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477/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BC/16/98

《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第4次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3月12日(星期五)
時 間 :上午8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夏佳理議員(主席)
何秀蘭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啟明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張文光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楊孝華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儀員
劉慧卿議員
譚耀宗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委員:

何鍾泰議員
吳清輝議員
馬逢國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智思議員
梁智鴻議員
梁耀忠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容根議員
楊耀忠議員
楊 森議員
劉漢銓議員
蔡素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政制事務局副局長
葉文輝先生

首席政府律師(選舉)
區禮義先生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
翁佩雯小姐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
蘇植良先生

署理副首席政府律師(選舉)
高意潔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2)3
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高級主任(2)7
周封美君女士

I. 以往會議的續議事項
(立法會CB(2)1424/98-99(01)及1459/98-99(01)號文件)

主席建議按立法會CB(2)1459/98-99(01)號文件,亦即當局就法案委員會在1999年3月4日
會議上提出的事項所作回應中載列的事項進行討論,議員對此表示贊同。

事項(a) -- 香港隧道有限公司(隧道公司)

2.劉健儀議員注意到《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建議從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的
選民名單中刪除隧道公司,原因是該公司經營紅磡海底隧道的專營權將於1999年8月
底屆滿,她詢問當局有否就此諮詢隧道公司或給予該公司解釋其立場的機會。她指出
,除經營海底隧道外,隧道公司亦從事其他與交通運輸有關的業務。在此情況下,政
府當局應考慮在選民名單中保留該公司。

3.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他已在上次會議解釋當局會於兩種情況下在現有名單內加
入或刪除公司團體。首先,該等團體已停止運作或解散。其次,有關的團體即使仍然
存在,但政府得悉該等團體已不再符合列為有關功能界別選民的準則。隧道公司屬第
二種情況,因為該公司經營紅磡海底隧道的專營權將於短期內屆滿。當局曾就此事諮
詢運輸局及運輸署,而運輸局及運輸署均表示由於隧道公司的專營權即將屆滿,故應
從選民名單將之刪除。倘若隧道公司以該公司從事與交通運輸有關的其他業務為理由
,希望獲保留為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的組成部分,政府當局會考慮該公司的申請。

4.劉健儀議員對政府當局處理此事的手法表示關注。她詢問政府當局會否先行諮詢或
事先知會有關的團體,然後才從名單中刪除有關的團體。

5.政制事務局副局長答稱只有少數團體會從名單中被刪除。由於隧道公司是基於其專
營權而獲納入為選民,就政策而言,當該公司不再符合被列為選民的準則時,理應從
名單中將之刪除。此政策適用於所有功能界別,而非只適用於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

6.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補充,某間公司會否列為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的組成部
分,主要的考慮因素是該公司有否參與提供航運交通服務的工作。她表示,以香港油
蔴地小輪船有限公司為例,雖然該公司不再擁有專營權,但考慮到該公司仍持有牌照
經營渡輪服務,政府當局同意保留該公司為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選民的資格。如隧道
公司最終取得管理隧道的合約,當局可考慮把該公司加入名單內。

7.劉健儀議員表示,隧道公司會向法案委員會提交意見書以表達不滿。主席建議隧道
公司應同時致函政府當局。

8.李永達議員詢問,當局會否為功能界別的團體選民重新進行登記。就一些經營多種
業務的公司而言,他詢問該等公司是否須主動告知選舉事務處有關其業務的任何改變
,以及證明公司本身仍與有關的功能界別有密切聯繫,才能保留其作為有關功能界別
選民的資格。

9.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回覆時表示,已登記的功能界別選民的名稱會載於現有
的功能界別正式選民登記冊內。如政府當局得悉某間公司不應再被列為有關功能界別
的選民,或該公司已停止運作,當局會考慮從選民名單中將之刪除。當局並無進行重
新登記的工作,但選舉事務處每年會更新選民登記冊的資料。舉例而言,選舉事務處
每年會致函各聯會組織索取團體會員名單。如某公司不再屬某聯會組織的團體會員,
選舉事務處會先向有關的公司查證,然後才會從選民登記冊刪除該公司。主席回應楊
孝華議員的問題時澄清,選民有責任就其地址的任何更改通知選舉事務處。

10.李啟明議員問及某公司登記為某功能界別選民的程序,以及如何才可獲納入《立法
會條例》的附表內。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有關的公司應向政府提出要求,
政府會對有關要求作出考慮,並會在有需要時要求該公司進一步提供資料。如當局所
得結論是該公司應獲納入為有關功能界別的選民,當局會作出安排,把該公司的名稱
列入有關的附表內。在附表加入新團體的方法有二,其一是提出修訂條例草案;另一
方法是根據《立法會條例》第83條制定附屬法例以修訂附表。

11.劉江華議員詢問地方選區及功能界別的選民登記程序是否一樣,因為他察覺到當局
可透過修訂法例在功能界別的選民名單中增訂選民,但地方選區的正式選民登記冊一
經發表,便不得作出任何修改。

12.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回答時表示,法例已訂明登記為地方選區及功能界別選
民的資格準則。合資格成為地方選區或功能界別選民的人士須在指定的限期前申請登
記為選民。就2000年立法會選舉而言,當局將於2000年年初進行大規模的選民登記工
作。某人必須符合資格準則,並在限期前登記為有關地方選區或功能界別的選民,方
能在立法會選舉中投票。某公司如在條例草案獲通過時未獲納入有關功能界別的選民
名單內,將不具資格在2000年立法會選舉中登記為功能界別的選民。政制事務局首席
助理局長(4)回應劉議員的進一步提問時解釋,如某人不再符合選民資格,即使他的姓
名仍載於正式選民登記冊內,他亦會喪失投票資格。就隧道公司的個案而言,如該公
司已從選民名單中被刪除,便沒有資格登記為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的選民。政制事務
局副局長補充,《立法會條例》第53條已作出有關的規定,訂明已登記為選民的人如
已不再符合有關的資格,即喪失在選舉中投票的資格。

事項(b) -- 條例草案內功能界別選民的排列方法

13.議員察悉政府當局現正考慮各項建議,以改善功能界別選民的排列次序。

事項(c) -- 郵寄競選廣告 14.何秀蘭議員提到在1994年兩個市政局的選舉中,有一名候選人遺失一批免付郵費的
競選廣告,她詢問當局實施了何種措施,以避免同類事件再次發生。她指出,一些候
選人為怕寄失郵件才使用兩輪的免費郵遞服務。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會調查
此事及提供書面回覆。

15.吳亮星議員指出,當局就1998年立法會選舉提供的兩輪免費郵遞服務相隔的時間太
短,導致大部分候選人只向選民寄出一封信件。他建議政府當局檢討2000年立法會選
舉的安排。主席指出,如功能界別只有一人獲得提名,由於該名候選人會自動當選,
該人並無需要寄出第二封信件。

16.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表示,由於時間緊迫,1998年立法會選舉的安排並不理
想。倘若條例草案可於1999年 7 月獲得通過,當局會有較多時間為2000年立法會選舉
作出各項選舉安排。她補充,當局就免費郵遞服務訂明的限期旨在確保郵件可在投票
日之前寄達選民,而候選人絕對有自由在所訂限期過後才遞交郵件。

17.李永達議員主張長遠而言應以電子方式發出競選廣告,以節省紙張及郵費。他表示
,環保團體曾批評競選廣告並不符合環保原則。他建議政府在進行選民登記時要求選
民提供電子郵件地址。只要政府答允保障選民的個人資料私隱權,他相信選民會十分
願意提供有關資料。主席贊同李議員的看法,他表示,為保障選民的個人資料,政府
應備存一份載列選民電子郵件地址的中央登記冊,並不准候選人查閱當中資料。選舉
事務處會代候選人以電子方式向選民發出廣告。李議員補充,為確保資料保密,可在
法例內訂定條文,述明在選舉過後會銷毀選民的電子郵件地址資料。

18.陳鑑林議員指出,選民的電子郵件地址或會經常更改。他建議政府設立一個載有候
選人競選廣告的網站,讓公眾瀏覽。與此同時,候選人亦可設立本身的網站。陳榮燦
議員認為電子郵件是正確的未來發展方向,但對於在2000年立法會選舉採用上述方法
取代現有安排,他卻有所保留,原因是現時備有電子郵件地址的選民人數不多。

19.李永達議員表示其建議與陳鑑林議員的意見並非不能並存。他表示長遠而言必須採
用電子郵件的方法,原因如下--

  1. 此舉可節省郵費及減少不必要的浪費。他指出,上次的選舉寄出了超過60萬份
    宣傳小冊子;

  2. 以電子郵件通訊極受年青人歡迎;在2004年立法會選舉中,該等年青人將成為
    合資格選民;

  3. 由於《基本法》作出了普選的承諾,競選廣告郵件的數量日後將會增加。

20.主席支持李議員的看法;他並補充,由於實行比例代表制,地方選區候選人須接觸
更多選民,導致耗用較多紙張,作為競選資料等用途。

21.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議員時表示,現時約有 280 萬名選民,而政府只備有選民姓
名、身份證號碼及地址的資料。現有的選民登記冊並無選民的電子郵件地址。政制事
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補充,選舉事務處以往亦設有一個網站,提供有關1998年立法會
選舉所有候選人的基本資料。政府可與選舉事務處討論可否在其網站內提供更多資料
。她進一步表示,資訊科技及廣播局現正準備推行公共服務電子化計劃,計劃的第一
階段將於2000年下半年展開,目的是透過另一種途徑為公眾提供更佳的服務。選舉事
務處是在第一階段中推行該計劃的部門之一。就選舉方面而言,推行該計劃的目標是
方便市民透過電子途徑申請登記為選民及更改地址。

事項(d) -- "禁止拉票日"

22.程介南議員提到新加坡禁止候選人在議會選舉的投票日進行拉票活動的做法,他不
明白新加坡政府如何能分辨私人性質的探訪和為拉票而進行的探訪,他並詢問,當地
限制候選人為任何與選舉有關的目的到選民家中或工作地點探訪,在執行上有否任何
困難。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表示,在新加坡,任何人如被發現在選舉日於同一
選區到超過兩名選民的住所或辦公室進行探訪,即被視作觸犯法例。

23.李永達議員表示,就以往的選舉而言,在選舉日進行拉票活動是有必要的,從而製
造選舉的氣氛以刺激投票率。考慮到1998年立法會選舉即使在惡劣的天氣下進行,選
民的反應依然積極,加上選民認為在投票日進行該類活動無助於他們決定如何投票,
他促請政府當局在選舉日禁止進行拉票活動。主席、楊孝華議員、程介南議員及何秀
蘭議員支持他的觀點。楊孝華議員補充,政府舉辦的選舉活動應繼續在選舉日進行。

24.陳鑑林議員認為,雖然本身為政黨成員的候選人未必認為在選舉日進行拉票活動有
用,但獨立候選人或會視此為接觸選民的機會。他認為應逐步禁止在投票日進行拉票
活動。

25.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根據以往選舉的經驗,拉票活動一般在秩序良好而
且克制的情況下進行,故當局並不認為有需要改變現時的做法。他指出,議員的建議
涉及政策上的改動,必須審慎考慮。此外,社會對此事並無一致意見。主席表示大部
分政黨支持在投票日禁止所有拉票活動。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補充,一些候選
人或會認為在選舉日進行拉票活動有用,而一些則不以為然。因此,問題是有否必要
純粹基於一些人認為有關安排無用而立法禁止所有拉票活動。由於以往的選舉一直進
行順利,並無發生不守秩序及混亂的情況,政府當局看不到有充分理由支持立法全面
禁止拉票活動此一做法。

26.吳靄儀議員指出,功能界別候選人與地方選區的獨立候選人不同,前者不會到投票
站拉票。雖然她沒有以地方選區候選人身份參選的經驗,但她想像不到在投票日禁止
拉票活動會對地方選區獨立候選人構成問題。儘管她同意政府當局的意見,認為不應
只因某項活動對某些人無用便加以禁止,但她並不贊成在出現重大問題時才進行立法。

27.李永達議員相信,政府當局所關注的主要是執行上的問題;依他之見,此方面的問
題是可以解決的。他指出,在公眾範圍及私人大廈進行的拉票活動是無法掩飾的。此
外,拉票活動如被禁止,任何成熟的候選人均不會冒險犯法。何秀蘭議員補充,選民
亦會監察候選人的行為。

28.議員亦關注到以何準則把某個範圍宣布為"禁止拉票區"。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時
表示此事可予檢討,以改善運作情況。當局會向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反映議員提
出的任何建議,供選管會考慮。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回應何秀蘭議員時表示,
在 1998 年立法會選舉的投票日共接獲約1 000宗投訴,當中大部分與拉票活動無關。
她答允提供資料,說明在1998年立法會選舉中,候選人的支持者及流動廣播車輛在
"禁止拉票區"進行非法拉票活動的個案宗數。

29.主席表示須由選管會決定是否採納"禁止拉票日"的建議。李永達議員表示,由於此
事非常重要,他認為建議如獲實施,便應在《立法會條例》中加以訂明。主席表示,
據他所知,《立法會條例》的範圍並不包括競選活動。法律顧問回應主席時表示,考
慮到《立法會條例》的架構,他的初步回應是此事較適宜由選管會處理。應主席的要
求,法律顧問答允再深入研究此事。

30.李永達議員建議,政府當局應與各政黨及政治組織的成員詳加討論,以便在各項將
會制定的附屬法例內反映所達致的任何共識。政制事務局副局長答稱,因應議員的要
求,此事可在其他場合再作跟進。

事項(e) -- 選舉開支

31.議員察悉文件簡述了加拿大、澳洲及法國如何資助得票達某特定基準的候選人所招
致的部分選舉開支(下稱"該制度")。

32.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鄧兆棠議員時表示,據他所知,美國並沒有向議會選舉的候
選人發還選舉開支的制度。他會在日後會議澄清此問題。

33.李永達議員表示支持該制度,因此舉可減輕候選人的經濟負擔。由於競選活動涉及
龐大的開支,一些合資格的候選人曾因此而沒有參選。他相信市民會接受運用公帑資
助候選人的做法,唯候選人必須取得所需支持才有資格獲得資助。當局可進一步研究
該制度的細節,例如發還選舉開支的百分比及得票基準的比率。程介南議員支持他的
觀點。何秀蘭議員亦表贊同,她表示如沒有發還選舉開支的制度,很多落選的候選人
將不能再在日後的選舉中參選,因為他們在經濟上根本無法負擔。

34.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政府已向在立法會選舉參選的候選人提供大量的實物資助
,其中包括提供兩輪免費郵遞服務,以便候選人向選民郵寄競選單張;香港電台為候
選人製作連串宣傳節目,以便候選人在電視和電台介紹其選舉政綱,並舉辦論壇讓候
選人就各項議題進行辯論;以及由選舉事務處製作介紹候選人的單張等。鑑於已提供
各項實物資助,政府當局並不認為有需要動用額外的公帑,進一步資助候選人的競選
活動。

35.陳鑑林議員表示此事應予審慎研究。如按照建議實施該制度,當局必須堵塞漏洞,
以防止制度被濫用。他要求政府當局提供更多資料,說明加拿大、澳洲及法國在立法
機關的選舉中所發還的選舉開支數額,以及舞弊行為在該等國家是否普遍。政府當局
答允提供書面回覆。

36.吳亮星議員提醒議員須審慎考慮該制度,因為當中牽涉複雜而具爭議性的運作細則
,例如應向政黨及獨立候選人發還多少選舉開支、取得贊助的候選人應獲發還多少選
舉開支,以及候選人所取得的贊助如超逾他支出的款額,該候選人應如何處理獲發還
的選舉開支等。他強調必須詳細考慮實施方面的細節,否則會導致濫用的情況及出現
爭議。

37.單仲偕議員表示,吳議員提出的問題屬技術性質,該等問題是可以解決的。他指出
,鑑於單議席地方選區的選舉開支限額為50萬元,普通的候選人如只取得贊助而沒有
獲提供任何資助,經濟上實難以負擔在選舉中參選。假設採用法國的發還選舉經費制
度,他要求政府當局計算在1998年選舉中可向候選人發還的選舉開支款額;政府當局
答允有關要求。

38.何秀蘭議員表示,她相信自由經濟的理念,並認為個別候選人在運用選舉經費方面
較政府有效。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回應時表示難以在此方面作出比較。佔政府
大部分開支的工作(例如聘請投票站職員)並不能由候選人負責。她表示在1998年立法
會選舉中,當局預算總選舉開支為5億元,而實際支出則為逾3億元。主席表示,1998
年立法會選舉候選人的支出大多少於選舉開支限額。應何秀蘭議員的要求,政府當局
答允提供分項數字,載列當局為1998年立法會選舉進行宣傳活動的預算及實際開支,
以及說明用於每名選民的開支數額。

39.周梁淑怡議員對1998年功能界別的選民登記工作成效表示不滿。她指出批發及零售
界功能界別的選民登記率低於50%。她察悉地方選區的選民登記工作非常成功,並詢
問在2000年立法會選舉中,當局會在功能界別的選民登記工作方面作出何種改善。

40.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當局採用不同的策略為地方選區及功能界別進行選民登記
工作。就涉及超過 200 萬名選民的地方選區而言,當局利用了大眾傳媒宣傳選民登記
工作。至於功能界別,當局則直接向有關功能界別的選民進行宣傳。他不同意功能界
別的選民登記工作成效欠佳,並指出教育界功能界別、法律界功能界別、會計界功能
界別、工程界功能界別及社會福利界功能界別的登記率分別為77%、67%、81%、81%
及63%。

41.周梁淑怡議員回應時表示,有別於本身為專業團體會員的功能界別選民,要令主要
由個人組成的功能界別的合資格選民進行登記較為困難。政府當局應特別顧及選民登
記率偏低的功能界別,並應更積極地為功能界別推行選民登記活動。她又表示,功能
界別的選民登記表格難於填寫及應予檢討。

42.政府當局表示,在1998立法會選舉中,雖然新功能界別的登記率相對較低,但功能
界別的平均選民登記率達滿意的水平(60%)。由於當局有較多時間為第二屆立法會選舉
籌劃選民登記工作,當局希望選民登記率會有所提高。政府當局曾接獲一些意見指功
能界別的登記表格繁複,當局會把此事轉交選管會考慮。

事項(f) -- 有關1998年立法會選舉的建議

43.政制事務局副局長表示,選管會就1998年立法會選舉提交的報告所載的建議已在《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草案》中獲得反映。至於報告內有關實際安排的其他建議,
政府當局會在選管會就2000年立法會選舉訂立選舉規例及指引時,與選管會及其他相
關部門檢討有關的建議。

44.劉慧卿議員不滿1998年立法會選舉的點票安排,並促請當局在2000年立法會選舉中
作出改善。她提到選管會就1998年立法會選舉提交的報告摘錄(該摘錄已隨立法會CB(2)
1424/98-99(01)號文件送交議員),她批評點票所需時間過長,即由1998年5月24日晚上
11時30分(第一個投票箱開封)至1998年5月25日下午 5 時(公布最後一項選舉結果)。她
建議在個別投票站而非中央投票站進行點票工作,以及把投票的截止時間提前至較早
時間,而非晚上10時30分。

45.政制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選管會對1998年立法會選舉的點票安排感到滿意,
並會在下次選舉中繼續作出改善。他表示當局是考慮到香港人的生活習慣後把投票時
間定為上午 7 時30分至晚上10時30分。根據以往的投票數字,最高的選民投票率通常
是在晚上錄得。

    (會後補註 -- 政府當局就法案委員會在是次會議提出的關注事項所作的回應已於
    1999年4月12日隨立法會CB(2)1658/98-99(02)號文件發出。)

II. 下次會議日期

46.主席表示下次會議將於1999年3月15日上午8時30分舉行。

47. 會議於上午10時37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