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CB(3)1705/98-99號文件

立法會

會議紀要
第39號
在1999年6月2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舉行的會議的紀要

出席議員:

主席范徐麗泰議員,G.B.S., J.P.
丁午壽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J.P.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J.P.
何俊仁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J.P.
李永達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柱銘議員,S.C., J.P.
李啟明議員,J.P.
李國寶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J.P.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馬逢國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J.P.
許長青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智鴻議員,J.P.
梁劉柔芬議員,J.P.
梁耀忠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宏發議員,J.P.
黃宜弘議員
黃容根議員
曾鈺成議員,J.P.
楊孝華議員,J.P.
楊 森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千石議員,J.P.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G.B.S., J.P.
劉健儀議員,J.P.
劉漢銓議員,J.P.
劉慧卿議員,J.P.
蔡素玉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霍震霆議員,J.P.
羅致光議員,J.P.
譚耀宗議員,J.P.
馮志堅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缺席議員:

李家祥議員,J.P.
涂謹申議員
單仲偕議員

出席政府官員:

行政會議議員政務司司長
陳方安生女士,J.P.

行政會議議員財政司司長
曾蔭權先生,J.P.

律政司司長
溫法德先生,J.P.

政制事務局局長
孫明揚先生,J.P.

運輸局局長
吳榮奎先生,J.P.

房屋局局長
黃星華先生,J.P.

衞生福利局局長
霍羅兆貞女士,J.P.

財經事務局局長
許仕仁先生,G.B.S., J.P.

教育統籌局局長
王永平先生,G.B.S., J.P.

庫務局局長
俞宗怡女士,J.P.

民政事務局局長
藍鴻震先生,J.P.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
劉吳惠蘭女士,J.P.

經濟局局長
關錫寧女士,J.P.

工商局局長
蔡瑩璧女士,J.P.
列席秘書: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J.P.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J.P.

助理秘書長(一)
吳文華女士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據《議事規則》第21(2)條的規定提交:

附屬法例法律公告編號
1.《1999年雜類牌照(修訂)規例》130/99
2.《1999年選區(區議會)宣布令》131/99
3.《1999年僱員再培訓條例(修訂附表2)(第4號)公告》132/99
4.《1999年宣布增加退休金公告》133/99
5.《1999年孤寡撫恤金(增加)公告》134/99
6.《1999年輔助醫療業條例(適用)令》135/99
7.《〈1985年輔助醫療業、助產士註冊及護士註冊 (修訂)條例〉
(1985年第67號)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136/99
8.《〈物理治療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 (第359章,附
屬法例)1999年(生效日期) 公告》
137/99

提交文件

第128號選舉管理委員會
一九九九年區議會選舉選區分界建議報告書

第129號優質教育基金截至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經審核周年帳目連同審計署署長報告書

報告

財務委員會審核1999至2000年度開支預算草案的報告(1999年6月)

發言

財務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提交財務委員會審核1999至2000年度開支預算草案的報告
(1999年6月),並向本會發言。

質詢

1. 楊森議員提出第一項質詢。

律政司司長作答。

9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律政司司長答覆。

2. 李華明議員提出第二項質詢。

房屋局局長作答。

6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房屋局局長答覆。

3. 黃容根議員提出第三項質詢。

經濟局局長作答。

7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經濟局局長答覆。

4. 劉漢銓議員提出第四項質詢。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作答。

9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答覆。

5. 吳亮星議員提出第五項質詢。

運輸局局長作答。

7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運輸局局長答覆。

6. 周梁淑怡議員提出第六項質詢。

庫務局局長作答。

5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庫務局局長答覆。

第七至二十項質詢的書面答覆已於席上提交本會各位議員參閱。

法案

首讀

《1999年陸軍義勇軍及海軍義勇軍恩恤金(修訂)條例草案》

上述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依據《議事規則》第53(3)條的規定,受命安排二讀。

二讀

《1999年陸軍義勇軍及海軍義勇軍恩恤金(修訂)條例草案》

衞生福利局局長動議二讀,並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第54(4)條的規定,上述條例草案
的二讀辯論中止待續,而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9年防止賄賂(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二讀辯論

恢復辯論經於1999年3月31日動議的條例草案二讀議案。

二讀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會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1999年防止賄賂(修訂)條例草案》。

第1至7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立法會。

三讀

政務司司長報告謂

《1999年防止賄賂(修訂)條例草案》

無經修正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她動議此條例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條例草案三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得通過。

《1999年司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

恢復二讀辯論

恢復辯論經於1999年3月31日動議的條例草案二讀議案。

二讀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會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1999年司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

第1至36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立法會。

三讀

政務司司長報告謂

《1999年司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

無經修正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她動議此條例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條例草案三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得通過。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1號)條例草案》

恢復二讀辯論

恢復辯論經於1999年5月5日動議的條例草案二讀議案。

二讀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會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1號)條例草案》。

第1至3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附表1至5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附表6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工商局局長就附表6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附表6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立法會。

三讀

工商局局長報告謂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1號)條例草案》

經修正後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她動議此條例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條例草案三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得通過。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0號)條例草案》

恢復二讀辯論

恢復辯論經於1998年12月2日動議的條例草案二讀議案。

二讀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會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0號)條例草案》。

第1至3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附表1、3及4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附表2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財經事務局局長就附表2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附表2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立法會。

三讀

財經事務局局長報告謂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0號)條例草案》

經修正後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條例草案三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得通過。

《1999年儲稅券(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二讀辯論

恢復辯論經於1999年5月19日動議的條例草案二讀議案。

二讀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會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1999年儲稅券(修訂)條例草案》。

第1、2及4至10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第3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庫務局局長就第3條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第3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立法會。

三讀

庫務局局長報告謂

《1999年儲稅券(修訂)條例草案》

經修正後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她動議此條例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條例草案三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得通過。

議員議案

童黨問題

何世柱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鑑於童黨問題日益嚴重,本會促請政府徹底檢討有關成因,並採取一套全面對策,以
保護青少年的成長,其中包括:

  1. 加強警方、學校和社會服務機構之間的溝通和合作,以確保邊緣青少年及
    其家庭能獲得適當的照顧和輔導,包括為家長開設課程,向他們灌輸家庭
    教育的知識,使他們重視對子女的照顧和教育;同時把現時在個別地區實
    行的各項邊緣青少年計劃推廣至本港其他地區;

  2. 正視青少年失業問題,盡量為失業的青少年提供臨時工作;

  3. 透過城市規劃把新開發和重建後的社區發展為多階層社區,並採取措施以
    防止該等地區出現罪惡黑點;

  4. 充分考慮各社區的獨特人口結構和地理位置等情況,從而靈活決定區內青
    少年服務設施的數量和規模;

  5. 加強有關倫理、道德和法治的學校教育,以及此等方面的師資培訓,並引
    入多元化課程,為性向不同的學生提供更多選擇及發展機會;

  6. 盡早落實一校一社工的目標;

  7. 檢討現時的刊物分級制度和尺度,以防止青少年受暴力及色情刊物影響,
    並就暴力及色情電子遊戲採用分級制度;及

  8. 研究現時對青少年罪犯施加的刑罰是否適當,並加強復康服務,協助他們
    培養健康的生活模式,改過自新。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7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下午5時26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暫時離席期間代為主持會議。

另有14位議員及衞生福利局局長就議案發言。

主席在晚上7時06分恢復主持會議。

教育統籌局局長就議案發言。

何世柱議員發言答辯。

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前總督府命名

楊孝華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本會促請政府把前總督府正名為'前總督府'。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9位議員及民政事務局局長就議案發言。

楊孝華議員發言答辯。

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楊孝華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7(1)條命令本會記名表
決。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18人,贊成議案者11人,反對者7人
;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15人,贊成議案者5人,反對
者9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由於議題未獲得兩部分在席議員分別以過半
數贊成,她宣布議案被否決。

下次會議

主席宣布本會將在1999年6月9日下午2時30分舉行下次會議。

本會在晚上8時44分休會。

主席范徐麗泰
1999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會會議廳