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盜竊罪(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盜竊罪條例》。

由立法會制定。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1998年盜竊罪 (修訂) 條例》。

2. 其他定義

《盜竊罪條例》(第210章) 第8(2) 條現予修訂--

(a) 在 "獲益" 及 "損失" 的定義中,在 "須解釋" 之前加入 "除在第16A條外,";

(b) 在 "獲益" 及 "損失" 的定義中,在 (b) 段中--

(i) 廢除 "能會";

(ii) 廢除 "放棄" 而代以 "失去"。

3. 加入條文

在第17條之前加入--

"16A. 欺詐罪

(1) 如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騙 (不論所作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並意圖詐騙而誘使
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導致--

(a) 該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獲得利益;或

(b) 該進行誘使的人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則
該進行誘使的人即屬犯欺詐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2) 為施行第 (1) 款,任何人如在進行欺騙時意圖藉所進行的欺騙 (不論所進行的欺
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 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因此會導致
該款(a)及(b)段所提述的兩種後果或其中一種後果產生,則該人須被視為意圖詐騙。

(3) 為施行本條--

"不利" (prejudice) 包括任何不利或損失,不論是--

(a) 暫時性的或永久性的;

(b) 經濟上的或非經濟上的;

(c) 所有權上的或非所有權上的;

"作為" (act) 與 "不作為" (omission) 分別包括一連串的作為與一連串的不作為;

"利益" (benefit) 包括任何利益或獲益,不論是--

(a) 暫時性的或永久性的;

(b) 經濟上的或非經濟上的;

(c) 所有權上的或非所有權上的;

"欺騙" (deceit)指就事實或法律而以語言文字或行為作出的任何欺騙,包括與過去
、現在或將來有關的欺騙,以及就進行欺騙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意圖或意見而作
出的欺騙,而在本定義中,行為指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欺騙則指蓄意或罔顧後果
地作出的欺騙;

"損失" (loss)包括未有取得可取得的東西而引致的損失,以及失去已有的東西而引
致的損失;

"獲益" (gain) 包括藉保有已有的東西而獲益,以及藉取得未有的東西而獲益。

(4) 本條並不影響或修改普通法中的串謀詐騙罪。"。

4.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第17(4) 條現予修訂,在 "欺騙手段" 的定義中,在 "文字" 之前加入 "語言"。

相應修訂
《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

5. 逮捕權力

《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第204章) 第10(5) 條現予修訂--

(a) 加入--

"(ba) 《盜竊罪條例》(第210章) 第16A條所訂的欺詐罪;";

(b) 在 (f) 段中,在 "(b)、" 之後加入 "(ba)、";

(c) 在 (g) 段中,在 "(b)、" 之後加入 "(ba)、"。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6. 與 "有組織罪行" 及 "指明的罪行" 的

定義有關的罪行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 附表1現予修訂,在第12段中,在 "第17條"
之前加入--

"第16A條 欺詐"。
《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

7. 本條例所適用的罪行

《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第461章) 第2(2)(a) 條現予修訂,在 "第17條" 之前加 入--

"第16A條 (欺詐)"。

《商船 (海員) 條例》

8. 證書的偽造等

《商船 (海員) 條例》(第478章) 第128(3) 條現予修訂,廢除 "犯第 (1) 款所訂罪行、
串謀犯該罪行或與人串謀進行與合格證書有關的欺詐" 而代以 "就合格證書犯第 (1)
款所訂罪行或《盜竊罪條例》(第210章) 第16A條所訂的欺詐罪,或串謀犯任何該
等罪行,或就合格證書串謀詐騙"。

《商船 (海員) (高級船員資格證明) 規例》

9. 罪行及罰則

《商船 (海員) (高級船員資格證明) 規例》(第478章,附屬法例) 第17(3) 條現予修
訂,廢除 "就合格證書或服務資歷證書被裁定犯了第(1)或(2)款所訂罪行、串謀犯
了該罪行或" 而代以 "被裁定就合格證書或服務資歷證書犯第 (1) 或 (2) 款所訂罪
行或《盜竊罪條例》(第210章) 第16A條所訂的欺詐罪,或串謀犯任何該等罪行,
或就合格證書或服務資歷證書"。

《商船 (海員) (機房值班普通船員) 規例》

10. 欺詐行為和提供虛假資料

《商船 (海員) (機房值班普通船員) 規例》(第478章,附屬法例) 第7(2) 條現予修訂
,廢除 "就第 (1) 款所提述的文件被裁定犯了該款所訂的罪行、或串謀犯了該罪行
、或"而代以 "被裁定就第(1)款所提述的文件犯第(1) 款所訂罪行或《盜竊罪條例》
(第210章) 第16A條所訂的欺詐罪,或串謀犯任何該等罪行,或就第 (1) 款所提述的
文件"。

《商船 (海員) (導航值班普通船員) 規例》

11. 欺詐行為和提供虛假資料

《商船 (海員) (導航值班普通船員) 規例》(第478章,附屬法例) 第7(2) 條現予修訂
,廢除 "就第 (1) 款所提述的文件被裁定犯了該款所訂的罪行、或串謀犯了該罪行
、或" 而代以 "被裁定就第 (1) 款所提述的文件犯第 (1) 款所訂罪行或《盜竊罪條例》
(第210章) 第16A條所訂的欺詐罪,或串謀犯任何該等罪行,或就第 (1) 款所提述的
文件"。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訂《盜竊罪條例》(第210章),從而就香港法律改革
委員會在該委員會的一份名為《訂立一項實質的欺詐罪》的報告書中所作出的建
議而在香港法律下訂立一項欺詐罪。

2. 草案第2(a) 條修訂主體條例第8條,以便在主體條例中加入新的欺詐罪。

3.草案第3條在主體條例中加入新的第16A條。該項新條文訂立欺詐罪,並在訂定
其他定義的同時,對 "欺騙" 與 "意圖詐騙" 以及 "利益" 與 "不利" 的主要罪行元素作
出界定。此外,該條亦訂明訂立所建議的欺詐罪不會影響或修改普通法中的串謀
詐騙罪。

4. 草案第2(b) 及4條對主體條例的中文版本作出雜項修訂。

5. 草案第5至11條訂立相應修訂,方式是在適當的法例中加入對新的欺詐罪的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