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在1999年5月12日會議上提出的關注事項的回應


事項1﹕ 近期一些報章報道,選舉委員會宗教界界別分組的其中一個指定團體
,並不打算參加有關選舉。請告知委員,當這些指定團體之間出現不
協調的情況時,政府會擔當什麼角色,以及會否影響宗教界界別分組
的組成。


回覆1﹕ 我們曾與 6 個宗教團體會面,就有關選舉委員會宗教界界別分組的安排交
換意見。如果需要對有關法律條文作修訂,我們會向委員會滙報。

事項2﹕ 一名委員表示,《立法會條例》附表2第1(9)及(10)條,未能提供明確
的法律基礎,就同時擔任立法會議員和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的人士所騰
空的選舉委員會席位,作出安排。請政府就這些條文的草擬作檢討。


回覆2﹕ 我們已就這些條文的草擬作檢討,並認為它們能處理有關情況。事實上,
在1998年立法會選舉中,部分臨時立法會議員同時是港區全國人大代表,
因此出現了餘額,而現行的條文已能妥善處理這個情況。

事項3﹕ 就有關立法會議員成為選舉委員會當然議員一事,一名委員建議,當
沒有現任立法會議員的時候,所有在前一屆立法會擔任議員的人士,
應被視為選舉委員會的當然委員。請回應。


回覆3﹕ 《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就第 2 屆立法會選舉安排訂立規定。
條例草案訂明,在2000年 6 月30日擔任立法會議員的人士,可成為選舉委
員會的當然議員,負責在2000年選出6名第2屆立法會議員。我們認為這個
安排是適當的。


政制事務局
1999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