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草案》委員會
在1999年3月22日會議上提出的關注事項的進一步回應


事項3 提供一些例子,闡明其他司法管轄區如何界定和使用"選舉捐
贈"一詞。


答覆3附件

事項6 有議員提到香港科技大學扣減擁有民選議員身分的僱員的薪酬
,但身為委任議員的僱員則不會被扣減薪酬。請說明這個安排
是否構成使用脅迫手段(草案界定為包括以脅迫手段使任何人
蒙受經濟捐失),誘使某人不參加選舉,因而違反草案第8(1)
(a)條的規定。


答覆6 在1999年3月25日的校董會會議上,香港科技大學決定修改關於
其僱員因擔任公共機構成員而收取薪酬的扣薪政策。無論有關職
員是所屬公共機構的民選或委任成員,有關政策將同樣適用。

一名僱主有權決定是否容許其僱員在工作時間內,執行其作為所
屬公共機構成員的公職,以及是否因而扣減其薪水,這並不違反
草案第8(1)(a)條的規定。



政制事務局
1999年4月12日

CWP120c


附件

海外國家選舉捐贈規定


美國

根據《聯邦選舉活動法令》(Federal Election Campaign Act),"捐獻"(contribution)
指任何給予作為影響聯邦選舉的有價值事物。個別人士可以義務性質向候選人提
供個人服務,而不視作捐獻,惟條件是該名個別人士不會因提供有關服務而獲得
任何人給予補償。不過,倘若個別人士在受薪工作時間內為候選人提供服務,其
僱主會視為向候選人作出捐獻。

澳洲

"饋贈"(gift)指"一個人把產權轉贈予另一人(透過遺囑轉贈者除外),而這項轉
贈並不涉及金錢代價或金錢實值或涉及不相稱的代價,亦包括無須收取代價或
收取不相稱代價而提供的服務(義務工作除外)"。義務工作則並無限制。

加拿大

"捐獻"(contribution)包括"貸款、墊款、存款和饋贈"。義務工作則並無限制。

日本

"經濟捐獻"(financial contributions)界定為"供給或交付、或約定供給或交付金錢
、物品及其財產上利益,而非作為繳交黨費、會費或履行債務者"。義務工作則
並無限制。

我們未能在德國、新加坡和英國等國家的選舉法例中找到選舉捐贈或類似字眼
的法律定義。據我們所知,這些國家沒有就為候選人提供義務性質服務訂立限
制。

﹙備註;上述定義的意思,以英文版本為準。﹚


CWP120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