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有組織及嚴重罪行(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政府對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委員會會議所提問題的回應


諮詢貨幣兌換商和匯款代理人

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的會議上,議員就政府因應擬議的打擊清洗黑錢法例諮詢貨幣兌換商和匯款代理人一事,要求提供更詳細的資料,特別是調查所用問卷的資料、在有關的調查中取得的意見和調查結果,以及貨幣兌換商和匯款代理人每日平均的交易金額資料。

2. 在草擬《1999年有組織及嚴重罪行(修訂)條例草案》前,政府曾進行兩次問卷調查。第一次調查由警務處毒品調查科在海關協助下於一九九七年二月進行,共涵蓋94名貨幣兌換商和78名匯款代理人(警方並探訪了其中40名貨幣兌換商和全部匯款代理人)。調查旨在了解這兩個行業的經營概況,以及遵從反清洗黑錢措施的意願,以便政府評估下一步的路向。調查的詳盡報告載於附件I

3. 第二次調查由保安局禁毒處在警方和海關協助下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進行,共涵蓋92名貨幣兌換商和87名匯款代理人(當局並探訪了這兩個行業中有代表性的19間商號)。調查旨在了解這兩個行業對確定客戶身分和備存交易紀錄的擬議規定的意見,以助草擬《1999年有組織及嚴重罪行(修訂)條例草案》。調查所用的問卷、調查摘要和詳細結果載於附件II

4. 根據一九九七年的調查,貨幣兌換商客戶每宗交易的金額由數千港元至數十萬港元不等(見附件I第28段)。接受調查的滙款代理人報稱,每月營業額介乎十萬港元至三億七千萬港元不等。64%的匯款代理人報稱每月營業額介乎十萬港元至一千萬港元不等。匯款代理人之間客戶人數、交易宗數和每月營業額的差異極大,"平均交易"可由數萬港元起,上至數十萬港元(見附件I第19至20段及第40段)。一九九八年的調查詢問了受訪者每日每宗交易的平均金額。在回應的貨幣兌換商之中,36%表示金額低於一萬港元、18%表示介乎一萬港元至五萬港元。至於匯款代理人,20%的回應者表示金額介乎十萬港元至五十萬港元(見附件II表1和表2第3項)。

《貨幣兌換商條例》(第34章)

5. 議員要求政府提供根據《貨幣兌換商條例》(第34章)第11條(副本載於附件III)提出檢控的數字。

6. 由於第34章第11條條文並不能構成罪行,因此不能根據該條文提出檢控。違反第34章第4、第6、第7、第8條及第10條才構成罪行,主要包括未有向客戶提供交易單據、未有展示匯率和未有遵守有關宣傳的規定等。由於這些罪行不屬"嚴重"罪行,因此沒有這方面的統計數字。

通知制度

7. 議員要求政府提供例子,說明經營哪些業務無須申領經營牌照,而只須把所涉及的人士/公司的名字/名稱和地址通知有關當局。議員又要求取得外國不以發牌制度而採用類似的通知制度,規管貨幣兌換商和匯款代理人的資料。

8. 在香港,通過備存業務紀錄冊以規管商業活動而無須經由當局酌情發牌或批核的做法,是嶄新的意念。律政司在其他條例中找不到載有類似規定的例子。不過,應留意的是,條例草案的目標與規管其他行業的條例並不相同。政府是從預防貨幣兌換業和匯款業被用作清洗黑錢的渠道或從偵查清洗黑錢活動的角度,設法規管貨幣兌換商和匯款代理人,而不是從規管或改善這兩個行業的經營資格和服務水平的角度出發。 9. 其實,海外一些國家(例如法國和美國)也採用類似政府現在建議的制度,規管貨幣兌換商和匯款代理人,防止他們從事非法活動,包括清洗黑錢。外國所採用的制度的要點載於附件IV


保安局
禁毒處
一九九九年八月


附件I

香港匯款及貨幣兌換公司的普查報告(1997年10月)



前言

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下文簡稱「特別組織」)指出,匯款及貨幣兌換公司已成為國際間清洗黑錢活動的重要一環。繼1994年的評核之後,特別組織在本港打擊清洗黑錢活動提交的互相評核報告中總結,「當局應加強監管非銀行類別的金融機構,如匯款及貨幣兌換公司。」

2. 香港目前並無法例或發牌制度監管匯款公司。此外,政府亦無此類公司的數目及業務等資料或統計數字。鑑於警方調查清洗黑錢活動時經常發現匯款公司涉及有關案件,警務處進行了一次對匯款及貨幣兌換公司的普查,以便政府日後制訂監管措施。此份報告簡述匯款及兌換公司的資料,以及普查的進展。最後,報告將作出總結,並會就政府日後的監管措施提出建議。

背景資料

匯款公司


定義

3. 匯款公司為客戶提供將款項匯出及匯入各地的服務。除此以外,此類公司並不提供其他常見的銀行服務,如儲蓄、支票及貸款等。

名稱

4. 匯款公司亦稱「地下銀行」及「不受監管(或無牌)的匯款中心」(下文簡稱「匯款中心」)。

匯款公司的種類

5. 匯款公司的種類繁多。很多匯款公司都位於商鋪或寫字樓,提供純匯款服務或兼營其他業務,如兌換貨幣及國際傳真等,而後者更為普遍。此外,很多貿易公司及賓館亦會兼營匯款業務。由於經營匯款公司僅需一部傳真機,匯款公司通常設於住宅內,由戶主的家庭成員作兼職經營。

匯款公司的經營方式

6. 本地客戶倘欲將款項匯往海外,先要物色可把款項匯至有關國家的匯款公司。一般說來,匯款公司會跟海外的聯營公司合作,將款項匯至聯營公司所在的國家。匯款前,客戶先將款項存入匯款公司在本港的銀行帳戶,並提供海外收款人或收款帳戶的資料。匯款公司隨後聯絡有關國家的聯營公司,指示其付款予客戶所指定的人士或帳戶。上述程序亦適用於匯款來港的情形。

客戶使用匯款公司的服務的原因

7. 由於匯款公司的服務快捷便利,收費廉宜,不少市民選擇光顧匯款公司。匯款公司的收費通常較銀行的匯款服務收費為低。

8. 與銀行比較,匯款公司甚少過問客戶背景,客戶身分及交易記錄亦不完備,加上此類公司疏於遵守舉報可疑交易的規定。因此,倘有人不欲匯款的來源或目的地曝光,或者故意逃避警方對款項的追查,他們會選擇利用匯款公司。基於上述原因光顧匯款公司的人士包括國際罪犯(尤以毒販為甚),以及在國外企圖避稅及免受外匯管制的人士。

匯款公司圖利的方法

9. 匯款公司向客戶收取高於匯款成本的費用圖利。倘匯往海外的款項總額與匯抵香港的款項相約,匯款公司負擔的成本最低,因為匯款公司收到的匯往海外的款項,大約相等於付予本地受款人的款項。由於匯款公司無需把款項真正匯出,整個交易自然不需任何成本。此時,匯款公司便向客戶收取服務費圖利。倘匯往海外的款項與匯抵香港的款項相差太大,匯款公司便以低成本的方法匯款,例如使用收費最低(需時最久)的銀行匯款及其他公司的解款服務。由於匯款業務的邊際利潤極低,不難理解匯款公司需處理大量款項方能生存。附件A顯示部分匯款公司處理大量款項的情況。此外,有關調查結果亦會於下文第19段加以簡述。

從事清洗黑錢活動的匯款公司

10. 雖然警方在很多調查中,已證明匯款公司曾處理屬於販毒活動及其他嚴重罪行得益的匯款,惟迄今並無匯款公司被控清洗黑錢罪名。這是因為控方須證明匯款公司「知道或相信」有關匯款為販毒活動或其他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才可對其作出起訴。在大部分案件中,由於匯款公司於經營匯款的業務時,在不知款項來源的情況下,控方實在難以找到所需的證據。

11. 因此,匯款公司對清洗黑錢活動一般並不知情;該類公司只是被罪犯利用來清洗黑錢而已。附件B載有匯款公司處理犯罪得益的若干案例。

對匯款公司進行普查的需要

12. 匯款公司無須申領牌照即可營業,而政府或其他機構對此類公司並無監管。此外,當局亦無匯款公司業務的資料或數據。

貨幣兌換公司

定義

13. 貨幣兌換公司為買賣外幣(主要為現款)的零售店。此類公司一般並無提供信貸或貸款服務。由於外匯交易商(FOREX dealers)多以非現金方式交易並提供信貸服務,此份報告並未將其歸入貨幣兌換公司的一類。

對貨幣兌換公司進行普查的需要

14. 本地的貨幣兌換公司無需領牌及缺乏法例監管。由於特別組織在1994年提交的報告中,曾建議加強監管貨幣兌換及匯款公司,因此,警方在是次對匯款公司進行的普查,同時亦包括貨幣兌換公司在內。

對匯款及貨幣兌換公司進行普查

普查方法

15. 1997年2月,警方向過去在財富調查中發現的78家可疑匯款公司,以及統計署選定的94家貨幣兌換公司發信,隨函另附關於清洗黑錢罪行的行政指引。去函有關公司的目的是通知匯款及貨幣兌換公司的負責人有關《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及《有組職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的內容,並促請其遵守有關識別客戶、保存交易記錄及舉報可疑交易的規定。此外,所有匯款商亦收到一份問卷。在78家匯款公司中,只有8家公司填妥問卷寄回。由於反應欠佳,警方決定造訪所有匯款及貨幣兌換公司,收集其對清洗黑錢罪行等問題的意見,以及業務運作的資料。

16. 警方迄今已造訪78家可疑匯款公司及40家貨幣兌換公司;下文將詳細交代訪問內容。由於下文所述的資料引用自受訪公司對問卷的回覆,警方事前並無查證有關資料是否正確,因此普查的所得結果未必全部屬實。

匯款公司的回應

17. 在受訪的78家匯款公司中,其中26家公司經已搬遷或結業;另外17家公司已停止匯款業務;1家公司聲稱從未經營過匯款業務;1家公司拒絕接受訪問。因此,警方訪問得的匯款公司實際上僅有33家,回應的百分比為四成二。大部分的受訪公司均承認曾接獲警方的指引及問卷,但負責人的回覆不是沒空,就是忘了把問卷填妥交回警方。有關公司的負責人似乎對打擊清洗黑錢活動的措施漠不關心。這種態度在是次及過往的普查中時有發現,而且在業內也相當普遍。

匯款公司的客戶及交易資料

18. 大部分受訪的匯款公司都頗具規模,而且經營匯款業務最少達5年,當中有11家公司更經營逾20年之久。光顧的客戶大多為本地人,亦有其他國籍的人士,如台灣、越南、印度、尼泊爾、泰國、菲律賓及澳洲人等。往來的匯款業務遍及台灣、越南、菲律賓、泰國、中東、歐洲及美國等地。匯款公司聲稱其客戶大多從事貿易業務,如寶石、成衣、海產、電子零件、皮革製品及旅遊生意等。

19. 各匯款公司的客戶數目差異甚大,八成七的公司每月的客戶數目由30至200名不等。受訪的公司中,一間匯款公司僅有1名客戶,而另一間公司卻大約有1000名客戶。每月的交易數目據稱由2至1,600宗不等;其中五成二的公司謂每月交易的數目有2至100宗。所有受訪的匯款中心均表示,每月營業額由10萬元(港幣,下同)至3.70億元不等;六成四的公司則聲稱每月的營業額由10萬元至1000萬元不等。

20. 從上述數據可見,匯款中心的客戶、交易的數目及每月的營業額差異很大。不過,五成二的公司聲稱每月最多有100宗交易;六成四的公司則表示每月營業額為1000萬元以下。利用有關數據,我們計算得匯款公司平均的交易額從數萬至十多萬元不等。

21. 進行普查期間,警方要求每間匯款中心提供每月大約的營業額,並利用有關數據計算出他們全年的總營業額。因此,我們得出受訪的匯款中心全年的總營業額為19.32億元。

保存客戶的身分記錄

22. 七成的匯款公司有登記客戶資料及保存有關記錄,但三成公司並無採取相同的措施。在有保存客戶記錄的公司中,部分公司僅將客戶姓名草草記錄在白紙上,但亦有公司詳細記錄客戶的個人資料,如地址及電話號碼等。匯款公司對有關記錄的保存時間亦各有差別。部分匯款公司在完成一宗交易後即會棄置有關記錄,亦有公司將有關記錄保存一段時間(最長者為6年)。大部分無登記客戶資料的匯款公司表示,由於他們與客戶有多年業務交往,對該批客戶的背景知之甚詳,故此無需登記有關資料。此外,一家公司則表示所有的客戶記錄均存放在台灣的總公司內。

保存匯款的交易記錄

23. 差不多所有受訪的匯款公司均表示或多或少保存有每宗匯款的交易記錄。只有百分之九的公司並無登記有關資料。跟保存客戶記錄一樣,部分公司僅將客戶姓名、交易日期及金額記錄在白紙上,亦有公司將詳細記錄存放在檔案夾及電腦的軟件內。此外,部分記錄在完成交易後會即時棄置,其他的則會保存一段時間(保存長達6年)。

舉報可疑交易

24. 警方迄今並無接獲匯款公司對可疑交易的舉報。被問及不作舉報的原因時,大部分受訪者都表示並無發現任何可疑交易的情況。少撮則聲稱他們僅會為經營正當生意的熟客服務。惟一名受訪者表示完全不懂得向警方舉報的方法。

匯款公司對打擊清洗黑錢的法例及指引的意見

25. 在訪問匯款公司期間,就打擊清洗黑錢罪行的法例、舉報可疑交易的規定及當局頒布有關行政指引的效用等問題,警方收集了業界人士的意見。大部分人士聲稱支持打擊清洗黑錢活動的措施。只有一位受訪者表示最好沒有任何法例,使其經營業務時更為方便。

26. 在有關當局頒布行政指引的效用方面,很多受訪者均認為指引內的指示已相當詳盡,有助打擊清洗黑錢的活動。不過,自完成訪問後,當局迄今未有接獲可疑交易的舉報,顯示匯款公司並無遵守指引內的建議。三家匯款公司均表示已依循指引所述的程序辦理其匯款的業務。只有一家受訪公司表示,有關指引並無實際作用,因為公司與客戶的關係相當短暫,他們毋需深入了解客戶的背景。

貨幣兌換公司的回應

27. 當局迄今已造訪40家可疑的貨幣兌換公司。不過,當中兩家公司證實並非貨幣兌換公司。因此,實際受訪的貨幣兌換公司數目只有38家。在受訪的公司中,14家公司兼營匯款業務。此外,只有21家公司的負責人記得曾經接獲警方的函件及指引。

貨幣兌換公司的客戶及交易資料

28. 三成九的受訪公司表示開業已超過10年。在受訪的貨幣兌換公司中,15家公司透露客戶主要為本地人;該等公司大多經營人民幣兌換業務。另外13家公司表示客人主要為外籍人士及遊客,其餘公司則表示遊客及本地人各佔一半。大約一半的受訪貨幣兌換公司聲稱常有熟客光顧,其餘的一半則表示沒有。前者的熟客數目由2至20多名,而每宗交易的金額一般則由數千到數十萬元不等。

29. 對於曾兌換大額貨幣的客戶,三成九的公司表示並無調查此類客戶的背景或款項的來源。二成一的公司表示已了解客戶的背景。一名兌換公司則透露會向進行超過人民幣100,000元交易的客人查詢。此外,很多公司表示他們不會接受客戶大額的貨幣兌換交易。

保存客戶的身分記錄

30. 五成的貨幣兌換公司表示,他們既沒有查核客戶的身分,也沒有保存他們的身分記錄;兩成半聲稱有查核客戶的身分並保存有關記錄;另外的兩成半則表示只會在客戶以旅行支票交易時才查核他們的身分。貨幣兌換公司對於保存客戶的身分記錄的時間也長短不一,有些會在交易完成後即時把記錄棄置,有些則會將之保存達兩年之久。

保存貨幣兌換的交易記錄

31. 五成二的貨幣兌換公司稱在每次交易都會登記及保存部分記錄,以供日後計算帳項之用;一成八則表示並無保存貨幣兌換時的交易記錄;此外,三成聲稱會保留每宗交易的記錄。

舉報可疑交易

32. 警方從未接獲貨幣兌換公司任何可疑交易的報告。他們大多都表示並無發現相信是可疑的交易。只有一名貨幣兌換公司的僱員稱曾發現一宗可疑交易而向其上司舉報,但該名上司在接獲有關報告後並沒有採取任何行動。

33. 兩成六的貨幣兌換公司聲稱已採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有人利用其兌換店清洗黑錢。七成四的貨幣兌換公司表示,他們對於有人會利用其店鋪進行清洗黑錢的活動,卻完全沒有採取任何防範措施。至於那些聲稱已採取一些預防措施的貨幣兌換公司,他們採用的方法也各異:部分表示他們會查核客戶的身分及背景資料;其餘的則表示只會與一些信譽良好的商鋪進行交易。此外,一些貨幣兌換公司表示會設定交易的上限;其他的則會要求一些有大額金錢交易的客戶在其公司開立帳戶。

貨幣兌換公司對打擊清洗黑錢的法例及指引的意見

34. 大多數貨幣兌換公司對於政府過去在打擊清洗黑錢活動所作的努力沒有任何意見。全部二十一名受訪的貨幣兌換公司,對於警方向他們所發出的信件及有關的行政指引,指導他們如何識別清洗黑錢的活動的做法,均異口同聲表示對打擊清洗黑錢活動大有幫助。部分公司表示,他們對於識別清洗黑錢的活動有時會遇到困難。

結論

35. 從警方過往調查匯款公司交易活動時汲取的經驗,以及對匯款及兌換公司普查時所得的結果,我們可分別得出下列各項的結論。雖然目前的匯款及貨幣兌換公司數目,較昔日警方的調查所知或進行普查時曾造訪的為多,但警方相信,是次調查中受訪的匯款及貨幣兌換公司的數目已相當龐大,足以代表該兩門行業整體的業務概況,從而令我們可作出有關推斷。

匯款公司的數目及營業地址

36. 有關的普查顯示,目前並沒有一份可藉以信賴的名單,詳列匯款公司的整體數目及地址。在普查中所使用的匯款公司名單,是警方財富調查組在調查清洗黑錢活動時所蒐集得的商號名稱,但名單內的資料很多都已過時。警方在造訪過的匯款公司中,發現有五成六的住址其住客表示該處並無經營匯款的業務,究其箇中原因不是有關的匯款公司已搬遷、結業,就是已停辦匯款的服務。由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政府目前沒有一個方法,可以準確無誤地計算出匯款公司的數目和知道他們的地址所在。

貨幣兌換公司的數目及營業地址

37. 警方曾造訪過40處懷疑是經營兌換業務的公司地址,有九成五的店鋪承認仍有經營貨幣兌換的生意,其中三成七的受訪者更承認同時兼營匯款的業務。這情況顯示出該兩門金融服務行業的關係非常密切。

保存客戶的身分記錄

38. 在造訪有關匯款及貨幣兌換公司期間,我們發現他們大部分所保存的客戶資料都不足以讓警方可隨時取得某個客戶的交易記錄。由此,我們可以推論:匯款及貨幣兌換公司縱然接獲警方就打擊清洗黑錢活動所發出的指引,他們大多都不會接受指引內特別組織的建議,對客戶的識別和保存交易記錄等採取適當的措施。

保存匯款及貨幣兌換的交易記錄

39. 在造訪有關匯款及貨幣兌換公司期間,我們也發現他們大部分所保存的交易資料都不足以讓警方可隨時追查得某個客戶過往的交易經過。由此,我們亦可推論得:匯款及貨幣兌換公司縱然接獲警方就打擊清洗黑錢活動所發出的指引,他們大多都不會依照特別組織的最低要求,登記和保存客戶的交易記錄。

匯款公司的營業額

40. 鑑於警方目前對於本港有多少匯款公司正在經營,還沒有一個明確的數字,因此無法對他們的營業額作出評估。但倘若僅以警方在普查時曾受訪問的匯款公司而言,他們每年的營業額就估計高達港幣19.32億元(請參看上文第21段)。附件A內所示一九九五年受訪的六間匯款公司,警方並無對其每年的營業額進行評估。然而,單以一個月來計算,他們當時的總營業額便多達11.59億元。有關數字雖然未能如實反映本港匯款公司整體的營業額,但其金額之巨亦足以令我們得出一個結論:匯款公司在本港金融交易的活動上佔重要的一環。

舉報可疑交易

41. 警方從未接獲匯款及貨幣兌換公司任何對於可疑交易的舉報。即使那些公司在八個月前曾接獲過警方的有關指引,以及警方在進行普查時給予受訪者的口頭和書面建議,他們始終都不願意把那些可疑交易向警方舉報。雖然很多匯款及貨幣兌換公司都表示支持警方的行動,遏止清洗黑錢的活動,可是暗地裏卻拒絕與警方合作,遇有可疑交易時向警方舉報。從他們言行相悖的情況來看,我們可以推論得:除非當局強制匯款及貨幣兌換公司必須遵從政府及特別組織所訂立的指引,打擊清洗黑錢活動,否則他們是不會自願向警方舉報那些可疑交易的。

42. 大部分的匯款及貨幣兌換公司在被問及為何不向警方舉報可疑交易時都表示,他們從未遇到那些可疑交易的情況。這個解釋不僅是在普查中匯款及貨幣兌換公司最常給予警方的答案,而警方在很多的案件調查中,那些被證實曾處理過犯罪得益的匯款公司負責人,當被問及為何與不法之徒交易時,他們的回應都是與上述的解釋如出一轍。匯款公司不願識別哪些交易是可疑交易,箇中原因如下:

43. 匯款公司認為,他們對客戶的身分、經營的生意知得愈少,被警方拘捕及檢控的風險便愈低。雖然法例對於那些舉報可疑交易的人士已提供足夠的保障,可是看來匯款公司仍然較喜採用他們那套「裝聾扮啞、不聞不問」的方法。令人遺憾的是,他們這種態度正是與警方在打擊清洗黑錢活動時所鼓吹「認識你的客戶」的原則背道而馳。匯款公司知道警方要證明他們「知道或相信」正從事處理犯罪得益的活動,方可將他們入以「清洗黑錢」或「沒有將可疑交易向警方舉報」的罪名。匯款公司對客戶的身分或經營的業務知得愈少,其好處是匯款公司僱員被警方查問時,他們可以聲稱對有關客戶的背景不甚了了,因此沒有懷疑他/她自己正從事處理犯罪得益的活動。倘以他們的角度來看,則匯款公司不向警方舉報可疑交易的情況實不足為奇。

匯款公司從事清洗黑錢的活動

44. 除附件B所示的個案外,我們也從無數刑事案件的調查結果中得出一個結論:本港的匯款公司被利用從事清洗黑錢的活動。可惜,我們目前還沒有一份可靠的匯款公司名單,因而沒法估計不法之徒利用匯款公司作非法活動的情況究竟達到何等地步。

45. 從匯款公司所涉及龐大的金額交易,以及普遍沒有保存客戶的資料及交易記錄,又不願遵照有關規定向警方舉報可疑交易等情況來看,再加上警方過往調查清洗黑錢個案時的經驗,我們可以推斷:本港的匯款公司清洗黑錢所涉及的金額,數目非常驚人。

貨幣兌換公司從事清洗黑錢的活動

46. 跟匯款公司比較,警方在普查期間很少發現貨幣兌換公司涉及清洗黑錢的活動。雖然警方在接獲銀行可疑交易的舉報中,很少涉及貨幣兌換公司,但是這些公司普遍並無保存詳盡的客戶資料及交易記錄,也不會對可疑交易作出舉報,因此為犯罪集團造就了一個良好清洗黑錢的環境。

建議

47. 警方已證實本港有不少的匯款公司,一直都有從事清洗黑錢的活動。業內人士完全沒有適當的措施打擊清洗黑錢的活動,也缺乏一個自我監管的機制加以防止。因此,政府刻下必須採取適當的行動,令那些匯款公司在經營其業務時必須符合當局為打擊清洗黑錢活動所訂立的準則。

48. 據警方在調查清洗黑錢活動時的情報顯示,本港的貨幣兌換公司涉及非法清洗黑錢的活動為數不多,但他們對於保存記錄及舉報可疑交易等方面的工作,仍有待改善。我們不排除不法分子可能會利用貨幣兌換公司作為清黑錢的途徑,因此,制訂有關政策、務求使兌換公司能確實執行打擊清洗黑錢活動的措施,仍是我們目前的當務之急。

警察總部
毒品調查科財富調查組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A

匯款公司被發現有龐大營業額的例子



以下的六個例子顯示,若干匯款公司涉及龐大的金錢交易。這些例子都是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在調查有關案件時遭揭發,而交易時間發生於一九九五年三月至八月的六個月內。

  1. 警方發現本港一家匯款公司,專門辦理廣東省、國內其他省份及香港等地間的匯款服務。經調查該匯款公司的銀行帳戶後,警方發現僅僅是九五的三月,其營業額就總達7800萬元(港幣,下同)。經營有關匯款公司的人士並沒有保存客戶的資料或交易記錄。

  2. 警方發現本港一家匯款公司辦理香港、東莞及國內其他省份間的匯款服務。單是九五年三月,該公司就進行過5000萬元的匯款交易。經營有關匯款公司的人士並無保存客戶的資料或交易記錄。

  3. 警方發現本港一家匯款公司從事非常龐大的金錢交易。由於經營有關匯款公司的人士相信是一名三合會會員,因此有關事件引起我們特別的關注。單是九五年四月,該公司的銀行帳戶就有4.31億元的金額過戶。

  4. 警方發現本港一家匯款公司收受澳門匯來的款項。單是九五年四月,該公司就處理過1.30億元的匯款。但經營有關匯款公司的人士並無保存客戶的資料或交易記錄。

  5. 警方發現本港一家匯款公司辦理香港、珠海及國內其他省份等地間的匯款服務。僅是九五年五月,該公司就曾經辦過2.50億元的匯款,但經營有關匯款公司的人士並無保存有關的交易記錄。

  6. 警方發現本港一家匯款公司主要從事深圳及國內其他省份各地的匯款業務。單是九五年八月,該公司的銀行帳戶就有2.20億元的金額過戶。

附件B

匯款公司曾從事處理犯罪得益活動的例子



以下數宗個案,是一些匯款公司被警方證實曾從事處理犯罪得益活動的例子。

  1. 1989年,一個以香港為基地、從東南亞販運海洛英至北美洲的販毒集團被警方搗破。警方其後對集團的金錢往來展開調查,發現為數達3億元(港幣,下同)的款項經由一家匯款公司在港台兩地之間進行轉帳。

  2. 九零年四月,有關人士付出了一筆為數達2.60億元的贖金,以換取歹徒釋放一名在本港遭綁架的商人。大部分贖金其後通過多間匯款公司匯往台灣。由於匯款公司沒有保存匯款記錄,因此警方的調查員未能確定那筆款項的最終收款人是誰。但可幸的是,台灣當局對當地的匯款公司展開調查的行動期間,不經意地發現那筆錢的所在,並起回2.35億元。雖然大部分的贖金已被尋回,但這個例子也在在說明,調查人員在追查經由匯款公司處理的款項時障礙重重。

  3. 一九九零年中,一名女子,其父親是緬甸一名勢力雄厚的毒梟,通過本港一家匯款公司,把一筆2000萬元的款項匯往他處。以該名毒梟的背景來說,我們幾乎可以肯定那筆款項是來自販毒得益的。

  4. 一九九三年初,通過本港一家匯款公司,毒販把一筆為數770萬元匯往台灣。該筆款項後來經警方證實是毒梟販買冰毒時的得益。

  5. 九六年五月,毒販通過一家匯款公司,把一筆為數約64萬元販買海洛英的得益,從澳洲匯至本港。由於匯款公司並無保存任何有關匯款的記錄,因此警方也未能追查得該筆款項的最終收款人是誰。

  6. 九六年五月,按照一名毒販的指示,本港一家匯款公司把一筆450萬元販買毒品的得益,從香港匯至泰國的首都曼谷。其後該名毒販因從泰國販運1.8噸大麻往英國而被捕。在這宗個案中,由於有關的匯款公司保存有該名客戶和交易時的記錄,因此我們可以從中獲得該名毒販清洗有關犯罪得益時的資料,並以之作為證據將其起訴。

  7. 九六年十一月,一名在黑道頗有名氣的毒販在九龍地區被人謀殺。警方的調查發現死者在被殺前的一天,有86萬元存進其銀行帳戶。我們沒法證實這筆款項是來自合法的途徑。調查人員設法追查該筆款項的來源,以便評估該筆款項的交易是否與該宗謀殺案有關。但不幸,警方發現那筆錢分別是由兩家匯款公司存進死者的帳戶的,而他們也沒有保存有關的詳細記錄,作為警方追查其交易的線索。

  8. 日本警方的調查發現,販運人口集團把偷運人蛇的得益,通過本港的匯款公司,從日本匯至中國的福建省。在九六年三月至九七年二月期間,此類匯款竟高達6.94億元。

  9. 一九九七年初,一名台灣銀行僱員在當地盜取了公款930萬元,然後挾款逃往中國。有關的贓款其後以現金形式被帶至香港,並通過多家匯款公司匯往內地。警方對有關案件展開調查後,終於在其中一家匯款公司的戶口內起回190萬元,並獲法庭頒令將之凍結。

  10. 九七年四月,一批總值420萬元的電腦光碟在馬來西亞被盜。其後本港警方拘捕了一名疑犯,檢獲部分贓物及疑犯變賣贓物後所得的贓款。該名疑犯聲稱該批光碟是他從外地購入的,並通過一家匯款公司向供應商繳付貨款。由於匯款公司沒有保存有關交易的詳細記錄,因此警方無法提出佐證證明疑犯的所言是否屬實,最終也未能把疑犯繩之於法而只好將其釋放。


附件II

就擬議的反清洗黑錢措施徵詢
貨幣兌換商和匯款代理人意見的工作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



收集數據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當局根據香港警務處(警方)和香港海關(海關)的名單,向92名貨幣兌換商和87名匯款代理人發出問卷。警方和海關人員其後共視察了19間該等商號。截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限期屆滿時,貨幣兌換商和匯款代理人分別交回33份和45份已填妥的問卷,回應率分別為36%和52%。

調查的主要結果

貨幣兌換商

2. 調查結果摘要見下文各段。

現時的行規/職員人數

3. 在作出回應的33名貨幣兌換商中,大部分(45%)聘用二至五名職員。約有91%的商號報稱有備存交易紀錄,而最普遍記錄的資料是客戶姓名(79%)、交易日期(79%),以及貨幣種類和金額(73%)。

對擬議修訂的意見

4. 超過72%的貨幣兌換商贊成擬議修訂的基本原則,其中超過半數贊成以下各方面的詳細建議:確定客戶身分(75%)、保留紀錄期限(67%)、記錄每宗交易詳情(58%)。然而,大部分(52%)的貨幣兌換商對有關罰則的建議並無意見。

5. 調查結果又顯示有必要擬備詳細指引,協助貨幣兌換商確定客戶身分和備存紀錄。

匯款代理人

6. 調查結果摘要見下文各段。

現時的行規/職員人數

7. 在作出回應的45名匯款代理人中,大部分(64%)聘用不超過五名職員。超過91%的商號有備存交易紀錄,而最普遍記錄的資料是收款人姓名(87%)、貨幣種類和金額(80%)、收款銀行帳戶號碼(78%)、交易日期(69%)和收款人電話號碼(64%)。

對擬議修訂的意見

8. 超過66%的匯款代理人贊成擬議修訂的基本原則,其中超過半數贊成以下各方面的建議:記錄每宗交易詳情(70%)、保留紀錄期限(60%)、確定客戶身分(57%)。然而,大部分(62%)的匯款代理人對有關罰則的建議並無意見。

調查的詳細結果

9. 有關貨幣兌換商和匯款代理人的詳細調查結果,載於隨文夾附的表1和表2。


保安局
禁毒處
一九九九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