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1999年立法會﹙條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在1999年6月17日會議上提出的關注事項的回應


事項1: 政府曾提出意見,指言論自由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所
保障的自由。如對受保障的自由作出限制,必須實屬必要,以及所作的
限制,須與所針對的弊端成適當的比例,方屬合法。有議員提問,實施
「禁止拉票日」的國家有否留意到上述的問題,並且希望得知這些國家
有否接到反對有關規定的投訴。


答覆1: 由於時間關係,我們只能搜集到日本、法國及新加坡的資料供議員參考:—

日本

日本設立「禁止拉票日」的目的,是防止財政較充裕的候選人或政黨在大選
當天進行大量的拉票活動,對財政相較沒有那麼充裕的候選人造成不公。此
外,他們亦希望藉「禁止拉票日」的規定,防止選民在大選日投票時受到騷
擾。我們並未得悉有反對設立「禁止拉票日」的投訴。

法國

法國實施「禁止拉票日」的目的,是防止拉票活動在大選日直接影響選民的
投票取向。我們並未有得悉有反對設立「禁止拉票日」的投訴。

新加坡

由於新加坡並非《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簽署國,因此有關問題
並不適用。

在參考了以上國家的資料,議員可留意到上述國家的情況與香港有所不同。
關於選舉公平方面,目前我們已訂立了選舉經費的上限,讓所有候選人在公
平的基礎上競爭。至於在防止選民在投票時受到騷擾這方面,我們亦已訂立
有關「禁止拉票區」及「禁止逗留區」的規定。根據過往選舉的經驗,有關
的規定運作良好。關於影響選民的投票取向這一點,則與部份議員認為大選
當日的拉票活動不會影響選民的投票取向相違。因此,我們認為沒有需要在
香港將選舉日訂為「禁止拉票日」。

就議員建議設立「禁止拉票日」的意見,我們留意到議員的理據並非上述國
家訂立「禁止拉票日」的原因。我們重申我們在過往會議上表達的意見,即
如果部分候選人因種種原因﹙例如認為選舉當天的拉票活動不能影響選民的
投票取向﹚,認為毋需在選舉當天進行拉票活動,他們是可以自由決定不在
選舉當天動用資源進行拉票。我們並不同意若有部份候選人不想在選舉當天
進行拉票活動便應禁止其他候選人的拉票活動。讓認為有需要作拉票活動的
候選人在不違反選舉管理委員會所訂立有關拉票活動的規例及指引的情況下
,按個別實際需要進行各種的拉票活動才是合理及公平的做法。

事項2﹕ 請就選舉委員會宗教界界別分組的 6 個指定宗教團體提名選舉委員會委
員的方式提供資料。


答覆2﹕ 《立法會條例》附表 2 列表3第3項規定,選舉委員會的40名委員由宗教界界
別分組產生。附表2第2部就宗教界界別分組的提名安排作出規定。附表2第2
條訂明,宗教界界別分組由 6 個指定宗教團體組成,而每個指定宗教團體提
名的委員數目,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

附表2第3(1)條訂明,每個指定團體可提名其所挑選的若干人士作為代表宗教
界界別分組的委員。每個指定團體可採用它認為適當的方式,挑選獲提名人
。據我們所知,在1998年的立法會選舉中,這6個團體的其中1個(香港基督
教協進會),採用一人一票選舉的方式挑選獲提名人。另外的1個團體(天
主教香港教區)的獲提名人,是該團體的教友(分成數個組別)以選舉形式
產生的。餘下4個團體,則採用內部協商的方式挑選獲提名人。

事項3﹕ 請提供天主教香港教區給政府的信件,供委員參考。

答覆3﹕ 我們已要求天主教香港教區就有關修訂條文盡快提供書面意見。當我們收到
教區的書面意見後﹐便會立即轉交條例草案委員會。

政制事務局
1999年6月

LS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