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破產(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破產條例》,並對《業主與租客 (綜合) 條例》、《貨品售賣條例》、《商
品交易條例》、《道路交通條例》、《破產欠薪保障條例》、《販毒 (追討得益)
條例》、《證券及期貨 (結算所) 條例》、《槓桿式外匯買賣條例》、《有組織及
嚴重罪行條例》及《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條例》作出相應修訂。

由立法會制定。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1998年破產 (修訂) 條例》。

2. 對《破產條例》的修訂——(附表1)

《破產條例》(第6章) 現按附表1所示予以修訂。

3. 對《業主與租客 (綜合) 條例》的修訂——(附表2)

《業主與租客 (綜合) 條例》(第7章) 現按附表2所示予以修訂。

4. 對《貨品售賣條例》的修訂——(附表3)

《貨品售賣條例》(第26章) 現按附表3所示予以修訂。

5. 對《商品交易條例》的修訂——(附表4)

《商品交易條例》(第250章) 現按附表4所示予以修訂。

6. 對《道路交通條例》的修訂——(附表5)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現按附表5所示予以修訂。

7. 對《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的修訂——(附表6)

《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第380章) 現按附表6所示予以修訂。

8. 對《販毒 (追討得益) 條例》的修訂——(附表7)

《販毒 (追討得益) 條例》(第405章) 現按附表7所示予以修訂。

9. 對《證券及期貨 (結算所) 條例》
的修訂——(附表8)

《證券及期貨 (結算所) 條例》(第420章) 現按附表8所示予以修訂。

10. 對《槓桿式外匯買賣條例》的修訂——(附表9)

《槓桿式外匯買賣條例》(第451章) 現按附表9所示予以修訂。

11. 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的修訂——(附表10)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 現按附表10所示予以修訂。

12. 對《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條例》
的修訂——(附表11)

《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條例》(第474章) 現按附表11所示予以修訂。

附表1 [第2條]

對《破產條例》的修訂

項 受影響的條文 修訂

1. 第99(3) 條 (a) 在 (a) 段中,廢除 "接管" 而代以 "破產"。

(b) 在 (b) 段中,廢除 "撤銷接管令或"。

(c) 廢除 (c) 段而代以——

"(c) 要求就自願安排而作出臨時命令的申請;及"。

2. 附表1 在第I部中,加入——

"2. 提出破產呈請的權利

除本附表的條文另有規定外,凡針對任何人作出刑事破產令,該人須被視為一名
債權人具有針對該人而提出破產呈請的理由的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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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第3條]

對《業主與租客 (綜合) 條例》的修訂

項 受影響的條文 修訂

1. 第127條 廢除 "租客因破產而有接管令發出、" 而代以 "有破產令針對租客發出、
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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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第4條]

對《貨品售賣條例》的修訂

項 受影響的條文 修訂

1. 第2(3) 條 廢除 "是否曾作出破產作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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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第5條]

對《商品交易條例》的修訂

項 受影響的條文 修訂

1. 第32(1)(c)(iii) 條 廢除 "債務重整協議或作出債務償還" 而代以 "自願"。

附表5 [第6條]

對《道路交通條例》的修訂

項 受影響的條文 修訂

1. 第77D(1)(d)、88D(1)(d) 及 廢除 "或有破產作為" 而代以 ",或債權人具有針對該
88L(1)(d) 條 東主而提出破產呈請的理由"。

2. 附表9 在第2(c) 段中——

(a) 廢除 "該東主曾有破產作為、" 而代以 "債權人具有針對該東主而提出破產呈請
的理由,或該東主";
(b) 廢除 "簽訂債務重整協議" 而代以 "訂立自願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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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6 [第7條]

對《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的修訂

項 受影響的條文 修訂

1. 第18(1)(b)(ii) 及 (2)(b) 條 廢除 "該僱主已作出破產作為" 而代以 "有破產呈請可針
對該僱主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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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7 [第8條]

對《販毒 (追討得益) 條例》的修訂

項 受影響的條文 修訂

1. 第7(8)(a) 條 廢除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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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8 [第9條]

對《證券及期貨 (結算所) 條例》的修訂

項 受影響的條文 修訂

1. 第11(2) 條,"訂明事件" 廢除 (a) 段而代以——
的定義

"(a) 債權人具有針對第二參與者或該人而提出破產呈請的理由;"。

附表9 [第10條]

對《槓桿式外匯買賣條例》的修訂

項 受影響的條文 修訂

1. 第11(2)(c) 條 廢除 "達成與債權人的任何妥協或債務安排、作出破產行為、" 而
代以 "與債權人訂立自願安排,或有破產呈請可針對持牌人而提出,或持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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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 [第11條]

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修訂

項 受影響的條文 修訂

1. 第12(8)(a) 條 廢除 "接管" 而代以 "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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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 [第12條]

對《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條例》的修訂

項 受影響的條文 修訂

1. 第50條 (a) 在 (e) 段末處加入 "及"。

(b) 廢除 (f) 段。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修訂《破產條例》(第6章),並對《業主與租客 (綜合) 條例》(第7章)
、《貨品售賣條例》(第26章)、《商品交易條例》(第250章)、《道路交通條例》
(第374章)、《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第380章)、《販毒 (追討得益) 條例》(第405章)
、《證券及期貨 (結算所) 條例》(第420章)、《槓桿式外匯買賣條例》(第451章)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 及《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條例》(第474章)
作出相應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