地盤”則分別採用《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和《建築地盤(安全)規
例》的定義。本條例草案的涵蓋範圍,應該不會引起混淆。

[香港貨櫃儲存及維修商會有限公司 - 第CB(2)1716/98-99(02)號文件第2及4點]

3.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規定從事貨櫃處理作業活動的人須接受基本安全訓練。從
事貨物裝箱活動的人,則由於其工作屬於《工廠及工業經營( 貨物及貨櫃搬運 )規例
》所界定的“貨物處理”,因此不受本條例草案規管。修訂“貨櫃處理作業”的定
義以包括“保養或維修”工作在內並不恰當,因為這些並非貨櫃處理作業活動。此
外,貨櫃車司機從事的亦不是貨櫃處理作業活動,因此不在本條例草案的涵蓋範圍
內。

B. 推行安全訓練
[註冊安全主任協會 - 第CB(2)1716/98-99(05)號文件第3段]

4.政府明白,職業安全及健康獲得改善,是由多項因素促成的。我們並沒有聲稱立
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3段引述的78%意外發生率差別,純粹是在公營地盤推行強制安
全訓練的結果。該參考資料摘要同一段的末句述明,我們相信為工人提供安全訓練
以及實施安全管理制度,才是令公營地盤安全記錄較佳的主要因素。

[註冊安全主任協會 - 第CB(2)1716/98-99(05)號文件第3段]

5.《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一般責任條文(第6A條)訂明,東主須為其僱員提供所需
的一切資料、指導、訓練和監督。即使本條例草案獲得通過,東主仍須繼續遵循上
述條例的一般責任條文,在適當情況下為僱員提供訓練和指導。我們日後就本條例
草案的新增條文進行宣傳活動時,會特別強調這點。

6.一般責任條文訂明有關工作安全和健康的一般規定。在法例沒有就某種情況訂定
明確條文的情況下,勞工處須引用上述條文作為提出檢控的依據。不過,倘法例訂
明適用於某種情況的具體條文,我們會引用有關的具體條文來提出檢控。

[香港工程師學會 - 第CB(2)1715/98-99(04)號文件第2.2段]

7.香港工程師學會指出,根據本條例草案,勞工處處長有權指明不同人士所需接受
的訓練。這點固然正確,不過,處長不能超越本條例草案附表 4 所涵蓋的範圍而要
求並非從事建造業或貨櫃搬運業的僱員接受指定的訓練。此外,處長亦無意制訂不
同的課程綱要,指明不同僱員所需接受的訓練。

[註冊安全主任協會 - 第CB(2)1716/98-99(05)號文件第4段;
香港建造商會 - 第CB(2)1732/98-99(01)號文件第2段]

8.政府歡迎各公司、工會和培訓機構開辦訓練課程,以符合法例的規定。有興趣開
辦這類課程的人士可向勞工處處長申請批准。

[香港工會聯合會 - 第CB(2)1742/98-99號文件第3段]

9.政府同意監管訓練課程是非常重要的。為了監察訓練課程的質素,訓練機構在向
政府申請批准開辦課程時,須提交有關課程內容、導師履歷、訓練設施和安排的資
料。政府會不時查核訓練機構如何教授課程( 包括怎樣舉行測驗 ),並審閱任何有關
文件或記錄,例如訓練課程教材、測驗卷、出席記錄等等。如果發現訓練課程未能
達到規定的水準,勞工處處長可取消承認有關課程的資格。

C. 僱主和僱員的職責
[香港工程師學會 - 第CB(2)1716/98-99(04)號文件第1.5段]

10.本條例草案清楚訂明東主和僱員各自的職責。東主應聘請持有有關證明書的人士
,而該名人士則應取得並於工作時攜帶有關證明書。假如我們信納東主已為工人提
供所有安全訓練和配備,並給予充分指導而工人仍然犯法,則按照我們一貫的做法
,對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工人作出檢控。

[港九勞工社團聯會 - 第CB(2)1742/98-99(01)號文件第3點]

11.工作時不㩦帶平安咭的最高罰款額為10,000元,與其他安全規例中類似罪行的罰
則相同。如違反《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第48(2)條的規定,即不配戴安全頭盔,或違
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槍彈推動打釘工具)規例》第11(1)和18(2)條的規定,即未領有合
資格證明書便操作槍彈推動打釘工具,最高罰款額也是10,000元。但我們不應忘記,
實際罰款額其實是由主審裁判官決定的。

[港九勞工社團聯會 - 第CB(2)1742/98-99(01)號文件第1及2點;
香港工會聯合會 - 第CB(2)1742/98-99(03)號文件第2段]

12.雖然本條例草案沒有具體訂明僱主應安排僱員在有關證書續期時修讀重溫課程,
並支付訓練課程的費用,但《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一般責任條文,已訂明東主
有責任向僱員提供所需的訓練。東主可選擇在其機構內提供該等訓練,或安排僱員
修讀外間的訓練課程。

D. 其他
[香港中小型企業聯合會 - 第CB(2)1742/98-99(02)號文件第1及3點;
香港總商會 - 第CB(2)1742/98-99(04)號文件第3段]

13.政府非常關注新法例對工商界在財政方面的影響。不過,我們相信長遠來說,擬
議的法例可使意外數字降低,連帶保費金額下調、人力損失減少,生產力提高和公
司形象得以改善等等,從而令工商業的營運開支減低。

[香港中小型企業聯合會 - 第CB(2)1742/98-99(02)號文件第4點]

14.鑑於現時已設有有效的監管機制,政府不擬在本條例草案中增設額外的機制。

[香港工程師學會 - 第CB(2)1716/98-99(04)號第1.4段]

15.各政府部門(例如房屋署、屋宇署、勞工處和工務局)經常舉行會議,討論執法事
宜及其他事項。不過,我們亦須注意到,勞工處主要是負責職業安全的,而其他部
門則可能負責建築安全、機械安全或工程合約的履行事宜。各部門的工作重點不同
,所處理的問題亦有分別。

II. 《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

A. 涵蓋範圍


[香港工會聯合會 - 第CB(2)1742/98-99(03)號文件第2段;
註冊安全主任協會 - 第CB(2)1716/98-99(05)號文件第5項]

16.政府會在《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生效一年後,檢討該規例,以決定
應否把其涵蓋範圍擴大至其他機構,甚或包括非工業界的機構在內。

[香港總商會 - 第CB(2)1742/98-99(04)號文件第8段;
香港工會 - 第CB(2)1732/98-99(02)號文件第4段;
香港職業安全衞生協會 - 第CB(2)1716/98-99(06)號文件首第3段首段;
香港建造商會 - 第CB(2)1732/98-99(01)號文件第1點]

17.儘管在過去數年,製造業的意外發生率已顯著下降,但相對其他已發展國家來說
,工業意外的數字仍然偏高。

18.值得注意的是,現時適用的法例(即《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其附屬規例)所訂
定的標準只是最基本的要求。我們有意將現時以法例作出規範的做法,改為利用設
定目標的方法,讓負責人可更靈活地根據本身行業的性質和相對的危險程度,履行
法定責任。擬議的安全管理規例,正可配合這個目標。該規例為各行各業提供了法
律架構,讓他們可通過採用多項元素,有系統地處理本身的安全和健康問題。初步
建議的元素均是不可或缺而且互相關聯的。基於這點,我們認為不宜為不同行業制
定不同的元素規定,因為這種零碎而片面的做法,並不能建立一套有效的制度。

19.政府清楚知道部分行業(例如建造業)有其本身的特性。不過,政府的政策是,較
大規模和較易發生意外的工業經營在初始階段必須採用安全管理制度內較多的元素
。為了推行這項政策,擬議的規例採用僱員人數這項簡單明確的準則,以施行有關
條文。

20.推行一套有效的制度預防職業傷害,將有助工商界減省整體營運開支,提高生產
效率和保持競爭力,而更重要的是提供更完善的保障,促進工作安全和僱員的健康。

[香港貨櫃儲存及維修商會有限公司 - 第CB(2)1716/98-99(02)號文件第3點]

21.政府現引用以下例子,解釋工業經營應否推行安全管理制度。倘一名東主在三個
不同地方或建築地盤僱用了三組工人,人數分別為30名、51名和 101 名,則該東主
在下述情況下,必須推行安全管理制度-(i)在僱有101名工人的地方或地盤(根據擬議
規例第8(1)條);(ii)在僱有51名工人的地方或地盤(根據擬議規例第8(2)條);以及(iii)在
整個機構內集體推行(根據擬議規例第8(3)條)。我們的詮釋是根據擬議規例第2(3)條
作出的。我們不認為該規例的涵蓋範圍有含糊不清的地方。

B. 註冊為安全審核員或計劃營辦人

(a) 安全審核員的註冊資格

[註冊安全主任協會 - 第CB(2)1716/98-99(05)號文件第6.2.1段]

22.政府認為,在五年內具有不少於三年擔任負責工業安全和健康事宜的管理職位的
經驗,已屬足夠。

[香港核准安全稽核師公會 - 第CB(2)1716/98-99(03)號文件第2點;
香港職業安全衞生協會 - 第CB(2)1716/98-99(06)號文件第4節]

23.政府認為,擬議規例的條文為在附表生效後六個月內申請註冊為安全審核員的人
士訂定較低的資格要求,是恰當的做法,因為此舉可鼓勵在職員工申請註冊為安全
審核員,從而確保在最初階段有足夠的註冊安全審核員。須注意的是,正式擔任審
核工作的安全審核員的人數,往往較登記冊上的人數為少。

(b) 註冊記錄冊
[職業安全健康局 - 第CB(2)1757/98-99(01)號文件第27段]

24.在政府憲報刊登註冊安全審核員名單,需要不斷更新資料,涉及大量行政工作。
我們擬按照現時執行《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的做法,讓公
眾在負責辦理註冊的辦事處免費查閱註冊記錄冊。

C. 安全委員會

(a) 安全委員會勞方代表的職能和權力

[香港職工會聯盟 - 第CB(2)1029/98-99(01)號文件第1段]

25.根據擬議規例第10條,安全委員會的功能是找出、建議和不斷檢討旨在改善在工
業經營中工人的安全及健康的措施。

26.由於擬議規例旨在為確立安全管理制度提供法律架構,制度內各項元素的細節
(例如安全委員會的成立)毋須在規例內列明。我們的目的,是使負責人能夠靈活地
設定和推行各項元素,以建立一個他們認為既有效而又安全的工作制度。此舉符合
我們透過自我規管促進工作安全的新策略。基於這點,安全委員會的功能和權力不
會在擬議的規例內列明,而會載入安全管理工作守則內,該守則亦會闡述安全委員
會的其他詳情,以及其餘13項元素。我們正擬備有關的工作守則,並會在立法會通
過規例後,把擬稿發給有關團體,以徵詢意見。

(b) 對安全委員會勞方代表的保障
[香港職工會聯盟 - 第CB(2)1029/98-99(01)號文件第2段]

27.政府同意考慮在擬議規例內加入保障安全委員會勞方代表的條文,以免他們因參
與委員會事務而遭受解僱。

(c) 以職業危險為理由拒絕工作的權利
[香港職工會聯盟 - 第CB(2)1029/98-99(01)號文件第3段]

28.教育統籌局局長於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立法會會議上提出有關《工廠及工業經
營( 密閉空間 )規例》的動議時,表明政府原則上同意所提建議,但須同時考慮應如
何界定構成即時和嚴重危險的情況,以及是否有需要設立機制,以當場解決問題。
我們建議在有關該規例的工作守則上,闡明對工人的生命或健康會構成即時或嚴重
危險的情況。該守則亦會提供機制,處理關於工人應否以這些理由拒絕工作的問題
。我們現正擬備有關守則,並會徵詢有關團體的意見。

(d) 安全委員會的組成等
[香港核准安全稽核師公會 - 第CB(2)1716/98-99(03)號文件第4a點]

29.我們認為,擬議規例第11(1)(a)條內“工人”一詞,應指沒有管理職責的工人。安
全委員會另一半成員的人選應由東主決定,我們可能會在有關擬議規例的工作守則
內提出建議。

D. 安全審核和安全查核

(a) 委任註冊安全審核員進行安全審核

[香港核准安全稽核師公會 - 第CB(2)1716/98-99(03)號文件第1點;
註冊安全主任協會 - 第CB(2)1716/98-99(05)號文件第6.3段;
香港職業安全衞生協會 -第CB(2)1716/98-99(06)號文件第3段]

30.容許一間公司由內部安全審核員進行安全審核這項建議,是根據《一九九五年香
港工業安全檢討諮詢文件》的建議作出的。我們相信,確保審核員公正的最佳方法
是規管其行為。為此,我們已在擬議規例內訂立適當條文。內部審核員只要不被指
派擔任其他在性質上或在某個程度上會妨礙有關審核有效地進行的工作,便應該可
以進行獨立審核。

(b) 提交安全審核報告
[香港核准安全稽核師公會- 第CB(2)1716/98-99(03)號文件第4b點]

31.東主與安全審核員基於不同理由,各有需要備存審核報告的文本。審核員應備存
報告文本,一則作為工作記錄,二則以備另一名獲授權人士( 例如勞工處處長 )查核
。僱主須備存報告文本,因為報告顯示了其機構在某一時間的狀況,而且可能列載
了一些他需要跟進的建議。

(c) 就安全審核報告作出的行動
[香港核准安全稽核師公會- 第CB(2)1716/98-99(03)號文件第4c點]

32.我們並不同意權力有所重疊的說法,因為處長可能需要要求東主或安全審核員提
交審核報告的文本,作不同用途。

(d) 註冊安全審核員須就擬作出的安全審核通知處長
[香港職業安全衞生協會 - 第CB(2)1716/98-99(06)號文件第7段;
香港核准安全稽核師公會 - 第CB(2)1716/98-99(03)號文件第4d點]

33.註冊安全審核員是負責決定審核時間和各項安排的人,因此應由他而非東主通知
處長擬進行安全審核。

(e) 安全查核員須符合的規定
[香港職業安全衞生協會 - 第CB(2)1716/98-99(06)號文件第5段;
香港建造商會 - 第CB(2)1732/98-99(01)號文件第4點;
香港核准安全稽核師公會- 第CB(2)1716/98-99(03)號文件第3點]

34.為免令規例變得過於複雜,安全查核員的資格將會載於有關的工作守則內。

(f) 進行法庭訴訟程序時提交安全審核報告
[香港職業安全衞生協會 - 第CB(2)1716/98-99(06)號文件第6段]

35.勞工處對違反安全法例的人士提出檢控時,通常會使用特別針對有關罪行而搜集
的證據作為依據。不過,我們認為在有需要時,安全審核報告和查核報告亦可提交
法庭作為證據,因此規例內不應有禁止提交這些報告的條文。

(g) 處長可視察安全審核等
[香港核准安全稽核師公會- 第CB(2)1716/98-99(03)號文件第4f點]

36.規例第33條旨在讓勞工處處長可評估註冊安全審核員或安全查核員的表現。我們
認為處長進行獨立審查工作時,毋須通知安全審核員或安全查核員,除非需要他們
提供資料,則作別論。

E. 紀律審裁委員團
[職業安全健康局 - 第CB(2)1716/98-99(01)號文件第28段]

37.政府認為紀律審裁委員會的委員,會公平審慎地行使權力,包括取消安全審核員
的註冊。因此,我們不同意在擬議規例內增訂條文,免卻紀律審裁委員會的法律責
任。我們注意到,在《工程師註冊條例》、《建築師註冊條例》、《建築物條例》
、《升降機及自動梯( 安全 )條例》和《醫生註冊條例》等訂有紀律處分程序的條例
內,並無這類條文。

[香港核准安全稽核師公會- 第CB(2)1716/98-99(03)號文件第4e點]

38.該條文旨在容許教育統籌局局長在根據擬議規例第27條成立紀律審裁委員會時,
可從紀律審裁委員團中選出成員。根據擬議規例第28(5)條,紀律審裁委員會會議的
法定人數僅是4名委員。

F. 其他意見

(a) 收回工作意外的全部醫療費用

[註冊安全主任協會 - 第CB(2)1716/98-99(05)號文件第5段]

39.目前,法律規定僱主必須就意外引致的醫療費用和補償,為其僱員購買保險。向
僱主和承建商收回工作意外的全部醫療費用這項建議,似乎並不切實可行。

(b) 罪行
[香港職業安全衞生協會 - 第CB(2)1716/98-99(06)號文件第2段;
香港建造商會 -第CB(2)1732/98-99(01)號文件第2點]

40.我們並不同意這些團體的意見,因為擬議規例內有關監禁的條款,只針對實施安
全管理制度時的所謂“硬件”需要,例如成立安全委員會、在安全審核報告加簽等
,而不會涉及在該制度下工業經營實施各項元素的表現。


教育統籌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



附件


  1. 香港職工會聯盟

  2. 建造業訓練局

  3. 香港貨柜儲存及維修商會有限公司

  4. 香港核准安全稽核師公會

  5. 香港工程師學會

  6. 註冊安全主任協會

  7. 香港職業安全衞生協會

  8. 香港中小型企業聯合會

  9. 香港工會聯合會

  10. 香港總商會

  11. 香港建造商會

  12. 香港工業總會

  13. 港九勞工社團聯會

  14. 職業安全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