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5日會議

事項1: 有關立法會CB(2)1838/98-99(01)號文件 -


(i) 說明英國《1983年人民代表法令》(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 Act)
第75(1)條所提述的“其他期刊”的涵意;及



(ii) 提供其他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類似資料。

答覆1:(i) 據我們所知,英國選舉法例並沒有就“其他期刊”訂立法律定義。


(ii) 澳洲、加拿大、德國、日本和新加坡等國家並沒有就傳媒發表有關候選
人的報導訂立限制。根據美國《聯邦規例守則》(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任何廣播電台、電視台(包括有線電視經營者、節目主
任或製作人)、報章、雜誌或其他期刊為發表或登載新聞消息、報導或
社評而作出的開支,不會視作捐獻,除非有關機構是由政黨、政治委員
會或候選人擁有或控制。”

事項2: 考慮議員的意見,經適當修改《1983年人民代表法令》後,在條例草案
中採納該法令的有關條文。


答覆2: 按照我們就選舉廣告的定義所提出的修訂建議,評論文章是否視作選舉廣
告,須視乎是否具法律有所訂明的意圖。我們認為加入這個意圖元素可在
公平選舉和言論自由之間取得平衡。


政制事務局
1999年5月19日

CWP130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