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

日 期:1999年7月9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8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議程

  1.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1. 於1999年4月23日隨立法會CB(3)1542/98-99號文件發出的條例草
      案文本;

    2. 政制事務局於1999年4月22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
      C4/17/7);

    3. 法律事務部就該條例草案提交的報告[立法會LS170/98-99號文件],
      該文件已隨立法會CB(2)1823/98-99號文件發出;

    4. 已提出的關注事項一覽(截至1999年7月8日的情況)[隨文夾附的立法
      會CB(2)2522/98-99(01)號文件];及

    5. 政府當局就委員在1999年6月25日會議上所提問題作出的回應[隨文
      夾附的立法會CB(2)2522/98-99(02)號文件]。


  2. 逐項審議條例草案的條文

  3. (附表1及2和以後的條文)

    1. 受條例草案影響的法例有關條文的標明修訂文本(A、B及C組);及

    2. 載述《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各項條文所訂明的法定權力
      及獲兩個臨時市政局授權人員類別的列表[立法會CB(2)2387/98-99
      (01)號文件的附錄III]。

      先前已發出的文件一覽

      附錄

  4. 其他事項



  5.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7月8日

    附錄

    《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委員會

    先前已發出的文件一覽


    (A) 政府當局提供的文件

    1. 《香港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服務顧問報告》(1998年11月)及政府的
      初步回應(1998年12月);

    2. 《文化藝術及康樂體育服務顧問報告》(1999年2月)及政府的初步回
      應(1999年3月);

    3. 政府當局就條例草案中有關費用的規定提供的討論文件[立法會CB(2)
      2085/98-99
      號文件];

    4. 政府當局就委員在1999年5月13日會議上所提問題作出的回應[立法
      CB(2)2088/98-99(01)號文件];

    5. 政府當局就委員在1999年5月25日會議上所提問題作出的回應[立法
      CB(2)2204/98-99(01)號文件];

    6. 政府當局就未來釐定文化康樂服務收費的政策提交的討論文件[立法
      CB(2)2374/98-99(01)號文件];

    7. 政府當局就委員在1999年6月4日會議上所提問題作出的回應[立法會
      CB(2)2374/98-99(02)號文件];及

    8. 政府當局就向公職人員轉授法定權力提交的討論文件[立法會CB(2)
      2387/98-99號文件]。

    (B) 其他有關文件

    1. 張永森議員就條例草案有關的政策事宜提供的列表[立法會CB(2)
      2124/98-99(01)
      號文件];及

    2. 立法會秘書處法律事務部於1999年5月19日致政府當局的函件,當
      中就條例草案提出了若干問題和建議[立法會CB(2)2164/98-99(01)
      號文件];以及政府當局1999年5月31日的覆函[立法會CB(2)2164/
      98-99(02)號文件];

    3. 一篇有關近期一宗在物業轉讓擁有權後追討欠租的法庭案件的剪報
      [立法會CB(2)2451/98-99號文件],楊孝華議員在1999年6月25日會議
      上曾提及該法庭案件;

    4. 由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擬備、題為"美國及英國的食物安全管制
      及相關的環境衛生事宜"的研究報告[立法會CB(2)2483/98-99號文件]
      ;及

    5. 法庭就楊孝華議員在1999年6月25日會議上提及有關在物業轉讓擁有
      權後追討欠租的案件所作出的裁定[立法會CB(2)2510/98-99號文件]。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