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3) 881/98-99 (01)號文件

檔 號: CB(3)/C/1/(II)

1998年12月15日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會議文件
接受來自不記名人士或組織的財政贊助


目的

本文件旨在就立法會議員原則上應否接受來自不記名人士或組織的財政贊助一事,
徵詢委員的意見。

背景

2.議事規則委員會委員在其1998年11月24日會議席上,曾提出關於立法會議員應否
接受來自不記名人士或組織的財政贊助的問題。由於此事屬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
會(下稱"監察委員會")的職權範圍,議事規則委員會要求將有關事宜交付監察委員會
研究。

關於接受財政贊助的現行規則及做法

3.《議事規則》第83(5)(d)條與議員作為立法會議員時接受財政贊助的事宜有關。該
條文訂明:

    "83. 個人利益的登記

      (5) 在本條中,"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指

        (d) 作為立法會議員時,來自任何人士或組織的財政贊助,而提供
        詳情時須說明該項贊助是否包括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付予該議員
        或其配偶的款項,或給予該議員或其配偶的實惠或實利;"。
4.現時立法會並無任何條文禁止議員接受來自不記名人士或組織的財政贊助。有關
此事的常規做法,是議員必須登記其獲得的所有財政贊助。在1998年 7 月發給議員
的《個人利益登記指引》(下稱"登記指引")規定:

    "根據《議事規則》第83(5)(d)條的規定,議員若接納該《議事規則》指定的財
    政贊助,即須予以登記。至於議員從所屬政治團體……獲得的贊助,則只須登
    記從所屬政治團體直接獲得的「財政贊助」利益,這些須予登記的利益包括每
    月港幣5000元或以上的現金資助。至於接納某項財政贊助有否抵觸《防止賄賂
    條例》的規定,則須由有關議員根據本身所知有關情況自行作出決定。"。

據秘書處所知,自設立議員個人利益登記冊以來,並無議員就任何不記名的捐贈作
出申報及登記。

現時及過往的監察委員會就接受財政贊助一事進行商議的情況

5.現時的監察委員會沒有討論過議員就任後應否接受來自不記名人士或組織的財政
贊助一事。它只討論過關於議員在立法會選舉期間所獲捐贈的問題。就此,監察委
員會建議所有捐贈 (無論是否不記名的捐贈) 均須登記,而議員如向立法會秘書提交
其根據《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88章)第29條送交選舉管理委員會委任的選舉主
任的捐贈報表副本,便當作已符合該項規定。

6.根據現存紀錄,過往的監察委員會亦未討論過此事,但曾對議員就選舉開支接受
捐贈的問題進行廣泛討論。

其他國家就接受來自不記名人士或組織的財政贊助一事所訂的規則及做法

英國


7.英國下議院有關議員登記在財政方面的個人利益的規則,並無明確涵蓋不記名的
捐贈。但在此事上卻有一宗案例可資參考。前議員個人利益委員會曾接獲投訴,指
稱某議員 (當時的財政大臣) 未有登記一份不記名的禮物。該委員會裁定,不記名的
捐贈原則上須予登記。委員會的結論是: " 國會議員若審慎行事,則在一般情況下
不應接受來自不記名人士或組織的禮物或優惠。但若議員作出合理的查詢後,決定
接受該優惠並無問題,而該優惠並沒有為下議院有關登記個人利益的規則規管,則
委員會認為,議員在接受優惠時即須按一般程序登記。國會議員在決定應否登記某
項在財政方面的個人利益時所依據的基本準則是: ' 如有任何疑問,便作出登記,
或至少徵詢登記員的意見 ' 。在委員會現時處理的個案中,該準則未有得到依循。
該準則除適用於來自不記名人士或組織的優惠外,亦適用於其他任何優惠。議員若
恪守該準則,則個別國會議員以至整個下議院都可獲得保障 " 。類似問題此後沒有
再發生。

澳洲

8.據澳洲國會眾議院秘書所述,眾議院沒有禁止議員接受來自不記名人士或組織的
捐贈的規定,但至今並無議員曾接受該類捐贈或就此作出申報。

加拿大

9.加拿大的國會並無任何規管不記名捐贈或財政贊助的規則。

美國

10.在1978年制定的《政府道德法令》第 102(a)(2)(A) 條規定,"除申報人的親屬送贈
的禮物外,申報人如在上一個公曆年內獲贈任何禮物,而所有禮物合計的價值超過
《美國法典》第 5 章第7342(a)(5)條所訂的最低價值或250美元(以款額較高者為準),
便須登記該等禮物的送贈者身份、就每項禮物提供簡單說明及申報其價值,但個別
人士向申報人提供的食物、住宿或娛樂等個人款待,則無須申報;而就本節的目的
而言,如任何禮物的公平市值在100美元(或按最低價值的調整百分率同時作出相應
調整後的款額)或以下,便無須將該禮物與其他禮物合計。"根據《美國法典》第5章
第7342(a)(5)條,"最低價值"指在接受某禮物時,該禮物在美國的零售價值在100美元
或以下,但

  1. 在1981年1月1日及其後每隔3年,"最低價值"須按一般事務局局長在諮詢國務
    卿後訂定的規例中重新界定,以反映在緊接前3年內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及

  2. 聘用機構可在其所訂規則中,為其僱員界定一個較本段所訂的價值為低的"最
    低價值"。

簡言之,在美國,議員如在上一個公曆年內接受的所有禮物合計價值超過 250 美元
,便須登記每項禮物的來源。

須予研究的問題

11.委員須決定應否建議立法會議員不應接受來自堅持不具名的捐贈者的財政贊助。

12.委員可考慮的是,期望有關議員在任何情況下 ( 例如,贊助人以不記名方式將款
項直接存入議員的銀行帳戶 ) 均可以識別贊助人的身份,以便退回有關贊助,此一
想法是否切實可行。委員如認為議員即使無法這樣做,仍不應接受該類贊助,便須
研究議員有何方法處置該等贊助而不會違反任何規則。就此,委員可參考《舞弊及
非法行為條例》第29(2B)條(選舉開支聲明書),該條文規定:

    "任何數額在$500或以上的捐贈,如無附以足夠的詳細資料以確定捐贈人的身
    分及所在,即不得保留,但須按照第8B(2)(b)(iii)條予以處置。"。

第8B(2)(b)(iii)條規定:

    "(2) 任何捐贈如沒有按照第(1)款運用或超過根據第13(1)條就某項選舉訂明的
    選舉開支最高限額,須予處置如下 --

      (b) 如 --

        (iii) 由於將該項捐贈退回作其他合理用途並不切實可行(包括考慮
        到該項若非本規定便須予以退回的捐贈的數額),

        則須將該項捐贈用於令候選人所選擇的慈善機構或屬公共性質的
        信託受益的用途上。"。

建議方案

13. 謹請委員考慮下列兩項建議方案:

  1. 議員不應接受來自不記名人士或組織的財政贊助;所有該等捐贈均須捐贈予
    慈善組織;就此,委員須考慮應否對《議事規則》作相應修訂,抑或按附錄
    註(d)項所標示的修訂只修改登記指引便已足夠;或

  2. 維持現狀,即議員應根據本身所知有關情況自行決定應否接受及保留某項財
    政贊助。

未來工作

14.視乎委員的意見如何,監察委員會可將有關建議知會議事規則委員會,或如有需
要,可發出諮詢文件徵詢其他議員的意見。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2月10日



附錄


登記表格摘錄

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
捐贈/財政贊助

4(1)在獲選為立法會議員一事上,你有否獲得任何捐贈(參看下文註(a))?

有/否

若有的話,請詳細列出每項捐贈的捐贈人及數額(參看下文註(b))。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你或你的配偶有否由於你是立法會議員的關係,曾收受來自任何人
士或組織的款項、實惠或實利(參看下文註(c)至(g))?

有/否

若有的話,請列出詳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a) 「捐贈」的定義與該詞在《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88章)內的定義相
同。在該條例下,「捐贈」的定義為即「就任何選擧而言,指候選人、
其選擧代理人及代表該候選人的其他人為償付、支付或資助該候選人在
該選擧中的選擧開支而不論在選擧之前、進行期間或之後所收取的金錢
,並包括捐贈的任何部分」。


(b) 在提供有關捐贈人及捐贈數額的詳情一事上,議員可附上其根據《舞弊
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88章)第29(2)(b)及(c)條呈交選擧主任的捐贈報表副
本(毋須附上有關收據)。


(c) 議員應向其配偶查詢所需資料,以便及早詳盡地登記有關財政贊助的利
益。


(d) 原則上,議員不應接受來自不記名人士或組織的財政贊助。任何該
等贊助須予處置,用於令議員所選擇的慈善機構或屬公共性質的信
託受益的用途上。



(e) 「實惠」一詞的定義,請參閱第1類別的註(b)。


(f) 任何免費獲得或以低於市民一般須付的價格獲得的實惠或實利亦應包括
在內。


(g) 如贊助人為公司,請簡述其業務性質。

簽署: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